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中的刑法问题
2021-12-09王木木
文/王木木
庄子是道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庄子》一书是战国中后期庄子及其后学所著道家学说的汇总。《庄子》内容丰富、思想深邃,涉及了哲学、艺术、美学、政治、社会等多方面内容,是我国古代典籍的瑰宝。今天,就让我们翻开《庄子》,一起跨越时空,在了解庄子思想的同时找寻故事中的那些刑法问题吧!
鲁侯养鸟:养鸟也可能犯法
昔者海鸟止于鲁郊,鲁侯御而觞之于庙,奏《九韶》以为乐,具太牢以为膳。鸟乃眩视忧悲,不敢食一脔,不敢饮一杯,三日而死。此以己养养鸟也,非以鸟养养鸟也。
从前,有一只海鸟停留在鲁国国都的郊外,鲁侯非常高兴,派人用车迎接它,并在宗庙里给它酒喝,让人演奏《九韶》给它听,还准备了肉给它吃。然而海鸟却只觉得眼花,充满惊恐和悲伤,不敢吃肉喝酒,三天后就死了。这是因为鲁侯用供养自己的办法养鸟,不是用养鸟的方法养鸟。庄子以这则寓言故事告诉人们:世间万物皆有自己的特点和所遵循的规律,做事应当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
今天,如果我们看到喜欢的鸟就带回去养起来,这种行为可能会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这项法律规定,无论是自己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鸟类进行圈养,还是通过非法途径购入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鸟类进行圈养,都属于犯罪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像我们所熟知的朱鹮、丹顶鹤、绿孔雀等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对它们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
盗墓的儒生:盗掘遗址、古墓违法
儒以《诗》《礼》发冢,大儒胪传曰:“东方作矣,事之何若?”小儒曰:“未解裙襦,口中有珠。”“《诗》固有之曰:‘青青之麦,生于陵陂。生不布施,死何含珠为!’接其鬓,压其,儒以金椎控其颐,徐别其颊,无伤口中珠。”
两个儒生表面上说着《诗经》《周礼》实则在挖坟盗墓。大儒在上面放哨,对下面的人说:“东边的太阳要升起来了,下面进展如何了?”小儒说:“下裳和短衣还没有解开,死尸的口中有一颗珠子。”大儒说:“《诗经》中有这样的诗句:‘青青的麦苗生长在山坡上。生前不帮助别人,死后含着珠子干什么!’你挤压他的两鬓,按着他的胡须,用铁锥撬开他的下巴,慢慢分开两颊,千万不要损坏了口中的那颗珠子!”庄子通过这则寓言讽刺了那些满口仁义道德,行为却卑鄙恶劣的伪君子。
判断一个人是否违法犯罪,主要看他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和他的客观行为,而不是听他说了什么。从今天的法律视角来看,无论两个儒生再怎么读《诗经》《周礼》,他们的行为都突破了道德底线,已经触犯法律,二人涉嫌刑事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二人将从墓中盗掘的财物卖出,还可能构成倒卖文物罪。
运斤成风:工匠失手后的法律责任
庄子送葬,过惠子之墓,顾谓从者曰:“郢人垩慢其鼻端,若蝇翼,使匠石斫之。匠石运斤成风,听而斫之,尽垩而鼻不伤,郢人立不失容……”
庄子去送葬,路过惠子的墓时,回头对人讲了一个故事:有个郢人捣白土时把一滴泥土溅到了鼻尖上,像苍蝇翅膀一样薄,他让一个姓石的工匠替他削掉白土。工匠挥动斧子劈了下去,把白土完全削去但鼻子却没有丝毫损伤到,那个郢人也站在那里神色不变。后人用“运斤成风”这个词比喻手法纯熟、技术高超。
在这个故事中,郢人非常信任工匠的技艺,而工匠技艺高超,完成了这一高难度的配合。但是,假如工匠失手了的话,他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虽然是郢人主动找到工匠削掉鼻尖上的白土,且工匠主观上也没有伤害郢人身体的故意,但工匠如果失手伤到郢人的话,还是可能会构成犯罪的。刑法上的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其中,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再娴熟的技艺也存在失误的概率,工匠挥动板斧时应该能预见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伤到郢人的身体,如果工匠确实伤到郢人的身体致他重伤,那工匠的行为便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了。
本文通过上述三则故事探讨了刑法方面的法律问题。以今人之法律视角,探寻庄子的精神世界,或许会让我们有更多奇妙的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