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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的探讨

2021-12-04叶小刚

铁道货运 2021年10期
关键词:保价托运人货运

叶小刚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货运中心,上海 200040)

1991年5月1日铁路正式推出保价运输业务,历经30年的发展,铁路保价运输走出了一条“保货物一路平安,解客户后顾之忧”的发展之路。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为加快实施多元化经营,全面提高铁路风险管控能力,有效加强铁路经营风险防范,推出了铁路货运险业务。2020年11月,铁路货运险在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率先试点开展,试点的成功为后续货运险全路推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保价运输与货运险作为分担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方式,推进过程中难免出现相互竞争,推动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对于推动铁路货运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铁路保价运输与铁路货运险发展现状

1.1 铁路保价运输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铁路货运组织改革不断深化,对铁路货物运输提出了更高要求。铁路作业标准更加规范,货运设施设备不断升级,铁路运输环境不断完善,铁路货物损失逐年减少,铁路保价运输为提升铁路货运服务水平和客户服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铁路保价运输发展仍然面临以下问题。

(1)对铁路保价运输重要性认识存在偏差。一是对保价运输作为弥补非保价货物损失“限额赔偿”不足的有效手段认识不足。当前铁路运输企业为了降低运输成本,稳定货源,不足额投保的情况较为普遍,削弱了保价运输发展空间,一旦发生严重货物损失,如果客户不办理保价,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进行“限额赔偿”,客户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容易引起纠纷[1]。二是国铁集团不断深入推进货运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装卸作业标准不断提升,货物出险率较低,托运人主观认为办理保价运输的必要性降低,对运输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认识不足。

(2)铁路保价运输宣传效果不佳。铁路保价运输主要是通过印发保价宣传册等传统方式进行宣传,受众人群范围有限,未能充分利用多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相比公路运输,铁路运输价格不占优势,如托运人办理铁路保价,需要额外支付保价费用,增加货物运输成本,为稳住货源,货运营销人员对保价宣传意愿较低。站段层面,安全技术科负责保价业务管理,包括办理程序、损失赔偿、保价补偿、费率浮动等;市场营销科负责保价营销,包括客户关系管理、营销宣传等。站段保价业务管理与保价营销分属不同科室,铁路保价营销人员对保价政策掌握不足,在保价业务管理与市场营销方面需要加强沟通协调。

(3)保价运输理赔赔付率较低。随着铁路货损理赔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客户服务意识不断提升,对于承运人责任导致的货物损失,铁路一直秉承“先赔付,后划责”原则,体现保价运输的优势。但是,从近年来实际赔付情况来看,保价运输整体赔付率偏低。导致赔付率偏低的主要因素:一是由于未足额保价导致货物损失赔偿金额较少,客户不愿意办理赔偿,这是保价运输理赔赔付率较低的主要原因。二是理赔流程相对繁琐。铁路保价运输发生货物损失时,由货损处理人员编制“货运记录”并需客户领取“货运记录”签字确认。若对货物损失有异议,需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货损鉴定,鉴定完毕后还需提赔人提供“赔偿要求书”,理赔流程手续不够便捷。国铁集团为简化理赔流程在95306开辟了“网上提赔”服务板块,目前推广应用程度还有待提高。

1.2 铁路货运险发展现状

铁路货运险是由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保公司”)推出的保障经铁路运输货物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风险的一种保险产品。货运险能够有效补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有利于托运人与承运人共同承担不确定的灾害事故损失风险,减少货物运输中的赔偿纠纷。由于铁路货运险起步较晚,在发展初期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1)市场认知度与市场份额较低。铁路货运险作为一种新兴保险产品,自保公司仅在货运险收入、货运系统操作等方面制定有关政策推进货运险开展,在货运险营销、客户管理等方面没有制定配套政策支持。同时,由于货运险宣传主要依靠货运营销人员,货运营销人员未经过系统培训,导致货运险营销效果不佳,货运险市场认知度及市场份额较低。

(2)货运险与铁路货运系统融合不足。当前铁路货运险与95306、电商系统、货票系统、保价系统、收入进款票据管理系统等进行了信息融合,但是货运险信息在各货运系统间传递时存在电商系统不能及时接收货运险保单、电商系统货运险信息无法传递至货票系统等情况,需进一步提升信息系统的有效性与稳定性。

(3)未能充分发挥铁路代理人优势。铁路保价运输开展过程中,铁路通过代理人开展保价代办业务,保价代办为铁路保价运输业务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自保公司应充分利用代理人与铁路、托运人之间业务联系密切的优势,积极拓展货运险推广渠道,开展货运险代办业务。

(4)增值税发票开具便捷性不足。由于各车站没有开具货运险增值税发票权利,而是由自保公司统一开具通过邮递方式寄给客户,货运险业务不能满足客户随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需求,给客户造成不便。

2 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互补性与差异性分析

2.1 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共性与互补性分析

(1)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共性分析。铁路保价从业务性质上是铁路货物运输的附加服务,但其又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与货运险可以形成有效补充[2]。一是目的相同。铁路保价运输及货运险都是按照事先约定的费率缴纳一定的保费为客户分担运输风险的一种业务,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损失按实际损失占投保货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3]。二是办理原则相同。铁路保价运输及货运险都遵循客户“自愿办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客户可以根据货运品类、货物价值等因素,自行选择保价或者货运险业务[4]。

