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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京审判到丸之内审判:同盟国对日A级战犯审判政策之流变

2021-12-07张素萍

社会科学研究 2021年6期
关键词:约瑟夫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自1945年秋开始,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先后逮捕了127名A级战犯嫌疑人,其中28名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对于剩下的A级战犯嫌疑人的审判政策,国际检察局曾设想设立后续的国际军事法庭继续审判,然而随着东京审判的进行和国际局势的变化,美国及其他同盟国的审判政策几经变化,最后除丰田副武由特设的丸之内法庭审判外,其余A级战犯嫌疑人全部无罪释放。通过研读美国内部及同盟国之间的相关档案,梳理同盟国在亚太地区对日A级战犯审判政策的流变,研究同盟国不同国家的主张及其协调过程,本文探明了同盟国的A级战犯审判政策由东京审判演变到丸之内审判的过程,揭示了在这一过程中以美国为主的同盟国家因其自身的政治利益而侵蚀国际司法对正义的追求。

〔关键词〕东京审判;丸之内审判;A级战犯;约瑟夫·季南;丰田副武

〔中图分类号〕K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21)06-0177-0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课题“日本战犯审判文献征集、整理与数据库建设”(16KZD012)

〔作者简介〕张素萍,成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东京审判研究中心研究员,四川成都610399。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随着战争形势愈加明朗,1943年10月20日成立的同盟国战争犯罪委员会(UNWCC)开始着手准备战后对轴心国战犯的惩罚。经过协商和妥协之后,同盟国最终基于“道义的立场”,选择以新的“文明”的方式——建立联合国家军事法庭对轴心国战犯进行审判——来惩罚轴心国的战争犯罪①,并于战争结束后在欧洲和亚太地区设立了一系列军事法庭,对战败国进行战争犯罪审判。

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General Headquarters)自1945年9月11日起先后分四批逮捕了127名日本A级战犯嫌疑人,其中2名在逮捕前自杀,28名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被起诉和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也称为东京审判)。②除丰田副武被丸之内法庭审判之外,剩下的A级战犯嫌疑人全部无罪释放。为什么东京审判之后同盟国没有在亚太地区继续进行A级战犯审判?大量释放A级战犯嫌疑人背后有着相关各方怎样的考虑?为何只留下丰田副武而又不审理其A级罪行?本文拟从美国陆军部、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国际检察局首席检察官和远东委员会等与对日本战犯审判政策相关各方的函电和文件入手,探讨同盟国在亚太地区A级战犯后续审判政策的流变。

一、美国陆军部的政策和驻日盟军总司令部的主张

如何解决未被起诉的A级战犯嫌疑人,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后成为同盟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同时稍前的纽伦堡国际军事审判(即纽伦堡审判)也曾是同盟国面临的问题。为便于认识同盟国对东京审判未审A级战犯嫌疑人处置的政策变化过程,不妨回顾一下未被纽伦堡审判起诉的纳粹主要战犯嫌疑人的处置过程。

在1945年秋正式确立对德主要战犯进行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之后,美国驻德国占领区军政府(OMGUS,Office of Military Government,United States)法律顾问查尔斯·费依(Charles Fahy)与欧洲战区美军司令部(USFET,USForces,European Theater)战区法务官爱德华·贝茨(Edward CBetts)准将就纽伦堡后续审判的相关问题,与国际军事法庭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HJackson)进行了多次讨论。他们认为有必要继续审判德国主要战犯,首席检察官办公室应继续存在,并希望继任的首席检察官尽早开始准备后续审判。1945年12月4日,杰克逊向美国总统提交了该提案。第二日,美国占领军总司令约瑟夫·麦克纳尼(Joseph TMcNarney)将军也向美国陆军参谋长德怀特·艾森豪威尔(Dwight DEisenhower)將军发信,请求修正有关首席检察官办公室存续的相关指令。③

为确立后续审判的统一法律依据,1945年12月20日,美、英、法、苏四国代表签署了旨在对各国进行协调的同盟国管制委员会法第10号法案(Allied Control Council Law No10)。该法案规定由各占领区司令官管辖其占领区战犯嫌疑人的逮捕、起诉和审判,并决定其辖区内审判所依据的规则和手续。④1946年1月16日美国杜鲁门总统签署同意首席检察官办公室存续的行政命令修正案之后,对德主要战犯进行后续审判的政策正式确立。该修正案扩大了首席检察官的起诉权,使得首席检察官不仅可以起诉美国在欧洲占领区的主要战犯,也可以起诉非主要战犯。⑤

虽然进行后续审判已经成为一项确定的政策,然而应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后续审判,在美国内部以及同盟国内部一直难以达成共识。杰克逊的继任者、美国首席检察官泰尔福德·泰勒(Telford Taylor)认为必须对德国企业家进行国际审判,苏联、法国及美国陆军部也持相同观点。杰克逊则因在纽伦堡审判过程中亲身感受到与各国尤其是与苏联协调的困难而反对进行国际审判,坚持进行以一国为单位的后续审判。⑥自1946年8月份始,德国占领区军政府副司令卢修斯·克莱(Lucius DClay)开始反对进行第二次国际审判⑦,纽伦堡审判的宣判使得法国和苏联也转变了对于德国企业家进行国际审判的观点。于是,四大国达成一致,认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已经确立了先例,不需要再进行四国协调的第二次国际审判。对于其他主要战犯,以同盟国管制委员会法第10号法案为基础,由这四国在各自的占领区单独进行后续审判。这些审判虽由四国各自进行,但因是根据同盟国管制委员会法第10号法案设立,审理包括“反和平罪”在内的四项罪名,这四国政府没有讨论重审、赦免的权限,最终重审权属于德国占领区军政府长官克莱,因此被认为是同盟国进行的“国际审判”。⑧

