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时期的价格执法应从激进回归冷静
2021-12-09段宏磊
段宏磊
非常时期应“保供稳价”
当社会由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进入非常时期,一些重要的社会物资存在供需矛盾,市场价格可能会发生短期剧烈波动;一些不法商贩也可能借机哄抬价格,进一步激化供需矛盾。此时,有必要通过紧急价格执法的形式,使重要物资“保供稳价”,防范社会危机的扩张与蔓延。从2020年初至今,我国先后经历了多轮疫情传播与洪涝灾害,在这个“多事之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主动地开启了价格执法活动,在基础农产品、防疫用品、酒店价格等多个领域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截至今年4月的统计:疫情期间,全国价格违法案件立案16482件,已经处罚了12192件。
非常时期的价格执法应当以“保供稳价”为主要目标。在这一目标体系中,“稳价”只是形式,并不是目的,它是服务于“保供”的;若物资供应正常且稳健,经营者又合法经营,价格自然是稳定的。在一般时期,绝大多数社会物资的价格可以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调整,此时,除非经营者签订了价格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垄断高价行为,否则,经营者自主决定的涨价行为是市场规律自发调整的结果,没有必要予以规制。但是,当社会进入非常时期,市场供需矛盾会在短时间内暴发,此时,经营者的涨价行为会进一步激化这一矛盾,导致社会恐慌,这在2020年武汉疫情初期的口罩价格、2021年郑州水灾时的酒店价格中均有非常典型的体现。此时就有必要通过紧急价格执法,令市场供需状况恢复正常,即通过“稳价”实现“保供”的目的。
在2020年2月6日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間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系列行动,确保疫情期间做到“价格不涨、质量不降、供应不断”“各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保供稳价工作的重要性”。
但在价格执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重“稳价”、轻“保供”的案例,一些针对哄抬价格行为的执法过程,并不关注“哄抬”的具体行为表现及其后果,只要商家实施了涨价行为,就判定为违法。笔者以去年1—2月疫情高峰期的一起案件为例:某地某药店口罩进价0.6元,售价1元,即受到4万余元罚款。依照当地执法标准,只要销售价格超过购进价格的15%,即属违法;如果严格依照其规定,该药店口罩价格最高不能超过0.69元。这一处罚引发不小的争议,不少人认为口罩1元/个,在当下“一罩难求”的特殊时期,已经是良心价了。《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指出:“当下正是防控疫情最紧要的关头,对广大群众关注的重要物资、紧缺物资、生活必需品等应加大价格执法力度,防止哄抬价格,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但是执法必须考虑实际,而不能思维僵化,必须充分考虑法理与情理的关系,把力气用到对的地方,而不是‘一刀切地执法。否则,不仅不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重要物资、紧缺物资的供应,反而造成适得其反、南辕北辙的局面。”
上述极端案例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在实际执法中,“稳价”是一个相对直观、具体、可量化的目标框架,也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感知。一方面,若价格水平偏高,执法机构可能会面对社会公众的指责,进而使其更有动力通过强化执法标准的形式回避这些负面评价。而与“稳价”相对比,“保供”则是一个间接、长期、难以量化的目标框架。非常时期的关键物资供应充足与否,欠缺一个明确的、方便甄别和操作的指标,难以为执法过程形成一个具体的“参照系”;另一方面,物资供应是否充足的问题,也会受到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难以判断价格主管机构对此是否承担责任,这便弱化了价格主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追求“保供”的动力。
价格本身是一种市场信号,适度的、正常范围内的涨价并非完全不可接受。相反,它会向市场主体释放“有利可图”的信号,从而激励经营者扩大生产和供应量,进而平衡市场需求、化解供需矛盾。严厉打击一切涨价现象的严苛执法,会抑制市场通过价格规律自主调节供需矛盾的能力,拉长供需关系紧张的周期。简言之,过分地追求“稳价”会抑制“保供”。去年1—6月,不少地区陷入了尴尬的口罩供需困境。基于疫情及其管控措施对原材料价格、交通成本、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影响,口罩生产成本必然有所提高。但很多药店却不敢进货,因为高压的价格执法让经销商怕被举报和“错杀”。最终的结果是:“稳价”虽然实现了,但口罩的供应量更加紧缺,有价无市,“保供”的目标反而更难落实。
回归冷静需要立法与实践
从2020年初至今,我们的价格执法逐渐从激进回归冷静。据笔者检索,一些过于严苛的价格执法案例通常集中发生于2020年1—3月,即疫情较为严重的关键时期。在这之后,各地的价格执法渐趋稳健。比如,从2020年4月开始,各地市场监管局的价格执法重点逐渐从口罩转变为熔喷布,这是生产口罩十分重要的一个原料。对熔喷布的价格执法主要关注于上游的原材料供货商,这更有利于在源头实现对口罩供需关系的宏观调节,实现“保供”与“稳价”的平衡。进入2020年下半年后,防疫抗疫活动进入常态化运转时期,价格执法活动也更加关注农产品、食品等民生物资,社会供需关系渐趋稳定。而在2021年的郑州水灾期间,对酒店价格的执法也是一个政府正当干预价格的典范:与口罩生产销售过程易受人力、运输、原材料成本影响不同,酒店的维持和运营成本是相对平稳、固定的,它不至于因灾情而导致严重的成本变化。相对疫情期间口罩价格的波动,郑州水灾期间酒店价格的显著上升更不具有合理性,经营者实施哄抬价格的动机和不良后果更为简单、明确。此时,通过强力价格执法的形式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其正当性便更加充分,社会公共效果也更好。
价格执法需要干预的并非是所有的涨价行为,而仅仅是一些对价格信号和供需关系产生扭曲效果的不当行为。
除了需要从执法实践的角度令价格执法回归正当和冷静之外,我们也需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令非常时期的价格执法更加规范化、法治化。事实上,不论是2003年非典疫情时期,还是2008年南方雪灾、汶川地震时期,我国均启动过紧急价格执法。但与2020年的情形相同,这些执法活动都是通过一些阶段性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的,比如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和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待紧急状态结束后,相应文件便会终止适用。这种做法会令非常时期的价格执法呈现“运动式”的特征,难以形成长期、稳固、法治化的干预机制,也更容易出现重“稳价”、轻“保供”的激进式执法现象。
不过,长远来看,上述现状已经有望得以改变。在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在该规定中,涉及对非常时期哄抬价格行为执法标准、法律责任等问题的细致规定,能为紧急价格执法实践提供精准的指引。但是,该规定所假定的主要规制对象依然是社会正常运转的一般时期,而非紧急状态发生的“非常时期”,依然无法建立起全面、系统、精准的非常时期价格干预法律规则。笔者认为,如果能在“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基础上,单独出台一部“非常时期价格临时干预与执法实施办法”,为社会进入紧急状态时期的《价格法》实施方案提供更为全面的指引,则不失为优秀的方案。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