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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宪法学思考

2021-12-02周叶中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宪法共同体命运

周叶中,张 权

(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中国海洋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坚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理念,坚定维护和推动经济全球化,坚定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积极倡议各国携手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1]。但在美国看来,中国的崛起不仅仅只是一个经济现象,美中两国政治体制与意识形态的不同使两国的竞争关系更加复杂化,这加大了两国陷入修昔底德陷阱的风险。美国对中国态度与认知的转变导致美国国内对华政策力量失衡,使得天平更大程度地朝负面一方倾斜[2]。这些负面力量经由特定媒体和政客的言论刻意抹黑中国制度,更有甚者将中国共产党称为“我们时代的核心威胁”,认为美国应该担心中国的制度。西方反华势力制造的“中国威胁论”正从“文明冲突论”“经济威胁论”“科技威胁论”向“制度威胁论”转变。为积极应对经济领域的“脱钩论”向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敌对论”转化,有必要深化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认识,研究应对“制度威胁论”的策略。

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来,围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多学科研究逐步深入。然而,已有的研究存在着被动阐释有余而主动创新不足的缺陷,其症结之一在于学科壁垒森严、研究视野狭窄[3]。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跨学科问题,但现有研究仍以单一学科视角为主,学科融合未有实质性进展;在单一学科视角中,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学、国际关系学、国际法学为主[4],其他学科视角较为缺乏。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序言后,有学者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具有深厚的宪法意蕴[5],有学者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中国的一个宪法性概念和原则”[6],为我们从宪法学视角思考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新方向。

毫无疑问,宪法学研究角度不同于国际法学。从国际法学角度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当今国际社会,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公平正义和法律规则为基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纽带,通过各国的努力和国家间的互助合作,同心协力,创建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美好世界[7]。而从宪法学角度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对和平外交政策的充实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发展,是指导我国对外交往的法律概念、原则和中国发展道路的组成部分,是我们理解中国与世界关系的根本出发点。由于我国《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民族国家的根本法和国内法,因此必须将人类命运共同体放到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中华民族与人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中进行思考。

一、 宪法的国际因素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宪法属性

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从外在方面来说是在新形势下为了满足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客观需要,从内在方面来说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宪法属性被充分认识的必然结果。

(一) 宪法的国际因素

宪法是国内法,但也具有国际因素。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是时代的产物,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考虑国际环境,必须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而发展完善。“一国宪法的发展不能脱离国际社会发展的要求。”[8]同时,宪法的发展受到全球化趋势的影响。如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已使各国人权法趋向一致[9]。只有充分考虑国际环境,顺应宪法发展的国际趋势,宪法才能不断获得生命力。

第二,宪法是国家形象说明书、和平发展承诺书。“在国际社会中,一个国家正式公布的宪法,就是这个国家递给世界各国人民的一张最正规、效力最高的名片。”[10]现代宪法普遍承诺以非武力方式解决国际冲突,谋求和平发展。我国宪法通过对外展示国家形象和和平发展理念,为外界了解中国提供权威渠道,为我国发展拓展广阔空间、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第三,宪法规范国家对外交往行为。对外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宪法规范的对象。就我国1982年《宪法》来说,涉及外交的内容贯穿宪法各个部分。1982年《宪法》不仅规定了中国外交的基本原则、外交政策的根本性质和方向,还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外交职权、公民涉外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1]。这些内容构成中国进行对外交往的国内法约束。

第四,宪法连接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有着共同的目标即接受公平的法律治理[12],且二者在治理的价值取向上高度统一[13]。而这种共同的目标和价值往往由宪法予以确认,并经由宪法实现国内与国际之间实现方式的转换与衔接。在全球化时代,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之间有着紧密的双向互动[14],这种互动首先通过宪法来实现。我国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就必须以宪法来连接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

(二)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宪法属性

第一,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一定的宪法意蕴。首先,人类命运共同体与现代宪法在诸多方面相契合,并推动宪法理论的创新和发展[5]。其次,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坚持和发展宪法所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明方向,即既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国际局势和外部环境,又要努力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最后,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中国国家治理和参与国际治理带来更多理性因素,要求我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

第二,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新中国宪法文本中呈现出清晰的发展脉络。我国1954年《宪法》确立了和平发展理念。1982年《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延续1954年《宪法》的和平发展理念,并结合时代特征予以创造性发展,明确提出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捍卫国家主权和发展民族经济,以主权独立为发展民族经济奠定基础,又以发展民族经济来进一步捍卫主权独立,使更多国家与中国携手谋求共同发展。1982年《宪法》虽未明确提及“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但蕴含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揭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内涵,即世界各国人民在革命和建设中相互支持,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使其在《宪法》文本中具有确定形态,成为现行《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形成以“和平—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特质的外交国策价值要素[15]。新写入《宪法》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宪法》中原有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新旧理念和政策的关系,也并非替代关系,而是共同构成完整的中国世界观[6]。从《宪法》文本发展历程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呈现出从无到有、从隐到显、从观念意识到宪法中的国家目标的发展历程。

