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7世纪英国大学的财政收入及其影响
2021-12-04赵红
赵 红
(华南师范大学 地理科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16—17世纪,英国大学历经了蓬勃发展的重要阶段。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不仅是英国社会诸多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大学内在体制的日臻成熟也为其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特别是大学财政管理体制的渐趋完善,使其财政收入完成了由中世纪时代的单一性教会支助模式向现代多元自主性经营道路的重要转变,为其日后发展提供了重要资金支持。同时,大学于经济领域内所积极探索的、与时代大潮紧密相连的经营道路实践,彰显了大学独特的经济职能,并展露出某些现代经济元素的印记。关于这一时段英国高等教育的研究,国内外学者更多是从社会、政治等方面给予探讨,而经济方面研究极为薄弱,甚至尚未涉及,这势必形成对有关大学的内在发展、社会化程度等问题研究的障碍。有鉴于此,本文以英国大学的财政收入为切入点,从微观上对转型期大学的经济生活进行深入发掘,以期还原这一时段大学历史发展的全貌。
一、大学的财政收入
16世纪中后期,“建立在零星资金运行基础上的大学财政”,摆脱了中世纪时期单一的教会支助方式,进入了多元化道路的发展模式,“出现了财富的突然增加”[1]95。通常来讲,大学的财政收入主要包含租金收入与罚金收入两大部分。租金收入主要包含地租收入,以及房屋租赁获得的收益,属于传统性收入。罚金收入,主要包含因新的或是重新续订租约所缴纳的手续费,以及来自于学院经营性项目所带来的收益。例如,出售木材、石头等学院附属资产所获取的收益;来自于学生的膳食费、住宿费、学费等收益。罚金收入项目较为繁杂,收入数额波动较大。
(一)租金收入
16-17世纪,大学各学院将财产租赁给他人经营以定期获得租金收益。大学租金收入主要包含地租以及房屋的出租(售)获得的收益,此部分属于学院传统性收入。1576年谷物法实施以前,各学院每年获得的租金收入较为稳定,波动不大;谷物法实施后,收入变动较大,谷物地租也成为学院整体性收入渐增的重要来源。
牛津大学基督圣体学院1521—1660年收入的记账簿,为我们具体了解16、17世纪大学租金收入状况提供了明细[2](1)笔者以每十年为一度量单位,计算期间内的均值为该学院的年代数额。通过计算得出:1560年租金总收入518英镑;1570年租金总收入521英镑;1580年该学院在1584年才有谷物地租,其均值的计算是从1584-1590年的6年,租金总收入576英镑;1590年租金总收入830英镑;1600年租金总收入939英镑;1610年租金总收入1040英镑;1620年租金总收入1 161英镑;1630年租金总收入1 397英镑;1640年租金总收入960英镑;1650年租金总收入1 160英镑。各年的具体数值参见Corpus Christ College:Receipt The Libri Magni(1521-1660)。。1560—1584年以前,学院年租金收益大体在475~528英镑之间变化,波动不大,且收入来源项目单一,仅有老式地租(Old Rent)列入。而1584年谷物法实行后,收入中有了谷物地租(Corn Rent)的列入,学院收入急剧增多[3]274,较之前平均增长2倍多。其中,1630年租金收入较高,平均为1 397英镑;个别年份如1638—1639年已高达1 620英镑,比前期增长3倍多。据记载,首次谷物地租收入仅为15英镑8先令1便士,占当年总收入519英镑5先令4.12便士的3.0%。此后该项数额进一步加大,到1640年发展到占整体租金收入的六成以上。值得一提的是,1649—1650年谷物租金高达1 102英镑,占租金总额1 486英镑的74%[4]Table1。可见,谷物地租收入对学院整体性收入增加所具有的重要意义。通过考察不难发现,除基督圣体学院外,牛津大学的贝利奥尔学院、众神学院、新学院等在1580—1590年也出现了收入的明显增加[4]536。特别在剑桥大学,1600年财政收入高达5 000~6 000英镑[5]290。
