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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研究

2021-12-09王曼菁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33期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股份让与担保也迅速发展开来,而股份让与担保就属于让与担保下面的子范畴,它也是一个非典型的保证方法。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转移股票的所有权,使股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和担保物权性质得到最大的发挥,有利于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推进商事交易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担保方式

一、让与担保概述

让与担保制度是市场主体自发创设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让与担保制度与抵押、质押等均不相同,其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转移担保物权的方式来保证自己债务得到履行,让与担保权人以担保范围为限行使其对担保物的所有权。而股份让与担保制度,正是以股份视为标的物的让与担保制度权利。二零一九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介绍了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有关问题,并肯定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但是因为属于审判会议纪要,并不具有效力性。股权让与担保是一种新的商事行为,对其制度建构并不全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股权让与担保"关键词可以检索到很多法律文书,但是判决结果和理由并不一致,并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

二、股权让与担保概述

股权让与担保指的是担保人通过转让自己的股权来获得资金,股权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候由债权人取得。具有从属性时,主合同借款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而从协议也不成立和生效。债权人仅仅享有股权所有权而不享有股权,债务人作为股东仍然可以占有股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股权让与担保机制,是让与担保制度在民商事融资担保实务中所形成的非典型担保方法,通常具有显著提升交易效果、拓宽融资渠道、担保方式灵活等优势。

(一)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

探讨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应遵循法律目的和追求良好法律效果,使股权让与担保制度既符合经济发展又能为社会带来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物权构成说"中"担保权说"是更符合发展要求的理论。理由如下:

1.体现当事人的内心真意

股权让与担保设定人本意是为方便快捷地获得借款而转让权利进行担保,股权转让只是为顺利获得融资的担保行为,债权人最终目的也不是获得股权所有权成为公司股东,当事人是约定以股权让与的方式赋予债权人部分权利,包括债权人对股权的优先受偿权以及部分股东权利,把信用风险和交易成本降到最低来增加融资的机会,债务清偿完毕时,股权应当返还于债务人。担保权说本质仍以担保为核心目的,辅以合理的公示程序,更能反映和支持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障担保设定人的权利

在担保物权说的理论逻辑下,我们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相互融资的经营目的,把债务人所获得的股份使用权构造为一个相互担保物权,在债务无法偿还时,须完成相互保证物权实现价格的程序,债务人才能以股份获得受偿,而股份变更价格则需要完成清算的过程,这就可以防止了债务人直接取得较高额价格的股份,以免超越相互担保的经营目的而获取超额的收益,进而维护了相互保证设定人及其他债务人的权益。

(二)股權让与担保的特征

1.股权让与担保的非典型性

股权让与担保的非典型性主要是说不同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它是由变化多样的现代交易市场衍生出的产物,并未纳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股权让与担保与抵押、质押虽说都为债权担保的种类,但股权让与担保的非典型性在于物上附带权利的移转,股权作为标的物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商业价值,充分反映了商事交易的需求,通过所有权权利的移转来实现担保功能是从商事实践发展而来,适应市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股权让与保证活动是经过诉讼当事人各方认可并协议的成果,表达了诉讼当事人的本意自治,更展现出权益让与保证的灵活多样。

2.股权让与担保的从属性

设立股权让与担保是为借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设立人的首要目的是获得融通资金,所以担保设立人通常会与债权人先签订借款合同,而为了使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双方达成协议以股权转让作为担保,股权转让合同为从合同,主要作用是担保主合同借款约定的履行,所以股权让与担保从属于被保证的债权人。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则从合同也不成立或不生效,即主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那么股权受让关系也不成立,股权让与担保也就不能发挥效用。

三、股权让与担保的权利行使问题

股份让与担保的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务人可对担保股份进行清算或变卖的处理,或在保证债权价值范围内以取得的价格优先受偿。让与所担保股份的变价款,在尊重双方协议的基础上应确定为正当合理,以避免与当时股票市场价格相差太多,如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确定用一个客观公正的方法,来确认股份变动价格数额。由股权让与担保公司所担保的债权类别与普通担保债权的类别并无不同,确定股权让与担保债权的范围应该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目的为依据进行,担保债权的范围应该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担保人的债权既可以是现在的债权,也可以是未来的债权,但各方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保证的对象不仅仅本金,还包含利息以及保管担保财物和实现保证物权的必要费用等。

四、结语

股权让与担保不仅可以提升经济交往的效率,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还可以使股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与担保物权性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有效的解决市场运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细致的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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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林峰.股权让与担保裁判规则的检讨与重构[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01):45-52.

[3]殷雄.司法裁判视角下让与担保的认定——兼论《九民纪要》第71条[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18(03):54-59.

作者简介:王曼菁,浙江温州龙湾区,1988年11月,本科,职称:无,工作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