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绿色技术创新与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12-03武云亮钱嘉兢张廷海
武云亮,钱嘉兢,张廷海
(安徽财经大学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一、引 言
自党的十九大提出“高质量发展”理念以来,高质量发展就成为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向。然而,由于我国各地区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禀赋差异导致的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在经济发展上不能简单要求各地区“齐步走”。因此,在“十四五”时期我国外需压力加大、区域发展面临巨大挑战的新形势下,如何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成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高质量发展是以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和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态环境需要为导向和目标的发展。显然,推进区域经济高质发展,必须要改善环境质量。长江三角洲作为中国区域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城市群,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生态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2018 年长三角区域内出现大范围、长时间重污染天气,其中32 个城市先后出现重度污染,8 个城市出现严重污染,可吸入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44微克/立方米,环境质量恶化,这对区域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形成巨大约束力。因此,当前和未来时期如何有效实现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成功解决人民对“绿色生态”和“经济发展”的双重诉求是政府和学者关注的重点。然而,因环境污染负外部性等因素影响,单靠市场机制自身调节难以遏制环境污染产生,必须借助政府环境治理政策的引导和约束。环境规制会对污染企业施加外部环境压力,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如此受规制企业为实现长期发展会对原有的技术创新水平进行调整,这种调整也会影响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为新时代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那么,在大力推进长三角地区经济与环境的“双维一体化”的进程中,环境规制是否驱动了该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如果该效应得到证实,再考虑环境污染事件具有集群性及风险扩散性,例如上流城市的河流水污染无疑会对下流城市水污染造成影响等一系列问题,那环境规制对长三角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在本身特征和空间规律上是否存在差异?更进一步地,环境规制影响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制是什么?是否通过绿色技术创新起到了作用呢?厘清上述问题,不仅为地方政府推进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政策视角,也可以为其他城市群的环境治理政策设计提供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二、文献综述
关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研究,国内学术界主要集中于其内涵、测度与评价、影响因素及发展对策等方面。尽管对高质量发展内涵阐释的侧重点有差异,但总体上是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更加强调科技创新、社会效率和生态质量,主要偏向于中宏观层面的解释(高培勇,2019[1];杨瑞龙,2019[2])。依此,之后专家学者也主要从新发展理念、社会基本矛盾等视角来构建高质量发展水平指标体系(任保平和李禹墨,2018[3];李金昌等,2019[4])。尽管评价指标的涵盖面和侧重点有差异,但测度方法主要采用主成分分析法(任保平和朱晓萌,2020)[5]和熵值法(裴玮,2020)[6],计算得出衡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指标。另外,还有一些学者从不同方面探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因素,如科技创新、环境规制(上官绪明和葛斌华,2020)[7]、双向直接投资(田素华等,2019)[8]、土地资源错配(李勇刚,2019)[9]、数字经济(赵涛等,2020)[10]等。从空间层面看,上述研究都是从全国层面探究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状况,而关于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目前文献主要集中在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区域内城市群。研究内容重点多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内涵以及如何推进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实施问题,更多学者还是通过实证分析对各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时空动态演变规律和区域差异等方面进行探讨(金凤君,2019[11];师博等,2021[12];汪侠和徐晓红,2020[13])。总体上,关于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目前还处于初期阶段,缺乏系统分析研究,特别是缺乏对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不同驱动机制以及不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因素的差异性和实现路径等方面的探讨。
