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的行政规制问题研究
2021-12-06王娅桐
王娅桐
摘 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我们正发生着巨大变化,生活越来越便捷,在低碳环保的倡导下,出现了共享单车这种新的出行方式。随着共享单车的推广和普及,带来方便的同时,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法律滞后存在规制不足的现象、在实际行政管理过程中缺乏针对性、于共享单车经营企业或者使用者個人都存在救济不到位的情况,急需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灵活的策略,以切实保护好企业、个人的权利,保障共享单车整个行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共享单车; 规制; 规范性
1、共享单车的含义
共享单车是一种新兴技术,它同时结合了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与实体自行车两个要素,在企业生产并完成后线上设计后向市场投放,根据大众所需在商业区、住宅区、公交站、地铁站、校园等地增设公共服务区,以方便大众出行的计时租赁服务。这种将互联网与单车租赁服务相结合的新的经营模式,正是迎合了当下推进的“互联网+”的理念。
2、我国现阶段共享单车行政规制存在的问题
共享单车的投入受到了大众的青睐,它利用了互联网技术,将单车资源进行调动和利用,充分省去了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完成“最后一公里”的麻烦,加上取用便捷、服务点的分布密切,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出行,解决了出行难的问题,同时共享单车无能源消耗、无废物排出,符合当下倡导的低碳环保,达到了单车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以及社会发展共同获益、各取所需、一举多得的效果。但伴随着共享单车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需我们重视。
2.1指导意见缺乏规范性
当下就共享单车的行政立法的依据主要是互联网领域的有关行政法律规范,但共享单车问题的出现不止于网络方面的规范,更多是现实方面的问题,如果直接照搬照抄互联网方面的法律规定,定会与社会现状相脱节。但就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并未对共享单车领域作出具体而明确的、全局的指导意见,缺乏规范性,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共享单车使用人、共享单车企业、行政监管部门方面的问题仍未能体现。拿共享单车企业来说,其行业准入并无明确的依据,这明显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同时还加剧了共享单车行业的无序竟争,阻碍了其良好健康的可持续发展。法无授权不可为,就监管共享单车的行政机关而言,目前,违法违规使用共享单车的人以及不顾市场需求无序投放共享单车的企业很多,其行为有时涉及违法,倘若没有明确的行政规范作为依据,其监管的主动性及其时效性都会大打折扣。
2.2行政监管不足
现阶段,共享单车存在许多不良或者是违法的情况,如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一些单车使用人随意丢弃甚至破坏单车,如有的单车被扔入河中、海里或弃放在山林中,还有部分人在网络上公开征询共享单车二维码的破解技术,这类行为无疑是对共享单车的绿色健康发展极为不利的。相关监管的缺失使得这些现象得不到及时解决,行政机关的无序监管也会促使以上行为的蔓延。
赵盼以共享单车的用户协议为例,提到共享单车平台收集的用户信息有比较强的隐秘性[1],细看现行的共享单车平台监督机制,不难看出监管部门对平台收集用户信息的规定有着较强的原则,通过分析性,其可操作性较低,没有具体的规范商家收集用户信息范围和程序,现实是这些共享单车企业均通过用户服务协议收集用户信息才允许用户使用。所以,对用户服务协议监督不足容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3、我国共享单车行政规制的建议完善
3.1加快共享单车的行政立法
共享单车的行政规制措施能否及时准确地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应的行政立法。正所谓行政规制,立法先行。目前,有关共享单车的规制依据,主要是政府指导性文件,如北京市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制定了《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部也制定了相关的指导意见,但这种指导性意见的规定比较笼统且不够具体明确。但我国目前的行政法体系不够统一,没有共同的行政立法方案,如果行政监督管理机关监管共享单车过程中,依据了某行政监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但该指导意见本身与上位法冲突,这样,这种行政行为是无效的,这就会给行政监管活动带来极大的困扰。所以,在今后共享单车方面的行政立法中,应当在内容及形式上将指导性意见上升为规范性行政立法,这样为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保障了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可以更好地进一步开展共享单车监管工作。
3.2完善执法经验反馈确认机制
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稳定性,其也带来了滞后性,这在互联网时代更为凸显。就共享单车而言,中央行政立法机构因其行政资源有限、信息的收集有限,很难看到共享单车带来的相关问题,对此可以建立一套的共享单车听证制度,将共享单车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归纳起来,建立有限的行政立法诉求反馈制度,提高行政立法的前瞻性。这样,行政机关扮演信息传播平台的建立者角色,利用其天生的职权优势,在信息平台之上,推动共享单车行业的信息反馈机制及监管的实现。
3.3规范企业相关行为
目前,共享单车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我国尚未有相关的立法文件对投放共享单车的企业的准入进行一定规制。而对共享单车的有效规制不应只对车辆进行管理,更需要统筹未来,建立更有效的市场准入机制[2],对共享单车产业的长久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在我们现行的行政许可制度下,行政机关对共享单车企业进行管理规制时,要根据城市本身情况限制一定的数量,这样可以保证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又可以减少共享单车行业的不良竟争。由于共享单车企业提供的不仅是互联网服务,还提供了实体的单车租赁,因此对其资质应当严格审查和把控[3]。此外,行政机关还要对申请入市的共享单车企业进行严格的评定与筛选,对其行业资质进行严格把关。共享单车行业可以参照目前已经存在的一些行政许可的多元协作模式,比如互联网协会产业自律规范、环境体系自律规范等做法。在共享单车协会被合法同意许可后,行政机关同样可以探索与共享单车协会进行深入合作,把政府机关制定的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委托给共享单车协会执行,行政机关则负责监督,从而进行间接的监管,解决共享单车行业以及协会自身存在的某些不足,更好地维护共享单车行业的持续良好发展。
3.4建立行政机关信用评价体系
这里所提到的共享单车信用评价体系,主体包括共享单车使用者及共享单车企业。共享单车作为新兴的共享经济的代表,同样需以社会的诚信建设为根基,需要我们特别重视建立和完善共享经济的信用体系。现实中,当共享单车企业对那些素质低、法律意识不强、用车不诚信的使用者的违约行为无法获取补偿时,就需要行政机关对这些不良使用者进行管理的时候,对其进行一定的信息评价,从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行政机关可以将原有的信用系统与共享单车企业的信用系统挂钩,将那些不守信用的使用者分离出来,从而更好地进行行政规制。对共享单车企业的规制,行政机关可以组织一个公共投诉平台,单车使用者对于有些共享单车企业提供的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并制定相应的评分制度,久而久之,当共享单车企业的投诉量到了一定程度时,那么行政机关就应该对该企业约谈并进行一定的评分减额,据此来限制其相应的权利。如此建立起来的信用评价体系,不仅会使共享单车企业主动提供优质服务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而且也能规范共享单车使用人的负面行为,从而促进共享单车行业有序良好地发展。共享单车要想长足发展就需要政府与企业积极配合,着重解决信用体系、服务标准问题,同时应鼓励共享经济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共享网络数据,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必要的矛盾[4]。
参考文献:
[1]赵盼.共享模式与个人信息处置:以ofo、摩拜单车用户协议为例[J].怀化学院学报,2017,(9):86-90.
[2]陈秀萍.共享单车的行政规制探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2):94-100.
[3]宋姝凝.共享单车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7,(7):66.
[4]李立娟.共享单车迎来监管潮[J].法人,2017,(3):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