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药学》杂志投稿要求
2021-12-04
天津药学 2021年3期
1.按照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的数字使用原则,“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以下方面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①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其中年份要写全4位数。如1998年不能写成“98年”;②物理量值(2 mg、3 ml)、计数、编号、参考文献中的数字等,但表示病情分级可用罗马数字表示,如“Ⅱ度烧伤”、“Ⅲ级杂音”(但“度”不能用“°”替代)。表示阿拉伯数字范围时,中间用“~”表示。
2.表示量和单位依照GB3000~3102《量和单位》系列标准执行。法定单位用符号表示,不宜用中文书写(如用ml、mg、min分别表示毫升、毫克、分钟等)。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时间概念用符号表示,如药物半衰期。禁止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包括临床实验室检查项目的单位),如“N”(当量浓度)、“M”(克分子浓度)、“ppm”(百万分之一),应当改写成“mol/L”和“10-6”。
3.文稿中注意外文字符的大小写及正斜体。物理计量单位符号一般用小写,但以姓氏命名的单位,如V(伏)、Hz(赫)及L(升)除外。避免在组合单位中同时使用(外文)符号和中文符号,非标准计量单位(次、滴)除外。统计学符号(P、t、、CV、χ2等)和中药属以下拉丁名称量的符号用斜体。除众所皆知的以外,文稿中首次出现外文字母缩写时,应在其后的括号内标注中文译名,缩写字符一律大写,不用缩写点。除专有名称、商品名外,一般附在中文译名后的普通外文名词的词首和其他字符均用小写(德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