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速度或数量等方面的影响研究较为丰富,但如何影响经济增长质量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近两年才逐渐开始受到政府和学术界的关注。多数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可以促进高质量发展(Ferjani,2011[14];石华平和易敏利,2020[15]),但环境规制与经济高质量增长是非线性的,具有门槛效应,即存在一拐点,跨越这一拐点后,环境规制对经济发展质量的影响由最初的促进作用转为抑制作用,呈“倒U”形关系(孙英杰和林春,2018[16];陶静和胡雪萍,2019[17])。另外,一些学者还发现不同环境规制类型对经济增长质量具有明显差异性,孙玉阳等(2019)[18]研究发现,行政命令型环境规制对我国经济增长质量的提升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抑制了经济增长质量的提升,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的经济效应不显著。涂正革等(2019)[19]从排污费调整视角研究环境规制改革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发现随着地方政府环境管制执行力度的加强,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会发挥出显著的减排效应,同时不再对企业绩效的增长起到抑制作用。在区域异质性方面,研究表明环境规制对中部地区的促进作用显著,而对东部地区影响较弱或无明显促进作用。
然而,这其中存在一个问题,环境规制主要通过何种路径促进高质量发展,以往研究并没有提供一个统一框架来回答该问题。从现有理论来看,环境规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是支持波特假说的“创新补偿效应”,伴随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企业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从而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及市场竞争优势(Porter,1991[20];Yang等,2012[21];Ford等,2014[22]);第二是“遵循成本论”,认为规制政策所增加的环境成本又会对企业的技术创新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Kneller和Manderson(2012)[23]、Bokusheva等(2012)[24]、何枫等(2015)[25]也从实证角度证明了这一观点。这样看来,不论学者支持哪种观点,都认同了环境规制能够影响企业创新技术的研发。科技创新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一般来说,伴随绿色技术存量的逐渐提升,产出增长率增加促使经济转型,能够有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陈艳春等,2019[26];杨丹等,2020[27])。但也有部分学者从社会分工的视角检验绿色技术创新对经济发展质量的影响并不是单一线性效应,而是随分工水平呈现阶段性特征(彭文斌和文泽宙,2019)[28]。在此基础上,范丹(2020)[29]等学者探讨了绿色技术创新在不同环境规制手段与绿色经济发展中的传导机制,研究发现绿色技术创新在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政策影响绿色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显著的促进作用。对此,本文选取从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影响的视角展开研究。
通过对以上文献梳理,发现学界关于高质量发展内涵、路径及环境规制、绿色技术创新对其影响已较为丰富,然而忽略了两方面的典型事实:第一,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是区域高质量发展,基于长三角城市群层面的研究缺乏;第二,高质量发展是各因素协同推进作用的结果,既需要环境规制引导也需要绿色技术创新的推动。本文将环境规制和绿色技术创新纳入统一分析框架,并在基于新发展理念构建长三角地区41个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水平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探明环境规制和绿色技术创新对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自影响,以及两者对其的协同效应及区域内的异质性,为地方政府制定合适的环境规制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与理论支持,助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环境规制对高质量发展的非线性特征
由环境库兹涅茨曲线(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EKC)“倒U”型假说推断,环境规制与高质量发展之间并非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面对环境规制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只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而无视其带来的环境成本;另一选择则是考虑环境污染问题,牺牲一部分经济利益重视环境效益。
由于环境资源的有限性,设单位产品外部环境成本ei=exi≤emax。在环境规制强度为e时,如果企业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其造成外部总环境的成本为Ei=exiciqi。而企业若想实现经营的长期发展,就必须要牺牲部分经济效益以改善环境质量,假设牺牲的这部分经济利益用一个固定比例ρ来表示,则牺牲的总经济利益Si=ρciqi。
因此,企业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时的产出效益为A1,i=piqi-ciqi-exiciqi;而考虑环境效益时的产出效益为A2,i=piqi-ciqi-ρxiciqi。
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企业会选择自身利润最大化,然而如果要改变这种情况考虑环境效益就必须要满足A1,i-A2,i≤ 0,即ρ≤exi。又由前文的ei=exi≤emax,可得