总之,16、17世纪大学各学院租金收入在老式租金收入相对恒定的情况下,得益于谷物租金的增多,总体收入日渐增长。
(二)罚金收入
罚金是指学院附属资产所带来的收益,是16、17世纪大学财政收入另一重要构成部分。其收入来源较为繁杂,波动较大,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大学自身灵活的经营能力。
罚金收入主要包括各学院对新租约或续租等变化而收缴的费用。在牛津的奥丁特恩地区,就有佃农向基督圣体学院交付租地继承税6先令8便士的记载[6]B.2,recepta contingentia。其次,大学各学院自营性收入也是罚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学院出租自己属地内山林的使用权,或出售木材、石头,以获取常规性收入。例如,1612—1613年,在贝利奥尔学院收入记载中,有4英镑10先令来自于比斯特恩(Beeston)地区木材出售获取的收益,另外的16英镑是学院在奥丁特恩地区此项的收入[6]B.2,recepta contingentia;1612—1622年,学院在牛津郡的亥丁恩(Headington)地区出售石头的收入出现在学院会计的账本中,给学院最多时带来15英镑的收入[6]B.3,Recepta Contingentia。此外,罚金收入还包括对学生收取的注册费、学位授予费、导师费、学生住宿费等。值得注意的是,学生注册费按其身份变化有所不同,从13先令4便士到3先令4便士不等[7]i.3-110。16—17世纪英国大学入学人员急剧增多,这项收益极为可观。如,在贝利奥尔学院,1611年此项收入仅12英镑10便士,1642年则高达350英镑[8]170。
罚金收入规律性地出现于记账簿中也说明了16—17世纪大学学院财政收入来源项目有了增多。1587年以前,基督圣体学院账目中还未见此类收入的记载[2](2)也存在另一种可能,即此项收入微乎其微,与其他收入并作一起记账。;1587年以后,第一笔罚金收入178英镑8先令入账。此后,学院每年的收入账目中都有罚金收入的记录。
相较于老式租金与谷物地租收入而言,罚金收入历经十几年的发展,在17世纪早期已赶超传统租金收入,并在大学整体性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但值得关注的是,罚金收入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起伏较大,波动明显。例如,1606—1607年基督圣体学院罚金收入为470英镑10先令10.75便士,而在下一年度为629英镑16先令10.75便士,前后增长近160英镑;1616—1617年为792英镑1先令3便士,下一年度却为524英镑6先令8便士,前后减少近270英镑;1646—1647年为1 314英镑2先令0.75便士,下一年度一度锐减到816英镑11先令9.25便士,前后差额达500英镑[2]。
(三)大学财政收入的整体状况
“大量的财产收入铸就了学院健康的财政基础”[9]771。大体上看,1560—1660年英国大学各学院财政收入呈现出良好的运行态势,各学院财政收入在历经了长时段(1642年以前)的兴旺繁荣后,紧接着进入因战争引发的短暂萧落时期,继而在战后有了恢复性增长,以致王政复辟前形成再度辉煌的局面。
对于大多数学院来讲,在历经了短暂的战时低谷外,大学各学院财政收入有了一定程度的复苏与增长。以牛津大学基督圣体学院各年度收支状况为例,财政盈余时段远远超过负支出时段。在学院1596—1660年共计65个财政年度中,收支盈余有17年,收支平衡有40年,两者占整个财政年(共计65年)的87.7%;收支处于负值有8年,占整个财政年的12.3%。除却17世纪40年代因受战争影响财政收入有所下降之外,大体上呈上升趋势。特别在30年代,是学院财政收入最佳时期,年均达2 117英镑。出现较大赤字是1648—1649年,财政赤字达390英镑2先令10.75便士,最大财政赤字是1650—1651年,高达434英镑2先令2便士,均受战争拖累的结果[10]。