(2)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互补性分析。铁路保价是铁路运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托运人和承运人长期竞合的结果,是为保障货物承运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风险共担的一种方式,但这仅局限于承运人责任导致的货物损失。运输活动中还大量存在由于托运人自身原因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价运输无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而货运险正好弥补了保价运输的不足。因此,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并行不悖,有高度互补性。

2.2 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差异性分析

(1)法律依据及目的不同。货运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目的是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采取事后补偿的保险责任制度将风险转移的一种风险防范机制[5]。保险合同主要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保价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合同,目的是弥补铁路限额赔偿不足。保价运输没有单独保价合同,而是在货物运单设立保价运输选择项,通过托运人填写声明价格,明确选择保价运输方式。

(2)适用范围及免责范围不同。铁路货物保险运输中,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运输的物品、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数据资料等可免除赔偿责任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保险人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外风险,可根据运输实际情况商定免赔额。铁路保价的责任范围是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对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损坏、货物的合理损耗、货物包装的缺陷、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不予赔付。铁路保价运输没有免赔额且承运人承担的风险较小(不赔付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6]。

(3)保障的运输方式不同。铁路货运险可保障多种运输方式,除铁路外,联运中的水路、公路、航空运输风险均可投保铁路货运险。铁路保价主要保障铁路运输或铁路负责的物流运输及仓储。

(4)赔偿责任期限不同。铁路保险以损失发生时起算,可在2年内提出赔偿。铁路保价规定行包业务自行包交付的次日起算,提出赔偿要求的有效期是1年;货物部分损失自承运人交给收货人货运记录的次日起算,提出赔偿要求的有效期是180 d。

3 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面临的挑战

(1)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发展不均衡。铁路保价运输经过快速发展,相比货运险,市场占有率和认可度更高,虽然铁路保价运输发展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但相比货运险,铁路保价从宣传、办理流程、保价管理、货损理赔等整个制度体系已比较完善,保价运输市场份额远远大于铁路货运险,发展不均衡。

(2)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激励约束机制不匹配。铁路保价运输根据《铁路保价运输管理办法》要求,铁路局集团公司可建立保价运输激励约束机制,对保价收入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有效激励铁路保价工作人员积极性。相比保价运输而言,货运险尚未建立相关奖励约束机制,同时铁路货运险保险费不纳入站段车间运输收入,站段营销货运险积极性不高。

(3)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费率不统一。铁路保价费率相对稳定,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也可根据管内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竞争、地域、季节及托运人意愿等因素,对保价基本费率实行小幅浮动[7]。货运险费率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市场基础、货物性质、出险概率等因素,浮动范围较大[8]。在货运险试点期间,铁路货运险与铁路保价运输货物费率保持一致,后续随着铁路货运险业务全面铺开,货运险费率也会依据货物名称、包装方式、运输方式、运输距离、客户情况等因素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导致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费率不统一。

(4)人员业务能力存在差距。铁路保价运输及货损处理人员,经过多年业务学习及每年铁路局集团公司、站段针对性培训,具备了较高的职业素养,有效推动保价运输政策的宣传。铁路职工对于保险业务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市场形势等掌握不足,不利于铁路货运险业务的市场宣传。

4 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对策

(1)寻找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平衡点,追求共同发展。一是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是一个长期过程,因铁路保价与货运险分属不同利益主体,开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保价与货运险融合发展,应尊重利益关系并存的现实,在维护各自利益基础上寻找融合发展的平衡点。二是实现融合发展应遵循市场化原则。铁路保价运输及货运险开展,应充分向托运人宣传铁路保价与货运险各自优势与差异,遵循市场化原则让客户自主选择,在良性竞争中追求共同发展。

(2)构建以保价带保险的发展模式。由于铁路保价运输已经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货运险开展应充分利用和吸收保价运输发展模式和经验,以保价运输带动货运险业务开展。一是学习借鉴保价运输业务开展模式,制定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及激励措施,从制度体制上进行顶层设计,探寻货运险业务发展方向。二是充分利用现有保价资源,以每年2次保价宣传为契机,带动货运险宣传,加强对货运险业务的政策解读。三是充分利用现有保价市场基础,强化宣传货运险特点及优势,利用两者适用范围的不同,充分发掘市场潜力,提升保价与货运险市场吸引力。

(3)加强政策融合,强化信息交流。由于铁路保价运输开展及管理属于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货运险业务开展及管理属于自保公司,各主体制定有关政策时立场及目标不同。为避免信息不对称、政策不匹配等问题,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与自保公司应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强化价格政策、激励约束政策协同,促进形成良性竞争。

(4)加强保价与货运复合型人才培养。为更好地开展铁路保价运输及货运险业务,促进铁路保价运输及铁路货运险融合发展,应注重复合型人才培养,使货运营销人员熟悉掌握铁路保价及货运险业务理论及实际操作[9]。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每年保价运输培训应将货运险业务纳入培训内容,进一步提升货损处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更好满足客户的需求。

5 结束语

铁路保价运输及货运险业务是铁路运输企业不断提升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力保障,是不断提升铁路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铁路保价运输及货运险业务良好的融合发展,对提升铁路服务质量、托运人铁路服务体验和货物运输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在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过程中,应加强顶层设计,深入分析市场,仔细研究对策,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共同保障铁路货物运输安全,为铁路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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