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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和德国职业农民培育经验与启示

2021-12-07孟飒豆志杰

农业与技术 2021年13期
关键词:培育农民培训

孟飒 豆志杰

(长春大学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引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农村劳动者的数量逐渐减少,如何利用较少的农业者进行农业生产,实现农业现代化成为一个问题。2012年我国第一次提出“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此后8a都在强调重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培育新的农业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也在如火如荼进行。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农业发达程度较高,职业农民培育做法较先进。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开始较晚,因此研究国外成熟的培育模式和相关政策法律对我国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启示性作用。

1 美、日、德职业农民培育研究

1.1 美、日、德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背景

西方发达国家在2次工业革命后经济获得巨大的发展动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逐渐加快,并迅速完成城镇化。尽管都以工业革命为职业农民培育发展的背景,但各国的发展动因不尽相同。美国在19世纪70年代开始城镇化,恰逢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电力的应用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同时还促进了新兴产业的发展;新产业急需高层次人才,在此背景下政府等部门开始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职业技术教育。20世纪40年代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城镇化迅速发展,基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经济地位目的,政府逐渐对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教育。德国针对农民的职业教育源于19世纪初,最初没有正规的学校进行教育,是由修道院传授一些简单的农业知识,后期开始建立正规院校进行职业教育,同时相关的企业和培训机构也逐渐参与,一些培训机构在调查了解农民的需求后针对性地开设培训课程,收获了较好的培训效果。

1.2 美、日、德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对比

美国目前主要是对从业时间不超过10a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进行培育[1],培养农业接班人。赠地学院和公立大学等作为教育机构对青壮年进行学历教育,4H作为民间组织培养青年的农业兴趣和技能。日本的职业农民教育培育体系较为完善,培育主体涵盖小、初、高学校以及大学和农协,所以培育对象的覆盖范围也比较广,不同年龄阶段、不同学历水平、不同的从业经历的农民都有相应的培育措施;同时,还有专门针对农村妇女的培训[2]。德国的培育对象主要是青年,但覆盖的年龄段较广,学业成绩不好的青少年,可以在职业中学学习农民职业的基础知识(此阶段的职业中学相当于中国的初中学校),德国接受农业初级知识的学生,年龄最小的为11岁。

1.3 美、日、德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对比

美国采取的职业农民培育的模式是集科研、教育和推广于一体的模式。科研工作是在农业院校和各级试验站的指导下,并结合各州具体实际情况开展的。院校(农业相关学校和部分公立大学)作为培育主体之一,主要工作是进行职业农民的教育。4H组织是美国最大的民间组织,为不同阶段的青少年提供良好培训环境,培养了大批人才。农业合作推广局担任推广工作。

日本职业农民培育最大的特色是区别于他国以政府为主导进行培育,在日本的农民培育工作中农协占据主导地位。农协作为中间桥梁,连接农户、政府和市场。此外,培育的主体还有文部科学省和农林水产省,前者负责学历教育,覆盖范围较广,包括小学、初中、职业高中和大学;后者负责非学历教育,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初次进行农业生产的经营者,讲课内容包括理论知识传授和实践教学[3]。

德国是双元制的培育模式,主要体现为在企业和院校中接受教育[4],因而受教育的主体身份为学生或学徒。农民职业教育最初始于冬季农业学校,利用农闲时节展开培育,通过考试后即可批准毕业。德国目前有农业院校和农业职业院校2种培育院校,前者培育对象为企业的经营者,后者培育对象为农业工人。

1.4 美、日、德职业农民培育法律对比

美国出台的最早有关职业农民培育的法案是1862年的《莫雷尔赠地法》,法案规定各州至少要建立一家农业学院进行农业人才的培育,这也标志着美国开始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业人才的培育。1887年的《哈奇法案》规定,政府要给予各州资金支持,以便开展与农业相关的科研工作。1890年的《莫雷尔法案》指出,各州政府给予农业院校资金支持以便开展农民教育工作。2014年美国又制定了新的法案,加大对于农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美国颁布的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也与其“三位一体”的培育模式相匹配,有利地保障了美国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发展。

如果以政府的扶持政策的侧重点为标准的话,可以将日本职业农民培育划分为2个阶段。第1阶段政府主要是进行农产品的价格支持,以1961年《农业基本法》为标志,此阶段的培育对象主要是小规模的农业经营者。以1999年《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为节点进入第2阶段,此阶段政策侧重于对环境保护、科技以及农民收入的扶持。

德国与职业培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分为3个层次,第1层次是联邦立法机关颁布法律,主要是协调各培育主体积极进行农民培育;第2层次是由政府部门(包括联邦和各州的)颁布的具体相关的培育法规和管理法规;第3层次是各州的农业部门颁布的培育实施的准则和条例。3个层次囊括了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同时也对培育的大致框架和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为德国的职业农民培育提供了法律保障。2020年1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加强双元制体系的吸引力。

