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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国家建构模式与中国法治

2021-12-06魏建国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建构中国共产党法治

魏建国

今天学者们对中国法治发展样态和特点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还多是从制度和法条上进行的,这固然给出了某些认识,但还不够丰满,因此也导致中国法治虽然有很多优势并作了很多正确的事,但在西方话语的影响下往往是“有理说不清”,甚至常被误解和故意曲解。可行之道是从中国民族国家建构模式出发,对中国法治发展的逻辑、样态和特点进行关联阐释,进而形成和发展一种有民族国家在场的中国法治发展认识论。

一、 近代中国民族国家建构模式的选择

(一) 近代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迫切性和历史必然性

近代以来,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最为重要的主线,便是建构和发展“民族国家”。民族国家作为近代西方国家形态演进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新型国家形态,是近代西方之所以能够率先迈向现代化的前提和保障。对于英国而言,“民族—国家似乎是准备并伴随了工业革命”。(1)参见[法]吉尔·德拉诺瓦:《民族与民族主义》,郑文彬、洪晖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67页。而美国这样一个立国不过200余年的国家会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也源于其民族国家的建立。诸多史实已表明,民族国家是西方现代化得以发生与发展的重要载体。对此,西方学者在论述法律与资本主义兴起时就特别指出,“有一种政治形式,即民族国家,特别适合于这种发展,到了15世纪我们便开始看见资产阶级特有的这一制度之出现,按这制度,在由单一主权宰制的领土的政治疆界以内,所有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的内部壁障均告消除”。(2)[美]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177页。中国学者也指出,“民族国家的出现标志着现代化的起点,发展与社会的根本转型都是从这里开始的”。(3)钱乘旦:《世界近现代史的主线是现代化》,载《历史教学》2001年第2期。而先前,人们多是津津乐道于民族国家是如何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的出现而建立,而没有看到民族国家乃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得以确立的前提。按照现代化理论,高度发展的、合理的民族国家是现代化的先决条件。布莱克就指出,“无论如何,民族主义都不是目的本身而是实现目的——现代化——的手段”。(4)[美]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段小光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页。也即,现代化的前提是必须实现国家的整合,即由同质化的、世俗化的全国性政治权威取代各种传统的、宗教的、家族的或地域性的政权,形成一个统一有效的交往秩序与社会秩序。现代化既体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过程,也表达民族国家作为现代政治主导力量的产生及民族国家确立与展开的实践过程。近代各个国家现代化的历史也无可争辩地为民族国家所主导,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就没有其他的现代化,而没有民族国家的建构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

通过民族国家建构实现民族解放、国家独立和迈向现代化,也是贯穿中国近现代历史的主题。究其原因:其一,西方凭借民族国家优势,已陷古老的中国于严重的危机之中,使得当时的中国变得难以为继。“从四五百年前国家在西北欧出现并形成后,它们不但相威胁,还危及所有其他各种已有的——无论是其国内地方性的,还是其边界之外的——政治组织。国家在为战争或其他目的动员和组织资源方面所具备的巨大优势,使得其他政治组织的生存面临困境。”(5)[美]乔尔·S.米格代尔:《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张长东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页。继部落、城邦、帝国、封建邦国和绝对主义国家之后,民族国家成为人类生活于其中的新的“政治共同体”,其在合法性上比王权政治更为合乎大众的理性诉求。民族国家能够得到觉醒的大众的拥护,从而使国家能力得到提升。“民族—国家的胜利始于18世纪末,城邦和帝国在此之后几乎都没有生存下来。”(6)前引①,德拉诺瓦书,第84页。中国本土精英们也日益发现中国近代积贫积弱、屡屡失利的病根,既不在器物方面也不在制度方面,而在国家形态方面;逐步认识到旧的帝国体制下的国家不如西方那些“民族国家”能够凝聚力量,一盘散沙的中国甚至斗不过那些只有弹丸之地的民族国家,于是希望按照西方的民族国家模式在中国建构民族国家。梁启超就明确提出:“故今日欲救中国,无他术焉,亦先建设一民族主义国家而已。”(7)(清)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899页。近代中国的救亡图存带来了民族国家的预设,也即,需要创造现代民族国家以抵抗西方。

