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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遗产管理发展与管理模式构建研究

2021-12-05李丰庆

关键词:文物保护文物文化遗产

李丰庆,刘 成

(1.西北大学 中国文化研究中心,陕西 西安 710127;2.西北大学 文化遗产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一、引 言

随着市场化改革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文化遗产生存遭遇着环境动态变化的影响,文化遗产管理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文化遗产”最先由传统的文物概念演化而来,随着概念内涵的发展,文化遗产管理范围由传统的有形文物(物质文化遗产)向传统技艺、精神文化生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拓展,管理对象从文物个体向文化遗产群体和周边环境整体拓展。但文化遗产管理体制及保护理念尚未能与市场经济发展深度契合,忽视或淡化文化遗产保护内部、外部环境,依然以计划经济时期传统的刚性“保护”管理为主,为“保护”而保护的僵化管理现象屡屡出现,文化遗产保护与城镇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及民生改善等存在的矛盾逐步显现。复杂的、动态变化的外部环境与快速演进的内部因素,对新时代文化遗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党的十九大以来,高质量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指向,核心目标在于解决当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1]。在追求高质量过程中,以“服务业为代表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文化、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成为主导部门”[2]。作为一项重要文化事业,文化遗产管理应积极顺应环境变化,应时而为。本文拟系统梳理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特点,分析其发展困境及成因,将柔性战略管理理论应用于文化遗产管理组织体系的建构实践中,探寻协调内部、外部环境及组织保障措施,构建新时代文化遗产管理新模式,提升文化遗产管理高质量发展的途径。

二、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特点

随着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文化遗产管理理念和技术方法逐步更新,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文化遗产“不仅生动述说着过去,也深刻影响着当下和未来”[3],以其自身蕴涵的魅力“丰富全社会历史文化滋养”,不断满足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初步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管理体系。

(一)文化遗产概念特色化

长期以来,国内将历史遗留下来的物质文化遗存称为“文物”。20世纪20—30年代我国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工作开始起步,相关管理法规及指导性文件也均建立在“文物”概念基础之上,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体系,并取得良好的保护成效。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类存在形态。在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以列举方式划定了文化遗产“古迹、建筑群和遗址”(1)《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为实现本公约的宗旨,下列各项应列为‘文化遗产’: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的外延范围,基本上相当于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在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将文化遗产外延范围扩展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五项内容。2005年由国务院依据《文物保护法》中有关“文物”(2)《文物保护法》(2002年)规定“我国的文物指历史上人们创造的或与创造活动有关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遗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重要的有形文化遗产”。的规定,并结合两大国际公约及我国文物保护状况,对我国文化遗产概念的外延做了更加清晰准确、符合中国语言文字习惯的界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3)2005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规定:“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从政府层面明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概念。其中物质文化遗产对应于传统“文物”(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含括了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较之国际文化遗产概念而言,我国文化遗产概念不仅将传统的“文物”与现代的“文化遗产”概念相结合,从一个封闭的概念变成一个开放的概念,而且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相融汇,范畴更加宽泛且严谨,更具有实践操作性。

