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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

2021-12-07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赵强

河北农机 2021年3期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法标准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赵强

引言

短视频作为流量经济的入口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重视,再加上移动互联网等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其用户数量非常庞大。艾瑞咨询发布的《2019中国短视频创新趋势专题研究报告》显示,中国短视频用户规模2018年已达5.01亿人,2019年预计用户规模已达到6.27亿人。但由于短视频制作成本低、手段多样、维权困难,侵犯短视频著作权的纠纷日益增多,严重阻碍了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短视频行业需要明确的规范引导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加强权利保护才能更好地促进创作。

1 短视频作品的认定

对于用户原创的短视频得到法律保护的唯一条件就是满足《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规定,只有其创作的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两个条件是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短视频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储存于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上本身就具有可复制性,在这里就不再讨论。我们着重讨论一下作品独创性的标准问题。

1.1 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现行法律有关作品独创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五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结合这两个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有关于独创性的标准认定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独立完成;二是具有一定的创作性。从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对独创性的理解仅仅限定于以上两个方面,并没有对何为独立完成以及何为具有一定的创作性进行具体细致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在对个案进行判断的时候,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机械地凭某一标准认定作品的独创性。

1.2 短视频独创性判断

短视频是基于5G、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终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型视频形式,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关于作品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标准已经被大多数人认可,但有关短视频的具体的标准仍旧有待细化和具体化。以往的独创性标准试图通过一种既定的程式化的体系对作品的范围和版权性进行界定,其结果就是使得这一标准经常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短视频的数量以及种类都非常多,我们很难用一种普适性的标准去囊括它们,所以我们在判断其独创性的时候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内容选择的独创性,无论短视频的长短,其在创作的起始阶段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短视频要展现的内容是什么,然后通过不同表达方式将其内容展现出来。所以,内容的选择是短视频独创性的基础。当一个短视频所展现的内容是新颖的、有价值的、具有独创性的,其最终作品独创性的可能就更高;第二,拍摄方式的新颖性,当前的科技发展非常迅速,短视频拍摄可选择的方式也非常之多,设备也非常先进。短视频创作者选择的拍摄工具不同、角度不同、技巧不同都会给观众以不同的视觉体验。而且有时候短视频质量取决于创作者拍摄技术的高低;第三,后期制作的独创性,我们知道一部影视作品的完成,除了需要演员的表演外,还需要进行后期制作,要对镜头之间的衔接以及切换方式进行二次创作,有的时候还要加上各种特效,使其更具有观赏性。短视频的制作同样离不开后期制作,相同的短视频加上不同的特效就会呈现出不一样的视觉反差,形成不同的著作权。

总体来说,在对短视频独创性进行判断时应先从以上三个方面入手,同时还要通过个案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整体的感官来对短视频的独创性进行综合判断。

2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路径

2.1 完善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标准

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是由法律的特性决定的。短视频这一新生事物在发展,但具有针对性和确定性的法律规范却没有颁布。在现实生活中短视频侵权的乱象却层出不穷,由此就陷入了解决短视频侵权时无法可依的困境。是否属于侵权、如何确定侵权的边界、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以及是否应该处罚,这些问题始终是法律实务界人员无法迈过的坎,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对短视频的保护。所以,应加快出台或完善有关短视频独创性标准的法律或配套的司法解释,解决实务中的困境。

2.2 完善短视频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是我国《著作权法》确定的一项制度,《著作权法》一方面在保护私人的权利,要对创作者的短视频作品进行保护,另一方面还要兼顾平衡个人与社会利益,促进文化传播。我国《著作权法》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形,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适当引用”是指不影响原作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我国目前的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封闭式规定,即只有符合法律规定中列举的几种情形才属于合理使用。列举式的法律规定必然存在缺陷,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会有新的情况出现,未在列举的范围之内的情形未必就一定是不合理的。所以,应该在现有的列举式规定中加入开放性的条款,以适应这个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合理使用时,在引用的过程中有学者认为可以增加“转换性使用”的概念,其认为转换性使用的目的限定于评论、介绍、说明原作品且引用比例应低于二次作品中独创性表达所占比例。引入该概念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能鼓励创作者创作更多新的作品。

2.3 提高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

侵权行为一般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的主体是个人,间接侵权的主体是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是指为直接侵权人提供帮助和条件的行为。一般情形下,短视频平台在获悉直接侵权人有侵权行为时具有“通知-删除”义务,如果平台在这个过程中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完善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认定要着眼关注短视频平台,其作为提供信息上传和储存的平台尽管受互联网“避风港”原则的保护,但假如其能提高注意义务,就会大大减少短视频侵权的发生。对于短视频平台来说,观众的访问量是其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其发展的重点,与之最相关的就是短视频的数量,尤其是高点击率的热门的视频数量。平台推荐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标就是能否获取更多点击量,其在对这些作品进行推荐的时候如果能够提高注意义务,那么发生侵权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因为,能够获取大量点击量的视频一定是大家争相模仿并趋之若鹜的,这本就是侵权发生的重灾区。这就要求短视频平台不能一味地追求高的点击量,同时还要注重权利的保护,自觉地承担起更高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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