这样一来,由何其多(2003)[30]提出的单位面积环境污染密度的概率分布曲线(见图1)可得到,当环境规制强度e→0即时,企业会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行生产,这部分企业数量是0;当环境规制强度e→∞即时,企业会选择考虑环境效益进行生产,这部分企业数量也是0。
图1 单位面积环境污染密度的概率分布
由此可知,在这样一个连续区间的某一临界值内,伴随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愿意进行生产的企业也在增加;但若超过这一临界值,伴随环境规制力度的提升,愿意进行生产的企业将会减少。另外企业的再生产活动又对高质量发展具有直接的正向影响,进而推断出环境规制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会出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因此,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环境规制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具有“倒U”型非线性特征。
(二)环境规制影响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制
环境规制可以通过提高生产工艺来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励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也会通过增加企业治污成本、产生资金挤出效应等对技术创新水平提升起到抑制作用。第一,“波特假说”表明,长期来看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收益要大于增加的环境成本。企业因考虑长期利润最大化,会通过制定标准化工作以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大对绿色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以提高生产效率和转变生产方式所带来的创新效应。第二,在严格的环境规制强度下,逐渐增加的高额成本会导致受监管企业资金负担愈加严重,竞争优势丧失,这样带来的结果使企业减少对绿色技术的创新研发和投资力度。
与此同时,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也有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传统的技术创新更多是偏向资本、劳动型要素,往往忽视了资源保护和污染治理问题。如今的绿色技术创新已不再局限于简单的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率,而是强调通过建立管理模式和监管机制协调经济、资源与环境。由此,绿色技术创新带来的高效率生产模式可以有效弥补传统技术创新中的缺陷,即企业通过低碳化生产直接将其减排成本内部化,引领产业发展,实现绿色转型,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环境规制可以通过影响绿色技术创新对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三)环境规制对高质量发展的空间溢出效应
环境规制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会引发部分相应不达标污染产业向环境治理相对宽松的地区实现就近迁移从而产生产业转移效应,进一步增强区域间产品贸易、产业结构等各种经济活动关联的深度与广度。短期内,环境规制会提高本地企业生产成本,进而引发污染密集型产业逐渐向环境管制力度较小的邻边区域转移,造成区域外地区的环境恶化,抑制邻地经济发展质量的提升。但长期来看,区域环境的“二元性”迟早会消失,利润需求会激励企业通过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技术创新等手段促使产业结构朝低碳化发展,最终不仅使区域内环境污染的扩散性得到遏制,技术溢出带来的区域间产品贸易、人员流动及产业结构等空间互动的积极影响也会同步加强,从而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协调发展。因此,本文提出假设3。
假设3:环境规制可通过空间溢出效应影响邻边地区的经济发展质量。
综上,环境规制、绿色技术创新与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间的作用路径可用图2来表示。
图2 环境规制、绿色技术创新与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路径
四、研究设计
(一)模型构建
为对上述三个研究假说进行经验检验,首先针对环境规制对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直接传导机制构建如下的基本模型:
其中:i、t分别表示地区和时期;EQ 为长三角各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ER为环境规制强度;X为一系列控制变量;εit为随机干扰项。
进一步地,为讨论环境规制对于经济高质量发展可能存在的作用机制,根据“波特假说”,将绿色技术创新作为两者之间的中介变量检验。中介效应模型设定形式如下:
其次,由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倒U”型假说推断,环境规制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明显的非线性特征。为进一步考察环境规制、绿色技术创新与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关系,本文将环境规制的门槛值作为虚拟变量,生成与其以及绿色技术创新的交互项,以检验不同区间内环境规制和绿色技术创新对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构建的面板门槛模型如下:
其中:I(·)为取值 1 或 0 的指示函数;θ表示待估计的门槛值。
最后,为进一步探讨环境规制对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空间溢出效应,在式(1)中引入环境规制一次项、平方项以及其他控制变量的空间交互项,拓展为如下的空间计量模型:
其中:δ代表空间自回归系数;W为空间权重矩阵,分别将邻接空间矩阵W1、地理距离矩阵W2以及经济距离矩阵W3依次纳入空间面板计量模型中,以保证实证结果的稳健性;ui、νt分别表示控制个体和时间固定效应。邻接空间权重矩阵W1的设定依据区域间的邻接关系,所有元素有且有两种结果,若两区域相邻,取值为1,反之取值为0;地理距离权重矩阵W2的设定依据区域间的距离,权重值由两区域之间直线距离之倒数来表示;另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也会使区域间产生交互影响,本文还将地区间人均GDP 差额作为测度地区间“经济距离”的指标,并引入经济空间权重矩阵,即两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相似,两者之间空间依赖效应越大,其权重值越大。