因1946年1月16日便正式确立了在欧洲对德主要战犯进行后续审判的政策,故此确定进行东京审判伊始,便有声音认为在亚太地区也会进行后续的国际军事审判。国际检察局首席检察官约瑟夫·季南(Joseph BKeenan)于1946年3月国际检察局的内部会议上曾说过“也许会有不止一次的审判”,针对未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起诉的A级战犯嫌疑人可能会制作“第二批甚至第三批的名单”⑨,甚至在10月向媒体发表了对日本企业家进行第二次国际审判的构想。美国陆军部下属民政部⑩(Civil Affairs Division)12月5日的备忘录上也记录着:“不论是否进行国际审判,陆军部肯定会对日本进行第二次A级审判”。

与纽伦堡后续审判确定的状况类似,关于是否在亚太地区进行后续国际审判,在同盟国内部以及美国内部出现了不同的态度。英国及英联邦国家都反对进行后续的国际审判。事实上,英国从一开始就倾向于“即刻处决”战犯的方式,但由于二战后国力衰退,只能采取配合美国的政策。1947年6月中旬,季南要求国际检察局准备未审A级战犯嫌疑人的个人卷宗,各国检察官猜想可能要进行第二次国际审判,新西兰检察官代表罗纳德·奎廉(Ronald HQuilliam)立刻向本国政府报告,表达了反对第二次国际审判的意见。

美国陆军部曾积极主张在欧洲对德国主要企业家进行后续审判,却不支持在亚太地区进行第二次国际审判。1947年3月,美国陆军部建议由各国政府进行后续审判,并于4月23日提出了更为详细的对日后续审判构想:设置6个或8个法庭,每个法庭3名法官,不区分A级审判与BC级审判,在一年内结束审理。紧接着5月份美国陆军部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减少A级战犯嫌疑人人数,并设置3个由美国主导的法庭进行审理,季南仍然担任首席检察官一职,只能由日本人担任被告的辩护律师,美国人仅可出任顾问,同时建议将BC级的战犯嫌疑人移交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法务局审理。因东京审判的进展比预想缓慢,陆军部战争犯罪支局建议10月1日就开始进行后续审判,而不必等到东京审判结束。

驻日盟军总司令部与陆军部的态度基本一致,不建议在亚太地区进行第二次国际审判。实际上,驻日盟军总司令道格拉斯·麦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将军从一开始就主张进行一国国内军事法庭审判而反对设立国际军事法庭。1945年9月下旬,在收到美国政府关于设置国际法庭的命令时,麦克阿瑟表示,如果采取国际法庭审判的形式,审判的时间将会拖延,可能因此失去审判的历史教育作用。他在10月7日给华盛顿的电文中说:“如果不对东条内阁成员进行即刻审判,从心理效果上看,恐怕将是一个最为严重的失误”,并提议由美国的军事法庭以“谋杀罪”来审判应对珍珠港袭击负责的前日本政府领导人。但这一提议遭到美国政府的否决。美国政府认为,应站在更高的高度,通过经得起国际法和历史检验的国际审判来确定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犯罪性质。东京审判开始之后,考虑到占领军的威信,麦克阿瑟希望尽早解决对于在押未审A级战犯嫌疑人的处理问题。1947年5月12日,他向参谋长联席会议(JCS,the Joint Chiefs of Staff)发了一份电报,说“不进行审判而长期限制个人自由,不仅有违正义,也有损于占领政策”。为解决此问题,他提出,一是另外设置国际法庭来继续审判剩余的A级战犯嫌疑人,二是设置美国军事法庭,对A级战犯嫌疑人进行BC级的审判。但设立国际法庭审判“程序烦琐而缓慢,花费又多,又很难让人满意,因此很容易遭到严重批评”,他建议“授予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对剩余A级战犯嫌疑人进行BC级审判的权力”,设立美国军事法庭对这些嫌疑人进行BC级审判。

陆军部对麦克阿瑟的报告持保留态度,理由是目前还没有完全掌握余下的在押A级战犯嫌疑人的身份和基本情况。1947年8月20日,战争犯罪支局局长爱德华·扬(Edward HYoung)上校与临时回美国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法务局局长阿尔瓦·卡朋特(Alva CCarpenter)上校和国务院就嫌疑人处理问题在华盛顿会谈,达成规避第二次国际审判的共识。但陆军部准备进行以一国为单位的后续A级审判,而根据《FEC007/3》文件第6条规定A级罪行的起诉权属于国际检察局,因此,要进行由美国军事法庭实施的后续A级审判就需要对《FEC007/3》文件进行修改。之后陆军部著力于修改《FEC007/3》的相关条款,准备进行以一国为单位的后续A级审判,而麦克阿瑟及英国、英联邦的检察官都主张直接对A级战犯嫌疑人进行BC级的起诉和审判,而不是修改《FEC007/3》。

