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货物运输的保险利益原则探究
2021-12-06傅徐珍
傅徐珍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愈演愈烈,各国之间的国际货物贸易运输越来越频繁。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而在合同中有一个很关键的原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一直处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关键地位,针对这个原则的探究,国内没有比较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对于这个原则的理解也没有办法保持一致,本文立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以及发展历程,分析现状问题,给出建议,希望可以完善保险利益原则。
关键词:国际货物运输;运输保险;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涵义
(一)保险利益原则基本内容
保险利益,这一个原则主要是针对赌博合同,为了防止投保人采用小聪明获取高额赔偿而投保那些与自己毫无利益相关的货物的事件出现。
那么究竟何谓保险利益呢?我们可以更进一步来说明:
(1)保险利益必然是合法利益。毋庸置疑,保险利益作为一种可视有存在可能的利益,肯定是符合法律法规,要符合公序良俗的,不能违反公共利益。设想一下,如果是通过他贪污、诈骗等不合法的手段获取的不法利益,善意也好,恶意也罢。如果为此投保,肯定是违法的。在这个基础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就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即使签了合同也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肯定是具有可实现性的确定利益。如果给“确定利益”下个概念,就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是已经确定的,或者说期待利益是可以根据现有利益的基础来被确定的。“可实现性”主要是指从客观的条件去判断存在实现的可能性。如果是壓根不存在实现可能性的话,那么也不能被归为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分类
保险利益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分别是现有利益、期待利益以及责任利益。首先来看看以下三类分别是什么含义。第一,现有利益的含义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直接现实享有的保险利益。不仅仅是指所有权利益,同时也包含了用益物权利益、担保物权利益等在内。第二,期待利益的含义是,这主要是一种未来可以发生的利益,但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这种利益暂且还未出现,还不是现实存在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期待利益与现有利益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它是以期待利益的存在为基础的。确切来说,期待利益可以归为财产利益,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期待利益一般是因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或者利益而发生。由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为期待利益的一种。第三,责任利益的含义是,投保人在投保之后,就会对保险标的具有责任,无论是损害损失还是其他受法律规定保护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一般的字面意思来讲,当一个民事主体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保人作为该民事主体就具有对保险标的享有责任利益。无论是受到损失或者损害。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一)避免出现投机获利
在国际货运中,纵观其所有原则之中,保险利益原则是比较关键的一个,那么把它运用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具体能起到那些作用?首当其冲的就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投机获利。如果投保人对于自身要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那么这份合同就可以被认定为是保险合同,否则就属于赌博合同。当处于保险利益原则的情况下,如果两国之间签订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没有涉及到保险利益,可是他人也没有办法在不存在保险利益的状况下来借此投保他人的生命或财产从而获取利益。说实话,一开始出现保险概念的时候,保险原则既不系统也不完整,保险利益缺乏约束和限制的话,就会出现这种现象,那就是有部分人会耍小聪明,投保那些与自身完全没有利益相关的船舶货物。虽然看似好像也要事先付出保险费,但是一旦货物或者船舶在运输中遇到什么损害,投保人就可以直接获得高额赔偿。海上保险利益原则出现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赌博行为,且自它出现以来确实极大程度的遏制了赌博之风的蔓延,Lord Lawrence 曾说过:“利用保险来赌博的可能性通常只发生在对被保险人承保财产不构成刺激的情况下......而在承保财产的持续存在一定会使被保险人获利的情况下,基本上被保险人就不可能以此进行赌博”。[1]尽管当前针对赌博的批判也不再过于言辞激烈,甚至这一行为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被界定为一种合法行为,保险利益还是会起到非常有价值的实用效果。看看美国,其实美国有很多案件,法官在对保险利益的存在情况做出判断时,依然会分析保险合同究竟有没有被当作赌博工具;以英国来说,一些法院也通过对赌博进行判断来判定保险有效与否[2]。
其实看这些案例背后,不可置否的是国际货物运输自身的不确定性是比较大的,比如容易受到外部环境、运输的装备等不同程度的影响,也正是鉴于此,仿佛会让投保这件事成为赌博。但是当有了保险利益原则,它就可以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既然法条明文规定,那么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机的赌博行为。
(二)有效降低道德风险
或许会觉得困惑,为什么我们会觉得在国际运输中容易存在大的道德风险呢?在这里,道德风险主要是指保险合同的投保双方,一旦动了想要获得更多保险赔偿金的念头,就容易出现旁门左道的情形,不管是想要有意促成保险事故的发生,还是想方设法地在事故发生后扩大损失。试想一下,如果不存在保险利益原则的情况下,这种事件就十分有可能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出现,这会有多可怕,经济秩序会多么混乱。退一万步来想,就算保险标的发生了损失,那么由于受到保险利益原则的显示与约束,投保人仅仅只能获得合同规定的赔偿损失金额,无法获得其它特殊利益。这样就可以明显看到利益原则的积极作用,否则可能会引起社会的恐慌和国际贸易秩序的混乱。所以有学者认为;道德危险和刑事犯罪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投保人、被保险人需要有一定的保险利益,从而才能更好地避免刑事犯罪行为[3]。
(三)明确保险赔偿限度
纵观保险利益原则,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这个原则中是有明确规定了保险利益范围,是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实际利益。那么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假若投保人的投保范围是显然超过了该原则规定的范围,那么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真的出现了损失,投保人只能获得合理范围内的损失赔偿。对于那部分显然超过的范围,就不在法律赔偿的合理范围之内了。
综上,通过这些解读来看,保险利益原则显然是具有很多的积极作用的。它不只是明确规定了保险赔偿限度、获赔资格条件,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它的限制和约束作用,避免出现投机,也在合理范围内降低道德风险。鉴于这些比较大的作用,更应该好好发挥保险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积极意义。
三、保险利益原则应用存在的问题
自从我国参与国际贸易,并且越来越频繁,标的额越来越大时,获利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弊端。我国对于国际贸易的认识与参与的起步相对比较晚,自然而然我国对于货物保险的重视也起步不够早,不够成熟,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才导致出现了不少问题,也吃了不少亏。我们的法律并非未涉及这一方面的规定,而是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边界规定过于模糊、不明确,从而导致实践起来就会充满漏洞,不具有可直接解决问题的优势。我国的不少学者对于这个问题一直存在自己的见解和争论,我国的保险法不完善以及在国际货物运输管理方面的高素质专业人才比较欠缺。而这几个问题真是关键点,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好,参与国际贸易处理争端也好,都有着很大的作用。