(二)变量测度与说明
1.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的测度
高质量发展的内涵根本体现在高质量,不仅包括经济增长中科技创新的高质量、资源效率的高质量、产品服务的高质量,还应考虑生态、文化、社会政治等众多方面的均衡发展。因此,本文在参考任保平和李禹墨(2018)[3]、李金昌等(2019)[4]等相关文献基础上,并结合城市层面数据的可获得性,最终从“新发展理念”把握高质量发展内涵,分别以综合质效、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以及共享发展六个维度共选取29个指标来构建长三角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见表1 所列。进一步地,基于改进的功效系数法,将各测度指标Xij作标准化处理后通过熵值法对2005—2018 年长三角地区41个城市的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EQ)进行测算。
表1 长三角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
(1)综合质效。要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要综合考虑其潜在的经济增长条件。首先,经济增长稳定是一个国家实现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2017年我国城镇失业率高达3.90%,中国经济增长稳定性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其次,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提质增效,以高效率要素利用水平推进经济建设,主要体现在资本、劳动的经济效益上;此外,消费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主引擎,未来要营造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改善投资消费结构,保持国内市场发展的活力持续释放。
(2)创新发展。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由数量增加、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结构优化的转型阶段,结构性转变的关键在于提高技术创新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且主要体现在科技成果的增加、人力资本的投入以及创新环境的改善三个方面。以创新推动长三角地区经济转型,营造出健康良好的创新环境,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努力在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进而为长三角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3)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是强调整体性和综合性多元发展的协调发展,主要体现在经济社会、产业结构以及城乡结构上的协调。长三角地区在不断加强区域间经济联系形成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同时,还必须补齐农村经济发展短板、延伸产业链,缩小城乡差距,协调好产业结构关系,以产业和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为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内生动力。
(4)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是绿色可持续的发展,需要加大污染减排力度、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以及提高地区绿化率。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打破传统粗放式发展模式,倡导简约舒适、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优化生态人居环境;三省一市还要把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突出位置,加大节能治污减排力度,走绿色产业发展之路。
(5)开放发展。高质量发展要以推进更高水平的开放经济体为导向,全力打造公平法制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在当前贸易保护主义等逆全球化思潮迭起的背景下,长三角地区要立足于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契机,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与沿线国家的交融合作。通过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实现全产业链产能的输出,推动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
(6)共享发展。高质量发展是共建共享的发展,其社会成果共享是造福人民生活的本质要求。要解决新时代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必然需要区域内三省一市积极探索交通、医疗、教育、网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共享机制,做到在人民生活、基础设施等各个方面实现共建共享。注重内生动力激发和发展潜力释放,使长三角地区人民共享改革成果。
2.环境规制强度的测度
环境规制策略的选择主要依赖于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的意愿,集中表现在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以及市场行为的规制政策上,基于不同地区环境治理强度存在差异,因而从污染治理结果进行考察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强度相对更全面和客观。但由于城市层面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数据缺失较为严重,因此本文借鉴与沈坤荣等(2017)[31]、上官绪明和葛斌华(2020)[7]相一致的环境规制测算方法,对样本城市内各项环境污染物治理结果进行加权平均,构造环境规制强度的综合指标,最终选择二氧化硫去除率、工业烟(粉)尘去除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四项指标来衡量环境规制强度(ER)。