1.5 美、日、德职业农民培育资金来源对比

美国的职业农民培育资金来源于4个方面。政府,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各地方政府,联邦政府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研发和推广,联邦政府早在1993年就开始对农业进行补贴,2017年的财政预算达到1550亿美元;地方学区,资金主要用于职业教育;企业和个人的捐助;社会募捐。

日本的培育资金来源于政府和农业协会。政府资助有2种形式,直接资助或者长期的低息贷款。经过认证并合格的农业从业者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享受政府的低息贷款优惠政策,最长时间达到12a,低息贷款减少了农户的资金压力,提高了农户从事农业的热情。经过认证的农户在购买农业基础设施时,农业协会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

德国采取的是双元制的培育模式,资金主要来源为政府、学校和企业。以职业教育为例,企业承担的教育经费约占总额的3/4,政府承担1/4。但是企业可以将培育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享受政府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

1.6 美、日、德职业农民资格认证对比

美国的职业农民与其他国家不同。在美国,职业农民是一种职业而不是身份的代表。同其它职业一样,民众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成为职业农民。但是美国的农业准入制度是非常严格的,在取得农场主培训证书后才可以从事农场的经营和生产。

日本实行的农民认证有2种,农业者认定和生态农户认定。要想取得相关的认证证书,需要参加培训并通过技能考核。取得证书的职业农民便可以获得政府的保障,在资金融资方面予以支持,相关的保障制度还会使认证证书在农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德国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等级分明,只有取得低一级的职业证书后才有资格学习更高一级的课程以取得高级证书。按照等级从低到高排序依次为学徒工证书、农业专业工人、农业师傅证书、农业企业管理师证书、农业技师证书。以严格的等级划分和学习时长确保培育的农民的质量。

2 美、日、德职业农民培育对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启示

2.1 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综合3个国家的职业农民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法律文件的重要性。各国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规定了培育主体的职责,培育实施的细则,为职业农民培育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我国自2012年提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后,连续8a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强调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目前有关职业农民培育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也有《职业教育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文件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但是在激励农民接受培训教育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相关的支持政策有所欠缺。可针对培育对象、培育主体及职责、培育政策、培育实施细则、培育的激励措施及奖励方案等更细致的方面作出法律规定。

2.2 拓宽培育资金来源渠道

中国目前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借鉴国外的培育经验,资金来源渠道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拓展。企业捐助。当地的龙头企业可以从每年的公益捐助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资助农业;农业相关企业每年拿出固定资金奖励当地农业相关专业优秀学生,缓解职业教育的压力。农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农业协会可以出资支持当地有发展潜力的农业项目,同时因农业协会大都由农业专家和农业人才构成,农业协会也可以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相关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承担一部分的培训经费以缓解国家的财政压力[5]。社会捐助。

2.3 加强师资力量,开设特色培训课程

自强调职业农民培育以来,相应的培训机构承担了培训责任,但从培训效果来看不尽人意。可以借鉴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培育经验,鼓励培训机构在对农户需求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开展职业培训。严格设置培训教师准入制度,对培训教师的从业年限、学历程度进行严格规定。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理论知识的教师对农民进行理论基础知识培训;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如农业专家、田间人才,传授农民实践经验。同时,培训机构要结合当地的农业发展状况和优势产业,开设针对优势产业的特色培训课程,这样不仅可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还可以打造当地特色产业。

2.4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良好的重农氛围有助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及农业的发展。我国现在普遍的观念认为农民是一种身份的代表,不是一种职业的选择。在这方面,美国的社会意识比较先进,认为农民同企业家、作家等一样,是可以选择终身从事的职业。我国应从新一代儿童开始培养农业意识,在小学阶段逐步灌输农民是一种职业选择的意识[6]。在完成小学、初中基础知识教育后,针对学业成绩不好的学生,鼓励学习农业专业,储备农业发展人才。农业院校(一般指大学)主要培养农业科技人才,提高农业实践占全部课程的比例,为国家输送农业高端技术人才。

2.5 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

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科技服务农业发展。信息化平台建设分为2种。对接国家的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可以进行农业技术推广、农业实用知识、农业教育培训资源等;新型职业农民的信息平台。此平台主要收集农民的个人信息,包括农民基本个人信息(性别、年龄等)、参加培训次数、参加职业教育经历、申请职业资格认证时间、领取培育补助次数及金额等。信息化平台建设便于收集数据,帮助了解农民职业认证进度及国家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同时,也是一种监督的手段,监督各项资金的运用状况,防止农户冒领、替领补助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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