另外一个方面在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投保人与被投保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所确立了关系。在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关系确立的基础上,还有一对关系就是投保人与被投保人的关系。那么在这样一个通过合同确立的问题,背后也涉及到了保险利益的应用问题。保险利益应该归谁所有,卖方还是买方?在这一问题上,当事人双方应该在事先可以达成一个共识,在保险合同中对海上运输过程中货物所有权以及风险的转移时间、双方约定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等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4]。说到底,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就是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而如果在当时不存在保险利益,那这些都是免谈,这保险合同显然会是无效的,可是我们不能忽略的一点是在投保人或被投保人保险利益的时间问题上通常会出现各种复杂的情况。回头看看,我国在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也正是因为没有与之相关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到这是一个漏洞,是我们的法律法规需要完善的地方。当前很多专家学者也是持有同样的观点,坚定认为在保险利益的具体时间要求,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是保险利益。尽管在一般的保险类别中,应当在具备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在进行投保,在平时的确很常见,但是这一个条件在国际国务运输中要出现这种情况是难度比较大的。因为买卖双方一般是在签订合同后就会投保,而这一事件发生的时间是在货物开始运输之前,可以确定的是当时货物的所有权还没有转让。针对这个事项,就不会承担相应的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买方在不承担货物风险和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之前购买货物保险,这在当前国际货物贸易相关规定中也是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当保险利益是合法且具有可实现性,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是要界定买方投保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问题。因为在当时,货物的所有权还不属于买方。无法否认的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开始的那一刻起,买方对货物就应存在利益关系,也就是说是具有保险利益存在。因此无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完好无损还是出现受损等情况,都与买方的利益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其中对货物风险的承担也是对买卖双方责任和利益界定的一个分界线[5]。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改善建议
古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古人的语言智慧里,可以得出,不管是中国经济发展,还是我国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实践都应该依据一定的规矩和法律法规。但是很遗憾的是,由于我国起步晚和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国际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一直都存在一些漏洞,处于不完善的状况。只有明确规定,才能让我国在参与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有坚实的依靠,有法可依,也才能更加利于保护我国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完善呢?我国可以“取长补短”,站的更高看的更远。在合理范围内,充分运用我国作为大国的国际视野,借鉴其它国家成熟的保险法体系,然后尽快完善和制定出保障国际货物运输利益的法律。有一点不得不提的是,尽管借鉴他国的经验很重要,但是绝对不能照搬照抄。在制订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应该注重结合中国的国情再去处理问题。中国应该进一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保险利益的原则可以更加具体化明确化。
作为大国形象,我国应当在国际贸易中维持好形象,并且不断努力精进。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更应该注重的是,如何通过实践把保险利益原则应用到实际问题上。现在都在提及“人才强国”战略,显而易见的是优秀人才是可靠动力和活力,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还是人才的动力创新,我国国际货物运输的基础显然也是离不开人才技术的支持,因此培养符合我国高速发展的科技人才,也是重中之重。照这个发展态势看来,我国是求贤若渴,对于这方面的优秀人才的缺口很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学习别的国家完善的技术,或者从国外引进人才。
综上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地位和作用确实非常重要。对于我国来说,应该着眼于国際大环境以及我国所存在的几个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一个就是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另外就是人才培养还应该更加精进。我们应该有针对性地去解决问题,明确保险利益原则,更好地参与国际货物贸易。
五、结语
保险利益原则自诞生以来一直被许多国家奉为圭臬,作为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在区分赌博、防控道德风险等多个层面都发挥相应的有效性,不过也为实践带来困难。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确实经历了很多不一样的历史阶段,逐渐地,保险利益原则也被我国接纳吸收。我们知道的是,提起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是为了两国之间的利益,必须得承认的是保险利益原则确实有着很多积极作用,比如可以防控道德风险、规避投机行为。虽然看看现在的形势,我国确实在国际贸易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处理矛盾争端还不是非常成熟,但是我们应该抱有一种积极的心态,正如上文提及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缺乏大量专业人才,这两个问题的确是我国的可以说是燃眉之急。要解决,就有有包容的心态、谦虚的姿态,用大国的胸怀和高端的国际视野,引进人才,学习成熟的技术与体系,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在这领域的法律体系,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
注释
[1] 陈欣著:《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05 页
[2]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 年版,第119 页
[3] 刘宗荣著:《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57 页
[4] 王宗义.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5.
[5] 王鲁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对我国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冲击效应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6.
参考文献
1. 刘浩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除外责任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7
2. 陈欣著:《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3. 刘宗荣著:《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4. 徐丝汀,郑权: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经营中的风险分析及其防范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6
5. 王宗义.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5
6.吴百福,顾寒梅.际货运风险与保险( 第二版) [M].北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7
7.姚鑫超.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8
8.郑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之保险利益原则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
9.郭肖男.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8
10.庞利华.浅析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