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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换届选举 优化代表结构

2021-12-04孙莹

人民之声 2021年10期
关键词:选举法换届选举名额

2021年7月至12月,广东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陆续展开。正值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两个一百年”目标交汇的历史时期,做好此次换届选举工作意义重大。基层人大的换届选举,既是我国人大制度的运行,又是对党的领导和意志的贯彻实施,是我国人大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我国人大制度优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大代表结构的广泛性、均衡性和代表性。

首先,人大代表结构比例的均衡性是党一以贯之的主张。1953年选举法曾规定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邓小平在对1953年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选举制度会更加完备,“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彭真在说明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时也提到“各阶级、各阶层、各民族、各地方、各方面、各政党在全国人大中都需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

其次,选举法历次修改体现出“均衡参与”的价值取向。代表名额分配的平等原则在我国选举法中有三层意义,一是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体现民族平等,“这三个平等是我国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均衡”“平等”原则指引选举法的修改完善。1979年选举法没有针对代表结构比例的规定。1982年选举法修改增加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1995年选举法修改第六条增加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2010年选举法修改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同时,2010年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至此,选举法第六条和第十四条共同构成代表结构比例的“均衡”原则,也是代表名额分配的“平等”原则。最近一次 2020年选举法修改主要是贯彻落实上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的部署要求。

发挥人大制度优越性,贯彻党的意志主张和落实法律的规定,需要选举实务操作注重代表结构比例的均衡分配。代表名额的分配是指把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和选举单位,同时也指名额分配给各种身份的代表。直接选举中,代表名额的分配需要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城镇、干部、工人、妇女、少数民族、党外、归侨、知识分子等方面。均衡分配不是绝对的平衡,难以涵盖所有的职业和身份,同时也不是数额上绝对的平均分配,各界别的代表人数并不是平等的。不同的年代有不同的社会构成。从历史维度看,全国人大会议的雏形即1948年举行的华北人民临时代表大会的代表就由工人、农民、妇女、革命家、工商业者、自由职业者、新式富农、社会贤达、开明绅士、民盟盟员、少数民族、国统区人民团体组成,包含了地域代表、职业代表和团体代表,可以说涵盖了当时的社会各主要阶层。人大代表的组成应尽量涵盖各身份、各行业、各阶层、各地域、各党派以及妇女和少数民族等群体。这就需要领会和贯彻党关于选举工作的意见和指示,结合时代的变迁,确定代表结构比例所涵盖的职业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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