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人诉A市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案
2021-12-08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基本案情】
王某与郭某某系夫妻,二人通过A 市某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陈某某一处房屋,郭某某在买卖合同买受人处签字。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杨某以办理房产证税费的名义收取王某等二人16700 元。后杨某为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少缴税费,找到A 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林某,由其伪造王某与陈某某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等用来办理相关房产登记。A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伪造的材料,为王某和陈某某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先将陈某某所有的房屋变更为陈某某与王某共有,后又变更为王某单独所有(产权来源为分割)。因房产所有权人处未登记王某与郭某某共有,二人遂对变更为王某单独所有的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产权登记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A市自然资源局受理王某、郭某某及陈某某关于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申请后,其工作人员林某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恶意串通,伪造王某与陈某某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等,滥用职权提供虚假的证明房屋权属来源、登记原因的材料。A市自然资源局对申请材料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作出被诉登记行为,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法院遂判决撤销被诉登记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与中介公司恶意串通违法登记而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件。房屋登记类案件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社会效果。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登记行为。本案中,A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不仅未尽到审查的义务,而且与房产中介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未按申请人要求办理登记,伪造申请人的登记材料并据此作出登记,不仅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损害了不动产登记机关的信誉和形象。法院判决不仅对房产登记行为起到了监督作用,而且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具有警示作用,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管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