3.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测度
现有研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度量还没有统一的衡量指标,且主要方法有三种:一是以简单的技术发明专利数量来度量。但事实上,有相当部分技术发明专利并没有应用到企业生产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效应并不明显,因此用该指标作为绿色技术创新的衡量指标还需进一步考虑。二是通过绿色产品创新和绿色工艺创新两个变量来反映绿色技术创新。三是考虑环境规制行为能够激励大规模的绿色专利研发行为,使用绿色专利授权或申请数来表示。而绿色专利授权数可能会低估政府管制效果,因而本文使用可以提供全面关于引致创新实际信息的绿色专利申请总量的对数来表征绿色技术创新水平。且为了避免0值的影响,对数处理时采用绿色专利申请数量加1后再取对数的方式。
4.控制变量
为更加全面分析长三角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环境规制效应,本文还选择了对其可能产生影响的5个控制变量。
(1)信息化水平(Inf)。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信息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技术支撑。本文用地区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表示各地区的信息化水平。
(2)政府干预(Gov)。财政支出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适当运用调控工具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提高要素流动和资源配置效率,增强经济外部性。用地方政府一般预算内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作为地方政府干预程度的代理变量。
(3)消费水平(Con)。消费结构升级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催生相关产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和引导力量。这里采用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表征长三角各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
(4)产业结构(Ind)。增长动力转换是现阶段经济高质量发展重要的趋势性特征,而推动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是实现这一转换的关键引擎。本文用第二产业产值与地区生产总值占比表示产业结构水平。
(5)市场化进程(Mar)。推进市场化建设能够有效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通,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对推动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里用非国有单位从业人数占总从业人口数表示区域内各城市的市场化程度。
(三)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本文选取2005—2018 年长三角地区3 省1 市共41 个城市的面板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其中主要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部分数据来源于相应年份的各地级市统计年报以及各地级市官方统计局网站。各城市绿色专利申请总量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绿色专利清单确定绿色专利代码,进一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及服务平台上获取得到。部分缺失数据采用插值法补齐。
为避免异方差的存在,同时根据数据特点,本文对 EQ、ER、Inf、Con、Ind 5 个变量进行对数化处理,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所列。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结果显示,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lnEQ)的标准差为0.103 2,平均值为4.110 4,最小值为3.936 9,最大值为4.459 5,表明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质量相对较为平均,但各城市间差异仍然存在。在核心解释变量方面,环境规制强度(lnER)同样呈现“均值较大、标准误小”的特征。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政策支持力度等因素的影响,绿色技术创新水平(GTI)的区域差异性特征明显。此外,从控制变量看,长三角地区不同地级市在信息化水平(lnInf)、消费支出(lnCon)以及市场化程度(Mar)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
五、环境规制对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影响的实证检验
(一)基本回归结果