其二,作为民族国家建构先行者的西方列强,虽然以强大的国家行径对中国进行掠夺与欺凌,但却也明示中国,民族国家形态的重要性。“民族国家被证明是一种比启蒙运动时代典型的王朝的和权威主义的国家更好的统治模式。”(8)[美]戴维·卡莱欧:《欧洲的未来》,冯绍雷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正是西方民族国家形态的优越性,使得“欧洲之外的其他国家则将欧洲国家的这些成就定为其理想”。(9)前引⑤,米格代尔书,第18页。民族国家建构先发生于英国,随后激起不断的传播与效仿,而后演变为世界性的民族国家建构运动,即“民族的拥护者采用民族—国家这一现代模式,后者因此也越来越普及,世界化了”。(10)前引①,德拉诺瓦书,第89页。民族国家这一国家形态的建构在世界多数地区姗姗来迟,却并未降低其重要性。“它们如此受到欢迎,恰好证明,在当代世界里,在不同地理背景中,民族国家仍然具有重要性。”(11)[德]斯特凡·贝格尔主编:《书写民族:一种全球视角》,孟钟捷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中文版序言第V页。

其三,中国现代化的实现需要民族国家建构。或言之,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首要条件便是民族国家的建构。民族国家是决定现代化发生与发展的重要载体,进而决定了其是不可逾越的。“欧洲以外地区的政治社会即国家建构,是逃不掉民族国家建构的现代命运的。”(12)任剑涛:《从“民族国家”理解“中华民族”》,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现代化是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深刻变革的过程,其中,民族国家是现代化的重要组织者和载体,是现代化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有一点是无可争辩的,民族国家是开展现代化(工业化)的主要载体。从主体角度看,工业化和现代化本质上是民族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也即,“只有在现实中实现了独立的民族国家理念即组成独立的民族国家,才能够进而真正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13)叶险明:《民族主义·民族国家·社会主义》,载《学术月刊》2012年第3期。概言之,近代中国面对西方与东方、现代与传统的内在冲突的挑战,必须要通过民族国家的建构来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因此,近代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和社会转型过程中内蕴着民族国家建构的内在逻辑。近代中国民族国家建构具有时代的迫切性和历史的必然性,可以说,中国从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灭亡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百余年间,其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要建立一个现代民族国家。“近代中国的百年奋斗旨在‘救国、建国’,即将传统帝制中国拨转为现代民族国家。”(14)许章润:《论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

(二) 中国民族国家建构模式的政党路径

从媒介视角而言,西方民族国家是在15世纪的印刷媒介逻辑当中建立起来的。(15)世界上第一个发明活字印刷术的是我国宋朝的毕昇。后来,德国人约翰内斯·古登堡于15世纪中叶在参照东方传来的印刷术的基础上发明了金属活字印刷术。“在十四五世纪的欧洲,随着文字记载的出现,人类发明了印刷术,现代国家开始出现。民族国家的起源与印刷术的发明是分不开的。”(16)[英]安东尼·吉登斯:《全球化时代的民族国家》,郭忠华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7页。因此,可以说,没有印刷术在西方的发展,也就没有现代意义的国家。但是,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建构却是根据当时的具体国情,选择了一条政党实现的路径。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标志着传统中国天下秩序的瓦解和现代中国作为民族国家的开始孕育。在这场空前深重的民族危机中,中国的有识之士们逐渐发现了通过大众媒介表达民族主义情绪所具有的力量。(17)参见[美]斯蒂芬·哈尔西:《追寻富强》,赵莹译,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版,第260页。他们认识到通过报刊书籍来启发民智的重要性,进而兴起办报刊之热潮,使其成为推动中国民族国家发展和国民性格形成的有力杠杆。“事实上,在清廷没落、列强环伺的时代,大多数报刊都是为着‘救亡’、‘强国’、‘富国’、‘报国’、‘立国’等目的而创立的,办报办刊理念几乎都是为建立现代民族国家做言论准备。”(18)姜红:《“想象中国”何以可能:晚清报刊与民族主义的兴起》,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然而,尽管近代中国通过印刷、报刊媒介传播了新知,教育了国民,重塑了民族国家话语体系,但由于交通的局限,报刊传媒仅限于发达地区和城市,尚未实现全国化,特别是在火车和电报通信设施不发达和文化水平低的地区,地方主义及其文化传统仍然保留其影响。由于报刊媒介文化的不足,就使得中国难以直接通过成文宪法建构民族国家,而要完成民族国家建构这一时代性任务,需要在继续推进报刊媒介文化的同时,建构具有动员性和启蒙性的组织与政党。换言之,近代中国由于印刷、报刊媒介文化的不足,反而催生和形塑了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政党路径。从政治功能而言,中西政党存在功能差异。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政党登台,在时间上要晚于其民族国家的形成,西方国家通过印刷媒介和教育发展积累取得了民族国家建构成就,其政党形成在民族国家建构之后,主要任务是选举和在议会争取议席。而中国政党则是民族国家建构的组织者和领导力量,事实上,无论是1920年改组后的国民党还是1921年诞生的中国共产党,它们都遵循了以党建国的方针,并在一个短暂的时间内,将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可见,通过政党建构民族国家成为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 共产党与国民党在民族国家建构方式上的不同

