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永久和平到人类命运共同体:当代全球正义理论的发展与转向

2021-12-04

关键词:罗尔斯康德正义

陈 晓

(山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济南 250014)

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契合了当代全球正义理论的主要问题。因此,把握当代全球正义理论发展的历史脉络与发展有助于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行动,同时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有助于当代全球正义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

全球正义问题一直以来就是政治哲学领域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在当代则逐渐发展成为了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正义问题在当代迅速兴起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当代政治哲学对域内分配正义问题的讨论逐渐出现衰退之势。各主要政治哲学流派虽然在域内分配正义问题中有着各自杰出的见解和贡献,但却没有对域内分配正义问题本身提出超越罗尔斯的新的问题。因而当代政治哲学对于新的问题、新的领域,尤其是与域内分配正义相关联的问题有着浓厚的兴趣和强烈的需求。而全球正义中的全球分配问题作为对域内分配正义的超越符合了当代政治哲学的这个需求。其次,全球化的迅猛发展是近现代政治哲学家们始料不及的。虽然近些年出现了逆全球化的说法,但随着全球政治多元化局面的逐渐形成,互联网通信和交通运输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各种非营利性全球合作组织的逐步完善,全球化的发展程度依然超乎了前人的想象。但是,随着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国际关系中诸如贫富差距加大、生态环境恶化、国际贸易失衡等不正义现象也逐渐显现和暴露出来,并且上述不正义现象对各国的内政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但是,与全球不正义相对应的全球正义理论却相对匮乏与落后,这就使得当代政治哲学家们纷纷将目光从域内正义转向全球正义领域。因此,全球正义问题在当代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一、早期全球正义理论的主要问题:永久和平

霍布斯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提出全球正义问题的第一人。当代几乎所有的全球正义理论都绕不开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一段经典论述:“尽管任何时期从未存在过个人相互之间的战争,可是所有时期国王和主权者由于相互独立而一直不断猜疑,摆出格斗的姿势做好格斗的准备,用眼睛相互盯着对方,用武器相互指着对方;这也就体现为他们彼此在边境修筑碉堡等防御设施、驻军和囤积的武器以及相互刺探邻国,而这就是战争的姿态。”[1]在霍布斯看来国与国之间始终处于一种战争的状态,而这种战争状态的目的则是为了保护各自国民的财产安全。所以,霍布斯并不认为处于战争状态的国际关系是一种不正义的表现,反而认为是一种合理的必要的存在方式。但是,国家之间这种“必要的”战争状态显然与大多数人的道德直觉相违背,康德就明确反对和批评了霍布斯的观点。康德认为:“各国在彼此的外在关系中来看,天生处在一种非法权的状态中;这种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即便不是现实的战争,是持久的现实的结仇,这种结仇虽然没有使任何人被他人待以不义,但毕竟自身是极端不义的”[2]132。在这段话中,康德认同了霍布斯关于各主权国家之间处于战争状态的观点,但与霍布斯截然不同的是,康德认为这种战争的状态是一种“极端不义”的表现,亦即是一种不正义的表现。据此,康德将其全球正义理论的目标定位在如何消除主权国家之间的战争状态,并将其全球正义理论的代表作命名为《永久和平论》。

与霍布斯保护各国财产安全的角度所不同的是,康德对国家间战争状态的论证源于其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提出的“法权”理论。康德提出的“法权”概念与其提出的“绝对命令”概念是一致的,即“任何一个行动,如果它,或者按照其准则每一个人的任性的自由,都能够与任何人根据一个普遍法则的自由共存,就是正当的。”[2]28具体而言,康德将法权分为公共法权和私人法权两个部分。康德认为“为产生一个法权状态而需要公之于众的那些法律的总和,就叫做公共法权。”[2]101而为了维护公共法权,使其成为一种目的的存在,就必须对公共法权的强制力进行外在的规定。因此,康德认为一个有法权的情况就必须包含一个法律的总和,以及一个具有强制力的执行监督机构。换句话说就是,一个有法权的状态应该是一个主权国家的状态。因为,只有主权国家才具有从宪法到具体法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亦即公共法权,也只有主权国家才具有必要的权力来维护公共法权的强制力。事实上,康德也是这么表述的:“国家由于其形式,作为通过所有人生活在法权状态之中这一共同利益联合起来的,被称为共同体,广义的国家”[2]102。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在康德看来,由于国与国之间并不存在一个具有强制力的“世界政府”并且也没有完善的“国际法”,因而国与国之间只能是一种非法权的状态,而由这种非法权状态导致的国与国之间敌对战争的表现就是一种不正义的体现。因为这种战争状态违背了绝对命令的要求,即“把人当作另一个人(国家)手中的单纯机器或工具来使用,这和我们自己切身的人权是不会很好地结合一致的”[3]7。

