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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反诈工作中数据统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12-02李俐萍

大众投资指南 2021年20期
关键词:反诈犯罪分子诈骗

李俐萍

(运城市公安局制证中心,山西 运城 044000)

2016年人民日报发布数据:我国在2015年电信诈骗经济损失数额约200亿元,发案59.9万起。媒体估计近10年来,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以20%-30%的速度快速增长[1]。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重要犯罪手段,我市反诈工作也不容乐观。为更好地保护当地群众财产安全,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加强电信网络诈骗统计工作做简要探讨。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概述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务的犯罪行为。

电信网络诈骗统计工作是公安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领导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宏观管理、预测治安、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当前治安情况错综复杂情况下,只有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总揽全局,目标明确,思路清晰,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但是,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统计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统计作用的发挥。

二、某地级市常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类型

通过梳理该市近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我们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包括主要包括刷单返利类、贷款、代办信用卡类、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类、冒充领导类、熟人类、杀猪盘类。除上述外,还有冒充公检法及政府其他单位组织类、虚假征信类、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虚假交易类、网络交友婚恋类、冒充军警购物类等多种诈骗方式。

总而言之,诈骗分子利用受害人趋利避害和轻信麻痹的心理,诱使受害人上当而实施诈骗犯罪,虽然公安机关持续加大打击防范工作力度,但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不断迭代升级,让人防不胜防。

三、该市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特点

(一)作案手法迭代快。犯罪分子作案手法迭代快,千方百计编造各种虚假事实进行诈骗犯罪,从最初的“中奖”“消费”等虚假信息,发展到“绑架勒索”“电话欠费”等虚构事实诈骗,甚至冒充民警诈骗,欺骗性非常大,识别很困难,没有接受过诈骗信息的群众非常容易上当受骗。

(二)犯罪对象不特定,涉及地域广,波及人群多。犯罪分子为了提高“命中率”常常使用“撒网”方式向全国各地的不特定多数人推送虚假广告、发布虚假信息。侵害对象包括社会各阶层领域不同身份的人员,并已向全年龄段覆盖,不仅有退休在家喜欢上网的老人,也有事业有成的中年人,更有熟识网络的青年人,作案目标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

(三)犯罪过程隐蔽、作案时间短。实施犯罪只需要一个互联网平台和绑定多个电话号码的一号通,与受害人不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接触,从而可以很好地起到隐蔽犯罪分子身份的作用。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多数是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或者当前流行的最简便的微信转账方式进行,一旦诈骗成功后,犯罪分子会在资金到账后第一时间将银行账号或微信账号里数额巨大的赃款迅速转移,并迅速组织人员体现,等到受害人反应过来发现被骗时,转入账号的资金早已取空。

(四)团伙作案凸显、分工细致、专业化。犯罪分子之间层级分工明确,有决策指挥人员,其下有若干层级分工,比如群发信息组、接听电话组或话务组、银行取款组、发货物流组,有的甚至以公司的模式运营。集团化运作模式使得电信物流诈骗集团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极高的效率。

(五)犯罪人年轻化、文化程度偏低。据国家反诈中心对2019-2020年全国范围内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据显示,犯罪人年龄20-30岁最多,占犯罪人总数的59%;年龄在30-40岁之间的次之,占犯罪人总数的25%。犯罪人的文化水平多为初中毕业,占犯罪人总数的60%;其次是小学文化,占犯罪人总数的16%;再次是专科文化,占犯罪人总数12%。

四、该市高发案件及受害群体分析

据统计,该市自2019年至今,共发生4617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019年1792起、2020年2008起、2021年至今819起)。通过对诈骗类型分析发现:刷单返利类诈骗发生占比最高,为29.88%,其次为贷款、代办信用卡类(19.66%),冒充领导、熟人类诈骗发生占比最低,为5.16%(见图1)。对受害群体年龄分布分析发现:18~35岁、36~50岁为被诈骗高发群体,分别为61.67%、28.26%,可能与该年龄段经济压力大、驱使该部分人群通过多渠道获取金钱有关。

图1 涉诈类型

五、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数据统计工作存在的难点

(一)顶层设计执行力度不强,九龙治水局面频现

从公安内部来看,公安机关作战理念上还是分工侦破的单警种作战,多警种相互配合局面尚未形成。从各政府部门配合情况分析,电信、银行金融、网络监管等部门多多少少存在监管不到位,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频发,犯罪分子钻了社会监管的漏洞。从社会组织来看,由于社会力量的趋利行为,往往在某种程度上会给案件带来障碍。比如,网络电话的“任意显号”功能是的电信诈骗分子通过修改号码来冒充公检法或者被害人的熟人实施诈骗[2];很多人利用“内部渠道”用同一个人的身份证开办多张银行卡进行出售,犯罪分子则借助收购的他人银行卡进行“赃款”套现从而达到获利目的。

