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业流转土地经营权需要准入监管
2021-12-06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咨询】某工商企业负责人来电咨询:到农村流转农民承包地投资农业,是否有准入条件限制?国家法律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解答】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农业,通过流转农民承包地,从事规模化经营,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但也出现借农业产业化经营之名行圈占农村土地之实,违法违规进行非农、非粮化建设,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的问题。对于工商企业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方面要鼓励,另一方面要加强工商企业流转土地经营权准入监管,总的要求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上述规定,目的是加强农地用途管制和保护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益,是规范而不是“堵”,允许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提升集约化经营水平的方向没有改变。
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的规定,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增强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其内容具体包括:①增加资格审查的规定。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具有从事农业经营的资质,有适宜的农业经营能力,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②增加项目审核的规定。根据各地实践做法,通过正面列举方式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符合的条件,如经营项目明确、土地用途合法、有风险防范机制、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符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同时明确了负面清单,如不得在基本农田上挖塘栽树,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③增加关于风险防范的规定。就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面积上限做出规定,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实践中,一些地方建立了风险保障金等制度。由于各地差异较大,对是否普遍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未作统一规定,但对整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33公顷以上土地经营权流转等风险较高的项目,强调必须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④增加审查审核机构的规定。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农业农村、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环保、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组成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开展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工作。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同时明确了审查审核的方式、期限、效力、备案等内容。⑤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管理费用的规定。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的条件,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农业基础设施等。同时规定管理费用收取的数额、支持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决定,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⑥增加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定期监督检查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