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拟货币交易洗钱风险研究及政策建议
2021-12-08许思
许思
随着计算机网络和电子商务的日益普及,虚拟货币的使用愈加广泛。以比特币、莱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目前尚未纳入我国反洗钱法的监管范围,法律地位不明确,极易被洗钱分子利用而进行洗钱活动。本文从虚拟货币产生的原理、我国目前虚拟货币发展和监管现状入手,分析其交易背后潜在的洗钱风险,参照国际先进监管经验,提出具有借鉴意义的监管建议。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中诞生了一系列虚拟货币。因其便于提升支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原因,虚拟货币已成为当前的新型支付工具和交易介质。但是,随着其交易,各类风险也滋生起来,例如通过虚拟货币开展的洗钱活动及相关的地下钱庄、赌博、诈骗、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及类型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它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且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它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没有实物形态,一般在互联网环境下由非金融公司发行,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电子信息为载体,通过网络系统传输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虚拟货币。
(二)虚拟货币分类
当前市场上有不同类型的虚拟货币,例如概念币、生态币、跨链币、去中心化存储币、加密货币、隐私币等。按照发行方式来区分,虚拟货币可分为两种:一是集中式,例如 Q 币、百度币、新浪 U 币、魔兽币属于集中式,其发行方为网络游戏运营商或网络平台运营商;二是分散式,例如比特币、莱特币等山寨比特币,它是加密货币,无集中发行方。
(三)虚拟货币种类
自2009年比特币诞生开始,虚拟货币已经走过了12个年头。当前以去中心化、开放源代码、运用区块链技术等作为噱头,国际市场上出现了上百种的虚拟货币,其中以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艾达币、莱特币、波卡币交易为首。
二、我国虚拟货币发展及监管现状
(一)我国虚拟货币发展现状
截至目前,中國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的交易火爆,主要呈现的是以比特币、莱特币、比特现金、瑞波币等虚拟货币为短期目标的投资交易,吸引了大量的参与者参与中短期投资。同时,滋生了许多国内主流交易平台,如比特币中国、OKCoin、火币网等已成为全球交易量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中国已成为超越美国的全球最大的比特币市场。除此以外,我国还有许多以经营“山寨币”为重心的交易平台,可支持“狗币”“域名币”“点点币”等几十种非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二)完整产业生态链
拿比特币为例,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以交易平台为核心,从比特币的生产到存储、兑换、支付、消费较为完整的产业生态链。从事比特币“生产”工作的矿工,中国已居世界第一。据统计,世界上70%的比特币是通过中国的电力挖掘出来的,尽管受国内监管,以比特币交易市场为首的虚拟货币在国内、国际交易活跃,参与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同时,该产业链还吸收了一批计算机技术和跨行业性人才的创业和就业,形成了一个全新的行业领域。
我国如今对虚拟货币的现行政策虽明令禁止,但鉴于当前法律体制及监管机制上的缺失,虚拟货币可用于互联网的金融投资或作为新式货币在生活中变向使用,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和极大的投资空间的同时,也给洗钱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虚拟货币交易模式调查分析
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可疑案例,本文对虚拟货币在平台交易进行调研分析,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流程:
(一)用户注册
虚拟货币平台未强制性履行身份识别义务,常常仅通过手机号码及昵称来区分客户,这就人为地割裂了资金使用者与资金的关联关系,为犯罪分子隐匿资金来源及去向、“洗白”违法所得提供了便利。
(二)交易门槛
虚拟货币平台通常无交易门槛或门槛(押金)与客户交易规模相匹配。平台根据用户缴纳的押金限定其日交易限额,但不限定单日内交易次数和单笔交易金额。平台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用户可以迅速地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转换,其银行卡交易流水中的交易笔数、交易金额并不呈现规律性的特征。例如,在“OTC365”平台开展虚拟货币“USDT”交易,只需平台客户缴纳30万元押金,日交易限额可达20万元,且可以绑定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多个支付渠道。
(三)挂单交易
单一种类虚拟货币通常只能在固定的平台上呈闭环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透明,单价起伏波动较大,因短时间内暴利的特性也会吸引大量社会资金尤其是不法资金。为了取信用户,平台还会用“打擦边球”的方式为交易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四)交易记录查看
虚拟货币平台的安全性差,容易因黑客攻击等因素导致交易记录失真,造成用户资金损失。交易记录与银行卡交易记录也不能一一对应,一旦洗钱案件发生,会给洗钱调查及追踪资金流向等工作产生不利影响。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保留的其交易对手信息并非本人真实姓名,客户在平台每卖出一单“USDT”,其银行卡就会收到某行客户转入一笔资金。
四、虚拟货币交易的洗钱风险
(一)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制度不完善
由于虚拟货币不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我国现在相关政策出台给它界定为“虚拟的商品”。目前,我国未出台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相关的立法规定,也缺乏对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评估的标准,尤其缺乏对虚拟货币的可疑交易特征的监测、认定标准。
(二)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客户身份识别要求难以落实
由于网络的非面对面性,虚拟货币交易网站现有的实名认证缺乏人脸识别环节,且洗钱分子往往通过买卖身份证、银行卡来冒用或盗用他人身份资料完成多个账号的注册,导致金融机构及相关监管机构难以通过交易行为追溯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
(三)虚拟货币交易中介平台,无法有效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以及交易记录
虚拟货币主要在互联网网站上进行交易,网站安全无人保障。虚拟货币一旦被盗,会损害交易主体的利益。
(四)虚拟货币交易的主权超国家性和隐蔽性,使可疑交易资金难以被监测和跟踪
虚拟货币发行方、交易服务方、用户分散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是跨国支付方式,因此储存客户身份信息以及交易记录也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域进行,交易中任何第三方无法介入。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全球范围的监测、跟踪及调查难度。
