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同治朝中外贸易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其发生机理
2021-12-06何敏之
摘要:近代中外贸易的发展在同治朝(1861-1875)开始步入第三个演进阶段——正常贸易秩序逐步建立期,此时的中外贸易在不断产生摩擦、解决纠纷、完善制度的过程中秩序渐趋规范。华商的投机行径与清政府的包庇屡次违背条约精神;中国地方离心力愈益加强,对中央的阳奉阴违令洋人愤怒不已;外国当事人诸多违约行为无可辩驳;同治朝中外贸易纠纷形式多样,发生机理复杂并涉及贸易各方,笔者旨在对其进行细致的研究,客观的分析和深刻的反思。
关键词:同治朝;中外贸易纠纷;表现形式;发生机理
一.学术史回顾
芮玛丽在《同治中兴—中国保守主义的最后抵抗(1862-1874)》一书中对“同治中兴”这段历史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她详细叙述了中央和地方为“中兴”做出的努力,阐释了产生“中兴的历史条件”,揭示了“中兴几乎成功”的内在机制和最终失败的历史根由。芮玛丽从同治朝的“内因”来解释该时期历史发展的进程,她十分强调儒家文化所起的重要作用,并认为“中兴”思想的哲学基础就是儒家思想,因而“中国保守主义的最后抵抗”即是“中國儒家文化的最后抵抗”,这一观点给笔者新的思考,使笔者从内部的文化角度认识“同治中兴”。
同治朝时期,中外条约体制尚未成熟,条约中隐含的许多漏洞成为了商人牟利的手段,中外贸易纠纷便由此产生。因此,笔者有必要首先对中外条约体制的研究进行梳理。湖南师范大学的李育民教授对此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其代表作《近代中外条约关系刍论》和《近代中外关系与政治》对于中外不平等条约关系下的矛盾有了较详尽的表述。胡门祥的著作《晚清中英条约关系研究》则将视线集中于近代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英国身上,其论述笔调也更加细致,详细列举了有关中英贸易纠纷的一系列研究成果。
马士(美)所著的《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二卷对于同治朝的中外关系有较为详尽的研究,对各方面问题进行了明晰的叙述,但是在中外贸易方面少有涉及。费正清(美)编《剑桥中国晚清史》对中国晚清(1800—1911)的历史进行了详尽的叙述,尤其对同治朝的太平军,捻军问题,中外贸易条约制度形成的问题,中外关系问题和清代的中兴等方面均有研究。该书对史实进行了客观而全面的分析,为笔者提供了基础性的史实与理论支撑。日本学者本野英一在《19世纪60年代上海买办登记制度的挫折和出口贸易体制的改变——以怡和洋行的活动为中心》一文中采用更微观的方法进行中国贸易史研究,即不仅仅利用英国政府报告和海关报告中的统计资料,更重要的是弄清各通商口岸往来实况。
湖南师范大学曹英教授所著《近代中外贸易冲突集中国应对举措研究》对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外贸易冲突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主要围绕制度层面的中外贸易冲突和中方针对冲突的举措展开研究。姚贤镐所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中所开列的资料甚为丰富,始于1840年鸦片战争,止于1895年中日战争,文字资料与统计资料相互佐证。该书为研究清政府的对外政策和中外贸易情况提供了初步的资料,通过该书,不仅可以对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有所了解,也可以把握中国近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笔者参考的材料主要为中华书局出版的《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其中有大量的同治朝中外多方对于贸易规则制定与实施的文件,也有针对各类事件的照会,廷寄,奏折,皇帝批示等,能让笔者细致掌握史实,并了解多方针对各种问题的看法,成为了笔者进行全面研究的资料基础。