第三,人类命运共同体代表世界宪法发展新趋势。在宪法上规定和平条款是二战后世界各国宪法的普遍趋势[16]。我国将“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正是这一趋势的最新体现,反映了国际社会和平发展的新要求。如果说20世纪开始出现在各国宪法中的和平条款着眼于和平的消极方面,即战争的不发动,(1)例如,《日本国宪法》第9条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以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且只是和平理念的表达,那么这种宪法并未给世界和平以完全保障。作为和平的积极方面,即充分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共同繁荣,需要各国采取积极的行动予以保障。为此,在新的国际背景下,21世纪的宪法需要更进一步为加强国际信任与交流合作提供根本法依据和行动框架,促进各国采取切实举措捍卫和平,这才是维护世界和平的治本之策。因而在宪法中写入积极谋求合作进步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条款,极有可能是21世纪宪法发展的新趋势。可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中国率先入宪,开启了人类宪法的新纪元,引领宪法从20世纪否认战争的“和平宪法”阶段走向21世纪谋求共同发展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宪法”新阶段。

第四,“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带来新的宪法学课题。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是一个国际政治问题,是一种国际交往理念,主张把世界各国人民团结在一起,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17]。在当前国际背景下,这一重要理念入宪,则使其成为一个“正宗”法学论题。首先,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一种国际秩序观,更是一种解决当下世界人权事业所面临困境的人权观。这种人权观在内容上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系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观,具有为世界提供中国方案的意义[18]。因此,宪法学的人权观应予以更新,由“唯我的国家视野”到“容他的国际视野”,再到“整体的全球视野”,最终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观[18]。其次,共生性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要求,因而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治理的相互构建需要考虑一定的主体要素,要在互构的开放性系统中实现多元化、多样化的主体有效协同[19]。因此,宪法学所关注的国家治理和国际治理应打破传统型宪法的“民族国家中心的逻辑治理范式”[19],抵制“新自由主义资本的逻辑治理范式”,走向“全球多元的逻辑治理范式”。全球化面临新的风险,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就要求宪法学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关注全球化时代人类共同的风险和挑战,为人类共同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行方案,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三) 防范化解国际风险:新的宪法学课题

运用宪法防范化解国际风险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后的宪法学课题。国际风险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突变性和不确定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20]。在宪法中写入“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运用宪法思维的体现。宪法思维,是指人们运用宪法及其基本理论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21]。宪法思维以保障人权为核心,同时融合民主与法治的精髓,这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的国际问题解决方式具有相通性。宪法不仅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处理复杂问题的法律指南。宪法蕴含底线思维,要求在变化局势面前守住底线、守住原则、守住根本,万变不离其宗,以不变应万变。

宪法的国际因素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宪法属性,决定了运用宪法资源(宪法规范、宪法思维、宪法方式和宪法理论)防范化解国际风险具有可行性。

第一,宪法作为“国家形象说明书”、和平发展承诺书,可以在国内发挥指引、预测作用,在国际上发挥宣示作用,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清除观念障碍。作为社会生活的根本准则,宪法可以在国内引导人们理性认识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激励人们积极应对国家发展所面临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作为国家形象和发展理念说明书,宪法可以在国际上展示和平发展理念,传播协作共商的精神,消除对我国发展的误解和敌意,为国际合作提供最高的法律承诺和保障。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意味着中国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向国际社会宣示关于全球治理及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22]。“人类命运共同体”彰显着中国价值的吸引力以及中国制度的感召力,推动各国形成制度共识和包容,以此化解不同制度之间的误解和分歧,避免国际冲突。