对于如何结束这种国家间的战争状态,如果我们严格遵循康德的哲学逻辑就会发现,唯一的解决方案是组建一个大一统的世界政府,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公共法权。但是,康德本人对这个结论是非常抵触的。康德认为“法律总是随着政权范围的扩大而越发丧失它的分量的,而一个没有灵魂的专制政体在它根除了善的萌芽之后,终于也就会沦于无政府状态。”[3]37最终,康德给出的解决方案是组建一个基于权利原则建立的由共和制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康德认为“一个强大而开明的民族可以建成一个共和国(它按照自己的本性是必定会倾向于永久和平的),那么这就为旁的国家提供了一个联盟结合的中心点,使得它们可以与之联合,并通过更多的这种方式的结合而渐渐地不断扩大。”[3]22所以,康德认为,只有依靠各个共和制国家本身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强制力彼此制约,才能间接实现永久和平的目标。

康德之后,虽然黑格尔、卢梭、马克思等人在政治哲学领域作出了伟大的贡献,但在全球正义问题上却并没有专门的论述。全球正义问题在这一时期的沉寂,一方面是由于该时期各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与康德时期相比并没有明显的不同,尤其是国际贸易、国际交流合作依旧相对匮乏,因而全球不正义对各国内政的影响有限;另一方面是由于该时期的政治哲学热点集中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国家政治制度建设等域内政治问题,因而也就无暇顾及影响力微弱的全球正义问题。全球正义问题遭到冷遇的状态一直到罗尔斯的出现才发生了转机。

作为当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罗尔斯的政治哲学理论很大程度上继承和延续了康德的哲学思想。罗尔斯本人也曾直接表述过其建构的“正义原则类似于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4]。因而,罗尔斯建构的全球正义理论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康德全球正义思想的影响,即将如何实现全球范围内的永久和平作为理论的核心。罗尔斯在1999年的《万民法》中将自己建构全球正义理论的原因归纳为两点①:第一,“万民法的内容是如何从自由主义的正义理念中发展出来的,这种理念与我《正义论》中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念相似,但较之更为一般。”[5]45;第二,“我将讨论这样一个万民法是如何满足某些条件的,而正是这些条件使得万民法能够有辩护地被称作是一个现实的乌托邦”[5]46。其中第一点表明了罗尔斯全球正义理论与其域内正义理论的关联性,也间接证明了其全球正义理论与康德哲学的关联性;第二点则表明了罗尔斯全球正义理论的最终目的:在全球范围内建构一个“现实的乌托邦”。而罗尔斯的“现实的乌托邦”就是全球永久和平与政治稳定的代名词。

