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域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全球海洋治理实践路径
2021-12-02李雅洁
郭 萍,李雅洁
(1.中山大学 法学院,广州 501275; 2.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广东 珠海 519080)
海洋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从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到塞尔登的“闭海论”,人类关于如何利用和开发海洋资源、主张海洋权益应遵循哪些原则和法律依据从未停止过争论和探索。进入近代,尤其是二战后,联合国先后多次召开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捕鱼及生物资源养护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等;1960年,召开关于确立领海宽度的会议;从1973年开始,进行了长达近十年的商讨,最终于1982年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制度,为成员国在上述相关区域行使相应的权利提供了国际法依据。然而基于国际条约是各国协商、妥协的结果,该公约一些条文规定仍然比较宏观,例如在大陆架权益与专属经济区的界限等方面,仍存在有待明确和细化的空间。而各个成员国普遍从自身权益最大化角度,做出于己有利的条约解释,导致海洋权益和海洋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冲突时有发生。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将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自此“海洋强国”战略目标被纳入国家大战略。我国是一个陆海兼备的发展中海洋大国,建设海洋强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中国和平发展的应有之义。习近平主席在2019年4月23日出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时,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该理念为新时期人类海洋治理领域提出了新的治理方案,助力中国和世界各国共同发展。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文化渊源及其内涵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之文化渊源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植根于中华文明的“和”文化。在尧舜禹时代,中华民族就开始探索如何“协和万邦”,如何以“和”治理社会。[2]春秋时期,儒家推崇“仁爱”思想,强调仁者爱人,广交远近亲邻,友好相处。[2]战国时期,墨家提出“兼爱非攻”,主张人与人之间平等地相互爱护,反对侵略战争。海上丝绸之路是中国海洋文明思想的集中体现。(1)1903年法国汉学家沙畹(Edouard Chavannes) 提出“海上丝绸之路”,借用“丝绸之路”的概念描述中外的海上通道。参见文献[3]。汉朝时期建立的徐闻、合浦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港口,也是与东南亚各国进行商贸往来的重要港口。唐宋时期,海上丝绸之路进入繁盛时期,中国通过海上丝绸之路,与东南亚、南亚各国进行丝绸、瓷器、茶叶、香料等平等友好的经贸往来,促进了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文化交流。明朝时期,在官方的组织之下,郑和七次下西洋,出访数十个国家,最远到达东非,成就了中国官方开辟海上丝绸之路的辉煌。[4]古代海上丝绸之路一方面促进了中国与各国的经贸往来,另一方面传播了中华文明亲善友好、包容互助的“和”文化,成为传播中华民族“和”文化的重要载体。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之明确提出
2019年4月23日,习近平主席在会见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的外方代表团团长时,明确指出海洋孕育了生命、联通了世界、促进了发展。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联结成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中国倡导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希望促进蓝色经济发展,共同增进海洋福祉。[6]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由此正式进入国际视野。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彰显了深邃的历史眼光、深刻的哲学思想和深广的天下情怀。
显然,海洋命运共同体继承和汲取了中华文明“和”文化和中华民族悠久的海洋文明精髓,倡导建立一个平等、互利、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命运共同体,各国之间平等、友好相处,反对侵略战争,共谋海上经贸发展。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发源于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和”文化之中。
(三)海洋命运共同体之内涵解读
海洋命运共同体蕴含共商、共建、共享的价值内涵。海上丝绸之路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先行实践和重要平台。中国目前已与1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区协议,正在谈判的自由贸易区12个,正在研究的自由贸易区8个。(2)参见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官方网站(http://fta.mofcom.gov.cn/),访问日期:2021年8月15日。这些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仅促进了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贸易的便利化和自由化,也促进了自由贸易区各成员的共同发展。不可否认的是,以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的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以及以此为依托和载体,已取得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就,而这些成就的取得,无不建立在共商、共建、共享的价值内涵基础上。
1.共商之价值内涵
海洋是连通各大洲的天然纽带,也是国际贸易、国际航运的重要通道,海洋成为保障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动脉。海洋命运共同体蕴含促进各国“蓝色经济共同发展”的内涵。蓝色经济的发展,依托海洋,面向海洋。这是中国积极融入世界经济的构想,也是为促进世界经济繁荣而承担大国责任的重要体现,更是中国继“引进来”之后能够“走出去”的重要战略规划。