为了降低模型中异方差的干扰,提高估计效率,可采用两步系统GMM 估计方法克服前文设定的动态面板模型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同时从表3中Arellano-Bond和Sargan检验结果来看,该模型具有较优的效果。在模型(1)和模型(3)中,核心解释变量环境规制一次项、平方项系数分别显著为正及显著为负,说明环境规制对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呈“倒U”型影响,即当政府加大环境管制力度并超过某一拐点后,对高质量发展会由最初的促进作用转变为负向作用。由此,假设1 得到验证。模型(2)中结果显示,环境规制强度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同样呈现出先促进后抑制的“倒U”型态势。就全国层面而言,这点同于克信等(2019)[32]的观点相一致,但也与张娟等(2019)[33]、董直庆和王辉(2019)[34]得到的环境规制对本地绿色技术创新表现出“U”型作用效应的结论相悖。对此本文就长三角地区层面给出的解释为:长三角作为世界级城市群,在高环境标准的压力下,地方政府起初就重视加强对其环境生态系统综合治理的科技创新行为上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帮助受规制企业解决了规制初期的技术创新资金短缺问题,区域内环境政策的“创新补偿效应”得到充分发挥。然而,伴随环境规制强度的提升,企业需要负担更多的生产成本使其达到规制要求,这样在自身效益最大化条件下企业并无动力进行绿色技术研发,环境规制约束下绿色技术研发激励更是弱化。模型(3)中绿色技术创新的估计系数为正,且通过10%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表示绿色技术创新促进了长三角城市层面的高质量发展。
此外,控制变量的结果也表明,各地区信息化水平提升、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市场化进程推进对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均能够产生积极推动作用。政府财政支出比重(Gov)对高质量发展的同样影响较大但显著为负,原因可能在于:伴随着我国财政规模不断扩大,政府支出的“越位”与“缺位”现象并存,并逐渐形成了重投资建设性支出、轻公共服务性支出的结构性偏向,进一步阻滞了环境资源的高效配置。
(二)绿色技术创新的中介效应分析
前文从绿色技术创新视角,理论分析了环境规制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制。为验证该作用机制的假设,本文使用中介效应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回归结果见表3 所列。在模型(1)中验证了环境规制对高质量发展的影响能够产生“倒U”型作用的基础上,模型(2)又进一步检验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非线性效应,环境规制一次项回归系数为正,平方项系数为负,且均在1%水平上显著。最后,再将中介变量绿色技术创新重新加入模型(1)中,最终得到模型(3)中环境规制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系数相比于模型(1)有所下降,这也就表明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是环境规制影响长三角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制,即假设2得到验证。
表3 环境规制影响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机制的检验结果
续表3
(三)门槛效应分析
基于上文得到的环境规制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倒U”型非线性关系成立,为进一步探究环境规制、绿色技术创新与长三角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关系,这里将环境规制作为门槛变量,对不同区间内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对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影响的差异性进行实证检验。本文在经过“自助法”(boorstrap)反复抽样300次后,表4结果显示环境规制强度门槛变量在5%水平上显著通过了单一门槛检验,且门槛值为4.332 4,但双重门槛和三重门槛的F统计量并未通过检验。因此,在环境规制存在单一门槛效应的基础上,计算得到的回归结果见表5所列。
表4 环境规制影响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门槛效应检验
表5 门槛回归结果
结果显示:当lnER ≤4.332 4时,环境规制对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正向影响。伴随环境管制力度的逐步增强,企业为追求长期发展,会从固守资源环境消耗的传统产业向培育推广绿色清洁技术产业转变,环境规制的“创新补偿效应”得到体现,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从而为长三角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lnER>4.3324 时,环境规制估计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说明越过该拐点后,环境规制会制约经济发展质量的提升,这也支持了孙英杰和林春(2018)[16]的观点。依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倒U”型假说,过高的环境规制强度必然会加重企业的成本负担,抑制企业生产积极性,进而对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影响。另外,无论从环境规制两区间内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显著性还是估计系数来看,均表明绿色技术创新对长三角城市高质量发展的促进影响存在差异且是逐渐增强的。说明绿色技术创新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态影响既受到自身水平的作用,还存在环境规制产生的调节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从前文描述性统计结果来看,lnER 的均值达到4.382 4,已超过环境规制强度的门槛值4.332 4,意味着长三角区域内很多城市环境规制强度已经跨过拐点。鉴于此,本文进一步对环境规制强度均值两侧城市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高于环境规制强度均值的城市大多集中于像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等区域中心城市,因此本文认为高环境规制强度对经济发展质量的提升效应在区域经济发达城市中更为受限。其主要原因在于:严格的环境治理政策是促使经济发展质量到达拐点的重要因素[35]。区域发达城市普遍具备先天优势,再加上拥有强大的政策及资源支持力度,那么在相同环境标准条件下,相对于其他城市会更早达到规制标准。因此,在长三角内重点区域现有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已将近饱和的条件下,若盲目加强环境规制力度不仅不能提升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质量,甚至会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