二.引发中外贸易纠纷的主体之一——中国地方政府
主持中外贸易条约签订的固然是清朝中央政府,但是条约的执行权却下放到了地方政府。然而,晚清地方与中央的离心倾向已经有所表现,面对中央政府权力的崩溃,有能力的半自治的地方政府权力则迅速膨胀,地方对于中央命令的阳奉阴违让朝廷无可奈何,种种违约之举更使洋人感到愤怒不已。很多英国人都已经发现了地方政府破坏条约规定的事件,尤其在征税问题上违背条约精神。
英国公使卜鲁斯在给恭亲王的照会中称,中英双方在贸易中总出现失和事件,原是由一些小事情所引发,经过长久观察,他发现两国始终贸易不和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他认为地方政府对于中外贸易等交涉事件并不尽心守约,并怀疑中方官吏是否奉有谕令,才敢如此刁难或是自专擅行。卜鲁斯列举了地方政府向不谨遵条约以引发矛盾的事件,如下表。当恭亲王收到此照会时,官方进行了及时回复,告诉英方换约以来事事皆推诚相待,各方面条约内容均已和地方官员通会商讨,定会按照合约妥善处理等语。然而地方政府的行为早已无所监察,中央对地方控制力的减弱已经让条约的实施背离了初衷。
英国作为清政府最大的贸易国,也在与清政府的贸易过程中纠纷不断。英商时常投诉清政府地方官员反复扣押货物,多次征税。英商所运货物到第一子口,则被阻止无法前进,尽管英商言明,愿意按照条约之规定先行纳完子口税,以免按照子口抽厘,重纳税饷,而地方官仍禁止货物通过,甚至拒绝英商亲自送货。地方官令内地人代运各子口,以致英商重纳巨额税款。1861年12月,英商在内地置货,汉口地方官以各种理由阻碍其运货,最后委命内地人代运各子口。本应缴纳税款五百六十七两,最终反复征税总额达九百二十四两一钱五分,超过条约所规定的合理收税额三百五十七两一钱五分之多。如此巨额的税款必定令英商愤怒不已,可见地方政府反复征税的违约行为严重,给洋商造成了不少经济损失,也在中外贸易过程中造成不少纠纷。
此等案例屡见不鲜,地方官员也是屡教不改,清政府多次下诏地方,要求严守条约,但是往往力不从心。很多地方官员甚至“声称向未见过条约”。为此,同治帝于1866年发布上谕,“饬令该地方官平时将各国条约,悉心检阅,不准视为具文,漠不关心,致临事多所舛误”,但实际上也作用不大。一般此等案件的处理方法,即是惩罚地方官员,赔还洋商部分损失,在条约上进一步限制地方行为,却也是治标不治本。由于地方政府的离心力,中央政府察觉不及时甚至无法有效控制地方,中外贸易纠纷频发,纠纷日积月累令洋商愤怒不已。
三.引发中外贸易纠纷的主体之二——外国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参与中外贸易的主体有多个,引发同治朝中外贸易纠纷的不仅仅只有中国单方面,也有洋人。外国政府与商人合伙在经济上压制中国,谋求利益,造成诸多因外国当事人违约而引发的纠纷事件。
1861年,据英国参赞巴夏礼续增汉口通商十条内第七条所载,“凡进口出口货物,均归上海稽查纳税。”然而,英方有心取巧,欲欺蔽偷漏。半年之内,洋商往返贸易,凡有洋货进口买卖内地,内货出口贩运外洋的,均在汉口各行暗中以货易货运输上船。不仅不交进口货物清单,也不报出口货物数目。地方官员无法稽查,甚至无法正常收税。之后,数次发现英方商船在沿海地方私做买卖不纳税,甚至前往温州等地贩卖食盐等违禁之物,经海关查出后该国领事又多方庇护不遵条约,甚至还推脱责任,认为中国地方官员监察不力。1862年,地方官查到一洋商船于三月二十六日进口,却到三十日才上报,日期已有拖延,况且船内所载货物是违禁私盐,还无舱口单,该船所到金门近处地区并非通商口岸,种种背约行径无可辩驳。中外贸易纠纷则在这种彼此不守条约的情况下扩大,多则事例证明洋商私运违禁物品,到未通商口岸行商,偷税漏税,种种行为违背条约宗旨。清政府本来就对此大为不满,更时常有地方禀报,洋船暗藏军械接济贼匪,对清政府剿匪事务有所妨碍。中外彼此的贸易诚信也在背约行径中消耗殆尽。
诸多实例证明外商违约行为已经屡见不鲜,外国领事的包庇情况也是事实。清政府对于此情境甚是为难,若惩处严厉,唯恐外国不满引发矛盾;若熟视无睹,贸易秩序混乱不堪,更致使中方税款有亏。正是这样的利弊权衡,使得清政府总是无法有力地维护权益。中外各国在贸易纠纷中不断商讨对策,修改条约,贸易规则也逐渐趋于成熟。尽管如此,中外贸易纠纷也从未停止,这不仅仅是中外贸易制度不成熟的表现,更是双方不平等地位下的必然。毕竟,洋商有利可图又何必畏惧触犯了“天朝上国”虚弱的龙颜呢。
