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产权改革 激发乡村活力
2021-12-06肥城市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赵华伟王蕾管振波
文/ 肥城市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 赵华伟 王蕾 管振波
2012年以来,肥城市提出联动推进农村产权制度六项改革,特别是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新一轮农村改革的核心内容,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做好“五个坚持”,为改革推进加上“稳定器”。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改革;按程序提名推荐党组织负责人依法担任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成员,引导提倡交叉兼职。
二是坚持改革程序民主性。在方案制定中,多开村民小组长、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的小型意见征求会,反复修改后提交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在人员摸排上,上门核实、户代表签字、及时张榜公布。在重大事项上,清产核资、量化资产、股权设置全部由村民代表表决通过。
三是坚持成员界定宽容性。充分考虑不同群体利益,以更多的群众享受改革成果为目标,从宽界定成员身份,尽可能扩大覆盖面,防止以简单的民主形式侵害少数对象合法利益。
四是坚持股权设置科学性。兼顾当前和长远利益,统一设置了集体股和成员股,集体股收益用于村级经济发展。成员股设置基本股和劳龄股,设置比例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五是坚持股权管理灵活性。试点初期很多村采用了动态管理,3年一个周期,到期重新分配股权。随着改革推进,多数村开始采用“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这样更有利于保持股权稳定,拓展股份权能,降低管理成本。
二、抓好“三规范一规避”,为合作社发展把好“方向盘”。
以规避运营风险、维护成员权益为目的,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营管理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进一步加强了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一是规范职能定位。明确了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依法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生产生活服务、资产经营管理、资源开发利用等职能;建立了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了集体“三资”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
二是规范财务管理。多数村采取“事务分开管理、财务统一核算”的办法,只设股份经济合作社一套账,统一启用建账,统一管理核算;少数进行社区改革的村,实行财务分设,分立两套账目。全市统一刻制了合作社公章和财务章,统一开设了银行账户。
三是规范经济行为。设计负面清单,强化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明确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四个不得”,不得以合作社的资产、资源或股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不得购买股票、基金或从事期货交易等其他理财行为;不得出借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账户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未经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同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个人融资或借款等。
四是规避运营风险。以激活集体经营性资产效益为重点,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特别是村集体年经营性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以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为主,出资成立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外开展业务。股份经济合作社也可出资设立独资公司或吸收社会资本成立合资公司,但应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规避风险。
三、强化“三项配套”,为政策落实注入“加速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被确定为国家试点以后,将领导小组调整加强为由市委书记、市长分别担任第一组长和组长。市委市政府多次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多次专题研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是搞好宣传培训。邀请农业部经管司领导、苏州市农办专家来肥城解读政策、介绍经验。先后举办改革专题培训班共计33期,累计培训4500余人次,参训人员覆盖到每个村。编印发放改革辅导材料2万余册,组织300余人次到南方及省内外学习考察。组织市镇干部进村入户,宣讲改革政策,转变群众观念。
三是严格督导考核。通过定期召开专题调度会,现场观摩会等有效形式,督促各镇街提高工作标准,加快改革进度。将改革工作列入了对镇街社会经济发展综合考核,年底考核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
四、突出“三重功效”,为强村富民装上“新引擎”。
一是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改革盘活了集体资产,加快了资产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了集体资产滚动增值。新城街道古店村改革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合资建设乡村旅游项目,年增收300万元。
二是村级治理结构优化完善。村级组织架构由村“两委”变成了村党支部、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三驾马车”并行的新型农村治理模式,弥补了村级组织的经济管理职能缺陷。一方面增强了成员参与决策、监督的意识,提高了民主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激发了村干部干事创业激情,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带头作用。
三是农业农村和谐发展。通过清产核资,理清了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厘清了“家底”,消除了群众的疑虑与误解;通过股份合作,明确了个人集体资产“份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带着股权进城”,避免了在城市化过程中集体资产被侵占、遭流失的现象,保障了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