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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刑衔接问题

2021-12-06孙晓庆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3期
关键词:责令津贴公安机关

摘要:本文通过分过展示劳动报酬的定义,结算方式,计算方法,发放方式。来明确何为劳动报酬,通过介绍在发生拖欠劳动报酬后,如何依法进行讨薪活动。来引出公安机关在刑事打击中如何明确正当合法的劳动报酬,通过调取劳动监察仲裁机关的相关文件,来快速举证帮助被拖欠劳动报酬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行政刑事衔接的有关意义。

关键字:劳动报酬 劳动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 行政处置 刑事打击

第一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定义

1.1劳动报酬的定义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报酬主要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几个方面。这是劳动者对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应得的货币形式的价值,也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的一种体现。

1.2劳动的报酬的计算形式

劳动报酬主要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方面。关于各个方面计算国家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计算形式。

(1)基本工资的计算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

(3)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1.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2.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4)加班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1.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定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现实危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看似是一个契约精神和诚信问题,但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财产权的侵犯。对于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法律基础的劳动者,在面对拒不支付勞动报酬的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是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在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不法侵害时,很多时候不能合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农民工群体在无处伸冤,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往往采用比较极端的方式来进行维权。例如:围堵政府门口上访、利用死亡威胁、挟持人质、自杀、自残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对政府、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也对影响了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第二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解决方式

2.1 劳动监察部门的调解

(1)劳动监察部门的权属和职责范围

1.劳动监察部门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

2.(一)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二)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三)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五)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七)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八)负责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信访等情况报表。

(九)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2)劳动监察部门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作用

劳动监察部门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当中有调解和对违法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制拒不支付单位对劳动报酬进行支付。根据《劳动监察条例》十八条、二十一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之规定,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根据相关的法律对违法行为严重,性质恶劣的单位进行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2劳动仲裁机关在拒不劳动报酬案件中作用

(1)勞动仲裁机关的权属和职能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十七条、十八条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进行设立。

(2)职责范围

根据《劳动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3人民法院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中的作用

人民作为审判机关,行使独立司法权。在对劳动争议案件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上有独立的一审、二审终审权。并且利用自己的执行机关,对法院判决进行执行。根据《劳动法》、《劳动调解仲裁法》、《劳动监察条例》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可以对劳动监察机关和劳动仲裁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进行执行和诉讼、撤销。同时可以自行进行劳动案件的处理。

第三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刑衔接

3.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法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3.2公安机关管理管辖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侦办。

1.公安机关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公安机关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接报的公民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及时接受。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及时受案。如未经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等责令支付处理的,告知控告人首先向人社部门举报,并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动人社部门。

对于人社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及时审查随案是否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责令支付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同意受理后及时交办案部门办理。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到那间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人社部门在3日内补正,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予受理。

3.3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几个问题

1.犯罪主体

(一)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板处罚金。

(二)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法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转移资产、逃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

(一)隐匿资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方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3.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有支付能力,但超过规定时间或者约定时间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但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经本单位工会同意暂时延期支付的除外。(非原条文,系归纳整理)

4.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数额较大指: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车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

(二)拒不支付十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伍万元以上的。

5.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他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收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

(一)经人社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先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二)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应当设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在刑事案件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三)在一审判决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作者简介:

孙晓庆,1990.6.15,男,河北唐山,本科,华北理工大学,研究方向:卫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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