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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12-02张刘丹

乡村科技 2021年6期
关键词:贫困户主体经营

张刘丹

(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5)

目前,关于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较少。汪翠荣提出了资产收益型产业扶贫新模式,即以财政扶贫资金为杠杆,撬动金融资本投入,引进产业资本经营,形成长期稳定的收益性资产,将收益性资产的收益权给予贫困人口享有,最终实现贫困人口脱贫[1]。杨应辉指出,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强化对入股资金的监督,不断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引入科学的竞争机制,对入股过程要加强实质审查,建立贫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并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产业扶贫资金的财务会计处理程序等[2]。单杜山等指出,结合县域特色农业产业,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扶贫资金支持,对能推动农民就业、提高农民收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扶持[3]。已有的文献论述了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对于本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 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

1.1 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用活产业扶贫资金,将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本地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规模,提高特色农业生产规模与效益,推进本地特色农业产业项目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提高当地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有效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序地推进乡村振兴[4]。

1.2 满足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需要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建立特色农业产业体系、拓宽特色农产品销售渠道、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缺乏可贷款的抵押物,融资渠道狭窄,资金压力较大。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避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缺乏资金导致自身发展力量不足,能帮助新型经营主体更好地发展,从而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

2 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一些地方政府转变发展思路,充分发挥产业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将产业发展与贫困农民利益有机联结,将产业扶贫资金入股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用产业扶贫资金发展特色农业项目,贫困户可以从投资项目中获得分红或者股息,有效地拓宽了贫困农民的收入来源。一些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资新型经营主体,构建“贫困村+村级经济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农户”的模式,发展扶贫产业项目,贫困农户可以获取保底收益和股权收益[5]。例如,江西省广昌县将产业扶贫奖补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折股量化到户的集体资源资产资金、财政支农资金等,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 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

3.1 存在产业扶贫资金流失风险

一些被入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立时间不长、经营规模不大,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而特色农业项目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均较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项目可能面临失败,给产业扶贫资金带来流失风险。

3.2 贫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利益联结不紧密

部分地区将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没有真正做到将贫困户的利益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相联结。贫困户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不在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入股的产业资金如何更加有益于贫困户缺乏考虑,贫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难以形成利益共享机制[6]。

3.3 会计核算体系不完善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针对村集体组织和新型经营主体的会计制度内容中,没有对专项财政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大部分财务人员不擅长投资业务账务处理,产生很多财务记账问题。

4 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后的经营发展对策

4.1 加强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全过程监督

在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对产业扶贫资金的去向监管。对于入股资金再分配、使用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加强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全过程监督,确保发挥入股资金最大化效用,切实保证贫困户能得到收益,杜绝入股资金被新型经营农业主体私用、挪作他用等。

4.2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实力

为了使产业扶贫资金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强的经营实力。因此,要结合乡村振兴项目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息服务,为他们积极搜集并发布产品需求、市场预测、灾害预报、技术要点等信息,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避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难问题,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通销售渠道,建立农产品营销体系,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实力,创新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4.3 建立贫困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

贫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形成利益共享机制,方可实现双方互利共赢[7]。因此,应建立贫困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鼓励一些综合能力强的贫困户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综合能力较弱的农户可以通过土地流转、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劳动等形式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获得土地流转收入、就业收入、股息收益等,整体上提升贫困农户的收入。

4.4 建立规范化财务会计体系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会计体系,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专项资金方面的财务会计处理程序[8]。制定产业扶贫资金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明确政府补助的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会计处理程序,对于产业扶贫资金使用去向和股权收益分配进行村集体账户核算,确保做到专门管理与核算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业扶贫资金,确保产业扶贫资金用到实处。

5 结语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要想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扶贫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持续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特色农业产业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完善的特色产业体系,有助于促进乡村特色产业振兴,带动更多的农民实现当地就业,增加农民收入,进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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