二、首席检察官季南的态度转变

如前所述,1946年3月季南曾表示会有后续的国际审判,10月他向媒体公开发表了对日本企业家进行第二次审判的相关构想。1947年6月19日,应陆军部的要求,季南通过陆军部致电在东京的代理首席检察官弗兰克·塔夫纳(Frank STavenner),要求“将所有A级战犯嫌疑人的姓名、头衔及个人卷宗概要”迅速传达给陆军部,并在他7月27日回东京之前将所有嫌疑人的卷宗准备齐全,供他研究。季南对此未作任何解释,各国检察官代表猜测是要进行第二次国际审判,并向自己的政府作了汇报。8月11日,季南在东京召开记者招待会,公开承诺对巢鸭监狱在押未审A级战犯嫌疑人“通过适当并合法的法庭”尽早审判,并表示陆军部民政部已经下达尽早实施审判剩余A级战犯嫌疑人的指令。

英国原本就主张“即刻处决”的惩罚方式,因此在季南公开表示会有对A级战犯嫌疑人的后续的审判之后,英国外务省希望由美国单独进行后续审判而不想卷入第二次国际审判。1947年10月,在同英联邦各国达成一致后,英国向美国明确表示不会参与进一步的国际审判,同时废除了英国外务省犯罪局,从战犯审判中抽身。

就在季南公开表示尽早审判剩余的A级战犯嫌疑人的20天后,即1947年8月30日,国际检察局突然释放了包括财阀在内的23名A级战犯嫌疑人。至此,A级战犯嫌疑人只剩下22人。根据粟屋宪太郎的研究,此次突然释放大量A级战犯嫌疑人是法务局协商的结果。实际上此次大量释放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1947年8月20日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室的混合军事法庭提案被否定后,关于剩余A级战犯嫌疑人的审判就剩下国际审判(A级罪行审判)和一国国内军事法庭审判(BC级罪行审判)两个选择了。然而无论是陆军部还是驻日盟军总司令部、英国以及英联邦,都不愿再进行第二次国际审判,认为即使对这些财阀和部门提起A级诉讼,也很可能像纽伦堡后续审判中那样出现无罪判决,影响审判效果;如果进行BC级审判,又很难证明这些财阀和部门的战争责任。另外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就是战后日本经济的恢复和重建: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声明8月15日要开放日本的民间贸易,而这项政策的执行与推动需要财阀的参与。

尽管英联邦各国不支持进行第二次国际审判,但仍配合季南的工作,对剩余22名A级战犯嫌疑人展开了审查工作。至1947年10月下旬,国际检察局确认其中19名A级战犯嫌疑人有进行A级诉讼的可能,其余人在A级罪行上都证据不足,应予以释放。麦克阿瑟随后决定立即释放被认定为证据不足的嫌犯,将有可能提起A级诉讼的19名A级战犯嫌疑人的相关情况传达给陆军部。

季南原本支持进行后续国际审判,但到1947年8月至9月完全放弃了这个主张,并主动提出对这19人进行BC级审判。1947年10月13日麦克阿瑟向陆军部提出对这19人进行BC级审判,但陆军部没有及时回应。1948年1月9日,陆军部寻求麦克阿瑟和季南关于19名A级战犯嫌疑人的处理意见,13日麦克阿瑟回电陆军部。尽管在此次电文中,麦克阿瑟对于剩余A级战犯嫌疑人处理的见解与1947年10月13日电文内容并无不同,然而此次他详细引用了季南的建议。季南认为继续进行A级审判,多半会重复东京审判的内容,重复提出已经在东京法庭提出的证据,审判的进程不可避免会拖延,而且不会有新的教育意义,因此反对进行进一步的A级审判,建议将能够追究BC级罪行的A级战犯嫌疑人委托法务局处理,其余则予以释放。这些建议对陆军部放弃进行后续A级审判的决定起到重要作用。国际检察局首席检察官具有A级罪行起诉权,因此季南的意见很受重视。在经驻日盟军总司令部、陆军部和国际检察局三方的持续协商后,由季南形成正式文件,再由麦克阿瑟递交陆军部。1948年1月31日,在得到陆军部部长肯尼斯·罗耶尔(Kenneth CRoyall)同意之后,对A级战犯嫌疑人进行BC级审判得到了陆军部的认可。2月6日,麦克阿瑟在给陆军部的电报中确认,对部分A级战犯嫌疑人进行BC级诉讼,其余人则予以释放。至此,最终确立了东京审判之后对A级战犯嫌疑人审判的形式以及美国对于未审A级战犯嫌疑人的政策。

关于在亚太地区对未审A级战犯嫌疑人的后续审判,美国陆军部和国务院原本计划进行一国军事法庭的A级审判,麦克阿瑟和英国、英联邦检察官则反对进行A级审判,主张对A级战犯嫌疑人进行BC级审判。在这两种不同主张之间,季南的态度对后续A级战犯审判政策的形成起了很大作用,因为作为国际检察局首席检察官,他是A级战犯起诉权的唯一拥有者。

