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形下的交通损害赔偿,城乡标准相同
2021-12-0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潘家永
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潘家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因此,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往往高于农村居民。但在三种情形下,受害人即使是农村居民,也可以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农村居民在城镇生活工作,可按照城镇标准索赔
案例:薛某进城打工已十多年,经过多年的辛苦积攒,在城里买房安家。2020年5月1日,薛某在外出办事途中被李某驾驶的轿车撞伤,李某负事故全责。薛某因此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还有其他方面损失。后经鉴定,薛某构成九级伤残。薛某在诉请赔偿时,李某和保险公司以薛某是农村户口为由,坚持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向其支付残疾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保险公司关于赔偿标准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向薛某赔偿。
点评:在侵权赔偿方面,不能唯户籍登记而定。《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第三十七条规定:“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与之对应,薛某在城里工作和生活多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侵权人自然应当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向薛某赔偿。
失地农民受伤,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
案例:舒某系某镇村民,农村户籍,居住地毗邻市区。2015年,舒某家附近的工业园区扩建,其承包地被全部征收。鉴于无法靠农业生产获取生活来源,舒某只好找到工业园区的一个公司打工,早出晚归。2020年6月17日,舒某下班后回家后又受朋友之邀外出喝酒,在去酒店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汽车撞伤,不仅花去1万余元医疗费,而且还落下了八级伤残。舒某在索赔时,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而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舒某是失地农民,但其生活地及身份并未改变,故只能按照农村标准予以赔偿。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舒某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请。
点评:舒某原有的承包地全部被征收后, 丧失了生产资料, 再无农业收入,属于被征地农民。虽然舒某的经常居住地和身份均未改变,但其经常居住地毗邻市区,生活消费水平与城镇相近,且其收入来源于城镇打工,已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舒某的伤残必然会影响其家庭消费水平,其家庭可预期的未来收入势必也随之减少。如果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舒某的残疾赔偿金,显然不足以填补其损失,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舒某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城、乡居民在同一事故中死亡,赔偿金数额可以相同
案例:大学任教的郑某与某村村民朱某是表兄弟,郑某陪同朱某外出,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给郑某的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给朱某的妻子支付了死亡赔偿金。朱某的妻子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差别对待,遂向法院起诉,诉请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法院支持了其主张。
点评:虽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方面,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也是不同的,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就是说,在此类侵权赔偿中,法院可以不考虑死亡个体的实际差异,判决所有受害人的近亲属获得相同的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获得相同数额死亡赔偿金,有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即“同一侵权行为”及“多人死亡”,否则不适用该条规定。本案中,朱某和郑某是因同一交通事故(即同一侵权行为)而死亡,因此在死亡赔偿金赔付方面,保险公司应当给予“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