另外,综合牛津大学其他各学院内战前后(1638—1660年)财政收入状况来看[9]Table16.3,College annual accounts(3)众神学院:财政年度总数14,财政收支为负值年度数5,财政收支为盈余年度数9;贝利奥尔学院:财政年度总数15,财政收支为负值年度数0,财政收支为盈余年度数15;布雷齐诺斯学院:财政年度总数22,财政收支为负值年度数9,财政收支为盈余年度数13;埃克塞特学院:财政年度总数13,财政收支为负值年度数6,财政收支为盈余年度数7;耶稣学院:财政年度总数13,财政收支为负值年度数6,财政收支为盈余年度数7;莫德林学院:财政年度总数20,财政收支为负值年度数1,财政收支为盈余年度数19;新学院:财政年度总数13,财政收支为负值年度数1,财政收支为盈余年度数12。:有1例(耶稣学院)处于下跌之势;有1例(贝列尔学院)处于相对平衡状态;有5例处于绝对增长之势(众神学院、布雷齐诺斯、埃克塞特学院、莫德林学院、新学院)。由此可见,除战争对各学院财政收入略有影响外,从长时段来看大学的财政收入处于良性的发展态势中,甚至有个别学院并未因战争而遭受影响。如布雷齐诺斯学院:1641年收入为1 182英镑;1643年为1 495英镑;1644年为2 005英镑[9]Table16.3,College annual accounts。
二、大学财政收入增加的原因
政府实施的谷物法案、财政收入来源项目的增多,以及相对完善的财政管理体制,成为近代早期英国大学财政收入增加的重要原因。
(一)谷物法案
谷物法案于1571年提出,1572年议会通过,直接地影响了学院的租金收入。它规定:在农村,农业性财产租赁不能超过三代或是21年;在城市,房屋的租赁不超过40年[11]iv. pt 1,13Eliz.c.10 and Eliz.c.11。这就意味着,一旦租约期满,可以根据行情重新续订。可见,这种限时的租赁律令有助于抵御因物价上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学院的经济利益不会因租约时间过长(以往有的长达50年甚至是90年[4]534)而遭受损失。此外,这种经常变动着的续约亦可带来额外收益——即罚金。1576年,谷物租借法令(也简称为谷物法案,或是托马斯·斯密斯法案)对1571—1572年法案进行了有益补充。它规定,在牛津、剑桥大学各学院,以及伊顿公学和温彻斯特学校,地租将以各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来给付:地租的三分之一不变,可以以实物或是现金支付;它还规定了小麦以及麦芽的基础价格,小麦每夸脱6s 8d(或是每蒲式耳10d),麦芽每夸脱5s 5(或是每蒲式耳7.2d);其余三分之二则以当时谷物的市场价格来折算给付[11]iv.pt 1,18 Eliz.c.6.。新法案的实施有益于克服因通胀造成的地租波动对财政收入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通常情况下,农业歉收往往会导致学院收入降低,但新法案的实行则使其另外一部分收入——以市场价格收取的地租,因粮食短缺而变得奇高,这样学院整体性收入不但不会受影响,相反有增多的可能。最为典型的事例是1595—1597年农业歉收,牛津大学基督圣体学院总收入却增长(4)1594-1595年收入87英镑69先令4便士;1595-1596为111英镑64先令4便士;1596-1597为1 124英镑12先令11便士;1597-1598年1509英镑5先令1便士。可见在歉收的年月里,收入却递增的走势。参见Corpus Christi College 学院记账簿。。更有甚者,“在17世纪最坏的收成年份里却造就了收入最高的纪录”[3]272。
毫无疑问,无论从长远收益或是短期收益来看,大学各学院都是新法案的受益者。因此,有学者评论,新谷物法案提供了“一个不稳定的,但却极具意义的、不可预知部分收入的增加”[3]271[4]535。
(二)收入来源途径的拓展
16、17世纪,大学财政状况的好转与其收入来源项目的增多不无关系。从基督圣体学院记账簿(1521—1660年)的资料来看:1587年以前,学院收入来源项目单一,仅有老式地租收入以及零星的谷物地租收入;1587年以后,财源被进一步打开,有了学院第一笔罚金收入。此后,罚金收入一发不可收,并处于强劲增长的态势,从初始178英镑8先令仅占年度财政总收入的22.25%,发展到1646年1 314英镑2先令0.75便士占63.5%的最高纪录[2]。