三、远东委员会的《FEC314》文件

1945年12月美英苏三国外长在莫斯科的会议上决定设立远东委员会(FEC,Far Eastern Commission)作为管理占领日本事务的“最高政策决定机关”。三个月后,即1946年2月26日,有11国参加的远东委员会在华盛顿成立,3月29日,远东委员会下设的处置战犯问题的第五委员会通过《远东战犯的逮捕、审判及处罚的相关政策》即《FEC007/3》号文件,4月3日远东委员会总委员会通过该文件。《FEC007/3》号文件在承认“美国主导论”的同时,为其他国家介入对日战犯审判提供了机会,使得东京审判有了“盟国协调”的影子,赋予东京法庭“国际性”权限。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美国政府按照委员会的政策决定发出命令,并通过合适的代理机关将该命令传达给(驻日盟军)最高司令”。不论实际状况如何,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远东委员会至少在形式上是对日占领管理的最高决策机关。

尽管1948年2月8日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法务局声明不会再对未审A级战犯嫌疑人进行国际审判,但因未形成正式的文件,也未签署各国政府间的国际协议,英国及英联邦国家仍然认为有进行后续国际审判的可能。因此,英联邦国家寻求在远东委员会内达成关于终结战犯审判的国际协议。新西兰成为了该协议实现的积极推动者。为何是作为英联邦成员国的新西兰而不是英国来担任这一角色,日本立教大学日暮吉延分析其原因有二:一是英国担心苏联会在远东委员会内主张对日本企业家进行国际审判,而英国坚决不想卷入任何后续国际审判;二是新西兰没有独自进行BC级审判,也没有参加其他国家的BC级审判,即使提案失败,对新西兰来讲也没有太大影响。此外,作为在抗击日本侵略战争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两个大洋洲国家,新西兰和澳大利亚都在积极谋求战后的国际地位,这也是新西兰愿意作为该协议的积极推动者的重要原因。因此,1948年3月29日,新西兰政府向其驻美公使下达命令,要其寻求适当时机在远东委员会提出终结审判的问题,并建议将1948年12月31日作为战争犯罪搜查的终止期限。7月29日,新西兰向远东委员会提交了《FEC314》提案,该提案设定了结束同盟国对日战犯审判的框架性结构。

《FEC314》提案与美国政府正在制定的《NSC13》文书目标一致,都想早日结束对日战犯审判。1948年6月2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USA)〕提交了以乔治·凯南(George FKennan)的《PPS/28/2》报告为基础的国务院建议文书《NSC13》。该文件第四部分(占领政策)第9条专门针对战犯审判,提出“早日结束对A级战犯嫌疑人的审判,尽早开始并结束对BC级嫌疑人的审查、甄别和审判,释放不准备起诉的嫌疑人”。9月9日,经过修正的《NSC13/2》是美国对日政策向经济自立转变的关键一环,其中关于战犯审判的内容几乎未做改变地保留了下来。关于A级审判的问题,《FEC314》与《NSC13》都不主张进行第二次A级战犯审判。然而《FEC314》限定BC级审判结束的时间,引起各方的不满。麦克阿瑟9月初就向陆军部提议,对《FEC314》追加以下条款,即驻日盟军总司令在最终期限后,仍保留逮捕和审判BC级战犯嫌疑人的权限,认为对BC级审判设置“过于死板的时间期限”,会让很多未被逮捕的战犯嫌疑人逃脱惩罚,有损正义。菲律宾亦极力反对《FEC314》提案对BC级审判设定时限的条款,因菲律賓于1946年7月4日独立,至1948年10月下旬仍有200名左右的未审战犯嫌疑人,在二战中遭到日本侵略和残酷战争暴行的菲律宾人民依然强烈希望惩罚战犯。至1948年底,荷兰在巴达维亚的法庭还在审判中,因此荷兰也不满该条款的时间限定。

尽管《FEC314》提案屡遭反对和修改,但对于不再开始进一步的A级审判,各国没有太大的分歧,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对于BC级战犯审判的时间限定上。1949年3月8日,《FEC314/8》以国际协议的形式正式确认了不再进行进一步的A级审判,后续A级审判悬案遂告终结。

四、A级战犯嫌疑人的释放和审判

相比欧洲战犯审判,亚太地区的对日战犯审判进展缓慢。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法务局局长卡朋特在1947年8月说,横滨审判预计可在1948年3月31日结束,然而到了10月横滨法庭仍有约100名正在审理的战犯嫌疑人,且准备对另外100名左右的战犯嫌疑人进行审判。1948年9月中下旬,陆军部处于探讨《NSC13》文件政策的关键时刻。考虑到会受到国会的批判并面临预算的压力,9月15日,陆军部部长罗耶尔给麦克阿瑟去电,让其早日设定BC级审判的结束期限,同时仍保留陆军部在此期限后批准进行审判的权力以及在横滨审判中的上级权限。9月18日罗耶尔再次给麦克阿瑟发电,严令所有尚未开始的BC级审判必须在同年10月31日开始。麦克阿瑟9月27日回电同意陆军部终结审判的指令,不过请求在东京审判判决之后开始对8名日本战时内阁成员进行审判,得到罗耶尔的认可。可以看出,麦克阿瑟仍执意惩罚东条英机内阁。