共商的前提是平等,正如《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中所述,“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7]。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建立在共商基础之上,各个国家不论大小、经济发展水平高低,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平等协商、平等对话、平等谈判,共同开发海洋资源,开展海洋领域的科技合作,维护海上通航安全,共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在平等协商原则之下,中国政府或相关机构与其他国家政府或部门相继签订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双边条约。例如,中国与菲律宾签署政府间《关于油气开发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与柬埔寨签署《中柬关于海洋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海洋局和印度尼西亚海洋与渔业部签署《中印尼海洋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与葡萄牙海洋部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与葡萄牙共和国海洋部关于建立“蓝色伙伴关系”概念文件及海洋合作联合行动计划框架》。[8]这些成果的取得,将起到良好的正面示范效应,推动海上丝绸之路朝着更为深远的方向发展,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
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涵是海洋国家共谋蓝色海洋经济的共同发展。现阶段,我国以海上丝绸之路为重要平台,推动沿线国家的共同发展。为保障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顺利推进,中国提出设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等,不仅表明中国为推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发展的诚意和决心,也为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平等参与投资和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3月12日,很多人来到复旦大学,在生命科学学院楼旁为他种下一棵棵树。复旦大学和西藏大学的深厚情缘,没有因为他的离去而停步,一系列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的深入合作正在继续。
2.共建之价值内涵
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建设,需要世界众多的海洋国家共同参与其中,共同构建一个安危与共、同舟共济的共同体。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趋向多维度、多元化的态势,包括海洋经济发展、海洋及通航安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文化交融等。而共同建设海上运输基础设施,是建设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环节和基础保障。正如修路与共同富裕的逻辑关系,海港作为船舶安全进出和停泊的运输枢纽,是保障海上运输畅通的重要因素,是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不可缺少的环节。基于此,中国政府积极与丝路沿线各国共同推动海上丝绸之路沿岸的港口建设。例如,中国与希腊共同建设比雷埃夫斯港,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在收购股权的过程中,虽经历风雨,但最终成绩斐然,为该港口发展带来重大机遇和变化,也为希腊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为世界航运业发展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由中国在巴基斯坦援建的瓜达尔港口,成为中巴经济的重要走廊。中国在坦桑尼亚援建的巴加莫约港,在投入使用后,将成为惠及坦桑尼亚的重要工程;协助坦桑尼亚与世界航运发展更好地融合与衔接,同时也促进和带动坦桑尼亚以及非洲国家区域经济的发展。显然海上基础设施的共建,对于保障海上运输、海上通航有序畅通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实践经验。
共同协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因此保障海上经贸往来安全,必然成为与其相应的另一重要维度,即共同维护海洋安全秩序。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之下,共同建设海上安全,打造安全的海上通道和海上贸易环境,应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带来的威胁和挑战,是世界各海洋国家的共同使命。只有通过共同建设海洋安全命运共同体,才能为各海洋国家以及世界各国经济持续繁荣发展构建安全的海上发展环境。
在共同建设海上安全,打击海上恐怖主义、打击海盗,保障海上通道安全,维护全球海洋秩序等方面,中国已经用实际行动展示了大国风范。例如,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海上维和行动,打击索马里海盗,保障海上航行安全的环境,维护海上通航秩序,为国际社会提供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9]在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中国已经与沿线国家签订多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等。[10]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愿景如此,也是倡导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的必然结果。[6]
3.共享之价值内涵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带来的最直接成果是共同体成员的共享。在共同协商原则下,通过共同发展蓝色经济,造福海洋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使其共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幸福感的提升。共享人类共同的财产,共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共同保护海洋资源,是共享意涵的应有之义。应当明确的是,共同保护海洋资源与环境,特别是公海以及国家管辖海域外生物多样性资源,是源于共享海洋资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必然结果。目前关于国家管辖海域外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中国也积极参与其中,并提交相关书面意见,探索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实践路径。[11]保护公海和国家管辖海域外海洋生物资源的多样性,不仅有利于维持海洋生态系统平衡,维护全球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是保障人类可持续开发利用、共享海洋生物资源的重要体现。