罗尔斯对“现实的乌托邦”的解释为:“政治哲学,当它扩展了那些通常被认为是政治实践的可能性的限度,并因此使得我们与我们的政治和社会状况相协调时,那么它就是从现实意义上讲的乌托邦。”[5]53罗尔斯的这个定义来源于其在《正义论》中对正义理论的两种划分,即“正义理论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假设了严格的服从,确定了那些在有利环境下的一个良序社会的原则……非理想部分(即第二部分)的设计是在一种理想的正义观被选择之后进行的。只是在那时,各方才提出在不太幸运的条件下应采纳哪个原则的问题。”[6]罗尔斯的全球正义理论也据此被分为理想理论和非理想理论两个部分。在作为罗尔斯全球正义理论核心的理想理论中,罗尔斯提出了“万民社会”的概念。罗尔斯的万民社会是由“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与“正派的协商等级制人民”组成,而其中“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是“万民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而“正派的协商等级制人民”则是被前者以“宽容”的方式接纳进入万民社会的。事实上,基于罗尔斯自己的定义,万民社会实质上就是理想化的以政治自由主义为基础的民主自由国家的联盟。此外,罗尔斯认为,基于民主自由国家建构的万民社会必然是和平的社会——因为罗尔斯认为“民主的人民间的武装冲突将会随着它们接近那个理想形态而趋于消失;并且民主的人民如果参与战争的话,它们只会结成同盟与法外国家作斗争。我相信此假设是正确的,并且认为它保证了万民法能成就一个现实的乌托邦。”[5]96罗尔斯对于民主自由国家是和平的国家的理念可以说与康德对共和制国家的偏爱是异曲同工的。但是,遗憾的是,罗尔斯并没有详细解释为什么民主自由的国家是和平的国家,只是通过一些简单的例子进行佐证。总之,在罗尔斯看来,万民社会内部不存在互相敌视的战争问题,而万民社会存在的唯一的战争的可能性是抵御来自非万民社会国家的侵略战争。罗尔斯认为,万民社会的防御性战争是正义的,而非万民社会的侵略性战争则是不正义的,因为“没有任何国家有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理性(与合乎情理相对的)利益而发动战争。但是,万民法将一种为了自卫而战的权利赋予所有组织有序的人民(包括自由的和正派的人民),并且实际上是赋予任何遵守和尊崇一种从合乎情理意义上讲是正义的万民法的任何社会。”[5]132所以,当所有国家被融合入万民社会后,国家间的战争也就消失了,永久和平也因此而实现。

对国家战争的讨论是罗尔斯全球正义理论中非理想理论的两个主要部分之一,而另一个主要部分则是对国家对外援助的讨论,其实质是对全球经济不平等是否是不正义现象的讨论。在这里,罗尔斯从传统的全球正义问题中引申出了一个崭新的问题。罗尔斯对国家对外援助理论的简单表述就是:全球贫富差距,即全球经济不平等并不是全球不正义的表现。罗尔斯认为“一个组织有序社会不需要是一个富裕社会。”[5]148,并且认为“一个人民富裕的原因及其采取的形式,深深植根于其政治文化、支持他们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基本结构的宗教、哲学和道德传统,还有该社会成员的勤勉及合作,所有这些都由他们的政治德行支撑着”[5]150。因此,在罗尔斯看来,贫困国家的贫困主要是由其自身原因所导致的。所以,罗尔斯认为国家“援助的目的是帮助负担沉重的社会,使得它们有能力合乎情理地和理性地处理其自身事务,并且最终变成组织有序人民所组成的那个社会中的一员。这就界定了援助的目标。在这一目标达成之后,就不再要求进一步的援助,即使这个现在变得组织有序了的社会依然贫困。”[5]153总而言之,罗尔斯的非理想理论试图表明两件事情:第一,国家间的贫富差距是可以存在的;第二,战争是不正义的。所以,在罗尔斯看来,主权国家的对外侵略战争是罗尔斯全球正义理论中唯一的不正义现象,而解决这种全球不正义的方式则是所有国家转变为组织有序的人民并组建成万民社会。在这种理想化的万民社会中,各主权国家虽然存在着贫富差距的问题,但是绝不会存在相互敌对战争的现象,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罗尔斯认为的全球不正义的现象。

综合上述的全球正义理论可以看出,早期全球正义理论的发展脉络是:霍布斯首先指出了全球各主权国家之间长期敌对战争的现象;康德将这种敌对战争的现象视为一种不正义的表现;罗尔斯沿着康德的思路进一步将全球正义问题限定在了国家对外侵略战争的问题之上。所以,无论是康德试图建构的国家联盟还是罗尔斯试图建构的万民社会,其主要目标都是为了实现世界范围内的永久和平,至少是摒除国与国之间战争的可能性。但需要注意的是,罗尔斯在关于全球正义问题的讨论中已经涉及到对“全球经济不平等”问题的讨论,这是霍布斯、康德等早期全球正义理论所缺乏的,而全球经济不平等正是全球正义理论发展过程中的第一次主要问题转向。