至1948年10月初,还有19名被捕而未被起诉的A级战犯嫌疑人。经过审核,国际检察局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天羽英二、石原广一郎、葛生能久、须磨弥吉郎、高桥三吉、多田骏、西尾寿造、本多熊太郎、大川周明、儿玉誉士夫、笹川良一这11名战犯嫌疑人的BC级罪行,因此建议无罪释放,并准备在1949年1月对青木一男、安倍源基、安藤纪三郎、岩村通世、岸信介、后藤文夫、谷正之、寺岛健8人进行战时内阁成员审判。然而到1948年12月24日,驻日盟军总司令部释放了除丰田副武外的全部A级战犯嫌疑人。据1948年12月24日《纽约时报》报道,这次释放是因为卡朋特认为“东京审判的判决结果使得追究其他A级战犯嫌疑人的罪行变得‘极不可能”。日暮吉延也认为这是东京审判判决产生的不利影响:1.对于战时内阁成员贺屋兴宣、重光葵、岛田繁太郎、铃木贞一、东乡茂德,东京法庭检方以诉因54和55起诉被告违反了交战法规,但判决时只有重光葵因诉因55有罪并被判7年有期徒刑,另4人在此诉因上无罪。法务局根据东京审判的判决结果判断,以类似的证据对青木一男等8人起诉,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很大。2.因诉因54和55被判有罪的人,除与重光葵一起因南京大屠杀事件而被追究责任的广田弘毅,其他全部是陆军军人。从这一点判断,法务局认为青木一男等8名内阁成员被判无罪的可能性也很大。如果进行起诉最后却都无罪释放,这样的审判不仅不能起到惩罚犯罪、警示和教育的效果,反而有损战后审判所追求的“正义”。因此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决定放弃追究青木一男等8名内阁成员的战争罪行。至此,除东京审判的28名被告和丰田副武外,其余被国际检察局逮捕的A级战犯嫌疑人都无罪释放。

丰田副武作为前日本海军联合舰队司令长官、日本海军军令部总长,在1945年6月6日日本的最高战争指挥委员会上主张战斗到底,反对投降。作为第三批被国际检察局逮捕的A级战犯嫌疑人,他于1945年12月3日被关押在巢鸭监狱。但早在1947年4月18日的调查报告中,国际检察局就认为不应对丰田副武进行反和平罪起诉,应无罪释放,并在8月21日再次建议无罪释放丰田副武。但1948年年中卡朋特向麦克阿瑟提交的中期报告中提出,应该以“指挥官责任”起诉丰田副武。因此,在国际检察局大量释放A级战犯嫌疑人的情况下,丰田副武被单独留了下来。由于陆军部严令尚未开始的BC级审判必须在1948年10月31日前开始,因此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委托其法务局于1948年10月27日设立审判丰田副武的法庭,并于29日开庭。丰田副武成为唯一一位仅以BC级罪行被起诉的A级战犯嫌疑人,这场审判成为战后亚太地区唯一一场“准A级审判”。

1948年10月27驻日盟军总司令部颁发第13号一般命令,委托法务局在东京丸之内地区的三菱大楼11号馆设立审判丰田副武的法庭,追究其在1943年5月21日至1945年9月2日之间因下属部队或部门所犯战争罪行而应承担的指挥官责任,指控其“在担任诉因所涉及职位期间以及日本与美国及其盟国和附属国的战争中,违反了战争法和惯例”。法庭由7名法官组成,其中澳大利亚陆军准将约翰·奥布莱恩(John WOBrien)担任法庭庭长,另6名法官均是美国军官,包括5名陆军军官和1名空军军官。法务局为丰田审判指派了4名检察官和2名美籍辩护律师。这4名检察官分别是:弗朗西斯·奥尼尔(Francis GONeill)、杰西·戴伊奇(Jesse Deitch)、约瑟夫·沃尔顿(Joseph OWalton)、库尔特·施泰纳(Kurt Steiner)。实际上在整个检方起诉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戴伊奇检察官。2名美国辩护律师分别是本·布雷克尼(Ben BBlakeney)、乔治·弗内斯(George AFurness)。布雷克尼同时担任东京审判的被告东乡茂德和梅津美治郎的辩护律师,弗内斯担任重光葵的辩护律师,他还在美国的马尼拉审判和荷兰的棉兰审判中为本间雅晴和田边盛武辩护。布雷克尼和弗内斯为其被告进行的辩护可以说是不遗余力,因此成为日本战犯美国辩护律师团的重要成员。开庭第一天,依据法庭规章赋予被告的权力,岛内龙起和花田忠成为丰田副武的日本辩护律师,1948年11月26日熟悉日本海军状况的前日本海军法务中校马场东作也成为辩护律师的一员。这样,丰田副武总共有5名辩护律师。

1949年4月26日,审判丰田副武的法庭转移至东京青山区日本青年会馆。9月6日,法庭宣布被告丰田副武在“所有诉因上‘无罪,在所控罪行上‘無罪”,当庭无罪释放。尽管审判丰田副武的法庭有4名检察官和5名辩护律师,但该审判依然持续了10余月,期间有121名证人出庭作证,以及650份证据及宣誓书,最后形成的包含证据的庭审记录多达8000页,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至此,駐日盟军总司令部于1945年9月开始分批逮捕的总共127名A级战犯嫌疑人的处理尘埃落定。

