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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引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

2021-12-12姚国梁

浙江人大 2021年11期
关键词:区县人民政府条例

姚国梁

9月29日,《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部地市级绿色金融领域的创制性立法,标志着湖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迈出了新步伐,进入了新阶段。

明确各方职责,凝聚改革创新合力

绿色金融涉及各行业各领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必须依靠各方主体共同推进。

条例注重发挥各方主体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中的作用,在《总则》一章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协调机制;二是明确市金融工作部门作为政府牵头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三是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四是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五是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标准制定、交流合作和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

聚焦绿色发展,鼓励产品服务创新

绿色金融的改革创新需要以产品与服务为载体。条例设立《产品与服务》专章,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一方面,着眼于整体,明确产品与服务导向,鼓励“加大对绿色农业、绿色工业、绿色服务业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动绿色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另一方面,聚焦于局部,结合湖州市获批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来的探索实践,分别对创新或支持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企业上市融资、绿色保险等产品与服务做出倡导性规定,引导更多资源投入绿色行业和企业中,同时更有效抑制环境污染型和资源消耗型投资。

其中,有关绿色信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创新开发绿色信贷产品,降低绿色信贷融资成本,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提供绿色信贷便利;有关绿色保险,保险业金融机构可以创新绿色保险产品,规范和优化保险服务,促进投保主体加强风险管理,同时《条例》还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要求、保费补助、“保贷联动”等内容作出规定。

创新碳金融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条例将“以金融促进降碳”的有关内容和要求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碳减排作出了制度安排。

能源领域,鼓励金融机构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节能降碳提供融资服务,要求生态环境部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实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情况,同时对企业向金融机构虚假披露碳排放情况设置了罚则。

工业领域,鼓励新建项目开展碳排放评价,鼓励金融机构在为新建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时考虑其碳排放评价情况;要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工业碳排放评价管理,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建筑领域,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建筑项目提供融资及保险服务,支持建设单位投保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

交通领域,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中长期金融支持,推动汽车消费贷款绿色低碳化,并支持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湖机构创新车险监管模式。

农业领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完善抵押登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措施和管理机制,并对鼓励和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发绿色农业保险作出规定。

居民生活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促进形成绿色、低碳、安全、文明的生活方式。

加强数字赋能,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为了解决绿色金融相关标准不完备、不统一的问题,《条例》专门进行了规范。

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离不开数字化改革的引领、撬动、赋能作用。《条例》按照基础建设、场景应用、平台支持的逻辑顺序,开展了一系列制度设计。

首先是支持金融管理部门围绕绿色金融统计分析、监测评价、信息披露、监管引导等方面,建设并完善绿色金融数字化应用系统。其次是要求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湖机构,围绕金融业务、征信服务、碳账户等场景,创新绿色金融数字化应用。最后是加强企业和个人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建设。

强化激励保障,激发改革创新活力

绿色金融的改革创新,既需要市场主体的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同时也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实干担当、促进引导。条例属于促进类立法,尤为注重发挥政府的激励保障作用。

从激励的角度,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定期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进行考评,根据结果给予褒扬激励,并明确将结果作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选择合作金融机构的重要参考;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金融机构按照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完善绿色信贷授信、定价等机制,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和应用,并设立绿色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发展;条例还对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宣传、落实绿色金融激励政策等作出了规定。

从保障的角度,条例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纳入财政政策体系,以强化财力支持;要求加强对绿色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并完善相关机制,以强化智力支持;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以强化风控支持;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采取相关措施,以强化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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