二、全球正义理论的第一次转向:经济平等

时至今日,虽然世界范围内的冲突与战争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但是当代政治哲学家们却不再将永久和平作为全球正义理论的主要问题。这是因为:第一,时代背景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相比霍布斯、康德所处的时代,虽然各国、各地区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但是学者们普遍认为当代全球发生大规模世界性战争的概率几乎为零。这一方面是因为随着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升级和普及,世界各国均无力承担大规模现代战争可能带来的惨烈后果;另一方面是随着冷战的结束,世界格局呈现一种一超多强的局面,这种局面虽然有诸多的弊端,但是却有利于全球政治格局的相对稳定。第二,在全球政治格局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全球化得以迅速地发展。伴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全球分工的不合理以及全球资源不平等问题逐渐凸显。由此导致的各国间经济的不平等,即贫富差距,呈现出一种愈演愈烈的局面,逐渐成为了全球国际关系问题中的主要矛盾。因而,对于当代全球正义理论而言,如何解决全球经济平等,即全球贫富差距问题逐渐代替了永久和平问题,成为了当代全球正义理论需要面对和处理的主要问题。

虽然罗尔斯在全球正义理论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但是彼特·辛格一般被认为是正式提出全球经济不平等问题的第一人②。辛格指出:“如果预防某些坏事发生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并不会因此而牺牲掉任何相比较而言也有道德重要性的东西,那么就道德上而言,我们就应当去那么做。”[7]38而辛格提到的“坏事情”,指的是“由于缺乏食物、栖身之所和医疗保障所遭受的苦难和死亡是坏的”[7]38,这显然是对贫困的一种描述;而上文中辛格提到的“力所能及的事情”则具体指代“通过捐钱的行为,我们可以使得他人免于饥荒”[7]41。由此可以看出,对于辛格而言,全球正义意味着富裕的人口通过物质捐赠来帮助贫困的人口,其实质就是缩小两者之间的贫富差距,逐步实现经济平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辛格认为富裕国家对贫穷国家的帮助是一种“道德”的要求,但没有明确表示这种“道德”的要求是否是一种规范性的责任和义务。对此,米勒就批评认为“辛格关于全球贫困之责任的观点都是不可信的。”[8]237因为,“如果我们想要解决全球贫困问题……我们必须至少要假设,我们能够找到那些对贫困负有后果责任的行动者,我们还能要求他们承担起消除贫困的补救责任。”[8]237虽然辛格的全球正义理论有着明显的缺陷,但是辛格提出的全球经济不平等问题却逐渐引起全球正义理论工作者们的注意。

继辛格之后,查尔斯·贝兹受到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启发而建构了全球资源平等理论,并试图以此来解决全球经济不平等的问题。贝兹认为,原有的全球正义理论是错误的,因为“参照国际行动对国家利益的影响来证明其原则的正当性,将一无所获、混乱不堪。”[9]51并认为“相对富裕社会的居民基于正义有义务促进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9]115与辛格不同的是,贝兹明确指出富裕国家对贫穷国家的资助行为是一个正义的规范行为,而不再仅仅是一个道德的慈善行为。因为在贝兹看来,自然资源的不平等是一种不公平和不正义的现象,即“有些人碰巧处于自然资源有利的位置,这个事实并未给下面的问题提供一个理由,即为什么他或她就应有资格排除其他人获得也许来自自然资源的好处。”[9]125对此,贝兹给出的解决方案就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再分配,以达到各国资源平等的目的。

