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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演进脉络及供需复衡路径*

2021-12-06

中州学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生产性农户主体

刘 威 程 国 平

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经历几十年的发展,已形成了由价格、资产、服务、股份、组织、互助等联结方式组成的,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复合型联结体系①,小农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需求越来越旺、要求越来越高。对此,2017年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明确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专门文件。但与以小农户为主的农业发展现实需要相比,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仍面临着服务规模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不高,服务方式不能充分满足农民群众需要,对普通农户带动力不强等问题。从本质上看,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的演化过程,是服务供给与需求主体之间“平衡—失衡—再平衡”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因此,必须准确把握农业生产性服务的理论逻辑和演进脉络,结合现实中服务供需失衡的表征及成因,提出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质量的有效路径。

一、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的理论逻辑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生产性服务作为带动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其产生及发展遵循供需、成本和能力三种理论逻辑。

1.供需逻辑:供需双方的动态适应匹配

作为一种市场化服务,农业生产性服务主要受市场供需关系影响。从供给看,服务主体规模越大,资源配置效率越高,提供的服务水平越高,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整体供给能力就越强。2017年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围绕农户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产业链条服务需求,

重点发展农业市场信息、农资供应、农业绿色生产技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机作业及维修、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营销等7类服务。

从需求侧看,由于农户对上述7类服务的需求分散且非连续,往往需要选择多个服务提供者,这无疑会增加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此时,农户倾向于选择提供一体化服务的综合平台,以降低对不同服务供应商的信息搜寻、鉴别和谈判成本。此外,上述7类服务并不是同时产生的。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较长时期,农业生产性服务以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及维修等产前、产中服务为主,目的是解决“种得好、产得优”的问题。相比之下,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性服务需要向产后环节延伸,提供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营销等高附加值服务,实现农产品“销得好、价值高”的目标。

从供给侧看,农业生产性服务提供者众多,既包括从事农业服务的个体农户,也包括涉农企业、基层农技和农资服务站、电商服务站、地方协会及联盟,以及合作社、经纪人、村“两委”等参与主体。这些服务主体为了吸引农户接受农业服务,不断调整服务联结机制和合作契约,主要体现在农业服务主体通过价格折扣、股份联合、收益让渡、品牌共享、技术服务、标准统一、信贷支持等多种方式,为农户提供多样化服务选择,稳定合作农户,进而密切服务合作关系。比如,一些地区制定了灵活的服务选择方案,农户既可以单纯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服务,也可以选择将土地整体进行托管。还有的农业服务提供商整合了本地区分散的农业服务,为农户提供“一揽子”服务方案,此时农户仅需要对接一个服务商,极大地降低了服务监督成本和交易成本。

2.成本逻辑:各种要素资源的替代互补

农户选择外包农业服务,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农业生产要素成本的变动。随着非农领域劳动报酬的提高,农业劳动力成本快速上升,部分兼业农户自愿放弃农业耕作,选择将部分或整体服务外包。此时,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并不完全是产业的内生增长所致,服务主体“小散弱”的情况是否改观并不重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可能是由于农村劳动力用工成本上升引致的农户服务外包需求拉动的。在这种假设下,农业服务的比较价格成为影响农户决策的主要因素,且只有当农业服务价格低于自身劳动成本时,农户才有动力接受外部服务。

农业生产性服务成本和服务质量最终决定服务价格。农业服务行业如果缺乏规范管理,资源配置效率偏低,服务成本将普遍偏高,不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同时,农业服务质量水平难以直观计量,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也影响农户对农业服务的接受度和满意度。在市场缺乏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时,服务信誉的传导过程会受阻,农户不愿意接受更高层次的服务,支付更高的服务价格。