(二)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国际趋同化

我国古器物收藏、保管(存)行为习惯较早见于商周时期王室或贵族宗庙保留前代青铜器、玉器等,这种“尊祖敬宗”的礼俗客观上保存、保护了大量具有重要价值的古器物及古遗址,后世多有沿续。20世纪30年代初,受西方考古学方法的影响,国内建立营造学社,高校考古专业也相继设立,具有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工作初见端倪。至20世纪50年代,文物管理事业起步发展,文物管理组织体系与当时的社会政治氛围相融合,保护理论和方法开始建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理念,聚焦于对自然损坏文物的抢救性和技术性保护,管理目标和方法则相对单纯,往往将文物工作视同于“文物保护”。70年代末,在总结前期文物保护工作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威尼斯宪章》等文物保护文件及英、法、意等国家文物保护经验,国内开始对文物保护理念和实践进行反思,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中规定“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1985年,我国相继加入国际遗产保护四大公约(4)指《关于停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方法公约》《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所倡导的“原真性、整体性”原则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文物工作不仅重视对文化遗产本体的保护,而且关注对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目标呈多元化。2002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一版发布,提出文物古迹保护的十条原则(5)《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规定:“必须原址保护、尽可能减少干预、定期实施日常保养、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按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正确把握审美标准、必须保护文物环境、不应重建已不存在的建筑、考古工作注意保护实物遗存、预防灾害侵袭等。”,基本构建了符合国情的文化遗产保护行业规则。但基于价值认知局限及对于国际所倡导的“原真性”遗产保护原则释读差异等,保护工作中仍存在过度关注文物“原状”的偏向,对于保护对象“缺少一种基于遗产价值认识的研究”[4],致使我国“尚未形成符合自身文化遗产特性、文化发展客观规律和遵从中国传统审美崇尚、价值取向的保护发展理念”[5],制约了文化遗产的保护发展。

(三)文化遗产管理主体社会化

社会化表明了对社会力量介入文化遗产管理的态度及方式。新中国成立以来,文物管理体系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部门与层级管理相结合的属地委托代理模式,管理主体以国家组织领导的行政管理机构为主体,相对单一。如1949年,中央政府在文化部设立文物事业管理局,地方政府相应设立文物保管委员会;1950年,在《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中规定“应由各地方人民政府文教部门及公安机关妥为保护”;1951年,在《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文物古迹较多的省、市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直属该省市人民政府”;1953年,在《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中出台“文化部应调查确属必须保护的地面古迹及革命建筑物陆续列表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注意保护”等相关规定。当下,社会力量以积极的态度和多种方式介入文化遗产管理,管理主体由单一的政府主导变革为政府与企业经营管理共存,管理机制也从传统的政府主导下的专家咨询模式,逐步向全民共同参与治理的模式转变。如1997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2006年,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2008年,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2018年,在《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健全社会参与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管理,对于补充文化遗产的保护队伍、提高教育功能实现力度、提高文化遗产的经济效益、盘活文化遗产中的部分存量资产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成为我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由于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公益事业的社会力量介入机构正处于改革探索阶段,相关法规、制度等有所滞后;同时,营利性社会力量中相关利益主体多,在介入领域、介入方式、介入程度和介入的有效性等管理方面分寸很难拿捏到位,这些都成为当前文化遗产管理亟待突破的问题。

(四)文化遗产管理客体制度化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政府相继制定和颁布的文物法律或管理条例较为符合实际。1950年起,相继公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方法》《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1956年,《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调查工作”和建立文物保护单位。从1956年起,开始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1961年,国务院发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并于同期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180处),初步掌握了我国的文物“家底”,为建立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系奠定了基础性。随后,《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等专业领域保护办法公布,开始逐渐对文物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初步形成了以条例为依据相对完备的文物保护制度,对于计划经济时期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作用。1982年,《文物保护法》颁布,标志着中国文物保护工作开始进入法制化的轨道,适应了文物保护管理新要求。2006年,文化部制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同时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从此,中国文化遗产管理体系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融合。此外,2008年至2020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博物馆条例》《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颁布,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积极推进了文化遗产管理客体的制度化建设步伐。

(五)文化遗产管理经费保障专项化

传统文物管理经费来源以政府专项拨付为主。1951年,《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在文物古迹较多的省、市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社会变革期,文化遗产管理经费来源已由政府主导来源扩展为多元化融资渠道,经费保障趋于更精细、更专项化。2006年,《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并设立专项保护经费支持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2015年,《文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2018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进一步调整文物保护支持范围,优化分配方式。显然,我国的文化遗产管理特别是一些大型历史遗迹的保护和管理,由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有力保证了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文化遗产管理困境及成因分析

文化遗产管理当下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忽视文化遗产管理内部组织因素与外部环境对文化遗产管理产生的重大影响,致使管理体系面临新挑战。