对于贝兹的全球正义理论,涛慕思·博格认为全球资源平等的要求过于严厉和脱离实际。因为无论如何批评自然资源的偶然性,各国对各自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都是一种事实,而这种事实在现实中是无法改变的,所以博格认为,贝兹的资源平等理论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无助于解决全球经济不平等的问题。博格对全球经济不平等的理解是“现行的不正义的根源就在于富裕和强势国家把不公正的国际秩序强加给了穷国;此举不仅加剧着国际不平等,而且使贫穷和弱小的人民越来越不可能按人口比例分享全球的经济发展。”[10]432此外,博格认为罗尔斯的全球正义理论存在着一个严重的问题,即“罗尔斯遮蔽了一个重要的因果事实:全球经济秩序正是贫困和不平等的根源。”[10]432博格将这种不正义的经济秩序归结为两个国际经济特权:国际借贷特权和国际资源特权。对此,博格认为“富裕国家的政府和公民要对当前全球的制度安排承担主要责任”[10]445,并提出了“全球资源红利”的全球再分配方式。查尔斯·琼斯认同博格的观点,并认为“严格说来,我关切的不是这类(资源、福利)不平等问题,而是关于贫困这一特殊问题,它是理论家们在国际范围内加以评估的最为紧迫的问题。”[11]5并指出“拒绝建立并维持一种全球结构在某些情况下将危机到一个正义社会的前提条件。如果制度结构故意不给予个体获得满足其生存需要之手段的机会,那么,这种制度就直接侵犯了人们的基本权利。”[11]269显然,对于琼斯而言,全球正义问题的核心是经济不平等问题。

如果说贝兹、博格以及当代世界主义者们由于对平等主义理论的偏爱,因而对全球正义问题的关注偏重于经济平等问题,那么作为全球平等主义的反对者戴维·米勒,又是如何看待全球正义问题的呢?事实上,虽然米勒认为从民族与国家的角度来看,每一个人对同胞的义务与对外国人的义务并不相同,但是,米勒从未否定过全球经济不平等是一种不正义的现象这个判断。米勒甚至认为,对于全球正义问题而言,我们需要追问的是:“我们对世界上的穷人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出于正义的考虑,我们必须为他们做些什么?”[8]229米勒指出,“从正义的角度看,所有人的全球底限要求都应得到满足,这种底限要求最好被理解为一组基本的人权。”[8]232米勒将基本人权限定为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基于这种基本人权,米勒指出,富裕的国家对于未达到底限要求的贫困国家具有一种“补救的责任”。而补救责任的适用标准则是:“对人们生存所需的物质手段的剥夺就能启动这种责任,而对参与政治生活之平等机会的剥夺不会启动这种责任。”[8]165由此可见,在米勒看来,只有由物质贫困所导致的经济不平等才应该被视为全球不正义的表现。而对于理想的正义的国际秩序,米勒认为“一个公平的国际秩序并不仅仅意味着一个自由的市场,在其中,各个民族和公司追求它们各自的利益而不顾及对容易受到伤害的穷人的影响。富裕国家的公民的责任就是要确保这个意义上的公平:一种国际秩序,它的规则允许贫困国家有充分的发展机会。”[8]247由此,我们可以更为明显地看出,虽然米勒反对全球平等主义的主张,但是承认全球经济不平等是一种不正义的表现,并且将如何解决全球经济不平等问题视为其全球正义理论的主要问题。

综合上述具有代表性的当代全球正义理论可以看出,无论是否认同平等主义理论,当代学者对全球正义问题的研究始终聚焦于全球经济不平等的问题上。但是,随着全球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地区冲突、环境污染、文化差异等全球性问题的加剧,当代全球正义理论逐渐从对单一的经济不平等转向对多元价值不平等的关注。