近代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和社会转型,内蕴着民族国家建构逻辑,而政党的先进性必然关涉民族国家建构这一重大命题。顺应民族国家建构趋势的政党则会成功,相反的就会失败。近代中国的民族国家,不得不面对西方与东方、现代与传统的内在冲突,在形成方式上必然是反帝反封建的。在此过程中,中国国民党的资产阶级民族国家建构道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族建构、反帝反封建、两极分化、被压迫问题及基层民众的人民主权化动员任务。而中国共产党基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社会主义的民族国家建构道路,最终能完成上述任务,并成为在近代中国民族国家建构中胜出的政党。由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也就成为中国民族国家建构及其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构成了近代以来中国历史的两大主题,那么,中国人民正是为了追求民族独立、实现民族解放和国家富强而坚定地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19)王虎学:《社会主义的价值意蕴与民族国家的价值本性》,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1期。

(一) 国族整合方式上的不同

民族与国家二位一体的同构性,决定了国族建构成为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突出的主题。因为自民族国家时代以来,没有国族是不行的。而如何才能建设一个与民族国家相适应的国族,也成为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而在近代中国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国族建构充满着艰难。中国国族建构的艰难既来自于严峻的外部列强压力,表现为西方势力挑起民族分裂;也源自于内部多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近代中国之所以出现和存在广为诟病的“一盘散沙”现象,根子就在于缺乏将分散的族群和国民整合为一体化的国族。中国作为传统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在面对民族国家建构的新形势时,以何种方式来建立与民族国家建构相适应的国族,已成为中国民族国家建构能否成功的关键要素。起初,孙中山提出“驱逐鞑虏,恢复中华”的族群国族建构之路,这对于中华民族的包容性就有着很大的破坏性,并“正中”域外帝国主义思想分裂中国的“下怀”,因为既然把民族与种族等同起来,就很难反对日益发展的族群独立与族群分裂,如蒙古独立运动以及西藏和新疆分裂的危险局面。孙中山在意识到“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不足后,很快用“五族共和”予以修正,但“五族”也不是一种完善的国族建构之路。正像一些学者所指出的,“期望通过‘一国一族’的、以汉族为核心的国族的建构以建构民族国家。这种浓郁的种族主义不仅引发了边疆少数民族对‘五族共和’的疑虑,也为帝国主义借机策动边疆少数民族上层人物‘独立’提供了口实”。(20)陈建樾:《国族观念与现代国家的建构:基于近代中国的考察》,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可见,自民国开创以来,我们在国族认同建设方面也尽了诸多努力,先后创制出“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五族共和”“中华民族”等口号和观念,但仍存在不足。这种不足究其本质,就在于国民党信奉的是一个种族内涵的“中华民族”国族建构道路。

相比而言,中国共产党通过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革命实践,凝聚起各民族的力量,开创了“中华民族”国族建构的新进程。其一,马克思主义构建了全世界无产者联合的世界图景,催生了各民族平等思想。中国共产党通过马克思主义的宣传和实践,建构了一个新的超族群的国族结构,这与孙中山、蒋介石为代表的关于中国的“国族=民族=汉族”的国族建构模式是完全不同的。其社会主义理念“的确为民族主义注入了新的时代内容,出现了以平等相助、互利互惠为基本特征的新型民族主义”。(21)庞中英、彭萍萍:《关于全球化·社会主义·民族主义关系的对话》,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2年第4期。其二,马克思主义奠定和强化了中华民族的人民主权属性。中国传统的民族概念并不具备人民主权属性。中国共产党在有天然的文化和历史关系的中华民族基础上,通过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演绎,在对社会主义的民族解放本质的本土化融合和人民主权化的本土化重塑中,建构出了具有民族国家属性和国族属性的“中华民族”。此时,中华民族的民族主权和人民主权属性已彰显出了有别于传统民族的全新内涵和国族特性。其三,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超越各种阶层、各民族,嵌入各个层级的超大型组织,能够有效以社会主义整合和统一多族群建构作为国族的中华民族。社会主义是超族群的,中国共产党也是超族群的。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凝聚起巨大的力量克服分裂、战胜入侵的异族和最终建立新中国,根子就在于能够将社会主义融入国族——中华民族——的建构之中。显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催生了中华民族意识与社会主义的高度融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既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的继承,又有利地推动了与民族国家建构相适应的人民主权属性和大众属性的建构与整合;既顺应了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趋势,又承接中华文明大一统传统,由此也使得“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现代多民族国家重构的主体资源”。(22)邹诗鹏:《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多民族国家的现代重构》,载《文史哲》2016年第1期。自民族国家时代以来,可以说,得国族者得天下,谁能动员和建构出强大的国族,谁就能在民族国家建构中胜出。在这一点上,中国共产党具有明显优势。