3.能力逻辑:农户摆脱禀赋约束的可行能力增强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作为一种战略性产业,其意义不仅在于为现代农业提供服务,更重要的是考虑小农户能否从中受益以及受益多少的问题。由于小农户在种植技术、产后仓储流通、农产品加工等环节居于劣势,且其拥有的资金、品牌、市场等资源有限,被迫依赖外部服务,以摆脱资源禀赋困境,增强自身的可行能力。

参照福利经济学派阿马蒂亚·森的观点,可行能力是指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②此处的可行能力主要指农户通过接受农业生产性服务,突破自身要素禀赋和社会安排的约束,从而链接到现代农业产业链分工体系,以改善自身的经济收益、生活状况和社会福利的各项发展能力。农户通过支付低额的农业服务费用,能够分享现代农业的知识溢出和技术溢出,进而拓展生产权利和空间,在农业产业链中自由选择分工角色。在此逻辑下,农户选择农业生产性服务既是嵌入农业产业链的需要,又是农户增强自身能力、拓展外部空间和分享产业溢出的现实选择。

二、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演进脉络

基于“服务供需—服务成本—农户能力”的理论逻辑,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主要经历了公益性服务、公益性服务与社会化服务并重、社会化服务为主三个阶段(见表1)。

表1 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演变历程

1.公益性服务供给阶段(1949—1980年)

新中国成立至1980年,在国家行政力量驱动下,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逐步兴起,主要涉及统购统销、农资供应、农技推广、田间防治等服务,且以农业产前服务为主。代表性的农业提供主体包括生产队、人民公社、供销合作社、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信用合作社等,国有性质的公益服务特征明显。

从服务供需看,此阶段的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集中于生产环节,农业服务供给功能相对单一,供需在低层次上实现均衡,供需矛盾并不突出。从服务成本看,公益性服务以微利方式运行,国家财政负担了大部分经营成本,农户对公益服务的满意度较高。从农户能力看,农业服务网络已经覆盖绝大部分农村基层,农户生产种植能力得到大幅提升。由于此时农户主要生产初级农产品,单位面积的生产经营效益接近,横向之间的农户个体能力差异不大,因此农户提升可行能力的需求并不明显。

2.公益性服务与社会化服务并行供给阶段(1981—2000年)

20世纪80年代,国家农牧渔业部出台了《农业技术承包责任制试行条例》,正式提出“农业技术承包责任制”,由此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提供农业服务的局面,科技示范户、农业技术企业、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社会化组织开始参与农业服务,多元化、分层次的农业服务体系逐步成型。尤其是一些原有公益性组织中的员工独立出来,与企业、合作社、地方性协会进行合作,以个人形式提供农业服务,从而涌现出了大量的农业个体服务户。与第一阶段不同的是,此阶段农户参与市场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的重点也开始由产前服务向产中和产后服务延伸。

从服务供需看,原有公益性服务受制于服务内容有限、服务方式单一、服务成本较高等因素,已经很难满足农户的多样化需求,农业个体服务户、农业服务企业凭借灵活的市场策略,迅速占领市场。此时,公益性服务和社会化服务并行发展,且社会化服务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从服务成本看,国有的农业服务组织人员冗余严重,体制机制障碍难以得到有效破解,服务成本居高不下。为了促进农业服务业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若干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政策,逐步放开了农资农具等门槛限制,建立了多元竞争的行业秩序,服务成本及价格也回归到市场水平。从农户能力看,农户对农业服务需求不仅在产前,更多向产中和产后转变,此时农户自身的资源禀赋和能力限制开始显露出来,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矛盾日趋突出。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空间受限后,为了参与农产品市场竞争,他们需要借助农业服务组织的外部资源和社会网络关系,摆脱个体发展的可行能力困境。

3.社会化服务供给为主阶段(2001年至今)