另外,罚金收入的重要构成部分,如学生注册费、学位授予费、导师费、学生住宿费等,因16、17世纪大学入学人数剧增也日益增长,这也是造成大学财政收入状况好转的重要原因。学者格瑞恩(V.H.Green)先生还进一步认为,当时存在着针对不同社会出身的子弟收取注册费的办法,这也为各学院带来了可观收益。例如,林肯学院1639年的收费显示,4个贵族子弟、62个普通阶层子弟都按不同的标准收取了注册费[12]549;牛津贝利奥尔学院1610年也采用了新收费标准,学生注册费按身份不同收取,从13先令4便士到3先令4便士不等[17]i.3-110,以致学院仅此一项收入从1611年的12英镑10先令一跃高达1642年的350英镑[8]170。
在资产管理中,学院严格维护对独占性资产的垄断与使用,以确保其财产收入不遭受损失。大学一再强调承租人不能擅自使用学院资产(石头、木材等)[13]A.22.1,A.22.7,A22.9,学院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据史料记载,在奈瑟考特地区,承租人因擅自砍伐橡树、榆树而被惩罚,每年至少栽2-3棵橡树、榆树树苗以补偿[13]A.21.1;在奥丁特恩地区,甚至发生了因承租人未经基督圣体学院许可擅自砍伐两棵榆树而丧失租约事情[13]A.23.13,A.23.21。1570年,在冈维尔与盖厄斯学院还爆发了以校长为首的教师集体诉讼事件,控告学生家长私自砍伐学院的木材,并企图通过欺骗的手段将租约转租他人[3]189。事实表明,学院采取的一系列的资产管理措施是明智、有效的,它显示了学院在资产管理方面所秉持的原则与经验,更为重要的是得益于这一系列严格有效的措施,保障了学院资产收益的长期有效性。
对土地、房产的购置与租赁等盈利性的经营运作,也成为大学学院拓展财源、增加收入的重要举措。牛津的贝利奥尔学院就以购买更多资产采用灵活的经营方式来增加收入。1553年,贝奥里尔学院与其毗邻的圣玛丽·马格旦勒牧场签署了21年的租约,初始每年租金为6先令8便士,1562—1563年学院以更高的租金转租他人,以获取差额收益[8]94-97。不仅如此,对于不动产的追求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也成为学院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1638年,学院用320英镑购买了在伍德斯陶克的乔治旅馆,并将其出租,每年为学院带来10英镑的收益[13]F.10.5。1615年,贝利奥尔学院从财产执行人皮特·布鲁德勒(Peter Blundell)手中以700英镑的价格购买了伍德斯陶克的土地。此后,会计的账目显示,1616—1620年间,新财产每年为学院带来35英镑的收入,而1621年后则上升为40多镑的收益[4]563。
(三)财务管理体制的日渐完善
16-17世纪,大学各学院实行了严格定期的审计制度,以完善财务管理体制,确保其财政收入。
每年复活节、收割季一过,学院即进入由校长、部门主管、学院年长者,以及账目员共同参与的为期两周左右的财务审查活动。这种每年例行的以财务官员(“Riding Burser”)为核心成员的组织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的财务状况进行督查并汇总报告。这种审计决算制度于17世纪晚期甚至更早就形成并确立下来。基督圣体学院的账目簿曾记载了1598年4月巡查周中校长等一行人的活动:共花费45先令8便士,覆盖地区有达钮珀特(Newport)、派格乃勒(Pagnell)、莎恩波茹克(Sharnbrook)、皮特恩哈勒(Pertenhall)、拜德佛奥德(Bedford)、莱特恩·布扎德(Leighton Buzzard),以及亥佛奥德(Heyford)[4]574,note2,由此可见其效率高下。此外,学院还特别规定,巡视期间任何一笔收缴上来的款项务必在两天内移交给财务人员,且列具清单。
