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艺术史正名:关于风格问题
2021-12-02姜寿田
姜寿田
中国书法家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当书法史研究不再承认或拒绝用风格概念来阐释书法史的时候,那就表明书法史已经偏离了艺术史的路径与方向。事实正是这样,当所谓考据派斤斤于作品版本、年代、史料与书家生平乃至生卒年的考证,而忽视了书法史的风格生成嬗变与文化审美境遇的联系时,进而失去了对书法史的前见、效果历史与解释学循环的阐释与揭橥。概言之,当将书法史完全与风格、理论观念和宏观的哲学美学意识分离,那么这种书法史便变成考据学或历史文献学的附庸。因为这种书法史的全部努力与目的,已不是对书法史的风格与审美的揭橥,它的目的已变成考据学的所谓实证,而人文学科包括书法史,从总体上是与实证相冲突的。因为书法史所面对的不仅是作品或孤立的个体书家,还包括书法史的内在文化境遇、审美观念与社会文化思潮乃至形上哲学整体方面,而书法作品与书家主体恰恰是在宏阔的文化审美境遇与社会文化思潮的整合中才见出书史学品格与意义的。书家与作品不进入整体人文境遇便不具备史学价值。
何谓史学?即站在历史文化高度上,对历史富有原创性和史学主体意识的历史阐释。这通用于一切人文学术史,如哲学史、文学史,包括书法史。无任何创见和史观阐释者则难称史学。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百家讲坛》上的历史讲述便难称史学—无论其讲述得多么精彩真实,都只是历史陈述或曰故事,而不是史学。原因很简单,他们讲的只是史书上早已明确记载的史实的白话翻译,而没有任何史学创见与史观阐释。
此外,从艺术史立场而言,考据家在面对书法史上的重要美学范畴,如气韵、神采、风骨、味、妙、逸格时,便会手足无措,无话可说。因为对此只能阐释而无以考证。而缺少美学艺术理论积累与素养者,对之也确实无法加以认识与阐释。这种尴尬与西方逻辑实证主义何其相似乃尔!逻辑实证主义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从语言分析出发,认为美作为概念不可证明,在他看来,“美”就像形容词、感叹词一样在语句中只能当谓语使用,是不具实际意义的,这事实上表明对美学的取消。如此一来,人的思想、观念乃至心理意识,包括本土美学史上的气韵,神采、风采这些美学概念都无法证实,是否都要取消,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实证主义这种观念认识上的粗暴表明其与人文主义的格格不入。这已经不是一种单纯的学术理念上的门派问题了,其荒谬性已走向对艺术真理的否定。
归结到风格问题上,限于篇幅不能展开,只能简要阐述。风格是艺术史的基本概念,艺术史正是立足风格而展开的,并由艺术史风格与文化嬗变的揭橥而深入到风格与时代审美表现的细部层面。而史学的基本概念则是实证与求真,以文本史料考证为主。审美与风格与史学构成一种强烈的互斥与学科意义上的对立。“艺术史的中心问题是对艺术风格的产生和演变作出解释和评价。风格概念是艺术史的基本概念之一。应该由它来系统说明艺术史的基本问题。”豪塞尔在《艺术史的哲学》中认为:“风格不仅仅是形式问题。历史的种种结构,诸如传统习俗,技术水平,盛行的艺术效果,趣味的流行法则,以及有关的主体为非理性的心理功能的自发性所设置的客观的理性的超越个人的目标和界限,所有的这一切创造了我们称之为一种‘风格’的东西。”(豪塞尔《历史的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