第二,宪法连接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既是理性政治的产物,又蕴含着政治问题法律化的技术理性,能为解决国际冲突提供法治路径。政治问题法律化是现代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双边或多边法律条约解决国际政治问题和促进区域一体化已成为当今时代的主流。通过宪法性文件(欧盟宪法)推动区域融合与共同发展是欧洲一体化的重要经验[23-24]。欧盟从区域整合走向宪法融合的趋势是宪法全球化极为重要的一个例证[25]。虽然目前并不具备制定一部东亚宪法或者世界宪法的条件,但一国宪法首倡人类命运共同体,其他国家宪法如果积极响应,将有力推动区域乃至世界范围内命运共同体共识的形成和巩固。这将有助于推动区域性乃至全球性宪法性文件的形成,为各国和平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第三,宪法所强调的人权与法治主张是对抗当前世界范围内非理性政治的一剂良药。以理性的认知与战略回应非理性的认知与战略,是中国应对全球大变局的关键所在[26]。极端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的非理性之处在于,迷恋国家本位与国家中心,缺乏对国际规则的应有尊重,对国际法规则采取“合则用、不合则弃”的非道义立场。宪法致力于维护理性政治与道义政治之间的平衡,以人权和法治为理想,为理性政治增添道义色彩,使其不至于沦为彻底的政治现实主义。各国宪法所明确的人权这一终极价值追求,要求各国承认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命运与共的现实,并将对人类共同价值的尊重和人权保障作为国际交往的底线要求,将提高人的生活质量作为国际交往行为和准则的终极衡量标准,赋予国际交往更多的道义规范。

二、 宪法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根本法依据

2018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的修改,不仅使相关内容更为充实,更使宪法成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根本法依据。

(一) 宪法规定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家义务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表述,不仅是将此宣示或者设定为国家目标,而且赋予国家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义务。虽然有观点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要是一种理想主义构想,而非可以实现的现实目标,但我国《宪法》采用的表述是“推动构建”,要求国家通过努力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想目标的实现。所以我国《宪法》的这一表述,既是对理想的描述,也含有对理想变为现实的期待。“国家义务是国家目的实现的有效途径。”[27]对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国家目标,宪法设定了国家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面的积极义务。

(二) 宪法规定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职权

《宪法》第三章对于国家机构职权的规定包含关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职权配置。《宪法》第62条、第67条、第70条、第80条、第81条、第82条、第89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的职权。依据这些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涉外法律,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可以进行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这些主体都依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元首外交成为国际交往的重要形式,在国际合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主席职权的拓展,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适应新的外交形势,我国通过修宪适时地完善了《宪法》中的国家主席制度。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国事活动”条款扩展了国家主席在外交领域的职权,并赋予其行使该职权的自主性[28]。中国国家主席在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形成国际议题、进入国际议程,从而产生广泛国际影响方面,做出了开拓性贡献。2018年《宪法修正案》写入“人类命运共同体”,客观上需要充分发挥国家主席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面的作用。

(三) 宪法是制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机制的指引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安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各个领域,需要相应的基本框架、具体方向和动力机制予以支撑。宪法可以从多个方面为制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制度机制提供指引。

第一,宪法蕴含着以和平方式处理“两制关系”的根本要求,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基本框架。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长期共存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提。宪法中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则表明只有慎重处理“两制关系”,才能推动人类共同命运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赋予世界各国交往以全新内涵,实现了人类交往范式的革命性变革,独辟蹊径地找到了一条超越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对立、对抗格局的新路径,开启了不同文明、不同制度和平共处、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新纪元[29]。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新增“中国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这一层新内涵。一方面,我国《宪法》承认包括资本主义国家人民在内的世界人民对中国改革发展做出贡献的历史事实,这是两制共存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基础。另一方面,为实现宪法所确认的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也可借鉴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成分,这是两制共存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基础。以和平方式处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关系是制定1982年宪法时的共识。2018年修宪,在宪法中写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承认两种制度仍然将长期存在的情况,但并非如1975年《宪法》或者1978年《宪法》那样的处理方式,而是倡导通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协商化解分歧,以对话解决争端。在“一球两制”格局中,两种制度的和平共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求生存、求发展的胜利为前提条件的,但社会主义制度将会在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斗争中曲折前进。

第二,宪法确定了制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机制的具体方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关键在行动,“要从伙伴关系、安全格局、经济发展、文明交流、生态建设等方面作出努力”[30]。其一,在政治上,坚持党对外交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其二,在安全上,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其三,在经济上,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其四,在文化上,发展同各国的文化交流;其五,在生态上,坚持以“美丽中国”建设推动“美丽世界”建设。

第三,宪法明确中国共产党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力量。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条中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这一修改赋予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义务,要求其成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力量。

(四) 宪法是完善涉外法律体系的根本依据

一国的涉外法律工作以其立足国内、关注国际的特点,构成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互动的天然纽带[14]。而宪法是处理涉外法律关系的根本法依据。在国内法层面,必须依据宪法完善涉外法律体系。在全球法治时代,加强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开展全方位外交离不开涉外法律体系的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要“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后,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进一步完善涉外法律体系的必要性更加突显。因此,为使我国更好地进行国际交往,捍卫我国各方面利益,在国际舞台上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就必须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加强涉外立法,完善我国涉外法律体系。