伴随着审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催生出一批职业、半职业的财产管理人员,他们参与学院的账目管理,以确保财政收入的清明、有效。约翰·温斯洛普(John Winthrop),作为16年之久的圣·约翰学院以及三一学院的审计账目人员,经常每隔一段时间就从萨克福马的格罗顿(Groton)的家去剑桥,履行自己的职责。在16世纪70年代,剑桥大学三一学院每年付给:审计账务的人员及土地测量员26先令8便士,财务管理员3英镑10先令,乡村财务管理员40先令,给6个其他的土地管理者每人40先令[3]188。
尽管各学院采取的具体审计方法不同,但力图以审计来确保账目清明一直是各学院普遍的做法。牛津大学的掌管者、贝利奥尔学院捐赠人乔治·阿伯特(George Abbott),就常写信敦促财务人员要廉洁自律:“我发现,对于没有条例约制的,以及长期缺乏经验管理的团体,是让人无法容忍的。对于那些已停止履职的财务人员,手中还继续保留一部分资金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因此,我要求,财务主管、职员,以及年资较长者,在你们任期开始之际,先将之前遗留的账目处理好;任期内管理好每一笔经手支付的账目,克尽职守。总之,我将对在实际工作中表现良好的管理者进行奖励或委以重任。”[4]530
三、大学财政收入的影响与意义
近代早期英国大学在财政上摆脱了中世纪时期单一的教会支助模式,走上了多元化的发展道路,实现了财富的快速积累。良好的大学财政收入为学院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更为重要的是,大学通过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展开,在完善与健全自身多元化职能的同时,表露出某些现代经济元素的印记,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
(一)教师待遇的提升与大学的发展
纵观16、17世纪,得益于良好的财政收入,大学教职人员的待遇不断被提升。从牛津大学各学院对财政收入增加部分的处置来看,有相当大的比例被用于教师的各项补贴。如:众神学院与女王学院33.3%被用于教师补贴;莫德林学院及三一学院为66.7%;基督圣体学院与布雷齐诺斯学院均高达80%以上[4]527。这直接导致学院有关教师薪酬的律令不断被修订,教职人员收入有了提高。以收入居中间水平的剑桥大学耶稣学院为例,1557年学院普通教师薪金为10英镑,而此前仅为6英镑13先令4便士[14]423。到17世纪,教师的薪酬整体有了快速提高。17世纪初,普通教师平均薪酬为15英镑[4]529[12]194-198;及至中期,北部达拉谟(Druham)地区就达到20英镑[15]170;到晚期,教师平均薪酬已高达40英镑[16]161-163。财政收入状况的好转也使学院相应地增加了用于改善伙食以及教师制服等日常补贴。早在1582年,牛津众神学院的教师们就曾热议如何支配学院收入增加部分,主教格瑞恩达勒曾发布指令将“收入增加部分用于日常支出”[4]538。在剑桥大学,有关收入增加部分的处置也时常成为热议的焦点。剑桥大学的顾问兰开斯特公爵,提议将收入增加部分直接用于改善学院膳食“这一具体而又必要的开支上”[3]538。1596年,由王室重臣、坎特伯雷大主教,以及财政署官员组成的巡视委员会发布律令:每日供应学员九盎司面包,以满足所需。但是好景不长,学生就抱怨上述律令被废止[3]544。1609年,大学议员班克若福特(Bancroft)曾写信,反对学院没有坚持将收入增加部分用于膳食补贴。可见,在收入增加部分的使用上,学院还不大情愿投入到学员伙食的补贴上,特别是在内战时期,收入不景气的情况下,缩衣节食自然成为节约开支的首选。除了日常膳食补贴之外,学院用于教师制服的费用也在相应的增加。在剑桥大学,学院教师制服费由先前的5英镑10先令增至1587年的13英镑[3]273。而1560年一向以最好待遇著称的威斯敏斯特学校教师的制服补贴也仅为1英镑10先令,最高级的主持牧师也仅为4英镑15先令[17]521。