(四)空间溢出效应分析
为进一步讨论环境规制对长三角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空间溢出效应,本研究首先采用Moran'sI指数方法,对包括邻接、地理距离以及经济距离三种空间权重矩阵下2005—2018年长三角41个城市的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EQ)和环境规制强度(ER)进行空间相关性检验,见表6所列。结果显示,除环境规制指标的个别年份以外,其他年份及高质量发展水平所有年份在三种空间权重矩阵下的全域Moran'sI指数值均为正值且至少通过了10%的显著性水平,这表明2005—2018 年长三角41个城市的环境规制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全域范围内存在显著正向空间相关性,即两者具有显著的空间集聚特征。
表6 2005—2018年长三角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环境规制的Moran's I值
对于空间计量模型的选择,Wald和LR检验均在1%水平上拒绝了原假设,同时Hausman 检验结果也拒绝了“接受随机效应”的原假设,因此本文最终确定时空双重固定效应的空间杜宾模型对模型(6)进行实证检验。表7 结果显示,邻接权重矩阵和地理距离矩阵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空间自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而环境规制一次项及平方项的空间交互项系数也分别显著为正及显著为负,表明长三角地区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地理空间上不仅具有内生交互效应,还存在外生的环境规制交互效应。另外,从环境规制估计系数大小来看,发现三种矩阵下环境规制对高质量发展的本地—邻地效应差异明显,经济距离矩阵的弹性系数绝对值要明显高于空间邻接矩阵和地理距离矩阵的弹性系数,说明对于经济体量越大的地区,环境规制对长三角高质量发展的“倒U”型影响程度越大,这与这些地区本身拥有较强的规制执行力度有关。而对于经济体量越小的地区,产业迁移收益将可能小于规制成本,弱化了污染企业向更远地区迁移的动力(董直庆和王辉,2019)[34],从而出现了该地区环境规制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周边效应影响越小的结果。
此外,为探讨环境规制对本地区及其他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影响,进一步进行空间效应分解,即使用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进行偏微分解释。由表7可以看出,三种空间权重矩阵下长三角地区环境规制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间接效应均显著存在,且呈现出与本地相同的“倒U”型影响,由此,假设3 成立。同样观察估计系数大小,发现间接效应显著大于直接效应,这也表明区域间的环境规制具有更多的“传染性”(胡歆和张佑林,2020)[36]。地理上由于地势、水流、风向等各种自然因素,造成本地的环境污染以及当地政府对环境治理的成果一般都会由本地及邻边地区共同享有,从而形成环境规制较强的空间互动效应。
表7 环境规制影响长三角高质量发展空间模型的回归结果
(五)进一步拓展:地区(城市规模)异质性
由于各地区地理位置、资源禀赋以及发展状况各不相同,无论是环境规制力度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都可能在地区、城市层级上存在明显的异质性特点。因此,在区域划分上,前者本文根据区域特点将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划分为苏浙沪地区和安徽地区,而后者本文根据湖南城镇规划网的何方洪按照国家新一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16—2030)》要求,统计整理得到的国家中心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名单,将包括安徽省的合肥、芜湖、蚌埠、安庆,江苏省的南京、苏州、南通、淮安、徐州,浙江省的杭州、宁波、温州、金华,以及上海共14个城市划分为长三角地区中心城市,其他27个地级市均划分为外围城市。
区域异质性的回归分析见表8所列。模型(1)和模型(2)结果显示,苏浙沪地区环境规制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显著作用,但在安徽地区该作用较不明显;同样,模型(3)和模型(4)结果显示,长三角地区中心城市环境规制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显著作用,而外围城市该作用不显著。与此同时,再观察估计系数大小,可得到长三角中苏浙沪地区和中心城市环境规制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效应更强。这一结果与预期也较为一致。苏浙沪地区和长三角中心城市不仅在地理位置、人才资源方面拥有较为明显的优势,而且市场环境更为成熟,因此不论是在环境规制的执行力度、还是在对污染防治的有效性上,都拉大了与安徽地区和外围城市的差距。
六、稳健性检验
(一)内生性检验:工具变量方法
为解决核心解释变量自身潜在的内生性可能会导致回归结果造成偏误的问题,本文借鉴Hering和Poncet(2014)[37]的方法,更换不同模型方法,采用各城市各年的空气流通系数的对数(lnAC)作为环境规制强度的工具变量,对模型重新进行2SLS回归估计。这里的空气流通系数等于10米高度风速(si10)乘以边界层高度(blh),两项指标数据均来源于欧洲中期天气预报中心的ERA数据库。
一方面,环境规制必然少不了对空气污染的治理,并且当空气污染物排放一定时,空气流通系数低的城市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相对会更严格,因此认为空气流通系数对环境规制存在影响,检验结果显示两者之间显著的相关关系使这一点得以验证;另一方面,依据杜龙政等(2019)[38]的观点,空气流通系数的高低仅受地区气候条件等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除了通过环境规制强度进而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外,空气流通系数与经济高质量发展间不存在其他作用机制,因此满足了排他性。2SLS 回归估计结果见表9所列。
表9 内生性检验:工具变量
第一阶段在弱工具变量识别检验中,F统计量值均大于10,且空气流通系数的估计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选取空气流通系数作为各城市环境规制强度的工具变量较为合理。第二阶段回归结果显示,环境规制对长三角高质量发展的“倒U”型影响仍旧成立,且结果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二)替换核心解释变量方法