(二) 反帝反封建彻底性上的不同

首先,中国是在西方民族国家的压力下卷入民族国家的兴起与发展的,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必然要有反帝、反殖民主义和反西方列强的一面。这是因为民族国家形态的西方列强希望中国永远处于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状态,是不可能任由中国建构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也即,作为民族国家的始作俑者的西方,为维护自身狭隘的民族国家利益,往往阻止和瓦解第三世界国家反帝、去殖民化的民族国家建构。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具有反西方列强的必然。事实上,“中国国家及民族主义的形成,则与列强的入侵和冲突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中国民族建构的指向性是非常明确的——“以外国人为反抗对象”。(23)参见王国斌:《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李伯重、连玲玲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137页。而国民党对外是从属于欧美列强而默认自己的半殖民地化的处境,由此必然会损及民族国家应有的独立自主之效应,也难以实现真正的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而中国共产党则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反对民族压迫的思想,强化了对西方殖民者的反抗。在我国面临着亡国灭种危机的条件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核心是将马克思主义世界解放理论转化为一种民族国家解放理论。因此,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社会主义就成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中国反抗西方列强的重要资源,即“在多数第三世界国家里,社会主义与民族主义是统一在一起的。社会主义支持了民族解放,也是非殖民化后民族建设的主要发展模式。民族主义与社会主义有时是天然的同盟军”。(24)前引,庞中英、彭萍萍文。“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重构,显然从属于这一历史进程,并构成了其中的典范。”(25)前引,邹诗鹏文。事实上,中国在成立初期对外主张独立自主,注重与广大非西方世界及发展中国家结盟,也是反西方列强的延续,并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其次,民族国家的建构和发展离不开人民主权的支持,而其最优形态的人民主权必然是“全民性”的。“民族以人民的名义兴起”,(26)参见[美]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王宪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2页。“民族主义在动员群众及大众宣传的政治活动中才体现出力量”。(27)前引①,德拉诺瓦书,第84页。“民族运动只有动员广大普通民众即农民和工人的广泛参与,才可能获得成功。”(28)[英]休·希顿-沃森:《民族与国家:对民族起源与民族主义政治的探讨》,吴洪英、黄群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80页。我们知道,传统中国只是一个士人阶层的国家,封建中国是文人学士的中国。(29)参见[美]约瑟夫·列文森:《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郑大华、任菁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1页。而近代中国民族国家建构和国家主权转型的实质就是要结束2000多年的士人阶层的传统中国,建立民族国家的新中国,即中国作为国家的概念正在发生变化,从原来官绅文化繁荣时期的“天下”概念变成了一个民族的概念。(30)参见前引,列文森书,第35页。在此过程中,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在反封建和人民主权代表性及实现程度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国民党对内代表的是民族资产阶级,主要面向官僚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由此对内难以产生空前的集聚效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极分化、被压迫问题及基层民众的人民主权化和动员问题。人民主权不足使得民众对国家的忠诚度与认同感不足,这大大降低了国民党的民族国家代表能力、整合能力和动员能力,也难以聚焦力量反帝反封建及建构民族国家。而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主义道路,具有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优势。现代民族国家的一项核心原则即主权在民,社会主义更好地实现了这一属性。社会主义本身所体现的正是一种人民大众的主权诉求。中国共产党借助社会主义解放思想,对各族人民群众进行社会动员。翻身解放、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主权属性得以奠基的关键所在。人民主权决定了民族国家建构所需要的民众动员、民族整合功能。事实证明,只有当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而不再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臣民或子民时,他们才能真正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祖国,热爱自己的祖国。中国共产党也将人民主权建设与降低土地租金及“土改”相结合,与国民党不同,在乡村地区,共产党成功地将民众动员与政治体制结合了起来,(31)参见前引,哈尔西书,第281页。这样更是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的主权意识和主权保护。总之,中国共产党通过社会主义的人民主权唤起了人民对祖国的热爱与忠诚,打退了外敌入侵,推翻了封建主义,建立了新中国。