此外,财政状况的好转,为大学办学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提供了资金支持。面对入学人员数量的不断攀升,解决基础设施上的困难成为各学院的首要任务。一些学院在原有校舍的基础上大兴土木,修建了庭院、教堂、食堂、图书馆等以应对入学人员的不断增多。如在坎特伯雷主教威廉·沃汗姆(William Wooham)大笔捐赠的基础上,牛津大学进一步投入,建造了神学院以及圣·玛丽教堂。1635—1640年,布雷齐诺斯学院在捐赠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启动了学院修建计划。到1658年,学院的小教堂、图书馆、回廊等扩建基本完毕,花费达2 341英镑,整个工程耗时23年[8]143。在各学院的扩建中,图书馆方面的发展成就令人瞩目。牛津大学图书馆后继者伯那特(Bennet)在前任博德利(Bodley)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图书购买的资金投入。在社会各界捐款的协同资助下,大学用于购买图书的款项由1613年3月的650英镑,发展到1615年1月的6 000英镑[1]180,到1620年,牛津大学图书馆藏书达16 000册[1]184,成为世界上最享有盛名的学术图书馆。其所用时之短、效率之高不得不令人叹服。
总之,良好的大学财政收入为近代早期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在提高教职人员待遇的同时,也使学院的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改善,为学术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现代经济元素的展露
1.牟利动机:大学发展中的商业精神
16、17世纪大学财政收入的好转与其自主性经营活动密不可分。以牟利思想贯穿始终的大学一系列经营活动,体现着新时代的大学的商业情怀,其丰富了重商主义的时代内涵,表露出某些现代经济元素的印记。
传统时代大学的经济活动主要是以土地经营为主,学校周边即连带着大学学院的部分庄园,大学俨如封建庄园主,地租收入成为大学财政收入的主体。到16、17世纪,大学所热衷的土地经营已突破对传统产业的因袭模式,在商业化大潮的浸润下,受牟利思想驱动,以资产经营者的身份对传统的土地经营方式实行了变革。以单纯逐利为目的土地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出租、购买使用权,以及购置土地等活动,即以土地作为投资标的,以获取长期收益。1615年,贝利奥尔学院花费700英镑从提沃特恩(Tiverton)的皮特·布鲁德——遗嘱执行人手中购买了伍德斯陶特(Woodstock)的土地后,将其分割成小块出租以方便获取收益。这笔投资在1616—1620间为学院每年带来35英镑的收益,1621年则增长到40英镑[4]563。这种经营方式被认为是“以碎步跑式的地租来日积月累,用以支付购买土地的巨额费用”[4]563,以换取长期可观的收益。
总之,“16世纪土地出租是处置地产的正常途径”[19]202,作为经营者的大学也不例外。对于这一观念的变化,学者托尼也曾评价道:“人们容易低估这种转变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它比任何其他的东西更基本。因为它标志着从中世纪开始的以政治功能和义务为基础的土地观念转化为现代的作为一种产生收益投资的土地观念,简而言之,拥有土地并加强使其商业化。”[18]189
2.职业包税人的出现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学从事的土地经营活动中,为收取地租的便利,逐渐产生出新的职业群体——包税人,它起到了委托-代理人的作用。职业包税人的出现,是大学经济活动活跃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的结果,其中具有现代经济元素的特质。
16世纪早期,贝利奥尔学院的地租收取时间跨度较长,学院不仅需要安排专人负责此事,还需提供交付场所,其间带来诸多不便。通过考察发现,在学院往来账目中有大学对承租人支付地租回报的记载。如,1535年,阿伯斯莱(Abbotsley)地区朗·拜特恩(Long Benton)承租人被支付3先令4便士用作将租金统一交付学院的酬金,10便士作为征收圣·兰瑞恩斯·詹瑞(St Lawrence Jewry)地区什一税的回报[3]573。可见,学院内部有对租金统一收取,并对负责人员予以回报的习惯做法,但其内涵还不甚完善,更未见持续性。