保护海洋环境及生态,是全人类共享海洋资源和遗产的基本要素,因此,积极参与海洋环境及生态保护是世界各国及人民的义务。国际组织也积极采取一些措施,通过制定相关海洋环境保护公约,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例如,国际海事组织(IMO)早在1954年便通过《国际防止石油污染海洋公约》。(3)现已被MARPOL 73/78公约附则一所取代。1969年通过《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72年通过《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73年通过《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并经过1978年修订(即MARPOL 73/78公约)。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分别加入上述公约,(4)1969年通过的《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目前有89个成员。1972年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目前有87个成员。《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MARPOL 73/78公约),目前有158个成员。数据来源于IMO官网(http://www.imo.org/en/Pages/Default.aspx),访问日期:2021年3月6日。使得保护海洋环境的条约义务能够得以履行,从而有效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使人们能够共享海洋生态的红利,享受包括海上旅游在内的海洋资源,拓宽各国民众休闲娱乐的途径,提高民众的健康水平。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意义及其合理性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提出的全球海洋治理新方案,是中国为世界和平发展贡献的中国智慧。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意义
海洋在物理性质上将世界各国连通,但直到15、16世纪的西班牙、葡萄牙殖民者开辟了世界航线,世界各国才能够在实际意义上频繁地开展经济、政治、文化往来。海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关于海洋的纷争也从未停止。虽然法学家们曾提出不同的治理理论,例如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塞尔登的“闭海论”,为解决海洋纷争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但是也带来不休的争议。甚至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仍然不能有效解决相关海洋国家之间的纠纷。例如,中日钓鱼岛主权之争、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划界的纷争、油气资源和渔业资源的纠纷,[12]中国与菲律宾的南海争端,日本与俄罗斯南千岛群岛的主权纠纷等。国际社会需要能够为全人类带来和平与发展的治理方案,海洋命运共同体应运而生,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为全球海洋和平与发展带来了福音。
海洋命运共同体倡导在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促进蓝色经济的发展,共建海上丝绸之路,共同建设海上基础设施,共同保障海上航道和航行安全的环境,强调“求同存异”,共同发展海洋经济,共同建设和谐、安全的蓝色海洋。海洋命运共同体不但有利于全人类的共同发展和国际社会的共同繁荣与和平,而且有利于国际社会共同合作开发人类共同遗产,传承人类海洋文明。[13]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是中国主动走向世界的制度方案,也是彰显大国担当、凸显大国智慧、承担大国责任的智慧方案。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全球海洋治理领域的合理性
海上丝绸之路是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重要依托和平台。海上丝绸之路倡导建立相互信任、睦邻友好、合作共赢的合作关系。在此倡议之下,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发展与合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例如,中国与乌拉圭签署共建“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中国与俄罗斯开展“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等,不但为相关区域各国以及全球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也是符合周边国家以及全人类发展的正确道路。
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将继续倡导睦邻友好、互相信任、合作共赢,进一步推进人类社会共同繁荣、共同发展,共同继承、开发、利用全人类的遗产。海洋命运共同体为世界各国实现经济上共同繁荣与发展,共同应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最终共享建设成果,提供了切实可行又行之有效的方案。该方案的内涵所彰显的共商、共建、共享的深刻含义,是对国际法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和平发展、条约必守等原则精髓的继承与发展。互相尊重主权原则,即国家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彼此的主权独立与平等。只有主权平等,相互尊重主权,才能秉承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并共同建设海洋命运共同体。平等互利原则强调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要平等协商,不使用武力,互利互让。和平发展原则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以和平促发展,以发展带来和平。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共商、共建、共享价值内涵,目标就在于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条约必守原则,即国家必须善意地遵守、履行条约义务,[14]因此国与国之间只有平等协商、对话,严格遵守条约规定,才能建立互信基础,共同打造和维护海洋命运共同体。
综上,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内涵,与现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完全吻合,但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深刻内涵和目标定位又高于传统的国际法原则,更加着眼于全人类的共同发展,倡导多边主义,因此也是对现有国际法基本原则内涵的深入发展和延伸。随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深入推进,其价值内涵将融入具体、可行的海洋治理方案中,也将会有更多蓝色经济、海上通航安全、海洋生态保护、维护海洋秩序等方面的治理成果涌现,必将成为国际社会共同推行和实施的海洋治理方案。
三、海洋命运共同体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实施路径
当前全球海洋治理主体间的竞合博弈日趋激烈,治理客体问题十分突出,例如海洋污染、生态失衡、海上安全威胁依然存在,海洋争端不断等,国际海洋秩序面临失调、失约、失效的风险,海洋治理存在软弱性、滞后性和有限性等不足。[15]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海洋治理领域的智慧方案,对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基本立场与方案。[16]各国人民只有坚持和平利用海洋、科学开发海洋、合作共建海洋、公道治理海洋、和平并妥善解决争端,共同成为全球海洋治理的主体,才能使全球海洋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共享全球海洋治理的成果,并构建全球海洋治理新格局。[17]
