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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应用于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探讨

2021-12-08李文龙徐俊锋徐琳杰孙卓婧李鹭宋贵文

中国农业科技导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计划书转基因准则

李文龙, 徐俊锋, 徐琳杰, 孙卓婧, 李鹭, 宋贵文*

(1.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北京 100122; 2.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 杭州 310021)

良好实验室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是规范实验室行为的质量管理体系,主要目的是确保试验结果的真实、完整和可靠,进而为行政审批提供高质量的数据,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制定的GLP准则要求,凡需登记和认可管理的医药、农药、化妆品、兽药、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和工业化学品等,在进行非临床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试验时,都应遵循GLP准则[2-3]。伴随GLP在全球的推广普及,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逐步引进并出台相关领域的GLP法规,推动GLP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4]。目前,我国开展GLP管理的领域主要有5个:国家食药总局负责药品GLP;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GLP;国家卫健委负责化妆品GLP;生态环境部负责工业化学新物质GLP;国家认监委负责化学品安全评价GLP实验室的评价[4-5]。

转基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GMOs)安全性是学术界、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为确保安全性评价试验的质量,欧美等国家已将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纳入GLP管理。按照欧盟要求,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检测的部分试验需遵循GLP准则[6]。在美国,研发者向转基因监管部门FDA和EPA提交的安全评价试验数据,大多被要求在GLP实验室完成[7]。本文结合GLP特点和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现状,对开展转基因GLP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1 GLP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特点

1.1 GLP的概念与发展历程

GLP是有关机构运行和开展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的计划、实施、监督、记录、存档和报告的运行条件的质量管理体系[8]。GLP和ISO/IEC 17025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两类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作为一种质量管理工具,GLP与世界绝大多数检测实验室依据的ISO/IEC 17025有很多相似性,不同的是GLP适用于为监管部门提供管理登记和许可所需安全性评价数据的实验室,ISO/IEC 17025适用于从事批量检测和校准的实验室[9]。

新西兰是第一个建立实验室登记法(Testing Laboratory Registration Act)的国家[10],而真正意义上首先要求严格实施良好实验室规范的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在对化学品安全评价实验室检查中发现,从事相关评价试验的研发机构和实验室普遍存在试验操作不科学,试验记录不规范,试验不可重复,甚至造假行为[11]。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业内公认为权威的美国工业测试公司(Industrial Biotest Corporation, IBT),检查发现IBT的801项研究项目中594项无效,有效率不足26%[12]。基于FDA的检查结果,美国国会于1979年正式发布实施了FDA GLP法规[13],明确要求医药、兽药等需按照GLP开展安全性评价试验。

美国实施GLP法规引起了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注。1978年,22个OECD成员国达成共识,由OECD在美国GLP法规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国际GLP的发展。1981年,OECD GLP准则正式颁布,并在OECD成员国中建议使用。1997年,OECD对GLP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3]。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原则协议,表示遵循OECD GLP准则。2005年,中国被接纳为OECD/GLP工作组的正式观察员[14]。日本、欧盟等在制定本国和本地区GLP法规时也主要参考OECD准则。这实际上使得OECD GLP准则已成为国际通行准则[15]。

1.2 GLP的基本要素

GLP要求实验室需具备适宜的软硬件条件,制定明确的运行和操作规则,并通过质量检查确保试验人员在开展试验时严格遵守既定的试验计划书和操作规程,试验操作标准化,试验记录尽可能详实,从而确保试验质量[5]。不同国家或组织制定的GLP准则在内容和表述方面相似性很强,主要要素基本一致。

1.2.1试验机构组织与人员GLP实验机构的组织核心为机构管理者、项目负责人和质量保证部门,三者是任何GLP试验机构所必需的。GLP通过职责设定使三方各司其职,有效避免利益冲突,保证体系的平稳运行和试验结果质量[8]。

1.2.2质量保证GLP要求试验机构应有明确的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QA)计划和专门的质量保证部门及人员。针对每一个试验项目,由机构管理者任命质量保证部门的1人或多人负责全过程的审查和检查。质量保证人员需具备相关领域的教育背景,熟悉试验程序,但不能参与相关试验操作,其直接对机构管理者负责[8]。

1.2.3环境设施、设备、材料及试剂GLP对于开展试验的环境设施和设备条件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试验机构应当具有合理的面积、机构和布局,保证不同试验项目的适度隔离;试验设备应按照规程定期进行检定、校准、检查、清洁和保养;试验材料和试剂应确认质量和有效期,避免对试验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1.2.4试验体系GLP试验体系是指能够产生试验数据的理化试验体系、试验动植物等,通常包括物理体系、化学体系和生物体系。试验数据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于产生数据的试验体系的状态和条件。