结论

从1946年3月季南在国际检察局内部会议上的讲话和他同年10月份向媒体发表的关于进行第二次国际审判的构想,以及美国陆军部下属民政部在1946年12月初的态度可见,英国及英联邦国家的反对对同盟国在亚太地区的后续国际审判政策影响有限。是否在亚太地区进行后续的国际审判取决于美国,更具体地来说,取决于美国陆军部。美国陆军部曾积极主张在纽伦堡审判之后继续对德国企业家进行后续的国际审判,却不支持在亚太地区进行第二次国际审判,一方面是因为东京审判的延宕,审判持续的时间远远超出各方的预期,从而造成巨大的人力、财力负担,因而对于未被起诉的A级战犯嫌疑人,陆军部建议设立由美国主导的法庭尽快结束审判;另一方面,更为主要和深层的原因在于,1947年3月的杜鲁门主义开启了美苏两大阵营的冷战,随着中国国内战争形势的变化,美国对日政策由惩罚转为扶持,欲扶植日本充当其在亚太地区对抗苏联和共产党中国的桥头堡,恢复日本经济成为美国对日政策的重点,对日战犯审判让位于美苏对抗的政治需求,对于未被起诉的A级战犯嫌疑人(除丰田副武外),不仅未进行后续的国际审判,实际上全部被无罪释放,东京审判后续国际审判政策尘埃落定,国际司法对正义的追求遭到同盟国家尤其是美国对其自身国际政治现实利益追求的残酷阉割。

① Henry L.Stimson,“The Nuremberg Trial: Landmark in Law,” Foreign Affairs,vol.25(January 1947).

② 关于这127名A级战犯嫌疑人的详细名单,可参见程兆奇:《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5-29页。

③ ⑦ Telford Taylor,The Anatomy of the Nuremberg Trials:a Personal Memoir, New York:Alfred A.Knopf,Inc.,1992,pp.273-275,287; 286,288.

④ “Memorandum,Control Council Law No.10: Punishment of Persons Guilty of War Crimes,Crimes against Peace and against Humanity,” January 1946,World War II File,Bontecou,Eleanor Papers, Harry S.Truman Library &Museum;Telford Taylor,The Anatomy of the Nuremberg Trials,pp.275-276.

⑤ Alfred D.Chandler and Louis Galambos,eds.,The Papers of Dwight David Eisenhower: Occupation 1945, vol.VI,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78,p.642;“McFarland to StateWarNavy Coordinating Committee,” 26 December 1945,StateWarNavy/StateArmyNavyAir Force Coordinating Committee,1944-1949, RG353,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College Park,MD,USA(hereafter NARA).

⑥ Telford Taylor,The Anatomy of the Nuremberg Trials, pp.275-276,286,288-291.杰克逊批判盟国协调、建议由美国主导审判。东京审判采取与纽伦堡审判不同的首席法官和首席检察官制度,与杰克逊的建议有很大关系。

⑧ “Memorandum,Control Council Law No.10: Punishment of Persons Guilty of War Crimes,Crimes against Peace and against Humanity,”January 1946,World War II File,Bontecou,Eleanor Papers, Harry S.Truman Library &Museum.

⑨  粟屋憲太郎、永井均、豊田雅幸編:《東京裁判への道——国際検察局·政策決定関係文書》第4巻,東京:現代史料出版,2013年,第140-141、337頁。

⑩ 设立于1943年3月1日,一开始是就有关占领区的民政问题,有权向陆军长官、参谋总长提出建议。

“Echols to Handy,”5 December 1946,Records of the Office of the Judge Advocate General,War Crimes Branch Papers, Entry 145,RG 153,NARA.

“British Embassy to Byrnes,”12 December 1945,Records of the U.S.Department of State,Central Decimal File,740.00116 PW for 1945-1949,Boxes 3643-3645,RG 59,NARA.

“The New Zealand Associate Prosecutor,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to the Deputy Secretary of External Affairs,”25 June 1947,Robin Kay ed.,Documents on New Zealand External Relations,vol.II: The Surrender and Occupation of Japan, Wellington: P.D.Hasselberg,Government Printer,1982,p.1679.

“Gunn to Plans and Policy Section,”13 March 1947,“Noce to Peterson,”18 March and 23 April,1947,“Eberle to Whitlock,n.d.,”around May or June 1947,“Hubbert to Munson,”30 April 1947,“Hubbert to Eberle,”5 May 1947,Records of the Office of the Judge Advocate General,War Crimes Branch Papers, Entry 145,RG 153,NARA.

“MacArthur to the War Department,”7 and 31 October and 12 November 1945,File: ASW 000.5,Box 2,Entry 180,RG 107,NARA.

“SCAP(MacArthur) to Joint Chiefs of Staff,”12 May 1947,File: 010.2,Box 1416,Entry 1289,RG 331,NARA.转引自Yuma Totani: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 The Pursuit of Justice in the Wake of World War II,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2008,p.70.

“The War Department to CommanderinChief Far East (MacArthur),”19 June 1947,File: 010.2,Box 1416,Entry 1289,RG 331,NARA.转引自Yuma Totani: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 The Pursuit of Justice in the Wake of World War II,p.71.

“Memo of Conversation,”20 August 1947,Records of the Office of the Judge Advocate General (War),War Crimes Branch Papers, Entry 145,RG 153,NARA; “Memo of Conversation,”6 August 1947,740.00116 PW for 1945-1949,Boxes 3643-3645,RG 59,NARA; Embassy in Washington to War Crimes Section,8 August 1947,FO 371/66554,Foreign Office Paper,The National Arohives,Kew,Richard, London,UK(hereafter FO).