21世纪以来,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公益性服务范围收缩,市场需求成为农业服务的主要驱动力。在经济发达地区,农业兼业程度较高,对全程托管、半托管的需求明显,社会化服务占据主导地位;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小农户自我服务、相互服务、合作服务的现象更为常见,推行半社会化、半公益性的农业服务更为适合。同时,同一地区不同类型的农业服务供给主体也存在较大差异。从本质来看,农业生产性服务既具有经济属性,又具有公益属性。对于农产品质量监管、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推广、小品种特色农产品开发等这些公益特征明显的农业服务,绝大多数社会化农业服务组织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提供服务。可见,社会化服务为主、公益性服务为辅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是当前农业服务的主要特征,上述两类服务的差异化定位基本确立。

此外,在此阶段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地位受到广泛认可。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2017年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提出满足普通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需要,立足服务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建立覆盖全产业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渡期,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定位不再是依附产业,而是成为独立完整乃至战略性的产业。③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不断向产业链条渗透融合,逐步模糊了生产经营与农业服务的市场边界,产生了大量的新业态、新组织、新模式。

从服务供需看,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变化明显,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21世纪以后,我国农户经营分化特征明显,农业兼业化程度逐年提高,农户需要将部分或全部服务外包,农业专业户在自身不擅长、经营实力不足时也会选择购买农业服务。相应地,服务供给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在第二阶段,大量农业服务个体户涌现出来,属于服务供给主体数量增长的规模扩张阶段。不同的是,在第三阶段,农业龙头企业、一体化平台企业、金融信贷企业等实力雄厚的服务主体进入农业服务业,综合服务供给能力迈向新台阶,为农户融入产业链和供应链创造了更多可能。从服务成本看,农业生产性服务向纵深发展,行业竞争程度加剧,服务主体热衷于提供投资少、利润高的服务内容,相反,他们对于一些服务效益低、周期长的农业服务较为消极,比如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农业经营人才培训等。因此,在此阶段农业生产性服务价格开始出现分化,公益性服务依然由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成本,且财政支持力度逐年提高,而对于以生产效率和效益提升为目标的社会化服务,按照市场规律调节服务价格。从农户能力看,农户在参与和嵌入农业产业链的过程中,会发现自身的能力不足,这些需求将成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农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给予了更高的期待,除了农资、农技、产销对接等传统农业服务,对于产前信息获取、产后流通加工、冷链仓储、农产品品牌、电商销售、资金支持等方面的需求旺盛。农业生产性服务已经超越生产范畴,向产前和产后继续拓展,甚至涉及生活性服务。

三、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供需失衡的表现及成因

伴随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演进,农业服务与小农户之间的供需失衡已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议题。因此,有必要科学客观地总结当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供需失衡的具体特征,并进一步挖掘问题产生的根源。

1.农业生产性服务供需失衡的表现

第一,农业服务规模化发展导向与小农户服务主体选择缺乏有效匹配。在规模化导向的行动目标下,规模服务主体容易获得地方政府的诸多政策优惠及扶持资源,规模越大的农业服务主体的市场生存环境越宽松。由此,规模服务主体理应成为服务市场的“主力军”,承担更多的农业服务职能。但是,作者所在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课题组通过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对河南省和山东省317名农户的调查,发现规模服务主体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家庭农场、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少涉及小农户,存在明显的“重大轻小”偏好。这与其他学者的调查结论基本一致,绝大多数农户购买的是个体农机手的服务,其比例高达89.64%。④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个体农机手服务方式较为灵活,比如可以赊欠服务费用或以其他方式抵扣服务费用,这在农村的“熟人社会”环境中适应性更强。在服务价格相差不多的情形下,为了维系乡土社会构织的社会关系网络,农户更倾向于选择本村或邻近村的服务主体。然而,“熟人社会”的负面作用是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排他的区域服务市场,对农户自由选择服务主体造成障碍,对外来服务供给也产生了结构性壁垒。⑤此外,对规模服务主体的各项资源倾斜,无疑会对中小服务主体的生存空间造成挤压,形成某种程度上的非公平竞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便于管理、降低监管成本和树立示范典型,偏向于扶持管理规范、设施设备先进的规模服务主体,但也需要兼顾农机手这些个体或小规模服务主体的利益诉求。总的来看,规模服务主体在选择服务对象时往往将小农户排除在外,而小农户在作出服务购买决策时囿于“熟人社会”的“面子”约束也会将规模服务主体视为第二选择,最终形成了规模服务主体服务于规模农业、个体服务主体服务于小农户的局面。