(三) 组织形态上的不同

传统中国的“民”与民族国家的“民”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民族国家的“民”具有一定的文化,思想中有民主平等的观念,而传统中国的“民”大多处于缺乏知识的状态,骨子里还是“君君臣臣”的观念,遵守封建伦理纲常,并且地域观念和族群观念也多是压倒国家观念和公民观念的。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的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因而他们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取得生活资料,而不是靠与社会交换。人们的社会关系也主要表现为一种口语文化、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稳定结合。自然经济、口语文化与我国乡土社会在社会结构、人文特征等方面存在着某种深层次的契合和联动,而与民族国家则存在许多背离之处。由于自然经济和文化知识的不足,中国人不了解他们作为社会个体应该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普通中国人通常只关心他们的家庭和亲属,而对国家则缺乏关注。毫无疑问,这种以自然经济和口语文化为基础的世界观已经成为阻碍中国民族国家发展的最关键因素。近代中国,无论是国家权力还是“民”都还停留在传统国家的层面上。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需要将社会动员的网络或触角向下延伸,需要通过组织进行动员和启蒙。也即,通过政党将民族国家的权力强有力地渗透和延伸到整个疆域之内。这是一种印刷媒介文化不充分、民众文化水平较低背景下国民动员和启蒙的重要方式。在此过程中,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也存在组织形态上的差异。

其一,国民党始终无法让组织和控制力穿透到基层,其地方自治举措也多是中央政府与地方的妥协。与国民党不同,“共产党们则是全力以赴、有效地动员数百万的农民和工人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来”。(32)前引,希顿-沃森书,第384页。中国共产党凸显了与民众结合的传统。中国共产党有健全和完整的政党组织,而且在政党组织之外还形成许多外围的次级公民社会团体。他们从一开始就重视对普通民众进行民族主义思想启蒙。中国共产党通过组织向基层民众进行民族主义思想宣传启蒙,使得民族国家建设和民主革命思想的宣传越出了社会上层的圈子,扩展到了社会底层,为民族国家建构打下了深厚的群众基础。

其二,民族国家的信任机制多表现为一种法制型的组织信任与制度信任。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事实上未能完全挣脱传统中国的人身依附关系特征,其组织形态多表现为兄弟忠诚和兄弟义气。而兄弟忠诚和兄弟义气是缺乏理性化和组织化的,是不能纳入民族国家理性范畴的,另外,兄弟义气注定要冲淡并压倒民族国家理性。也就是说,国民党的组织模式始终存在着“泛人称化”、泛人身依附关系特征,这造成了对民族国家建构的背离甚至是颠覆。换言之,国民党基于个人忠诚、拉拢、利益议价和其他非功绩标准的组织形态限制了其政党理性化发展,使得其始终未能完成党的整合和对军队的整合。如国民党的“党军”和“国军”建设也只是昙花一现,不久后在相当程度上又变成了“私军”。(33)参见李翔、李国兴:《主义治军、以党领军与以军控党:论1923—1926年国民党军队政工制度的引入与变异》,载《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其实,蒋介石自己亦承认:近来最可悲的现象,为一般皆不知尊重党。(34)参见《蒋总司令的重要谈话》,载《中央日报》1928年9月3日。实践证明,一个连本党都难以高度聚合的政党,是无法完成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使命的。而中国共产党的队伍中从来不存在对个人的“忠诚”,有的只是对组织的忠诚及组织忠诚下对同志的信任。中国共产党追求的是“去人称化”的法制型的组织忠诚和制度信任,而这种组织忠诚和制度信任是契合民族国家建构的。事实上,在民族国家时代,除了法制型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形态均无竞争力。而共产党之所以能取得民族国家建构的胜利,一方面靠的是信仰坚定、路线正确,另一方面靠的是中国有史以来最强大的法制型组织、政党整合及政党对军队的整合。

其三,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国民党的军队没有中国共产党那样的政工体系,没有政委、指导员一级一级深入基层士兵中去了解他们的想法,告诉他们什么是主义和理想,让他们知道“为什么而战”。在大革命初期,国共第一次合作的时候,北伐军之所以所向披靡,特别是叶挺的第四军独立团,被称作“铁军”,就是因为当时的共产党干部深入军队,政治工作做得好,每一个士兵都知道自己为什么而战。政工体系对于军队的民族国家建设是不可或缺的。如前文所述,中国传统文化是自然经济和口语文化下的宗法文化,而宗法文化下的人们偏向私人关系的依赖与忠诚。蒋廷黻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老百姓的国民程度是很低的,他们当兵原来不是要保卫国家,是要解决个人生计问题的。如不加以训练,他们不知道大忠,那就是忠于国家和忠于主义;只知道小忠,忠于给他们衣食的官长,和忠于他们同乡或同族的领袖。”(35)蒋廷黻:《中国近代史大纲》,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95-96页。如没有民族国家观念启蒙及公共精神建设,宗法文化会导致个人之间的恩怨凌驾于民族国家和政党的利益与目标之上,这也是国民党一直没有克服和解决的问题。国民党的士兵如此,军官也是如此。由于缺乏民族国家观念和公共精神,国民党人把革命当作攫取权力与财富的工具,主义丧失,派系林立。而中国共产党具备完备的政工体系,并且在士兵教育中除了教导军事技能之外,还要教导新兵为何革命和为何而战,哪怕在长征途中,也一直没有停下来这样的教育和学习。政工体系下的教育和学习能把众多的军官和士兵从小农经济等狭隘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完成民族国家意识建构和公共精神启蒙。