(一)文化遗产管理静态模式与动态生存环境不相适应

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内诸多环境改善,为文化遗产管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提供了更加优越的发展空间。一是政治优势。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教育和科研功能,强调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明确要求“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要求“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要求“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以高度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承担起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任。二是发展优势。国民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国民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随之提高,传统意义上的“吃穿用”已基本不能满足当代消费需要,而追求精神享受则成为时下较为流行的趋势,进而为文化遗产管理客观上提供了一定的物质资源保证。三是技术优势。文化遗产管理涉及考古学、管理学、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诸多学科,传统意义上的“手持洛阳铲腰挎罗盘”的考古技能,已很难适应新时代对文化遗产管理技术上的要求,需要搭建多学科交叉融合研究方式,如建立高科技信息化及大数据统计分析,采用先进的卫星遥感影像等高新技术,为文化遗产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手段。

目前,文物管理在封闭型模式下侧重于技术性保护,文物单位更多地承担科研任务,而社会变革时期则要求文化遗产管理由封闭转向开放,在保护其本体价值的同时发挥其经济和社会价值,由此衍生出保护与利用间的矛盾,增加了文化遗产管理的复杂性。同时,需要对于文化遗产自身价值深入研究,探索最能突出遗产价值的表达方式和视阈,对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说明,创造更加优越的发展空间。

(二)文化遗产刚性保护与价值利用错位发展

新中国成立伊始,政府在注重文物保护的同时开始关注文物利用。1950年,《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指出:“凡因事实需要,不得不暂时利用者,应尽量保持旧观,经常加以保护。”此后,文物利用聚焦于为国家经济建设及民众教育,多强调文物利用的经济价值。198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指出:“加强保护、改善管理、搞好改革、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强调“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文物利用范围扩展至国民教育、科学研究、国际文化交流等方面。1995年,文物工作提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2006年,《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2018年,《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充分认识利用文物资源对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上述系列举措促使文物保护理念从传统“刚性保护”逐步与柔性的“保护与利用”相结合,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得到重视。

但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文化遗产又容易被视作一种“经济资源”,在“合理利用”的幌子下,文化遗产的相关利益群体多注重于经济价值而忽视或淡漠其历史、科学和艺术等本体价值,一味强调“合理利用”而将“保护为主”原则束之高阁,况且“合理利用”的界限或尺度该如何把握,已成为当下文化遗产管理需要关注的问题。同时,从文物管理的“保护为主”到文化遗产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指导原则的变化,使得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双重使命和意义,管理过程、目标变得更复杂。

(三)文化遗产管理主体与利益诉求不匹配

文化遗产管理组织与遗产所在地特定的资源禀赋、条件因素密切相关,构成了一种复合的、开放的系统,其相关利益主体以不同的利益目标载体,使文化遗产管理运行系统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呈现出一种非平衡的态势。但“系统在远离平衡的状态下也可以稳定,稳定性的系统有其内在的随机性,而随机性的系统又有其内在的确定性”[6]41。如何探寻系统的某一个“节点”使利益载体间暂时处于一个平衡点态势,从而满足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将是当下文化遗产管理面临的新问题[7]。

营利性社会力量(企业)与非营利性社会力量(公益性基金、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文化遗产管理,构成了我国当下文化遗产管理的多主体模式。尤其是非营利性社会力量,已经成为文化遗产管理中影响力增长最快的部分。但与营利性社会力量参与的人员数量相比较,后者介入文化遗产管理的程度与效果有待提升。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文化遗产资源绝大多数为国有,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尚未形成相对完善的社会公益基金管理机制。营利性社会力量进入文化遗产经营和管理领域,而且介入的程度逐步加深,但由于追求营利的本性,加之采取条块结合的委托代理制度,使得文化遗产资源产权主体不明确,如不能采取强有力的约束和制约机制,势必造成文化遗产资源损害和流失。非营利性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基金捐资或参与部分管理活动等方式介入文化遗产管理领域,但由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发育不完善和相关税收制度的约束,其介入的程度不深,应有作用发挥尚不明显。

