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探讨
2021-12-03黄彬
黄 彬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渠黎华侨林场,广西 崇左 532103)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的建设与规划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林地的征占用已经成为了当前城市建设中的一种常用方法,但是,在当前的生态环境发展要求下,社会对于生态环境的需求不仅仅局限于当下的生态利益,而是更加趋向于建设可持续性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因此,为了解决当前生态保护的公共性利益以及社会群众私人利益矛盾之间的冲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也被提出,从整体上来说,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能够很好地协调各方面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在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就提出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并且将目前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作为重点开展的工作内容之一,因此,研究林地占用后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相关问题对于我国城市化建设以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现状分析
我国虽然疆域辽阔,森林资源总量也处在世界前列,但是我国人口众多,人均森林资源占有率偏低,导致我国生态环境的承载力较小,如果以牺牲森林资源来推动社会和经济的进步,这种发展模式将不会长远,并且会对我国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存在着严重的生态问题,近些年来虽然经过一系列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再造措施,比如修建防护林、大力开展退耕还林等工作,但我国森林资源局势仍旧不断恶化,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制约,因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1.1 立法体现
近些年来,我国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研究更加深入与透彻,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形成了从法律到行政法规再到地方性规章的法律体系,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在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就提及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相关内容,并且将生态补偿制度规范到各级政府之中,并且要求各级政府根据其管辖地的特点来储备生态保护补偿金,该法律的相关内容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设提供了法律方面的支持。在法律的支持,各级政府进行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是由于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各地政府的补偿标准不一,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出台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在该意见中,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设放在了重要的建设位置,并且将林地的征占用与生态补偿机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推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设的规范性发展。
1.2 实践基础
自从我国2001年提出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资金以来,全国各地针对这方面开展了有效的补偿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构建与发展提供了实践性的经验,尤其是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标准以及方式等方面的问题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思路。此外,各地还根据自身的特点开展了各种各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法,例如,江西省结合自身的特点,进行了补偿资金的专户管理模式,在实际补偿的过程中,对资金设置了专户的账号,并且进行专户管理与运作,切实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补偿效率得到了明显地提升。
1.3 征占用林地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逻辑分析
林地资源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中,两者是存在着互通之处的,因此当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同样也适用于林地资源的征用补偿。此外,在林地征占用的过程中,政府起到了主要的主导地位,这也就体现了政府在林地征占用之后的补充工作中也占据主导的地位,而从目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来看,政府往往主导着森林补偿资金的分配,因此,在征用林地的补偿过程中,依然还是以政府为主导。
2 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路径分析
在当前生态文明发展的要求下,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大势所趋也是人心所向,从整体上来说,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设与应用不仅仅是对当前社会发展中林地征占用制度的完善与补充,同时也是对我国现行生态补偿机制内容的进一步细化研究与实践,在这个过程中,兼顾了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对于各方面的内容也进行了有效地平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机制的构建与实践同样也是环境正义的重要体现。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设与实践依然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的,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加以完善。
2.1 完善立法规定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相关内容已经在立法层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之中也形成了从上到下的法律体系,但是该体系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一些细节问题依然还是十分凸显的,例如具体的补偿方式以及补偿标准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是具有很大的共性问题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中也并未对其做出详细地规定,法律层面的空白严重地阻碍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推行。因此,我们应当从立法这一层面来进行补充与完善。首先,提升我国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设的立法等级,在现有的法律文本之中将征占用林地的相关补偿机制明确地写入到其中,为各地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不同地区也应当根据自己地区的实际特点、结合林地资源的现状,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的、具有当地特色的补偿制度以及标准文件,但是地方性文件的制定一定要从属于国家立法的相关内容,实现上下统一的局面。
2.2 优化林地征地的程序与过程
在目前林地征地的过程中,政府依然还是起到了关键性的主导作用,因此,必须进一步地优化林地征地的程序与过程。首先,应当对林地征地的范围进行准确地规定,从目前的征占用情况来看,林地可以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两大类,因此,政府在征占用的过程中应当对林地的性质进行商榷,明确该林地的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的范围,从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维持现有林地的总量平衡。此外,并不是所有的林地都属于征用的范围之中的,政府在征占用的过程中要明确征收的范围,例如,国家禁止利用的林地,要严格禁止征收,同时规范林地的征收范围也是进一步完善林地流转过程以及减少林地流失的重要方法。
其次,要加强对林地征收工作的审核。从我国以往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林地征地行为存在着明显的“错位”征收、“过多”征收的情况,为了使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建立与运行,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措施,将林地征收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在征收的过程中要加强审核与监督,可以通过事前公示制度、事中专家评审、公众听证制度、事后司法机关的监督救济制动等来实现林地征地工作的有效开展。
2.3 进一步落实林地补偿的分配机制
首先,需要建立林地补偿的差异化分配制度,对于林地的资源属性进行区分,并且制定出补偿分级的标准制度。上文的分析中我们也曾提到,我国目前的林地资源有公益性和商业性的差别,因此,在补偿的过程中也应当根据林地的属性来进行补偿,实现分级化、差异化的补偿标准。其次,要根据现实的情况来确定林地补偿资金的分配制度。在资金分配的过程中,应当结合不同的征地对象来确定出不同的分配方案,从而保证资金能够更加有效地落实到补偿对象之中,在林地征用的过程中,被征地的对象可以分为个人和集体,而在两者之中,个人是具有天然的弱势地位的,因此在分配的过程中需要我们尤为重视,例如,在补偿款的赔付过程中,可以设置补偿款的个人直接拨付制度,而对于集体经济来说,补偿款的分配则应当以集体为单位进行补偿,同时遵循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公平分配的原则,确保集体组织的补偿款能够按照原有的规定与原则发放到每一位集体成员的手中,此外,如果遇到森林环境过于复杂,无法根据当前手段对该区域森林的各项性能进行估算时,可以通过使用补偿系数的方式,来对森林的各项性能进行表示,然后根据补偿系数的大小进行补偿,这种补偿系数可以通过森林的基本数据来计算,便于获取。补偿系数可以采用林地类型、森林年份和森林密集程度等数据按照一定的公式来计算。比如,在计算某一区域的补偿价格时,按照森林的疏密程度分成大、中、小三个等级,分别计算补偿价格,然后按照分配制度进行补偿金额的分配,为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行提供良好的帮助。
3 结语
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林地的征占用情况不可避免,但是在占用的过程中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发展,因此,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已经在我国推行了很长时间,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容小觑,本文的研究结合当前的现状,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该领域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