1.2.5受试物和参照物试验项目的受试物和参照物的接收、处理、取样、储藏,在GLP中都进行了明确要求,受试物和参照物的特征性状也需经过必要的检查和标识,以此确保受试物和参照物在试验和流转等过程中的质量与可追溯。

1.2.6试验的计划与实施每个GLP试验项目都要求机构管理者任命1名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制定试验计划书,并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试验计划书规定了试验目的、试验设计和试验方法等内容,是每个试验项目实施的核心文件,也是项目负责人与研究人员、试验委托方和质量保证人员有效沟通的重要基础。参加试验的研究人员需严格按照试验计划书及其配套的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SOP)进行试验操作和记录。

1.2.7标准操作规程SOP指描述如何执行在试验计划书或试验指南中没有详细说明的试验或活动的书面程序[8]。GLP通过编制和执行SOP来保证操作的规范性和可重现性,以及数据结果的可信性。因此,SOP是GLP建设和实施的关键之一。

1.2.8试验报告GLP对最终试验报告的内容有着明确规定,通常包括:试验项目名称、试验机构和委托方信息、试验样品和参照物名称、试验样品特性、试验起止日期、项目人员信息、GLP声明、质量保证声明、检测方法和材料、试验结果和数据、结论和讨论,以及数据和试验样品的归档保存等内容。此外,GLP试验报告还特别要求准确记录试验过程中出现的跟试验计划书有所偏离或修订的情况[8]。

1.2.9档案和试验材料的存储档案管理是反映和追溯GLP试验过程真实性的重要手段,GLP要求归档的记录包括纸质原始记录、照片、缩影胶片、计算机媒介等存储介质;归档的材料包括湿组织、蜡块、样本、切片、试验材料、留存样品等[16]。

1.3 GLP的主要特点

GLP准则出台的初衷是为了杜绝化学品安全性评价试验中的操作不规范以及数据伪造等实验室不端行为。因此,GLP在要素设置和管理要求等方面都充分体现了相应特点。

1.3.1真实性确保试验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是GLP的突出特点之一。对于每项GLP试验,质量保证部门必须开展独立的不受试验部门影响的全过程质量检查。对于试验过程中出现的计划书修订或操作偏离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均需向质量保证部门进行说明,质量检查能够保证试验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试验计划书和SOP开展试验,并准确记录试验结果。质量保证部门负责检查试验报告,确保试验报告如实反映真实的试验结果和偏离。通过实施系统严格的质量检查,GLP能够极大程度地降低数据伪造的可能性,从而保证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的安全性评价数据的真实性[9]。

1.3.2可追溯性确保试验数据和结果的可追溯性是GLP的另一突出特点。GLP强调过程和记录的连贯有序,要求所有工作都要经得起时间考验[8]。试验过程中,要准确登记受试物和参照物的特征性状,真实记录试验产生的原始数据。试验结束后,每项GLP试验所涉及的计划书、相关SOP、全部原始记录、质量检查全部文件以及试验产生的能够长期保存的标本、样本等都作为安全性评价的重要资料,被要求存档,这些档案通常被要求保留数年或数十年,甚至长久保存。GLP通过严格的检查确保试验数据和操作被准确全面记录,通过系统的存档保证每项试验档案资料的齐备,以此实现试验数据和结果的可追溯。

1.3.3可重现性与ISO/IEC 17025相比,GLP对于试验计划书、标准操作规程、试验记录、试验偏离等的要求更加严格和具体,借助于如实存档的上述资料和详细的原始记录,GLP更易于重现一个已完成的试验项目。通常,对于可控条件较好,影响要素较少的试验项目,如实验室内的理化测试,ISO/IEC 17025依据标准方法和试验记录,可以重现此类试验,但对于可控条件较差,影响要素较多的试验项目,如田间的环境安全试验等,ISO/IEC 17025的试验记录难以满足重现某项试验的需要,而GLP的试验计划书和SOP更为具体,原始记录和档案记录更为详细,从而能够提供此类试验重现的可能性。

1.3.4数据互认GLP是促进安全性评价数据国际互认的基础。OECD GLP准则是国际通行和公认的GLP准则[15],各国GLP准则的要素体系和管理要求也都与OECD GLP准则基本一致,通行的准则为推进安全性评价数据的国际互认提供了良好基础。例如,OECD组织签订的化学品评价数据互认协议(mutual acceptance of data,MAD)要求,OECD成员国按照GLP准则开展的安全性评价数据可在其他成员国中接受。MAD通过建立OECD各成员国间化学品安全测试资料的共享机制,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性试验,有效缩短了登记时间[17]。