(一)共商与海洋争端解决方式:搁置争议及共同开发
平等协商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深刻内涵。当今国际社会,海洋权益争端时有发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划界规定模糊,不能有效地解决各国之间的海洋争端。搁置争议与共同开发,是当前解决各国之间海洋权益争端的有效方式。在解决东海中日钓鱼岛主权之争时,邓小平首倡搁置争议的举措,在此基础之上,中方提出共同开发。[18]多年来,搁置争议与共同开发的原则也得到周边国家的认可与实践,达成了一系列共识,例如《南中国海共同行为准则》、《中朝政府间关于海上共同开发石油的协议》、中菲《关于油气开发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等。[19]搁置争议与共同开发原则体现了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协商、互利友好、共同协商等国际法原则,同时也深刻地体现了海洋命运共同体所蕴含的共商原则。共同开发,有赖于双方共同协商,达成搁置争议的共识。共商共同开发的方案,有利于共同发展蓝色海洋经济。搁置争议与共同开发、共同建设原则成为当前解决海洋争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路径。
但是在坚持和实践该原则时,各方需保持警惕、审慎的态度,以防止该原则被架空、搁置或被曲解。各方应本着最大善意原则,遵循条约必守原则,履行各方所达成的条约或协议。值得重视的是,构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十分必要。一方面,可以解决在搁置争议与共同开发原则指导下所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另一方面,为进一步推进搁置争议与共同开发提供纠纷解决的机制保障,有利于加快搁置争议与共同开发的进展,促进蓝色海洋经济发展,共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二)共建与海洋环境友好:海洋秩序维护与安全
和平安全的海洋外部环境,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安全的海洋环境,有利于各国的经济发展和区域间的共同发展。全世界巨大的贸易量和海上运输量,决定了海上通航安全的重要性。而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有义务保障通航安全,打击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与世界各国共同构建安全的海洋运输环境、海上通航环境。海上通航安全对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意义深远,也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保障和主要内容。当前在保障海上通航安全方面,各国采取并行独立的举措,缺乏细化、深入的海上安全合作机制,而诸如海盗、海上恐怖主义、海上非法移民、海上公共卫生安全等各国共同面临的海上非传统安全问题,使得各国间有着进一步深化合作的空间。在共同面临的海上安全危机面前,每一个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各国之间只有团结合作,才能共同应对人类共同的安全问题。因此各国应加强应对非传统安全问题方面的合作,例如通过海上反恐联合军演、海上联合执法演习、海上联防联控国际协作等举措或制度安排,共同构建安全的海洋环境。
共同合作建设安全、友好的海洋外部环境,既是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现实需要,也是各国保障陆地安全的战略需求。海洋安全问题直接影响陆地安全,除去地缘政治因素考量,在横向上,海洋是连通各国的天然纽带,因此海上安全与否直接影响到各国经贸的往来,而充满危险、战乱不安的海洋环境,不仅危及周边国家,甚至会影响全球安危。在纵向上,海陆相连,海上安全势必影响到陆地安全。从战略部署角度看,海防是陆地安全的第一道屏障也是最重要的一道屏障。针对海上非传统安全问题,各国应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之下,妥善解决各种冲突,共同打造安全、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环境。
(三)共享与蓝色海洋: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
共享是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最高追求和目标。因为海洋不仅是国家管辖之下主权权利行使的对象,公海及国家管辖外的海域资源,更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各国应树立共享的意识和理念,尤其是在海洋科学技术研发以及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经验和数据信息方面,确立共享的原则、体制和机制,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通过共商来共建海洋共同体,从而共享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所带来的成果,共享蓝色海洋为人类带来的福祉和自由。
“海洋是人类共同的遗产”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原则之一,[19]随着科技和各国经济的发展,公海海洋渔业资源、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海洋水文气象的研究等将成为人类未来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内容。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为各国共同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前瞻性的理论依据和保障,而且在共享价值目标下,有利于各国在海洋权益纠纷中定纷止争,共享蓝色海洋带来的利益。
不可忽略的是,在共享成果与共同开发海洋资源的同时,各国需共同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共同保护蓝色海洋,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同样各国需要积极为海洋共同体建设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只有积极参与并共同建设海洋命运共同体,共享蓝色海洋,避免搭便车现象,[20]才能履行各国的担当与责任。
四、结 语
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在海洋法领域贡献的智慧和方案,该理念包含共商、共建、共享的价值内涵。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是对当前通行的国际法原则内涵的承继,也是对国际法原则内容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相信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思想内涵,必将融入更多的海洋实践活动中,并成为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方案。在中国发起的“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世界各国携手发展,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不仅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更多的实践佐证,而且为人类共享蓝色海洋资源指明了实践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