五、我国虚拟货币洗钱案例
案例一:哈某利用比特币走私毒品洗钱案
2017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期间,被告人哈某通过登录境外的Dreammarket网站,以支付比特币的方式从匿名×××卖家处购买二亚甲基双氧×××(以下简称MADA)100粒,并向卖家提供了收件地址为西安西北工业大学长安校区,收件人为Bach***的收件信息。卖家于2017年9月8日将装有MDMA片剂的邮件从德国法兰克福寄出,并将邮件编号告知哈某。哈某和被告人瓦某约定,该邮件到达西安后由瓦某负责收取。2017年9月18日,西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工作人员对由德国进境的邮件进行查验时,发现包裹中有MDMA成分。2017年9月22日15时,侦查人员将被告人瓦某、哈某抓获。
案例二:马某用比特币交易转移毒资案
马某在网上自学了种植大麻的方法,并从非法网站购买了种子偷偷种植,计划待其成熟后卖出以获取高额利润。四个多月后,大麻成熟了,马某开始通过私密聊天平台添加意向买家。大麻“事业”进行顺利,没多久马某的第一笔买卖成交了。但如何保障交易的安全,又成了难题。马某利用其妻子刘某的比特币账户,变成收取毒资的“绿色通道”,并提现至刘某银行卡转移毒资。2020年11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市首例洗钱案依法提起公诉。
六、国际监管经验
当前,国内、国际上银行与科技公司已在多个项目中涉猎虚拟货币及相关的区块链技术,各国政府在确保不对洗钱等非法活动做出让步的前提下,对虚拟货币已深入金融系统及金融系统以外的重大变革持更加开放的态度。世界各国对虚拟货币的态度大致分为三种:日本、德国、加拿大、瑞士等国家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给予明确定义,认定其合法化并纳入国家监管体系,推行各种政策推动该行业规范发展;以中国、美国、英国、俄罗斯为首的国家持谨慎态度;泰国、韩国对数字货币呈抵制态度。对于中国而言,中国对虚拟货币的态度与美国相似,虚拟货币不是流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属性。
美国虽对虚拟货幣持谨慎态度,但美国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市场出台了措施进行规范管理,明确了从事兑换或转让虚拟货币的企业为“货币服务商”,需经过政府注册管理并受反洗钱监督管理。例如,2013年3月,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部门制定并颁发了“适用于管理交换和使用虚拟货币监管规定的有关说明”,明确了如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或转账应被视为“货币服务业务”,且从事虚拟货币的交易方应向政府提交交易等相关信息及说明。其次,2017年7月,美国设立了《虚拟货币业务统一监管法》,将虚拟货币业务全面纳入美国的法律监管体系。
七、监管政策建议
(一)立法先行和机制保障
1.立法保障。加快国内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立法,将虚拟货币的支付及交易纳入现有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监管框架,制定法律法规来打击虚拟货币交易。建议我国出台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标准,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反洗钱义务履行要求,确保隐形金融市场和有形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2.建立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一是建议监管部门积极开展风险研究,实时评估虚拟货币对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的现实与潜在影响,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监管措施;二是建立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由于虚拟货币涉及的领域较广,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委共同密切关注和研究,形成持续性的协调沟通、通力合作的配合机制。
(二)规范交易平台的反洗钱义务
1.强化准入管理,纳入合规运行轨道。以交易平台登记注册为重点,在设置准入门槛时全面考虑其必须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建议主管部门在交易平台准入阶段,根据机构的资本规模、经营状况、资信等级、内部制度、反洗钱领导小组、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送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其经营比特币业务。
2.加强身份识别,严格落实实名制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一是比特币交易平台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需要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对申请购买、兑换、交易比特币的客户身份信息等需进一步了解和审核,留存客户的身份证明材料;二是对网络服务商上发生的每笔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交易平台应能记载并保存交易信息,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三是推广和加强数字证书管理,加强对用户身份的真实性认证,提高核实网上交易的真实性。
(三)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国内与国际合作
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机关等多个专业监管部门成立打击虚拟货币犯罪联合小组,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互联网技术,提升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效率和准确度。
(四)开展反洗钱领域的跨国合作
鉴于虚拟货币跨越国界不受约束和限制,可随时发生转移,首先,建议与FATF等国际监管机构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借鉴先进监管经验;其次,建议加强与国外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合作,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监管程序的衔接,更有效地达到监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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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段续,姚湜,高少华.处在法律灰色地带,专家:比特币亟须纳入监管.中国新闻网,2013(9).
[8]《案例评析:虚拟货币走私毒品洗钱案 》,https://www.sohu.com/a/425700923_100217347.
[9]《案件动态详情:诸暨市检察院破获首例比特币贩毒洗钱案》,https://www.chainpp.cn/weibo/detail/50440.html.
[10]林羽.《美国虚拟货币业务统一监管法的主要内容及对我国的启示》,2017.
[11]《美国2013年3月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https://wenku.baidu.com/view/f5e4d07f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a733754.html.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反洗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