5月12日陆军部以未掌握余下的A级战犯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为由,搁置了麦克阿瑟将A级战犯嫌疑人进行BC级审判的请求,因此要求国际检察局协助制作巢鸭监狱在押人员名单。“Keenan to Tavenner,”19 June 1947,“The War Department to MacArthur,”19 June 1947,File: 010.2,Box 1416,Entry 1289,RG 331,NARA.转引自Yuma Totani: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 The Pursuit of Justice in the Wake of World War II,p.71.

日暮吉延:《东京审判的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中的权力和规范》,翟新、彭一帆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59、462、487页.

“Memo of Conversation,”13 February 1948,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hereafter FRUS),Germany and Austria,vol.Ⅱ,pp.63-64; “Garner to Beekett,”28 June 1947,“Sugent to Shawcross,”2 July 1947,“Foreign Office to United Kingdom Liaison Mission,”16 July 1947,“Foreign Office to Embassy in Washington,”19 July 1947,FO 371/66553,FO.

“British Embassy to Department of State,”9 October 1947,Records of the U.S.Department of State,Central Decimal File,740.00116 PW for 1945-1949,Boxes 3643-3645,RG 59,NARA.

其中包括羈押在巢鸭监狱的15人:鲇川义介(“满洲国”重工业会社社长),井田磐楠(大政翼赞会常任总务),大仓邦彦(东洋大学校长),太田耕造(文部大臣),大达茂雄(首任东京都长官),冈部长景(文部大臣),菊池武夫(奉天特务机关长),小林顺一郎(大政翼赞会总务),小林跻造(台湾总督),酒井忠正(农林大臣),正力松太郎(《读卖新闻》社长),进藤一马(玄洋社社长),真崎甚三郎(教育总监),松阪广政(司法大臣),村田省蔵(驻菲律宾大使)。 以及拘禁在自己家中的8人:绪方竹虎(内阁情报局总裁),鹿子木员信(言论报国会事务局长),久原房之助(立宪政友会总裁、内阁参议),樱井兵五郎(国务大臣),下村宏(内阁情报局总裁),德富猪一郎(右翼思想家),中岛知久平(军需大臣),水野练太郎(文部大臣)。参见日暮吉延:《东京审判的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中的权力和规范》,第461页;程兆奇:《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第26-29页。

“Horwitz to Tavenner,”26 January 1947,Records of the Office of the Judge Advocate General,War Crimes Branch Papers,Entry 145,RG 153,NARA; Howard B.Schonberger,Aftermath of War: Americans and the Remaking of Japan,1945-1952,Kent: Kent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89,pp.134-151.

这19人是:天羽英二(内阁情报局总裁)、石原广一郎(右翼企业家)、葛生能久(大政翼赞会总务)、须磨弥吉郎(外务省情报部长)、高桥三吉(联合舰队司令长官)、多田骏(华北方面軍司令官)、西尾寿造(中国派遣军总司令)、本多熊太郎(驻汪政权大使)、儿玉誉士夫(“儿玉机关”首领)、笹川良一(政治活动家)、青木一男(大东亚省大臣)、安倍源基(内务大臣)、安藤纪三郎(内务大臣)、岩村通世(司法大臣)、岸信介(工商大臣)、后藤文夫(国务大臣)、谷正之(外务大臣)、寺岛健(邮电大臣)、丰田副武(联合舰队司令长官、海军军令部总长)。参见日暮吉延:《东京审判的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中的权力和规范》,第484页;程兆奇:《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第26-29页。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SubArea,Tokyo,to the Minister of External Affairs,”14 August 1947,Robin Kay,ed.,Documents on New Zealand External Relations,vol.II:The Surrender and Occupation of Japan,p.1687.

“MacArthur to Department of Army,”13 October 1947,Blue Binders Series: War Crimes,Box 159,RG 9,MacArthur Archives,MacArthur Memorial,Norfolk,VA,USA(hereafter MacArthur Archives) ; “Civil Affairs Division,Noce memo,”16 October 1947,“Draper to MacArthur,”22 October 1947,Records of the Office of the Judge Advocate General,War Crimes Branch Papers,Entry 145,RG 153,NARA.

“Civil Affairs Division to SCAP(MacArthur),”9 January 1948,Blue Binders Series: War Crimes,Box 159,RG 9,MacArthur Archives; “Memo of Conversation,”20 January 1948,Records of the U.S.Department of State,Central Decimal File,740.00116 PW for 1945-1949,Boxes 3643-3645,RG 59,NARA; “Draper to MacArthur,”22 October 1947,Records of the Office of the Judge Advocate General (War),War Crimes Branch Papers,Entry 145,RG 153,NARA.

“Department of Army to MacArthur,”“ Civil Affairs Division to SCAP (MacArthur),”31 January 1948,Records of the Office of the Judge Advocate General,War Crimes Branch Papers,Entry 145,RG 153,NARA; “MacArthur to Department of Army,”6 February 1948,Blue Binders Series: War Crimes,Box 159,RG 9,MacArthur Archives.

即美国、英国、中国、苏联、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这11国也是东京审判的参加国。东京审判原定由9个国家的法官代表参加,后来增加了印度和菲律宾,理由之一就是这两个国家也是远东委员会的参与国。

“Memo to Wiener,”22 July 1946,Records of the Office of the Judge Advocate General,War Crimes Branch Papers,Entry 145,RG 153,NARA; “The Secretary General of the Far Eastern Commission (Johnson)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4 April 1946,Document 334,vol.VIII,FRUS,1946.