第二,服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分工协同。整体性治理理论学派认为,以分权放权、民营化为核心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帮助政府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节约了财政支出,提高了行政效率,但造成了公共事务治理的碎片化、政府空心化与部门分割等问题,影响了公共治理的实际效果与政府的合法性。⑥需要区别的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中的非专业化与碎片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中,非专业化是指某项具体的农业服务缺乏专业的社会化服务队伍,或者服务水平不能满足农户的生产需求,与农户的心理预期不相符;碎片化是指农业生产性服务之间由于缺乏统筹协调,造成了多头管理、资源分散的供给困境,降低了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整体治理效率。由此,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过于分散,农业服务碎片化特征明显,造成不同服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协调。⑦从横向协同角度看,碎片化服务供给的局面将导致同质服务竞争加剧,挤压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价格空间,降低服务主体长期参与的积极性。从纵向协同角度看,上下游服务主体涉及的业务范围可能相互重复,不利于形成纵向服务链条分工,或者某项重要农业服务由单一服务主体提供,但可能由于这一服务主体的突然退出导致农忙时服务链中断。

第三,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小农户需求缺乏有效衔接。调查发现,农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需求优先顺序依次为农机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销售服务、资金服务、保险服务、农资服务;现有供给服务内容依次为农资服务、农机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资金服务、保险服务、销售服务。由于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碎片化,服务之间难以有效协调,造成农资、农机、信息等服务较为集中,甚至出现供给过剩,而技术推广、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服务相对欠缺。究其原因,与社会化服务主导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相关,农业市场化服务主体倾向于提供农机、农资等这些盈利空间较大的传统服务,而对投资额度高、回收周期长、经营风险大的服务积极性不高,更多期望于政府来购买服务或承担服务功能。

第四,服务价格与小农户支付能力缺乏有效对接。农业服务供给主体通常依据服务对象的需求规模采取一定的价格策略,即对服务需求规模大、有利于连片操作的规模化作业,通常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折扣。然而,小农户由于受制于较小的经营规模,其外包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需求偏小,相比于大规模农业经营主体,他们需要支付更高的服务费用。通过调查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支付意愿,我们发现影响支付意愿的因素由高向低依次为服务价格、信任度、专业性,即服务价格水平的高低是决定是否采纳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首要因素。大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由于经营规模和服务外包需求较大,对农业生产性服务支付意愿较强;而小农户的经营绩效相对较低,更愿意接受免费的、有限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这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扩大市场化服务供给。

第五,政策支持方向与农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之间缺乏有效匹配。由于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逐年加大,生产性服务设施设备明显改善,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基本完善。但是,公共资源自上而下的供给方式,往往存在脱离市场需求,造成生产性服务供给的低效或无效的问题。一是有的农业服务未精准对接农户需求,或者未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变动,导致服务设施设备利用率较低,甚至出现闲置情况。通过对山东、河南等地粮食产后服务的调研,我们发现有的市县以优质粮食工程项目为机遇,建设了一批基层粮食质量检测机构,配置了先进的粮食品质检测设施设备,但是实验操作人员的缺乏导致设施设备长时间闲置。二是部分基层政府偏向于支持政绩明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项目,从而带来一定的项目投资风险。在“面子工程”表现明显的地区,基层政府的行动逻辑是建设具有标志性的农业服务设施,并以此为“跳板”来提升个人政绩,进而离开基层工作岗位。还有的农业服务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甚至存在“烂尾工程”的可能。三是“重建设、轻维护、轻服务”问题突出。农业生产性服务项目建设通常较为重视前期的建设投入,但项目建成后由于缺乏持续的运维资金和人员投入,导致服务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调研发现,为了解决生鲜农产品产后储藏问题,一些农产品产区建设了大量的低温仓储库,但是由于建设规模过大、建筑结构设计不合理、市场需求预判不准确等原因,所以出现了实际的仓储利用率偏低,有的冷库甚至改为常温仓库使用的情况。