(四)文化遗产管理手段评估体系不完备

对文化遗产进行监测,既是文化遗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更是文化遗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1972年,在《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及操作指南中规定,遗产地要根据价值制定相关的保护和管理规划,派出专家对保护状况进行现场考察,进行定期监测和随机反映性监测,这已成为缔约国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必然手段。我国自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后,就已意识到遗产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并相继出台《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初步构建起我国文化遗产监测管理框架,使得遗产监测工作有章可循。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追求保护客体的“完整性”,强调目标性管理,淡化、忽视动态的过程管理,缺失以环境变化实时修订的规划,导致管理效果及保护工作的质量缺少综合性、客观性、有效性的监测和评估环节。此外,文化遗产管理有效性评价和对文化遗产本身的评价,均具有明显的行业“烙印”,如文化遗产管理主体基于自身的行业评估需求选择专家,纵然所选用的专家具有业内公认的专业水准,但遴选的机制使得对遗产管理的评价效果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更有甚者成为文化遗产主管部门政策的释读者,从而使评价带有主管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社会变革期,文化遗产管理部门要参照申报世界遗产的评选标准,依据文化遗产环境实时搭建文化遗产监测平台,构建系统性、动态性的文化遗产管理实时监测体系,提升文化遗产管理的效能,完善具有国际管理效率机制,使得我国文化遗产监测工作迈向规范化、科学化。

四、文化遗产管理的新模式构建

文化遗产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管理体系中的子系统,当然要根据社会动态环境变化做出积极反应,并制定超常态的战略决策,而“战略决策不仅与组织自身的资源容量紧密相关,还与组织活动的范围有关,更重要的是与一个组织运营其中的环境相匹配”[8]47。基于我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特点及其发展成因分析,文化遗产管理须充分考量动态环境变化而进行综合改革,应时而谋构建中国特色文化遗产管理新模式,实现新时代文化遗产管理的高质量发展。

(一)树立保护传承与活化教育的管理理念

文化遗产作为宝贵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文化遗产管理通过保护传承方式,使蕴涵的精神价值深入人心,以期达到活化教育“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即保护是手段,传承是途径,活化教育是最终目标。一方面,文化遗产管理“应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这既是党和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要求,更是社会变革期文化遗产管理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强调“保护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均为新时代文化遗产管理提供了方向指引。另一方面,文化遗产承载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价值,以其独特的文化魅力彰显着华夏文明的脉络,其“不仅生动述说着过去,也深刻影响着当下和未来”,为民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坚定文化自信,提升高品质生活进而“丰富全社会历史文化滋养”发挥着重要作用。故而新时代文化遗产管理需将活化教育作为题中之义,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树立保护传承与活化教育管理思路,以充分挖掘和阐释文化遗产蕴含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激发民众的民族自信心和文化向心力。

(二)采用刚性管理与柔性战略相结合的管理手段

文化遗产管理战略目标即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所有的管理工作均以此为遵循。在管理目标实践中通过《文物保护法》约束机制,建立刚性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业规范,以“增强历史文化遗产防护能力,严厉打击文物犯罪”(6)中共中央政治局2020年9月28日就我国考古最新发现及其意义为题举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结时强调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更好认识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同时,文化遗产管理组织必须采用柔性战略规划指导管理实践,不仅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更要注重利用变化创造性发展,将既定的战略目标落实到系统管理实践中,以达到战略管理效能最优化[9]581。具体而言,一是构建柔性战略管理目标,通过对内、外环境的变化进行分析和甄别,选择可利用的机会将文化遗产战略实施、评价与控制有机协同,使文化遗产管理组织主动“适应”动态环境,进而提高文化遗产管理组织的适应能力和管理效能。二是构建柔性文化遗产监测和突发事故应急体系,通过建立和完善遗产监测的组织保障体系、第三方遗产评价机制、遗产统计与监测预报体系,实施动态监测的“预防性保护”,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动态过程中建立突发事故救援保障体系。