三、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充分发挥宪法作用

尽管主要是在国际场合和外交事务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但却不能忽视宪法的作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综合运用包括宪法在内的更加多元的资源和手段。

(一) 宣传和阐释中国宪法中的命运共同体理念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中国自古以天下为己任治国理念的批判性继承,是对西方“永久和平论”等国际和平发展理想的合理借鉴,构成“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外部样态”[31]。“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使我国宪法具有更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色、世界主义特色[32-33]和人民主体特色,体现了中国宪法坚持和平发展的彻底性和倡导多元文明共存的包容性,表明我国不仅追求本国人民的美好生活,而且致力于推动建设人类共同的美好生活。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进行宣传和阐释。

第一,宣传和阐释我国宪法中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任务。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要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自然也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尤其是重点宣传我国宪法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以对公民进行“内心和平”建设,从人的内心筑起世界和平的基础[34],培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力量。因而,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必须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普及为重点,充分彰显我国宪法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

第二,只有加强对外宣传和阐释我国宪法中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使其成为世界人民的内心信念,从而形成一种全球共识,才能形成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合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内阐释已取得重大成果,但还“需要主动做好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对外阐释,不断增信释疑、凝聚共识,推动通过具体国际规则加以体现和落实,使这一思想真正落地生根”[7]。中国道路是对世界的“和平性贡献”[35],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阐释无疑是对这一“和平性贡献”的最生动阐释。“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符合时代潮流的话语,其倡导的“人类优先”能够对抗“美国优先”等反时代话语,能够遏制全球范围内的民粹主义和逆全球化浪潮,提振推进全球化的信心。

(二) 以宪法共识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制度化

一种好的理念并不会自动为人们所接受。人类命运共同体不能停留在一国单方面的主张上,还必须尽快使其形成国际共识,以共识推动其国际法制度化,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法渊源[6]。但如何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制度化仍然是一个重大课题。国际议程设置是国际规则制定的初始阶段;国际规则制定是国际议程设置的最高阶段;国际议程设置权和国际规则制定权构成国际话语权的制度性话语权[36]。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从议程设置的初级阶段走向国际规则制定的高级阶段。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制度化必须满足四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我国主导有关方面的国际议程设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治理意义被充分认识和普遍承认;第二,我国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宪法”在国际上形成良好示范,使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治理意义被充分认识,上升为一种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宪法共识;第三,我国必须增强法治领域包括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中的“软权力”,具备相应的国际规则创制能力和国际性制度话语权;第四,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走向国际规则制定的高级阶段。目前第一个方面的阐释工作已经取得较大成效,更为关键的是做好第二个方面的工作,并为第三、第四个方面的工作做好准备。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从人类的和平共识中引申出来的新理念。二战后,基于珍视和平、反对战争的全球共识,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宪法纷纷确立“和平主义”原则,并使这一宪法共识成为确认、维护和平的制度安排[16]。有鉴于此,人类命运共同体也应上升为一种宪法共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宪法共识是各国人民共同承认的,并记载于宪法和国际宪法性文件的关于人类共同价值、人类共同利益与国际合作进步的共同认识。人类命运共同体涉及一国宪法中的根本问题,应尽可能通过公民教育的方式形成一国之内的全民共识,而这种共识的最高形态就是宪法共识。但要跨越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制度化理想与现实的鸿沟,就必须发挥中国宪法的示范作用,吸引世界各国在已有的国际社会关于“和平”的宪法共识[16]基础上形成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宪法共识。当然,这种宪法共识的国际法制度化,最终要通过我国国际性制度话语权的提升和参与制定国际规则来实现。

(三) 以释宪方式明确宪法中的“两制关系”

为争取稳定的国际环境,必须善于与不同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我国在新时期面临的国际风险和挑战,一部分源自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客观存在的制度差异,另一部分则源自某些政客人为树立的“制度敌意”。对于前者,我们要客观认识,对于后者则应予以坚决回应。由于中国宪法不断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色,西方国家基于“西方中心主义”对不同于西方的制度存在偏见,并对制度差异异常警惕。同时,某些政客人为夸大这种制度差异,使两种制度构成“他者”与“自我”的关系,并肆意宣泄“制度敌意”,这是十分有害的。为此,我们必须在与全球各国广泛交流中,以合理方式申明制度差异不是制造“制度敌意”的正当理由。2018年《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作出明确而具体的回答,这有助于国际社会理解中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37]。同时,在当前国际环境下,回避国际上的意识形态之争,将有助于创造有利于我国和平发展的环境[38]。一些人对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中所揭示的“两个必然”存在误解,意识形态之争在国际交往中仍然存在。为此,我们必须明确,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这正表明中国不搞意识形态争论,不以意识形态和制度的异同为标准划分敌友,而是致力于团结所有国家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两制关系”的模糊或被刻意歪曲,将使中国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和平相处和共同发展沦为偶然性事件,人类共同的命运也会因为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争论不休而缺乏安定性。虽然我国宪法暗含中国所理解的“两制关系”定位,和平发展道路已经包含“不争论”的主张,“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表明我国积极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但为消除其他国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疑虑和误解,还须进一步对外明确“两制关系”。明确界定“两制关系”是一项兼具政策性与法律性的工作。既要考虑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又要顾及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对外政策的延续性;既涉及对已有宪法规范的解释,也涉及对宪法未明确规定事项的阐明。对此,宪法解释是最为合适的阐明“两制关系”的方式。