“Fraser to Berendsen,”29 March 1948,Robin Kay,ed.,Documents on New Zealand External Relations,vol.II:The Surrender and Occupation of Japan, p.1715.

“Powles to Shanahan,”9 April 1948,Robin Kay,ed.,Documents on New Zealand External Relations,vol.II:The Surrender and Occupation of Japan,pp.1716-1717; “Yingling to McCoy,”31 March 1948,Records of the Far Eastern Commission,Box 94,RG 43,NARA.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NSC),是指根据1947年7月26日制定的美国国家安全保障法而设置的总统的咨询部门,就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向总统提供咨询和协助,同时也是总统在各政府机构之间进行政策协调的主要机構。鉴于苏联与美国之间的紧张关系,国务院的外交手段已不足以遏制苏联,成立该部门的目的是确保陆军、海军陆战队、海军和空军等安全部门之间政策协调一致。

“Memorandum by Mr.George H.Butler,of the Policy Planning Staffs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nd the Undersecretary of State (Lovett),”26 May 1948,Document 549,vol.VI,FRUS,1948.

1948年5月26日,凯南从日本回国后提交了美国对日政策建议的报告《PPS/28/2》(a Policy Planning Staff Paper),主要目的是为了签订对日和约,帮助日本在经济和社会各方面进行恢复提供整体的框架性建议。6月2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对凯南这份报告做了略微修改后,成为提交给国务院的建议文书《NSC13》。9月9日,修正后成为《NSC13/2》文件,而其中关于战犯审判的政策几乎没做修改。“Memorandum by Mr.George H.Butler,of the Policy Planning Staffs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nd the Undersecretary of State (Lovett),”26 May 1948,Document 549,vol.VI,FRUS,1948;“NSC 13,”2 June 1948,Paul Kesaris,ed.,Documents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Washington,DC: University Publications of America,1980.

“Commander in Chief,Far East,U.S.Army Forces to Department of Army,”3 September 1948,Blue Binders Series: War Crimes,Box 159,RG 9,MacArthur Archives.

“Manila Branch,LS to Commander in Chief,Far East,U.S.Army Forces,” 4 March 1948 and 9 April 1948,Blue Binders Series: War Crimes,Box 159,RG 9,MacArthur Archives.

“Carpenter to Department of Army,”7 April 1948,“Commander in Chief,Far East,U.S.Army Forces to Department of Army,”13 August 1948,Records of the Office of the Judge Advocate General,War Crimes Branch Papers,Entry 145,RG 153,NARA.

战犯审判的相关支出中,东京审判所占的经费是巨大的。根据1948年11月3日的合众社报道,东京审判经费日均1万美元,预测总计超过750万美元。参见日暮吉延:《东京审判的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中的权力和规范》,第483页; George Blewett,“Victors Injustice,”American Perspective, Summer 1950,p.283.

“War Crimes Branch memo,”13 September 1948,“Royall to MacArthur,”15 and 18 September 1948,“MacArthur to Royall,”27 September 1948,Records of the Office of the Judge Advocate General,War Crimes Branch Papers,Entry 145,RG 153,NARA.

此次释放了17人,多田骏和本多熊太郎在12月中旬病逝。Richard H.Minear,Victors Justice: 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 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1,p.39;“MacArthur to Department of Army,”4 and 27 December 1948,Blue Binders Series: War Crimes, Box 159,RG 9,MacArthur Archives.

Richard H.Minear,Victors Justice: 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p.39.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张效林节译,向隆万、徐小冰等补校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623页。

“Dossier,Toyoda Soemu,Case File No.173,”《国际检察局讯问记录》第31册,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年,第157、189;189页。

豊田副武:《最後の帝国海軍-軍令部総長の証言》,東京:中央公論新社,2018年,第253頁。

“Alva C.Carpenter,Chief,Legal Section,to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Trial of Class A Suspects on B and C Charges, September 25,1948,File: 010.2,Box 1416,Entry 1289,RG 331,NARA.转引自Yuma Totani: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 The Pursuit of Justice in the Wake of World War II,p.73.

丸之内审判的另一名被告是前日本陆军军务局俘虏管理部部长兼俘虏情报局局长田村浩,但他并不是国际检察局逮捕的127名A级战犯嫌疑人之一。关于“准A级审判”的由来以及丸之内法庭的特征,请参见张素萍、程兆奇:《丸之内法庭丰田副武审判研究》,《抗日战争研究》2020年第1期。

“General Order No.13,General Headquarters,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APO 500,dated 27 October 1948,”in “Records of the Trial of accused War Criminal Soemu Toyoda,tried by a Military Tribunal appointed by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Tokyo,Japan 1948-1949,”Microfilm,M1729,7 rolls,Entry 1376,Zaibatsu File,1945-1950,RG 331,NARA(hereafter Toyoda Trial).

“Charge,”in Toyoda Trial, R.9.關于起诉的具体内容、检辩双方的折冲及法庭的态度,参见张素萍、程兆奇:《丸之内法庭丰田副武审判研究》。

程兆奇等编:《东京审判研究手册》,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83-184页。

“Verdict,”in Toyoda Trial, R.5021.

“Judgment,”in Toyoda Trial, R.5002.

(责任编辑:许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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