2 GLP应用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必要性探讨

2.1 提升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数据质量

安全评价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真实性是安全评价数据质量的关键。提高数据质量既是对研发者落实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也是满足转基因产品顺利通过安全评价审查的需要。开展GLP建设,利用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约束和引导转基因研发者和试验机构,规范开展安全评价试验,规避可能的数据伪造风险,能够有效提高所提交安全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带动我国转基因产品研发和安全评价数据质量的同步提升。

2.2 保证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科学性

目前,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主要基于对研发者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的书面审查,客观上,判断试验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存在一定难度。为此转基因监管部门采取对部分安全评价指标开展验证检测的方式,以保证安全评价与审批的准确。按照GLP开展安全评价试验,研发者需对安全评价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声明和负责,更高质量的试验数据也将提高监管部门做出审批决策时的信心,可重现性强的试验资料也为开展验证检测提供了重要参考,转基因GLP的实施将利于提高转基因监管部门安全评价的工作水平。

2.3 满足转基因产品国际登记注册需要

我国自主研发的转基因水稻、玉米、大豆已先后获得国内转基因生产应用安全证书。为解决未来我国转基因作物大规模商业化种植后带来的转基因加工品出口许可问题,部分研发者已开始在国际范围申请这些转基因产品的登记注册。按照美国、欧盟等要求,包括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数据在内的部分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评价试验需遵循GLP准则。开展与国际接轨的GLP建设,依据国际规则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GLP试验,不仅可以满足我国转基因产品在国际范围登记注册的需要,而且为实现我国转基因产品安全评价数据的国际互认奠定基础。

2.4 提振对于转基因生物安全的信心

社会公众对于转基因生物的接受程度是影响转基因产业化的重要因素,公众对转基因生物的关注焦点是安全性。转基因GLP的实施,将有效促进安全评价数据质量的提高和监管部门安全评价工作水平的提升。高质量的试验数据和严格的评价管理将对质疑安全评价结果科学性的现象给予有力回应。同时,借鉴美国、欧盟等先进管理模式,参照国际通行的GLP准则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也有助于提高公众对于转基因产品的接受和认可程度。

3 建设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GLP的可行性分析

3.1 GLP适用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域

GLP的应用范畴主要涵盖非临床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试验,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的食用安全评价和环境安全评价属于GLP适用范围。全球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正逐步形成共识,将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内容纳入GLP管理体系中,如美国FDA和EPA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要求转基因工程药物产品和转基因抗病虫作物的市场许可安全性评价遵循相应的GLP要求。欧盟、日本也参照GLP管理体系建立了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GLP实验室,以满足转基因产品登记的要求[2]。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转基因检测机构应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18],这也与GLP对于试验机构的组织与人员、环境设施与设备等要求相符合。

ISO/IEC 17025要求实验室参照国家、行业和国际标准方法从事检验检测[8]。相关产品的标准研制通常是产品登记上市后开展,故对于尚未获得监管部门登记许可的转基因产品,ISO/IEC 17025实验室在开展安全性评价试验时常需启动特殊程序,采用非标方法,使得数据的公证性受到一定影响。与ISO/IEC 17025不同,GLP实验室对于每项试验都要求制定试验计划书,并允许试验计划书选择采用已有标准或可靠的技术方法。因此,GLP更适用于转基因新产品申请登记许可时的安全性评价试验。

3.2 具备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经验积累

我国已在医药、化学品、农药、兽药等领域开展GLP建设和管理超过10年,在GLP实验室管理制度制定和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都积累了充足的经验,基于GLP的安全评价数据在上述产品的登记审批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17]。农药领域通过发布建设标准和相关法规,建立GLP检查委员会,完善农药登记资料试验准则,推进GLP实验室建设,开展GLP检查考核等,有序推进农药GLP的建设和完善[14]。

农药和农业转基因都归口农业农村部管理,在GLP准则制定和运行管理模式等方面都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在转基因GLP领域,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和检测机构充分借鉴农药GLP等的建设和运行经验,推进转基因GLP的研究探索,开展了实验室建设、试验试运行和模拟考核等,制定了转基因GLP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相关SOP等。在此基础上,我国发布实施2项转基因生物安全GLP实验室标准,迈出了建设转基因GLP管理制度的第一步。2项标准在OECD GLP准则基础上,结合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特点,对转基因GLP管理要素进行了详细规定[19-20]。

3.3 具备软硬件基础和充足人才储备

安全检测是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基础,我国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安全检测与检测机构建设等工作[21]。截至目前,已有39家转基因检测机构通过农业农村部审查认可和国家资质认定评审,覆盖了转基因分子特征检测、环境安全检测和食用安全检测3个领域[22-23]。法规要求,进入生产性试验阶段的转基因研发产品需提供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24-25]。因此,转基因检测机构在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中开展了大量试验,在试验设施、仪器设备、转基因试验技术人员、试验方案和操作技能等方面具备良好的条件积累。