(四) 作为中国民族国家建构模式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在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舞台上,国民党的资产阶级民族国家建构道路的局限,决定了其民族国家建构的必然失败。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就指出:“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36)《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1页。而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看到了建构民族国家已是一种中国需要和世界趋势,并代表和适应了近代中国民族国家建构逻辑,通过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把握住了中国民族国家建构主线,成为基于民族国家建构而胜出的政党。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表示:“我们共产党人,多年以来,不但为中国的政治革命和经济革命而奋斗,而且为中国的文化革命而奋斗;一切这些的目的,在于建设一个中华民族的新社会和新国家。”(37)《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63页。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民族国家的正式建立。此后,中国共产党对内完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国民同质性塑造,对外则实现了国家的独立自主。到1950年,确立了中央政府、现代警察、新式军队、一部成文宪法、五年计划以及教育系统。这些制度的形式和内容无疑与欧美在许多方面是不同的,但即使在西方国家,各国的宪制也是多种多样,而不是千篇一律,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军事财政国家的模式。(38)参见前引,哈尔西书,第285页。事实上,“我们已经注意到,世界大部分地区现代国家的创立准确地讲是为了建立一个能够支撑技术上强大的军事政权的经济体制”,(39)[英]C.A.贝利:《现代世界的诞生》,于展、何美兰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05页。而这一点中国共产党做到了。中国共产党通过一个高效的政党组织,巩固了军事—财政国家。新中国的成立,彻底改变了传统中国“基础权力弱”的局面。国家的汲取能力(这是强调国家能力的政治学者极为看重的维度),也在新中国确立起来了。中国共产党首先稳定了公共财政系统,然后推进重工业的发展以增强其军事能力。与此同时,政府将其行政管辖范围延伸至乡一级,这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40)参见前引,哈尔西书,第278页。中国人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同也从根本上确立了起来,为建设一个更好国家添砖加瓦的爱国主义热情被普遍地激发出来。在共产主义革命后的农村地区,国家成了每个人生活中更活跃、更积极且更具影响力的存在。(41)参见前引,哈尔西书,第281页。

总之,将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置于政党路径下考察可以发现,中国民族国家的建构是中国共产党努力将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中国化实践的必然结果。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努力,没有中国共产党人做中国人民的中流砥柱,中国的独立和解放是不可能的”。(42)《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8页。而“……社会主义民族国家的建立,也表明了民族国家不仅仅是资本主义的国家形式”。(43)李江静:《马克思主义视野下民族国家的历史构建、当代命运及未来走向》,载《学术论坛》2016年第1期。在此,民族国家建构所涉论题对于认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可谓相当重要,而缺少了这个环节,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诸多属性和特质将不易被理解和说清。换言之,只有读懂中国特色民族国家建构,才能真正读懂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质。我们固然可以从多个视点、在多种意义上来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解读,但我们认为,民族国家建构这个视角是尤其不能缺少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始终与中国民族国家建构道路的选择、探索、开辟和发展相耦合。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构成部分,又是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模式所在。

三、 中国民族国家建构模式对中国法治样态的形塑

民族国家建构可以说是中国近现代史的核心任务,是整个20世纪中国历史的重要主题,是百年来中国历史发展的主线。中国共产党通过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革命实践真正完成了中国民族国家建构。一般说来,不同的民族国家建构模式决定了不同的法治构建的路径和特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成为中国民族国家建构最主要的标识和模式,由此也使得中国法治发展样态和特点必然由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界定、所形塑,并且最终也必须依此来解释。

(一) 中国法治的基本样态是党法关系有机统一与内在一致

中国共产党与西方政党产生的历史条件与功能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西方政党是其民主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现象,一个相对稳定的民主法治框架是其政党形成与发展的前提;中国共产党奠基于为建立国家政权和民主法治的斗争之中。这一特征决定了中国的国家政权建立和民主法治建构应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建立现代国家,实现王朝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型;第二步是进行民主法治国家的建构。作为中国经验,“文革”后中国在处理党法关系问题上遵循的是一条有机统一、内在一致的思路与进路,这也是中国法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较为成功的最大缘由。1981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提出了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从十二大开始,党章中也增加了一条,即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八二宪法”也规定了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违反宪法。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被载入了党章和宪法,这为科学地处理党法关系奠定了基础,也表明党治与法治是可以兼容于社会主义民族国家法治之中,二者是可以实现有机统一、内在一致的。党法关系有机统一、内在一致,使得中国民族国家的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整体上呈现出法治特性。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意识形态话语在法治方向的调适映射出清晰的时代烙印。通过党的意识形态话语法治化的哲学意蕴、理念塑造以及文本表达,法治价值逐渐融入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话语建构中,丰富意识形态话语的现代性内涵,提升执政党的合法性”。(44)胡荣涛、徐进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话语的法治化建构》,载《学术论坛》2018年第4期。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既是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成熟转型的标志,也是中国国家迈向法治的标志。

