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归我,不要你养”这种离婚协议有效吗
2021-12-06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44期
王某甲父亲王某、母亲刘某某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5月29日在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男孩王某甲(2013年11月25日出生)抚养权归父亲王某所有,刘某某不承擔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王某甲的生活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一直由王某自行承担。后王某甲以物价上涨,王某工作不稳,收入没有保障,无力承担其生活和学习支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王某甲父母就王某甲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张抚养费给付一方应就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王某甲父母王某、刘某某在民政部门已达成关于王某甲抚养费的协议,刘某某不支付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王某甲也未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王某存在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据,故法院对王某甲的主张不予支持,王某甲的抚养费应由王某负担。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摘自《现代家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