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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心证中的经验法则

2021-12-06任佳贺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3期

摘要:为了应对严格的法定证据制度所带来的审判僵化问题,使法官能够更加灵活地评价、判断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各类证据,最大程度上还原案件客观真相,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建立了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制度的合理性也逐渐被我国学者与司法实务界所接受。但自由心证制度同时带来了法官恣意裁判的风险,经验法则在自由心证中的正确应用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相关概念予以界定,厘清了自由心证与经验法则的理论内涵,其次对彭宇案中法官自由心证的依据进行分析,梳理出经验法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为了规范自由心证中经验法则的适用,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自由心证;经验法则;彭宇案

一、自由心证与经验法则相关概述

现代自由心证制度起源于法国,法学家杜波尔在1790年法国宪法议会中首次提出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自由心证制度。根据通说,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律不以格式化的文本为法官设定标准的判断证据的依据,而是由法官自身根据自己的理性良心与审判经验来评价相关证据、还原客观事实,并据此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在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解释》与《民事证据规定》中,《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与《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自由心证制度的内涵和要求予以释明,这表明为了实现个案公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审判者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不再僵化地根据法条规定来进行评价,而对其真实性、客观性以及相关性的判断应结合自身的法学素养和经验法则来综合认定。

自由心证要求审判者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但何谓内心确信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成为学者所探讨的热点问题。为了防止法官恣意裁判,这种内心确信并非审判者个人的主观确信,内心确信应当具有限缩法官自由心证空间的特质,这就要求法官内心确信的依据即经验法则的适用必须能够被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所认可。为了保障自由心证结果的客观性,厘清经验法则的理论内涵十分必要。经验法则并非专业的法律知识,而是指审判者从生活经验或审批经验中所总结归纳出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一种法则或定理,这种法则或定理不随个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具体而言,根据张卫平教授相关论述,可以将经验法则类型化为自然法则或自然规律、逻辑规则、道德法则与商业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专门科学领域中的法则五大类。 只有依照这种经验法则才能合理地评价所获得的证据,进而作出合理的事实认定,法官作出的裁判结果才不会受到质疑,自由心证的运用才能得到保障。

二、对“彭宇案”中经验法则的法律分析

尽管法官在自由心证的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中对经验法则加以适用,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具体要求,司法实践中适用错误的经验法则的案例时有出现,其中以“彭宇案”最为典型。

2006年11月,退休职工徐老太在南京某公交站台跌倒并摔成骨折,下车的小伙子彭宇随即将摔倒在地的徐老太太扶起,并与随后赶到的徐老太家属一起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而且在医院垫付了200元医疗费。徐老太住院手术治疗,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徐老太指认彭宇就是撞人者,而彭宇予以否认,前者将后者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即为被告是否由原告撞倒。在该案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法官认为根据日常经验分析,如果彭宇是乐于助人,那么其帮助徐老太抓住撞倒她的人更符合常理,而不是仅仅扶起原告。而且根据社会一般经验,在原告亲属赶到现场后,被告完全可以在说明理由后离开,但是被告却选择陪同就医,这与情理相悖。再者,根据日常经验,原被告素昧平生,一般不会借款,但被告声称垫付的医疗费是借款,其并未请人证明或索取借条,从这一点也能推断出原告确实被被告所撞倒。

在本案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只有撞人者才会对徐老太采取一系列的救助措施,并以此作为经验法则进行了三段论的推理。因为彭宇的做法符合该大前提的表述,故而推定彭宇就是撞人者。该判决书一经公开就引起社会上的广泛讨论,很显然,该案中法官自由心证所采用的经验法则并未被公众所认为。因为虽然人的本质是趋利避害的,在面对选择时公民常常会优先考虑自身的利益,这一点毋庸置疑,但该经验法则忽视甚至否认了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乐于助人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挑战了公民对于“一般经验”的理解。不夸张地讲,因为法官适用的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较低,且该经验法则不符合社会价值取向或公序良俗,该案已经成为公众评判司法公正的典型例证。

三、规范自由心证中经验法则适用的相关建议

(一)经验法则应当具有高度盖然性

经验法则作为审判者判断证据、推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具有高度盖然性,这就要求该经验法则在一般情形下是不存在例外的。因为例外情况一旦出现,经验法则适用的正当性基础将会受到挑战。例如在“彭宇案”中,彭宇将倒地的徐老太扶起除了存在前者将后者撞倒的原因之外,也有彭宇单纯地乐于助人的可能性存在,并且这种可能性的发生在人们道德素质日益提高的今天并不意外,故该一般生活经验的适用存在例外的可能性很高,因此不能作为本案自由心证的经验法则。为了促进经验法则在自由心证中的正确适用,笔者建议法官所选择的经验法则必须具有高度盖然性,且应当允许当事人在法院归纳争议焦点后提出相关反证,最终由法官综合考量。

(二)对经验法则予以类型化

经验法则要求将审判者个人的认知上升为群体性的认知,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类型化经验法则来对自由心证中经验法则的适用予以规制。对此,德国学者普维庭根据经验法则的可靠程度即盖然性程度将经验法则划分为四种类型,在本研究概述部分,笔者也梳理了张卫平教授关于经验法则的类型化模式。基于我国的司法体系,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指导案例或者典型案例的形式对经验法则的适用予以分类,使法官在自由心证时能够适用正确的经验法则。

(三)完善对经验法则的论证

在实践中,法官需依据经验法则来判断证据、推定案件事实,但当法官心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时,往往会采取忽略说理的方式回避该问题。因此,为了进一步保障经验法则作为推定案件事实的前提的合理性,完善法官对经验法则说理的相关规定也同样重要。具体到个案中,对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指出所依据的经验法则,也需对引用的经验法则进行论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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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志勋.经验法则适用的两类模式——自对彭宇案判决说理的反思再出发[J].法学家,2019(05):31-44+192.

[3]王庆廷.“经验”何以成为“法则”——对经验法则适用困境的考察、追问及求解[J].东方法学,2016(06):90-103.

[4]杨晓玲.经度与纬度之争:法官运用“经验法则”推定事实  以“彭宇案”为逻辑分析起点[J].中外法学,2009,21(06):942-950.

[5]柴晓宇.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运用及其规制[J].社会科学家,2013(02):98-102.

作者简介:

任佳贺(1997-09)男,河南商丘,汉,本科,华北理工大学,研究方向:民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