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公民法治意识概述研究
2021-12-06李宝如
李宝如
摘要:法治意识反映公民对法律的认识水平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形成对法律、法律的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态度和信任、依赖程度。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国家法治现代化关系密切,公民法治意识在国家法治建设过程中产生和发展,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则能更好地推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对公民法治意识的生成进行研究分析将有利于不断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关键词:公民;法治意识
正文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它和民主政治是紧密相连的。公民是一个社会运转的基本构成因素,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因此,公民的法治意识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公民法治意识的概念
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性工作。公民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治的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公民法治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形态,是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是社会成员作为独立主体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思想观念、知识、心态和思想体系的总称。
法治意识是指人们相信法律并按照法治的精神来行为。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备法治意识。公民法治意识的生成状况直接反映社会法治化的程度。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最终目的是为达到依法治国从而实现法治中国。
二、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生成的要素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起点,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保障。发展自由、平等、开放、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必须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生成与现代法治精神相一致的法治意识,而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只能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传统法治意识。传统的法治意识从根本上制约了我国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的生成与提高。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厉行法治下有助于公民现代法治观念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平等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形成,为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的生成提供精神基础。
(一)遵从公平正义、法律至上是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生成的前提。
公平正义是法治普遍性、适应性最基本的价值追求,蕴含在法律的内在品质之中,为公民法治信仰树立了精神信赖。“法律制度在价值正当性的表述上皆以公平正义为依归,法治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法律至上就是“人们对法所表现出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怀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情感”。这意味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正如美国启蒙思想家潘恩所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的,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他的情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真正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之本。现代公民法治意识中的公平正义、法律至上便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前提。
(二)权利意识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生成最根本的体现。
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对权利义务的认知、理解及态度,是人们对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心理反应”。保障人的尊严和权利是现代法治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实质,更是现代法治价值正当性的由来。权利是法的根本,对权利没要求,便无法产生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倘若缺乏权利意识,法律规定的权利便是纸上谈兵。只有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遵守。
(三)参与意识是公民对自己权利和利益的充分表达,是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生成中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是维系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持续沟通、信任的桥梁,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公权力是人民授予的,而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公权力是有限的。“法不授权即禁止”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在参与政治生活上享有民主权利和自由。公民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能锻炼政治生活的能力,能提高参政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能培养公民法治意识,能塑造法律人格,能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的生成提供广泛而坚定的公共基础。公民的参与意识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的普及与提高。对法律权威的忠心捍卫是培养我国公民参与意识的深层社会根基。
组建多元的理性文化,是我国现代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文化基础和精神动力。“理性文化所蕴藏的丰富内涵将为全社会铸造起强大的精神支柱,为法治提供坚实的文化基础,为公民法律素质的培养提供文化沃土,为人民大众创造理想的精神家园”。
三、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过程
在法治意识生成的过程中,公民法治意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有其特殊的形成过程和转变方式。“公民服从法律,避免遭受法律处罚的阶段是服从阶段。公民为了避免惩罚,往往采取服从法律法规的策略。公民为给他人留下良好印象会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期待。公民只有与社会主流的行为倾向保持一致才能更好地在社会中生存。公民认同法律制度,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阶段是认同阶段。认同是公民自愿接受法律规范,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主动趋同法律规定。内化阶段是公民从内心相信并接受法治意识的涵义,使其纳入自己的态度和价值体系。用法治教育内容等外部刺激引起公民个人心理活动的指向与集中。理解是公民在注意基础上对法治意识的进一步认知。接受是公民对已理解的内容进行鉴别、比较、选择,并与原有个体认知融为一体的过程”。强化法律的权威意识。表现于法律权威一旦受到侵犯,人们必要受到谴责甚至是制裁。法律的权威意识并不是机械、简单的对法律规则的服从,而更多是对法律规则的理解。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阐述了法治与人治是一个相对立的概念,并认为法治必须是得到全社会认同、服从的法律同时法律必须是良法才能得以实现。在这种要求下,制定的良法和对法律的认同、服从的态度和表现才是法治意识。因此,要真正形成法治状态必须让全社会公民具有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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