2.农业生产性服务供需失衡的成因

第一,农户分化增加了服务需求的复杂性。伴随农户分化程度的加深,不同类型农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需求至少体现出三种特征,即依赖性、互补性和替代性。数量逐步增加的兼业农户倾向于将农业生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交给农业服务主体,对于类似生产托管这种全程式服务的需求意愿较强,表现出对农业服务的依赖性。与兼业农户不同,对于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大规模专业户来说,部分农业服务可以自给或提供社会化服务,而其他未涉及的、不擅长的以及没有精力应对的农业服务需要从外部购买,更多体现为内外部服务的相互补充。此外,对于传统农户来说,其家庭成员在农业领域充分就业,考虑得更多的是服务购买和内部供给的成本差异,如果成本差异不大,宁愿选择内部供给,此时体现为内外部服务的替代性。

第二,农业业态多样化提高了服务供给难度。农业生态多样化与农业生产性服务之间存在辩证关系。一方面,我国农业拥有门类齐全的产业业态,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功能农业等新兴业态加速发展,满足了城乡居民日益提高的、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同时深化了农业产业分工,极大拓展了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产业边界。另一方面,随着农业业态日益丰富,不同业态的服务需求必然不同,农业生产性服务难以及时匹配,进而增加了服务供给难度。现有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主要面向大宗农作物,拥有完善的产业服务链条,但对于小品种、特色农业的服务供给明显不足。特色多元的农业业态降低了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通用性,有些农业服务较为小众,难以实现规模化服务供给,甚至属于专用性资产投入。

第三,农业服务主体多元化增加了协调难度。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经过长年发展,供给主体多元化已成事实。早期由政府牵头建立了农技推广站、农机管理站、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服务组织,后来又成立了农村电商服务站、扶贫工作站、益农信息服务社等新机构。从服务内容看,多数农业服务机构仅提供单一类别服务,服务重点各不相同,造成了不同机构的服务内容重叠、服务设施及网络重复建设等问题,极大浪费了农村基层有限的人力和物力。与此同时,有的农业服务由于服务成本高、服务风险大、支持资金短缺等原因,缺乏服务主体,形成了对小农户服务的“真空”地带。从管理体系看,基本上是从上向下式的推进方式,隶属于不同的服务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横向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对服务小农户缺乏清晰的责任主体。

第四,公益性与经营性动态博弈增加了不确定性预期。公益性农业服务与经营性农业服务两种力量相互交织,两类主体之间既有合作,也保持同业竞争,属于一种典型的动态博弈过程。但不能忽视的是,二者之间的反复动态博弈增加了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尤其影响经营性服务主体的预期判断。经营性服务主体在观测到非市场化竞争格局后,会选择退出一些业务领域,导致部分服务处于公益性服务的垄断范围,进一步降低社会整体的服务供给效率。更为关键的是,公益性服务作为一种普惠型服务,能够惠及广大小农户,如果服务范围过度收缩,将造成小农户福利的更大损失。

四、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供需复衡路径

破解农业生产性服务供需失衡的现实难题,实现服务供给与小农户服务需求的有效对接,既需要从制度上进行服务体系的顶层设计,又需要从行动上支持各地区结合不同的农业发展阶段,推进服务方式创新、供需资源整合和服务主体融合。