三、全球正义理论的第二次转向:人类命运共同体

当代全球正义理论正处于第二次理论转向的过程中,即从单一的经济平等向多元价值平等的转变,亦即向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体系的转变。这次全球正义理论转向的直接推动力来自于一个具体的现实问题:气候正义问题,即全球各国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分配问题。该问题来自于由于人类肆意排放温室气体所导致的对人类社会生存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气候变化现象,即全球变暖问题。对于全球变暖问题,本文不作展开表述,但由其引发的基本哲学问题就是:全球各国必须进行大规模的温室气体减排,而各国都不愿意减排,所以需要设定一个公平正义并被各国接受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分配方案。这也是全球各国气候谈判以及全球气候大会的主要议题。由于该问题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并且直接影响到各国的经济发展,因而各国政府与相关学者对该问题也就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气候正义问题中天然包含的全球分配问题、全球环境问题、全球人权问题、各国经济发展问题也吸引了学者们的注意。全球正义问题也因此从单纯的经济平等扩展到了由全球环境、全球人权、文化多元化等多个价值元素组成的综合型问题。例如,尼古拉斯·斯特恩与201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威廉姆·诺德豪斯就是将全球整体经济发展、各国经济发展与气候正义问题相结合,提出了基于功利主义的气候正义理论,并试图据此建立一个全球公共资源的市场化分配模式。亨利·舒和西蒙·凯尼则从人权的角度对气候正义问题进行分析,并将人权平等的实现作为全球正义实现的目标。理查德·米勒在其全球正义相关著作中也是以气候正义为例分析建构其全球协商合作模式的正义理论。可以说,当代研究全球正义的学者们大部分都投入到了对气候正义问题的研究,或者说,以气候正义为基础进行各自全球正义理论的实践尝试。

在经历了诸多的努力和尝试后,学者们逐渐发现单一的价值平等,无论是经济平等、人权平等还是资源平等,都无法解决气候正义问题,因而也不可能解决更大范畴的全球正义问题。因为由全球变暖引发的全球正义问题并非简单的经济、人权、政治等单一元素的不平等问题,而是上述诸多元素的结构性不平等问题。例如,以经济平等为基础的分配模式就遇到了全球性环境危机加剧的难题;以环境平等为基础的分配模式则遇到了各国发展需求不同的障碍;而资源平等更是遇到了各国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挑战。所以,当代全球不正义不应该再被归结为各国经济的不平等,而应该被定义为一种更广泛的全球不平等。这种全球不平等包含了经济、文化、环境等多个方面的结构性的不平等,要解决这种不平等也应该从多个角度同时进行,而对单一元素的过分重视则会加剧结构性不平等的程度。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体系的提出正好契合了全球正义理论这次转向的要求。

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体系指的是全人类共同“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12],所以包含了世界和平、国际政治稳定、各国共同富裕以及全球环境安全等多个方面的要求,并且对各个方面要求一种结构性的平等,即并不突出某个因素或者说是没有中心因素,而是要求各个因素的共同实现。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体系产生的背景和试图解决的主要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全球性结构性问题:“世界经济增长乏力,金融危机阴云不散,发展鸿沟日益突出,兵戎相见时有发生,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阴魂不散,恐怖主义、难民危机、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13]对于如何解决这种全球性结构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推动国际关系的“三化”,即民主化、法制化、合理化。这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体系在现实实践中的具体阐释。刘建飞对此的解读是各国“在处理国家间关系和参与全球治理时,应是更少的强制,更多的同意,更多的对话协商沟通合作,更少的独断专行,更少的排斥和歧视。”[14]正如上文所指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体系本身就是一个结构性的价值体系,其核心是维护全体人类的共同命运,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实现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畅想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5]。这就意味着,面对全球性结构性问题,各国的出发点不应再狭隘地局限于本国的经济、文化等特殊利益,而应以人类共同命运为出发点,各国利益应服从于人类整体的发展。虽然当代全球正义遇到了多元价值平等的问题,但各价值的整体发展方向应该是向前的,并最终汇入到人类共同价值的范畴中,因此在讨论各具体价值平等问题时,评价的核心应该是该价值对人类共同价值的影响程度,而非各价值自身。需要注意的是,人类共同价值并非一成不变的静止的孤立的价值,也非单一的经济决定论,而是一种动态的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发展变化的价值。因而全球多元价值平等问题就变为了人类共同价值发展问题。多元平等问题变成了动态的一元发展问题。所以,当代气候正义理论的第二次转向是从单一的经济平等向多元价值平等的转变,也是全球正义理论向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体系的转变。

四、结 语

从全球正义理论的发展与转向中可以看出,当代全球正义理论具有两个理论发展变化特点:

第一,当代全球正义理论从一种对国际政治制度理想范式的研究转变为对全球分配正义问题的研究。早期的全球正义理论无论是霍布斯、康德还是罗尔斯,为了能够实现永久和平的目的,都在试图寻找和建构一种可以维持国际关系问题的政治制度。对此,霍布斯强调了国家权力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康德提出了共和国联盟的构想,而罗尔斯进一步提出了万民社会的可能。可以看出,从简单的国家利益平衡到复杂的万民社会,早期全球正义理论一直在试图建构和完善一种理想的国际政治制度范式,而在这个理想的范式中只包含了政治的平等而没有涉及到分配正义的问题,甚至罗尔斯明确表达了对全球正义问题中分配问题的排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对多元文化的肯定,寻找理想国际政治制度范式的可能逐渐消亡。一个“唯一的完美的”政治模型不适合于当前全球多元化的政治局面。加之,罗尔斯开创的以分配正义为核心的当代政治哲学的兴盛,使得当代哲学家们放弃了对完美国际制度的追求,逐渐转向了全球分配正义,亦即对全球资源分配不平等的思考。这其中既包括了全球正义理论第一次转向中关于全球经济不平等的讨论,也包括了全球正义理论第二次转向中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讨论,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虽然是一个结构性平等的价值体系,但是其内部每一个需要实现的目标都包含着对全球资源分配平等的要求,例如对全球环境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平等的要求。

第二,当代全球正义理论从一种形而上学的哲学理论转变为更具有实践性和现实性的哲学理论。早期的全球正义理论,尤其是康德与罗尔斯,其全球正义理论的建构虽然有着现实的要求,但更多的是其原有哲学理论自身发展的要求。例如,康德认为“一部与人类的自然权利符合一致的宪法这种观念,亦即结合在一起服从法律的人们同时就应该是立法者的这种观念,乃是构成一切国家形态的基础;并且由纯粹理性概念设想为与之相符而被称为柏拉图式的理想的这种共同体,也不是一种空虚的幻念,而是一切公民体制的一般的永恒规范,并且它会摆脱一切战争的。”[3]80所以,康德的全球正义理论并非主要针对当时混乱不安的国际关系,而是对其道德形而上学理论的补充和发展。罗尔斯则直接指出其建构全球正义理论的目的是为了论证“万民法的内容是如何从自由主义的正义理念中发展出来的,这种理念与我《正义论》中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念相似,但较之更为一般。”[5]45所以,罗尔斯建构全球正义理论的目的与康德类似,都是源于自身哲学理论发展的要求。与之相反的是,当代全球正义理论家们更多地从国际现实问题出发建构自身的全球正义理论。例如,辛格在其全球正义理论的代表作《饥荒、富裕者和道德》中开篇就强调了全球经济不平等对孟加拉地区造成的严重影响,并由此引出其全球正义理论。博格则明确表示其全球正义理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国际借贷特权”和“国际资源特权”这两个具体的导致全球经济不平等的特权。贝兹则直接聚焦于全球自然资源分配这个更为具体的不平等现象。同样,气候正义问题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立的问题,更是直接的现实问题的衍生。所以,逐渐放弃宏大的形而上体系的建构而专注于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就成为了全球正义理论的转型和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全球正义理论有着其自身的发展逻辑和脉络,而当代全球正义理论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实现多元价值的平等问题,亦即如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学者应该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行动,引导和促进全球正义理论的第二次转向。

注释:

①罗尔斯《正义论》时期与晚期对于全球正义的理解略有不同,但1999年版的《万民法》可以看作是罗尔斯对全球正义问题的最终理解。详见本人刊载于《理论学刊》2018年第1期的论文《论罗尔斯全球正义理论》。

②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于1971年,其中包含了全球正义理论,但涉及全球经济不平等的部分却发表于1993年牛津大学的演讲中,并在1999年的《万民法》中整理出版,而辛格的《饥荒、富裕者和道德》发表于1972年。

猜你喜欢

罗尔斯康德正义
用正义书写文化自信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对非理性者的排斥
艺术百家
把阳光加入想象
把阳光加入想象
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漫画
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把阳光加入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