能真正说明包税制渐趋成形的事例是1563年,圣·劳伦斯犹太区爱德华·博若克负责收取贝利奥尔学院在伦敦(除Clerkenwell地方)的租金,学院规定在转交会计后,可留取部分收益作为酬劳。爱德华·博若克的身份被记载为牛津的面包师,1557年与妻子在圣玛利·马格德林租住学院的房子[4]571,note9。1563年,伦敦地区的租金收取工作又进一步发生变化,学院将其委托给威廉·艾伦收取,双方约定维持31年,将其作为长久制度运行并流传下来。这就是包税人制。包税人制无疑为学院的租金收取带来诸多便利,但同时还应看到,在其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学院的部分利益屡遭侵吞。较为典型的事件是,学院的教师约翰·阿特肯森,告发负责伦敦地区的包税人一贯利用漏记的手段每年从本应上交给学院37英镑7先令4便士的租金中隐匿6先令9便士[8]340-341,据为己有。为了加强监管,弥补管理上的漏洞,学院在1614年,以每年6先令8便士的酬金任命牛津的裁缝约翰·若奥瑟为执行官(the office of bailiff)[13]B.14.6,负责监督收取地租事宜。此外,其间学院也曾在1583、1596年任命奥古斯汀·皮瑞克(Augustine Pricket)与埃德蒙·波利斯(Edmund Blith)为学院所有农场、城市财产租赁负责清算等事务。从而在体制上使包税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更对不良资产的善后问题做了一定程度的布署,这不能不说是体制上的重大进步。另外,还需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大法官们常处理这样的案件,学院抱怨承租人拒绝将地租交付给包税人,而宁愿不辞劳苦、集体叫价直接将地租交付给学院——尽管他们清楚地意识到,将地租送到60英里之外的学校所需花费已经远远超过地租本身的价值[13]E.6.13。据此可知,包税制虽为学院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但无形中也加重了承租人负担,甚至使其屡遭盘剥,引起承租人强烈不满。这也恰是包税人利益所在。
包税制的形成对大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表明学院经营活动内容与方式发生转变。大学在淡出传统地主式经营者的身份后,转变为资本的经营者,迎合了重商主义时代经济发展的大潮,对大学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包税人在成为联系下游生产者和上游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经济纽带的同时,日渐成为职业的食利阶层,并充当着经理人的角色。这种行业分工细化、牟利动机凸显等特质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现代经济元素萌动的印记,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一面。但同时还应该看到,食利阶层牟利的本性也加重了下游生产者的经济负担,其无度发展的后果易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隐患。
综上,通过对16、17世纪英国大学财政状况的考察,对于我们了解大学所开展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探究转型期大学价值观的转变,发掘大学与基层地方社会的互动关系,进而深化对大学社会化程度的认知均具有重要意义。牛津城政府的高级官员就大学参与地方社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曾评论到,“作为本郡财富的场地与来源”[9]111,“大学……支持了城市经济的发展”[9]111。16、17世纪,正是大学于经济方面的卓越表现,为我们构建转型期具有丰富内涵的多元化发展的大学形象奠定了基础,更为其进一步向前发展提供了源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