(二)传统侦查手段无法适应新型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广域性、普及性、虚拟性的特征,便可轻而易举地利用虚拟网站实施诈骗[3]。因互联网属于虚拟平台,一方面,犯罪分子可编造虚拟地址、虚拟信息来迷惑侦查人;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可利用网络随时销毁、隐匿证据和关键信息,传统的追求证据链的工作方法无法适应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往往出现作案成本低廉、破案成本高昂、犯罪所得巨大、涉案资金追缴免损难、诈骗犯罪司法认定难、案件取证落实查证难等问题(见图2)。

图2 受害群体年龄分布图

(三)侦查信息推送不及时

该市反诈信息推送平台属于实时滚动,因系统未能采用时间间隔、色彩标注等方式将新一轮信息与已显示信息分开,就会存在工作人员在跟踪现有线索的情况下,现有信息覆盖掉原有信息,导致遗漏重要线索,后续数据统计工作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

(四)宣传措施陈旧,群众反诈意识淡漠

尽管该市公安系统相关部门对电信网络诈骗进行多方式、多途径宣传,但还是有不少市民对网络电信诈骗认识不充分。笔者分析,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现行宣传手段跟不上电诈发展脚步。针对特定人群实施的“精准诈骗”这一骗术,反诈宣传内容未能与时俱进,还是千篇一律地去推广,往往没有针对性。二是部分群众对电信诈骗存侥幸心理,不相信此类事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全社会没有形成共同反电信网络诈骗的良好氛围。三是群众参与治理反电诈活动积极性低。群众在接到诈骗信息但未遭受金钱损失时,极少会向公安机关报警,即使金钱有损失,如果不是金额巨大,也不去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

六、对策

(一)强化设备支撑,创新工作方法

众所周知,电信网络诈骗是伴随着科学技术发展而衍生的犯罪,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更新换代、手段省级,高效、精准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必须依靠科技支撑,依靠先进技术设备。该市公安系统为了提高反诈工作,联合杭州芸品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芸擎反诈语音机器人”系统、“企业信息平台”在双重保险下,大大提高了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建议相关部门借鉴使用。同时,还需通过多种渠道提升电信网络诈骗预警效果,建议利用组合拳,使用“电话+信息”的形式,双管齐下,确保能覆盖到老中青全社会人群。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也应与时俱进,针对不同案件性质,采取不同应对手段,秉持数据思维,创新工作流程,善于从数据中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劝阻,最大限度减少公民经济财产损失。

(二)开展多部门协作,从源头压缩犯罪空间

对办卡用户严格审查,针对一人多、多人集体入网等高危行为每日审核,严格管控。同一天办理多张电话卡、银行卡者,须证明身份及用途,签订网络诈骗责任风险提示告知书、入网责任告知书等方可办理。对所有银行卡及手机卡进行检测,有高危行为的(如短期内电话异常频繁、重复多次转账)重点关注,一经核实直接拉进黑名单,不能办理任何业务。不打折扣地执行“双断卡”行动,真正实现一张卡涉案,名下所有卡或者业务都能实现被暂停的作用,切断犯罪分子转移金钱的利益链,最大限度保障公民财产安全。

(三)加强防诈骗社会宣传,提高公民安全意识

改变传统宣传方式,推广“国家反诈APP”,让全民下载,借用新浪微博、抖音、微信等新媒体宣传;向社会群众了解“96110”的服务功能。以反诈骗中心为依托,主动与各新闻媒体、通信、金融部门合作,主动进社区、机关、工厂、校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也可在城市、乡镇设置流动宣传车进行防诈骗广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教育讲座和宣传活动,比如:为群众宣传“三多一不”,即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切实守好“钱袋子”;前期该单位也开展了“十万党员进社区”活动,据群众反馈,此项活动受益良好,建议将此项活动定位常规动作持续执行下去。也可邀请公众人物或当地知名人物担任形象大使进行宣传,紧盯宣传“方式、内容、对象”三大元素,增强靶向性,不断提高群众的防骗意识,增强反诈骗的意识[4],远离电信诈骗。

(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刑法》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议立法部门根据当前网络犯罪形势,在刑法中增设电信诈骗相关内容,使监管约束、预防实施等过程都有法可依。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典型案例,可推广至全机关、全社会学习、科普,绝不姑息,让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七、结束语

反诈数据统计工作是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提高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为领导在反诈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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