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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年度优秀科技成果遴选办法(试行)》印发

2021-12-06本刊讯

中国水产 2021年9期
关键词:总站渔业科技成果

本刊讯为配合中国农业农村重大科技新成果遴选实施工作,及时发现我国渔业领域最新优秀科技成果,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以下简称“总站学会”)决定组织开展渔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年度优秀科技成果遴选工作。为规范遴选活动,总站学会制定了《渔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年度优秀科技成果遴选办法(试行)》,并于7月28日印发了《关于〈渔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年度优秀科技成果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渔技学示〔2021〕27号),要求各相关单位在遴选工作中遵照执行。

《遴选办法(试行)》明确,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和水产学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国水产学会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并根据遴选条件择优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或本领域的“三新”成果,并出具推荐意见。各单位推荐渔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每类不超过2项,总计不超过5项。

《遴选办法(试行)》明确,总站学会对推荐“三新”成果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分形式审查、专家通讯评审、评审委员会终审三个阶段,最终遴选出不多于20项成果。

渔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年度优秀科技成果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中国农业农村重大科技新成果遴选实施工作,及时发现我国渔业领域最新优秀科技成果,促进渔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推广应用,加快推进渔业现代化建设,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以下简称“总站学会”)决定组织开展渔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年度优秀科技成果(以下简称“三新”成果)遴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优秀科技成果”是指遴选年度前3年内新发布的且已实际应用的渔业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装备等优秀科技成果。

“新技术”包括捕捞、养殖、增殖、加工、休闲等渔业生产及相关领域新研发应用的各类单项技术或集成技术。

“新产品”包括水产新品种、水产养殖投入品、水产加工产品及其他渔业专用产品。

“新装备”包括渔业船舶、渔具和捕捞设备、水产养殖装备、水产加工和冷链设备、渔用信息化设备及其他渔业专用装备。

“三新”成果遴选工作坚持“公开、专业、务实、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每年遴选发布渔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合计不超过20项。获选成果有资格被推荐参加中国农业农村重大科技新成果遴选。

第四条 总站学会负责组织“三新”成果遴选工作,组建相关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遴选工作办公室设在评价与示范处。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参选成果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科技研究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对渔业科技进步、绿色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核心技术突出,有较强创新性,在国内本专业技术领域居于先进水平;

(三)具有较大适用价值和推广潜力,初步验证可行,有较大应用前景,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明显;

(四)知识产权权属明确,无任何纠纷,已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核准、登记、注册等相关规定程序;

(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时间和范围。

第六条 以下成果不列入遴选范围:

(一)已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已经大面积推广或大规模使用的、已经获得“三新”成果名誉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潜在风险,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危害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

(四)不能提供完整材料和相关成果证明的。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总站学会每年上半年印发通知组织遴选工作。相关科技成果研发单位或研发人提出申请,并填报《渔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年度优秀科技成果遴选申请表》。

第八条 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和水产学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国水产学会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并根据遴选条件择优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或本领域的“三新”成果,并出具推荐意见。各单位推荐渔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每类不超过2项,总计不超过5项。

第九条 总站学会对推荐“三新”成果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分形式审查、专家通讯评审、评审委员会终审三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遴选工作办公室对推荐材料的渠道、数量、条件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为初选对象。

(二)专家通讯评审。根据推荐成果所属专业领域,组成专家组进行分领域通讯评审。各领域评审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评审专家相互之间不见面、不沟通,对各项成果独立打分,并择优推荐进入终审的成果。

(三)评审委员会终审。终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评审委员会由7名~9名专家组成,并包括主要专业领域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进入终审的成果进行充分讨论评议,遴选出不多于20项成果。

第十条 遴选结果由总站学会发文公布,在当年中国水产学会范蠡学术大会上发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成果完成人有紧密工作联系或其他可能影响遴选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遴选专家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遴选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核实,将取消其资格,已经公布的将撤销决定并收回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站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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