1.强化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的顶层设计

面向小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设计,需要统筹规划市场信息、农资供应、绿色技术、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机作业、初加工、市场营销等全链条服务。其中,农业生产托管是社会化服务直接服务小农户的有效方式之一,也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主要路径。因此,各地区需要遵循因地制宜原则,针对劳动力状况、小农户生产需求、主体服务能力等,确定优先发展的农业生产托管模式和规模经营程度。尤其要优先保障农业服务组织开展深耕深松、工厂化育秧、统防统治等关键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带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推动服务规模经营。与此同时,地方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服务价格、服务信用等方面的监督,指导基层制定服务标准、确定服务价格、强化合同履约、加强服务组织动态监测,规范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行业管理。

2.发挥互联网在农业生产性服务中的供需整合作用

对于小农户而言,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整体供给能力基本能够满足需求,当下较为紧缺的是对现有零散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主体的整合。互联网具有跨行业、跨地区的天然优势,能够依靠农机定位、设施利用率监控、设施设备共享等服务,将农业领域分散的耕种、收获、加工等服务主体有效整合。对此,应当着力运用共享的理念、创新的机制和现代化信息技术,最大限度地整合和盘活现有农业生产性服务资源要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业信息化企业等大型农业服务主体可以凭借产业链“链主”的地位,以“云、大、物、移、智”为手段,构建互联网+农业全产业链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农机流通”“互联网+金融服务”“互联网+农机保险”“互联网+农机作业”等服务业务,进而有效整合各层次、多样化的益农服务,零距离对接服务广大农户,为农户提供全过程的精准服务。

3.推动适应小农户需求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方式创新

由于农村仍然处于“熟人社会”的生活社区,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不能完全按照市场逻辑来思考。农业服务组织需要充分运用自身的地缘和血缘优势,结合小农户外包需求和服务购买偏好,提供多元化的“柔性”服务。建议农业服务组织面向小农户开展土地入股、资金入股、农机入股、人员入股、二次返利等合作方式,创新“订单+生产托管”“劳务托管”“农业共营制”“联耕联种”等服务类型,由此形成长期共生合作、稳定信任的服务关系。

4.扩大政府为小农户购买公益性服务的试点范围

破解农业生产性服务资源投入困境,最终依靠的是公益性服务主体与社会性服务主体的合理分工,二者之间要形成互促共进的竞合关系。2015年以来,我国在26个省份的62个县(市、区)组织开展了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未来,对于公益性较强、小农户迫切需要、服务收益率低、社会性服务不愿涉及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建议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以奖代补、贷款担保、招投标等方式进行政府购买,以有效提升社会性服务主体的参与意愿。积极探索对经营性服务组织建设集中育秧、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等受益面大但收益较低的服务性基础设施的支持方式,提高其开展服务的能力和实效性。

5.促进多元服务主体的融合发展

农业服务组织在立足自身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服务链条上的横向与纵向合作,能够有效发挥服务的规模效应,提升整体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议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引导多元服务主体之间进行协同分工,发展服务联合体、服务联盟等新型组织形式,促进多元服务主体功能互补、利益分享、融合发展,实现合作共赢。鼓励各类服务主体围绕同一产业或同一产品,以资金、技术、服务等要素为纽带,建立“生产性服务企业+工厂+农户”“生产性服务企业+工厂+科研院所+农户”等模式,打造一体化的服务组织体系。同时,借助协会等中间组织的力量,吸引有实力的农业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产业关联企业进入农业服务领域,引入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模式,提升农业服务的发展层次和附加值。

注释

①芦千文、高鸣:《农业生产性服务联结机制的演变与创新》,《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②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3页。③张红宇:《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历史机遇》,《农业经济问题》2019年第6期。④蔡键、刘文勇:《农业机械化发展及其服务外包的原因分析——源自冀豫鲁3省问卷调查数据的证明》,《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8年第2期。⑤李虹韦、钟涨宝:《熟人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优先选择》,《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⑥陈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碎片化问题研究——以整体性治理为视角》,《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7年第8期。⑦刘俊威、王宪云:《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基层供给方式的滞后性与转型》,《农业经济》201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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