中英鸦片战争前后,中俄间传统的恰克图贸易逐渐走上了稳定发展之路。与此同时,中俄两国在边境的划分上也出现了分歧,对于两国的贸易产生了影响。
1861年,有俄国商人擅自前往蒙古各旗贸易,清政府官员劝阻,俄方甚至采取了暴力行为,连领事官也拒不见面。清政府查与俄续约第五条内载:“俄国商人不拘年限,往中国通商之区,但须本国边界官员给予引路,内写明商人头目名字,带领人多少,前往某处贸易等语,并无准往蒙古各旗贸易等语。”扎萨克为蒙古游牧处所,并非通商之区,在本次事件中,俄方擅自前往非贸易区进行贸易,也没有路引,对于条约的违背显而易见。
中俄两国的边境问题从越界私自贸易的纷争逐渐扩大化,甚至涉及边境划分。中俄续约内载,两国以乌苏里及松阿察二河作为交界,交界各处,两国所属之人可随便贸易并不纳税,但是“希毕里所有阿木尔江东海沿白喀拉湖”一地条约内未载明为何处,俄方称该地为俄国国土,在“恰克图外一千里之西北,并不在界内”。此地方便成为了两国纠纷的焦点,西北一带往往与蒙古游牧地方相连,如果该地方不为中国边界也不为蒙古游牧地方,则两国在该处自由贸易无可厚非;但如果该地虽不为中国地方,却为蒙古游牧地方,日后难免有滋扰矛盾,给中方带来安全隐患,出于清政府的考量,实在有必要限制在该处的贸易。
中俄之间的贸易纠纷不仅仅来源于越界贸易等行为。1862年据奏,在我国领土内,巴彦珠尔克等五处卡伦,百八十里至五六十里,有俄人越界偷割羊草,或二三百堆至五七百堆不等,并有偷挖地窖七处。到1863年还查明黑龙江城所属右岸地方,有俄人越界偷垦荒田,偷盖房屋,长期在此地进行贸易并居住。由于中俄边界地界辽阔,且距省较远,巡查存在困难,并且俄人“贪诈无厌,凡事逐渐施为”,现江左地面数千里已为俄人所占。中俄边境上发生的贸易纠纷逐渐演变为国土安全问题,俄人数次派兵驻扎边境,设立官卡阻碍中方官员在境内巡关,双方时常爆发暴力冲突。在此种情况下,中俄边界划定问题则成为重要任务,然而,俄方或是拒不议谈,或是不断派兵驻扎边境造成紧张局势,或是在中国既有边境上胡搅蛮缠,乾隆年間中方所立于勒布什的界碑在俄人口中也被坚持认为是伊犁将军私行偷立,不予承认。划定边境的进程在纠纷中进展缓慢,以至于两国的边境贸易在紧张的局势下也受到影响。实际上,俄方对于边境的歧义也并非空穴来风,清政府还应从自身进行反省,笔者从《剑桥中国晚清史》中找到了俄方的“可乘之机”。1689年尼布楚条约签订以后,俄方承认了大面积的黑龙江流域为中国领土,然而,清政府派员前往该地树立中俄界桩之时,他们却把界桩马马虎虎树立在了商定的别界线以南很远的地方,导致清政府损失了约两万三千平方英里的土地。俄国在今后的时间里,利用清政府对该地监管不力的漏洞,继续前往移民,不断巩固着自己的地位。这样为同治年间双方的边境纠纷埋下了伏笔。
可见,在同治朝中外贸易的过程中,外国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屡见不鲜,成为了贸易纠纷发生的一大原因。然而,清政府的监管不力也成为了贸易纠纷扩大的催化剂。
四.结论
同治朝中外贸易纠纷表现形式多样,其中的发生机理更为复杂。不仅有中国地方等参与方的影响,更有外国的违约行为使贸易纠纷频发。笔者正视同治朝的中外贸易问题,从该时期中外贸易纠纷的具体事例着手,通过细致的研究,客观的分析和深刻的反思,以求对同治朝贸易纠纷的问题与脉络走向有所把握。历史学最重要的功用则在于“以史为鉴”,研究同治朝中外贸易纠纷的表现形式和发生机理,是具有现代指导意义的。从同治朝这一逐步建立条约制度的时期入手,能更好地把握近代条约贸易的进程,吸取教训,对于当今中国更好地协调和化解世界各国之间的商业纠纷,保障各涉事方的正当权益都是具有借鉴价值的。希望笔者的认识与研究能够为今日以及将来的实践提供教训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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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敏之,女,汉族,1995年5月生,籍贯: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工作单位: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方向:中国史,学历:硕士,职称: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