党法关系的有机统一、内在一致,是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重要特征和基本样态。这是因为,在中国,民族国家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中国共产党与法治之间的关系。这源于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是政党组织的结果,“具有鲜明的建党在先、以党建国、党政同构和党国同构的特点”。(45)欧阳景根:《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制度性国家认同的实现机制》,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也即,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与建设是与党的领导同构的,俗称“党国体制”。谁也不会忽视中国政治生活中的这一基本事实:党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文是一种常态,而非例外。中文有一个专门的组合词来指称这一现象,叫作“党和国家”。而“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这一点可谓毫无疑义。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并不区分党的机构和国家机构(甚至非国家机构),在他们眼中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等都是‘政府’”。(46)景跃进:《将政党带进来: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的反思与重构》,载《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8期。“八二宪法”的颁布,实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法律与党的领导、纲领、政策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和内在一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对三者有机统一和内在一致的坚持。2018年宪法修正案更是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并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理逻辑。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同时,宪法也要为坚持党的领导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宪法确立和明示了党的执政地位,是中国民族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必须由中国共产党来领导,才能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不被改变,而任何弱化或者放弃党的领导的做法都可能导致社会主义民族国家的改道和破产。把党的领导载入宪法,有利于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发展道路的一致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遵循民族国家法治逻辑,通过党—国互动,建立法治治理,并产生了一种新的法治类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建构和建设的关键力量,所以党的领导就不仅仅只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法治问题。对此,中国共产党也正在自觉地将党建推进到民族国家建设需要的高度,即不只是进行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还要进行制度建设。《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始朝着“法治”方向改进,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党内法规更是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使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与国家法规制度相协调,即依托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寻求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宪制性整合。这有利于阐明党的领导在宪法中的地位、党章与宪法的关系以及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确切含义;有利于理解党内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及应将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治结构体系之中的缘由,从而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实现了更为完善、更为逻辑的有机统一。同时,党法关系的内在统一也可以更好地发挥党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党国体制中政党执政的灵活性在于,它既可以通过政府渠道来治理社会,也可以对社会发挥直接的影响。与此同时,渗透于整个社会的基层党组织,虽非国家公权力的组成部分,却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施政工具,它们在各自范围内发挥着政治领导、组织动员和落实政策的作用。”(47)前引,景跃进文。总之,在当代中国,一种由党章和国家宪法组成的双轨宪制在新时代已然形成。“实际上,中国宪制已经由一种由党章和宪法构成的双层结构演化而来,这两种宪制都是不可缺少的,也不能被忽略。”(48)王书成、夏引业:《转型中国之双轨宪制》,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

(二) 中国法治发展存在一个由阶级本位向民族本位,由重视集体向重视集体与个人平衡的转变过程

中国共产党通过诉诸反帝反封建,较为成功地解决了国族建构和动员,完成了民族国家建构。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稳固,反帝反封建任务的基本完成,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与国际合作的展开,对内意识形态领域去阶级化的深入,这个一体性基础开始弱化。反帝反封建不是一种可持续性、常规化和制度化的民族国家认同道路。换言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由国家建立迈向国家建设,国族一体化应赋予新的基础,即应由阶级属性变成民族属性。正像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如果说政党—国家建国初期,阶级话语因其在建国动员中的极端重要性而显得没有替代者的话,那么在政党—国家需要应对国家和平发展问题的时候,自然就会将治国动员中极为重要的民族话语升格为主导性话语”。(49)前引,任剑涛文。在中国,“……政党不是代表部分的政治组织,它代表的是整体。中国学者对于这一观点并不陌生,事实上,人们正是从这一角度来理解中共提出的‘三个代表’理论的”。(50)前引,景跃进文。

另外,由于与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不同,中国民族国家意识的觉醒更多的是源于被西方侵犯和征服的压力和对于亡国灭种危机的焦虑。这使得中国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存在革命压倒启蒙、集体压倒个人的问题。新中国在推进现代国家建设的前30年里,就交织着民族逻辑和个人逻辑的张力,且民族逻辑往往占有压倒性优势。我们注意到,因为计划经济体制充满各种弊端(尤其在微观层面),所以改革开放以来开始重返民族和个人之间的理性平衡。“在这一过程中,关于政治参与和权势力量之间、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以及国家与地方之间关系的老问题,以民族主义和公民权利的新语言被提了出来。”(51)[美]孔飞力:《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陈兼、陈之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24页。一方面,中国的民族主义开始注入自由主义的血液;另一方面,中国的自由主义者需要怀着民族情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既重视民族集体,又重视个人。“个人自由与民族独立两者……被认为是民族主义者竭力追求的目标。”(52)前引,希顿-沃森书,第583页。