现有检测机构为转基因GLP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质量管理和试验技术人才储备。每家转基因检测机构均设有1名质量负责人和至少3名质量内部审核员,此类人员负责实验室的质量体系管理和检验检测活动审核,具备较强的质量管理能力和实践经验。质量管理方面,ISO/IEC 17025与GLP在管理理念和体系上有一定的相似性[8],试验实施方面,同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ISO/IEC 17025与GLP对于试验技术方案和操作等的要求差异很小。因此,通过开展GLP培训和练兵,提高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人员和试验技术人员对于GLP准则的理解,掌握GLP的特殊要求,利用现有人才储备发展我国转基因GLP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如,宋君等[26]参照GLP管理体系要求,依托转基因检测机构开展了转基因玉米MON863环境安全评价研究的前期小型试验。

3.4 具备良好的经济可行性和应用前景

基于我国现有的转基因检测基础条件和人力资源,开展转基因GLP建设亟需加强的是,GLP实验室制度的完善与人员培训。我国转基因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可适度增加培训与研究经费投入,在现有转基因管理和检测培训项目基础上拓展GLP培训内容,同时加强转基因GLP实验室的制度研究和推广工作。

在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方面,研发者需投入大量研发经费开展安全评价试验,同时,监管部门每年也需支出验证检测相关经费。对于监管部门,实施转基因GLP可减少重复验证试验,节约财政投入。对于研发者,参照GLP开展安全评价试验通常意味着较多的试验经费投入,但安全评价数据质量的提升可以减少监管部门验证检测的要求,缩短验证周期,加快产品的审批与上市,同时有利于产品在其他国家登记注册,经费使用比较效益更高,具有可观的应用前景。

4 发展建议

4.1 制定转基因GLP行政法规

GLP行政法规是推进GLP建设的关键。借鉴欧美等国的成功经验,基于已有制度基础,研究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研发和管理的特点,加快出台转基因生物安全GLP行政法规,完善相关技术管理规范。将GLP试验数据明确列为申请转基因安全证书的资料要求。同时,加大对于转基因GLP实验室建设的投入与支持,尽早让GLP服务于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和产业发展。

4.2 推进转基因GLP实验室建设

加大转基因GLP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和支持。依托现有转基因ISO/IEC 17025检测机构,选择部分质量管理能力较强的机构作为试点建设,完善转基因GLP实验室运行制度和SOP文件,开展转基因GLP的符合性改建和试运行练兵。同时,参照农药GLP建设和管理经验等,建立实验室检查考核制度,明确考核要求,组建考核专家队伍,适时对建成的GLP实验室进行考核认定,保证转基因GLP建设的规范性。

4.3 加强GLP质量管理培训及研究

GLP质量管理和技术人才的培养是建设转基因GLP管理体系的根本保证。面向现有转基因检测机构和主要研发单位等,积极组织相关GLP培训(包括GLP准则、QA、SOP等培训内容),提高机构管理人员、质量保证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对于GLP管理理念和要求的理解。同时,加强转基因GLP的研究力度,制定适合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GLP的通用技术规程和指南等,指导相关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实验室更好进行GLP建设。

4.4 试点推动GLP逐步应用

通过试点管理模式逐步推进转基因GLP的应用。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的食用安全评价部分,已在国际范围内遵循GLP开展,应用条件较为成熟,可在我国转基因产品安全评价和审批时列为GLP试点项目,要求研发者提供遵循GLP开展的安全评价试验数据,逐渐积累转基因GLP运行和管理经验,在分子特征安全和环境安全等评价部分逐步推广应用。

4.5 开展国际合作与互认

参考OECD GLP准则,以国际视野制定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GLP管理法规,建立符合国际通行准则的GLP实验室。积极跟踪OECD等国际组织对于GLP准则的修订和解释,特别是对于转基因GLP的管理要求。加强在主管部门、GLP实验室等多层次的国际交往与合作,鼓励国内GLP实验室申请OECD或美国FDA等的GLP认证,不断提升我国转基因领域GLP的建设水平,多种途径推动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数据的国际互认。

5 结语

我国GLP管理体系在法规制定、机构建设、组织实施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域,GLP管理体系仍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参考国内外成功经验,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GLP管理体系建设,能够促进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数据质量的提升,服务于转基因生物产业的发展。应加快我国转基因GLP管理法规的制定,明确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中的GLP要求,推进GLP试验机构建设,加强指导培训,强化国际交流,推进我国转基因GLP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为转基因研发和产业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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