为进一步验证中介效应结果的可靠性,本文采用核心解释变量替换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参考丁斐等(2020)[39]的方法,基于工业“三废”污染物排放量,重新构建得到污染物综合排放强度指数(用第i个城市第j种污染物排放强度除以全国平均污染物排放强度,得到污染物排放强度指数,再将三种污染物分别取平均值,得到综合排放强度指数),并将其取倒数,来替代环境规制指标(ER2)。表10的稳健性检验结果表明:三个模型中所有核心解释变量的符号均与表3 保持一致,且除模型(2)中环境规制二次项系数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其他变量系数均具备较好的统计显著性,表明环境规制影响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机制的检验结果具有一定稳健性。
表10 稳健性检验:替换核心变量
七、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主要结论
本文立足于改善环境质量、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这一目标,从绿色技术创新的视角切入,基于长江三角洲地区2005—2018 年城市层面数据,在构建环境规制强度指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发展水平指数的基础上,运用中介效应模型、门槛模型和空间杜宾模型,多维度实证检验了环境规制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及其内在机制。主要结论如下:①环境规制对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呈先促进后抑制的“倒U”型非线性影响,且一旦环境规制强度跨越过拐点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升效应在区域经济发达城市中更为受限;在区域异质性上,苏浙沪地区享受到的环境规制红利相比于安徽地区更大,对中心城市的积极影响也大于外围城市。②绿色技术创新的中介作用存在且起到强化效应,表明绿色偏向性技术创新与环境规制能够对长三角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推动合力。③长三角城市高质量发展中环境规制的空间溢出效应也得到证实,与本地呈现出相同的“倒U”型非线性变化趋势,且对于经济上依赖性越强的地区,这种影响越大,表明环境规制有助于形成地区间协调发展的经济格局。
(二)政策启示
(1)实施差异化的环境规制政策。在环境规制能够成为推动长三角高质量发展动能的现实之下,地方政府实施环境治理政策切勿采用“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可以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具体而言,欠发达城市可以通过高污染行业的环境准入、加大环境治理投资力度等措施不断强化环境规制力度,使其尽早达到“倒U”型曲线的峰值。而对于区域经济发达城市,应该把减缓高环境规制强度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不利影响作为努力方向。环境规制包括社会性规制和经济性规制,其中前者是以确保环境改善、提高环境质量等为目的,必须继续维持和加强,那么要想放松规制可以从后者角度出发。以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手段为重点,大力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举措,精减执法频率,严格控制监管成本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将环境规制为长三角高质量发展带来的红利优势发挥最大。
(2)充分发挥绿色技术创新在环境规制与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传导效应。环境规制通过绿色技术创新对长三角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内生动力的路径机制,预示着地方政府必须明确对传统技术创新进行生态化改造,把生态效益纳入技术创新的目标体系中,推进技术进步的绿色偏向性。例如支持在示范区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节能环保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加大对绿色技术创新的专向化财政补贴力度,从政策制度上鼓励企业致力于先进绿色清洁技术、设备的研发与推广使用,激发企业研发潜能,让绿色技术创新成为推动长三角高质量发展的“硬件”技术支撑。
(3)重视环境污染的跨区域转移和治理问题。环境规制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典型的溢出性特征,在发挥长三角地区外围城市推动城市群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潜力的同时,要避免邻边地区环境污染的跨区域转移。一方面,制定严格的环保标准,提高邻边地区企业的准入门槛;另一方面,适当提高重污染企业的迁移成本,对污染严重企业甚至可采取关停整治措施。此外,探索并建立跨区域的环境联合监察、执法与评价制度,健全区域的生态资源综合管理,共同促进长三角一体化环境正外部性的实现,最终打造“绿色长三角”。
(4)创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协同机制。长三角区域内环境规制对安徽地区和外围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效应还有待深化,这表明政策实施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的现实区域差异,在“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下,明确合作补偿和利益协调机制。聚焦上海、南京、苏州、杭州等中心城市建设,统一规划污染产业的集中布局、共同治理,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效应。此外,经济发达城市要加大对落后城市尤其是安徽地区的资金、绿色技术支持,消除行政壁垒对优质生产要素区域间自由流动的限制,实现核心城市与边缘城市之间的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最终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