作为不争事实,因社会主义性质及影响,中国的法治发展更注重人民当家作主和社会权利保障。中国法治发展因社会主义的卓越价值理念引领,表现为力求超越阶层、族群利益,代表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首先,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国家法治的巨大优势。“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定位。我国国家制度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53)习近平:《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载《求是》2019年第23期。其次,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国家法治不同于资本主义民族国家法治的另一个特征,还表现在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国家法治更利于社会权利保障。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国家法治在保障公民身份一律平等基础上,还格外尊重和保护各族人民文化生活方式的社会权利。“把共同的社会权利纳入公民资格是民族建构的手段,部分目的就是为了建构和巩固共同的民族身份和民族文化感。”(54)[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下册),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588页。社会权利的确立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了公民身份,“是社会主义民族国家认同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为既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又有利于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和推动中华民族更好团结”。(55)魏建国:《城市化升级转型中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法》,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

(三) 中国法治建设延续着中国共产党重视制度建设的传统

回顾历史进程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是一以贯之地重视制度建设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初期便把铁的纪律和绝对服从组织写进党章并作为行动纲领。同时,中国共产党是诞生于五四新文化运动的背景下,通过报刊等印刷媒介广泛展开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宣传,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纪律性和印刷媒介理性是其民族国家属性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国家属性和制度能力在改革开放时期得到了一定的继承,并向法治化改进。进而言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转型就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国家属性及重视制度建设传统有着深刻的关联,并且由此也可以揭示出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层逻辑。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正常政治取向导致了对制度之治和规则之治的内在需求,而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度治理有效地保护了公平竞争,降低了交易成本,建立了全国性统一的制度和基础设施,从而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创造了世界上罕见的40年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不过,当前的回答多集中于经济领域,而未能洞见经济成功背后的制度要素。事实上,正是中国共产党强大的民族国家属性及制度能力,再加上合适的市场化激励,确保中国经济发展实现了实质性飞跃。而当国家制度治理存在不足时,市场化是不可能获得实质性发展的。恰如福山所描述的那般:“软弱无能国家或失败国家已成为当今世界许多严重问题(从贫困、艾滋病、毒品到恐怖主义)的根源。”(56)转引自陈进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逻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对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并把制度建设推到一个新的高度。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宪法层面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的新内涵。宪法修正案还将宪法第70条关于专门委员会的规定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进入了新阶段。2018年宪法修正案共有21条,其中11条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监督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度建设与制度权威不仅决定着政党本身的命运,也决定着民族国家的命运。历史和现实都一再表明,作为民族国家属性的中国共产党是具有强大的制度性思维和制度性创新能力的政党,是能够用强有力的制度来保障和推进伟大事业的政党。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关键阶段,中国共产党更是越发重视用制度性的手段来推进伟大事业持续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制度”一词在该文件中共出现了222次,如此强调“制度”的地位和重要性是前所未有的,这也必将为推动中华民族复兴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四、 结 语

认知中国法治不能只从狭隘的制度和法条视角来考察,而应与中国特色民族国家建构模式联系起来加以理解。中国特色民族国家建构模式,是认知中国法治样态及特点的一个重要线索与维度。其一,中国民族国家建构模式,有助于讲明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三者相互依存、有机统一的内在逻辑;有助于厘清党章与宪法的关系、民族国家与政党政治的关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以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仅以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来裁量,将无法涵括中国法治的多元规范与权力构成,也无法克服实践中出现的“党大还是法大”的理论迷思。事实上,西方法治体系是无法概括政党法治的,因为西方政党在逻辑上属于国家下的组织,通常是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对此,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必须建构自己的话语体系,关键是要在中国民族国家模式框架下完成中国法治原理和样态的论证。其二,中国民族国家建构模式,有助于把握中国法治的社会主义属性。可以说,社会主义属性是中国民族国家建构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之一。社会主义不仅有效地团结凝聚了各族人民,取得了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建构的伟大胜利,还不断在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保障了“我国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57)参见前引,习近平文。事实证明,社会主义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是我们在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法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守正之本。其三,中国民族国家建构模式,有助于深刻领悟新形势下我国法治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开创我国法治建设新局面提供强大的理论与实践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建构模式及其法治样态是在中国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中国国情、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对此,“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总结70年来我国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58)前引,习近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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