(三)实行一元行政管理与多元社会治理并举的管理主体

我国文化遗产管理体系中,国家的行政管理主体发挥着主导作用,推行以公有制和分级属地化管理为特征的“条块”结合“委托—代理”制度[10],中央政府、业务管理部门及地方政府共同构成文化遗产基本管理主体,而地方政府承担文化遗产资源的财政支持主体和充分责任主体,实则成为日常实际管理主体。这种一元行政管理主体,肩负着保护和发展利用的双重责任。但地方政府经济指标考量要求,又往往使得管理模式的“帕累托最优”无法实现,管理资源配置低效、无序。社会变革期,民众对于社会治理参与度大幅提升,一元行政管理主体已不能很好实现民众的多样化需求,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成为时代发展要求。文化遗产管理应实时构建由政府、社区居民、经营者、旅游者等相关利益主体组成的多元社会主体治理模式,积极倡导鼓励专业人士和社会大众以志愿者等身份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同时,文化遗产管理在不断实践和持续优化的过程中,管理主体应通过规范的主体制约机制,实现多元主体的有效协商互动和协同共治,尽可能使得既得利益方将利益或权力“让渡”,管理体系因之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态势,从而满足多元主体利益最大化。

(四)实行专项财政拨付与社会多元融资的管理资金保障模式

文化遗产管理经费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这种政府主导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经费划拨方式,突显了我国文化遗产管理资金投入机制的单一性。文化遗产管理单位完全依赖财政支持,缺乏创收的积极性,加之管理经费的紧缺,导致了文物保护不当及过度利用问题的产生。因此,必须引导社会力量多元融资以拓宽文化遗产管理资金来源渠道,构建健全、合理的文化遗产资金保障模式。一是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以统筹管理、分类资助。如中央文物保护财政专项资金增加“中华文明起源与早期发展综合研究”“考古中国”等重大项目经费投入,同时向中西部地区的文化遗产管理工作政策倾斜;二是拓展多渠道文化遗产管理经费筹措投入机制,探索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技术、创意等方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引导民间资金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进入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领域;三是树立文化遗产管理成本意识,建立文化遗产管理财务精细化制度,通过规范的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和监督审计机制,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纳入文物保护责任目标管理制度建设,为文化遗产管理经费渠道畅通提供保障和支持。

(五)优化文化遗产管理与利用阐释教育路径

文化遗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于“加强研究和利用”,通过文化遗产管理的展示载体,阐释其蕴涵的价值并传递给公众,以期“丰富全社会历史文化滋养”。因此应当在传统遗产管理保护技术的基础上,深挖文化遗产资源的自身价值,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云服务等现代科技手段融入展陈过程中,搭建以“文物+新科技”展示路径,尝试探索建立文化遗产管理基因库,推进文化遗产资源的数字化管理,实现文化遗产管理资源信息开放共享。要点有三:首先,通过对文物基本信息(器物材质、器型类别、残留物分析、成分检测的)采集及器物修复,完成前期信息准备工作;其次,依赖田野考古基地、文物保护实验室、虚拟仿真考古中心等平台,对采集到的基本信息数据进行精细化加工处理,串联文物间的逻辑关系以复原文物生存空间,建立文物数码信息基因库;再次,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打破传统时空序列展陈维度,突破线性的“一镜到底”式参观流程规划,让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通过手指尖呈现在多维空间的屏幕上,使受众者沉浸其中而有所收获,从而实现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活化教育。

五、结 语

我国文化遗产管理目前面临最大的困境是用何种方式应对相伴而生的资源配置问题,进而从战略层面制定一个长远的规划并实施动态的过程管理。柔性战略管理理论提供了一个基于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分析相结合进而制定战略规划的范式。文化遗产管理可运用柔性战略管理理论指导实践工作,积极应对环境变化,以特色管理理念、多元共治管理主体、刚柔共济管理方式、充备管理保障等多维举措,构建文化遗产管理新模式,从而推动文化遗产事业更臻佳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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