以释宪方式明确宪法中的“两制关系”,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要求。第一,就解释内容而言,要求结合国际形势对我国《宪法》中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款进行解释,进一步界定“两制关系”。第二,就解释基准而言,《宪法》序言体现政治正当性与价值共识,可以作为宪法解释的基准[39],尤其是《宪法》序言中新写入的“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成解释“两制关系”的重要语境。第三,就解释程序而言,建议启动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的宪法解释机制,由有关部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案,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释宪权,对上述问题作出宪法解释。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宪法解释,正确处理两制关系将有更加明确的依据,从而使“制度敌意”丧失存在基础,使尊重制度差异的观念得以巩固,为我国发展争取稳定的国际环境。

(四) 正确处理宪法中两个命运共同体的关系

构建和巩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可以说是新中国历部宪法的制宪目的。(2)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的描述,“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并非一直就存在的,而是“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最终“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政治实体的成立而宣告建成的。而《宪法》序言后部分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容,实质上也是关于如何巩固这一民族命运共同体的任务。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纳入“爱国统一战线”,更加明确这一战线的民族命运共同体特征。同时,“中国人民的梦想同各国人民的梦想息息相通”[40],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与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世界梦紧紧相连,因而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有着密切联系。其一,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是其前提和基础。“中国各民族与国家休戚与共的命运逻辑,必然会反映在中国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上。”[41]而且,“命运共同体”这一表述最早出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的就是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其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延伸和发展。这符合中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逻辑链条。其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推广,必然会推动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进一步巩固,加快“中国梦”的实现。其四,中国现行《宪法》既是民族国家宪法又是社会主义宪法,包含民族复兴和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两大目标,必然蕴含着由民族命运共同体走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要求。

因此,必须将宪法中的两个“命运共同体”联系起来,并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一方面,要善于运用共同体理念推进海峡两岸和平交往形成更加紧密的民族命运共同体,向港澳台同胞展示中国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重申加快巩固民族命运共同体的必要性,筑牢内地与港澳台同胞同呼吸共命运的理念,塑造两岸四地同胞血脉相连、命运相连的理念;以中国国家统一形成紧密的民族共同体,彰显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力。另一方面,要善于运用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团结合作共同发展的成功案例,向世界描绘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光明前景;向世界表明,制度差异并非团结合作的障碍,更非人为制造“制度敌意”的正当理由。“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是国家治理模式上的创新,为两种不同社会制度间的和平共处提供制度空间[42]。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治理理念上的创新,并将为国际治理模式创新提供蓝图。一国之内“两制”尚能共存,全球范围内“两制”也能共存。

(五) 以宪法为依据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我国宪法规定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家义务,并且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涉外法律立法权,为适应全球新的形势,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客观上要求依据宪法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第一,采取适当方式在宪法中明确国际条约的地位和效力。这是完善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支点。明确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43],也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44]。随着我国进一步参与全球治理以及我国国际话语权的提升,需要明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而在宪法中进行统一规定无疑是可选方案之一。

第二,在涉外立法和法治工作中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这是完善涉外法治体系的理念指引。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后,我国涉外立法和法治工作应进行观念更新,充分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

第三,根据宪法中的涉外条款,形成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随着进一步对外开放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目标的明确提出,还需依据宪法制定专门调整特定领域的对外关系的法律,并形成涉外法律体系。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充分贯彻我国现行宪法的改革创新精神、对外开放精神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第四,强化涉外法治思维,完善涉外执法体系、涉外司法体系和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具体来说,要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有效的涉外法律斗争[45]。

第五,形成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外联动机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机制,既包括国际法机制也包括国内法机制,两个机制形成内外良性互动。国内法机制最主要的就是宪法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安排所形成的推动国际交往与合作机制,具体包括外交事务权力分配机制、维护国家安全机制、人权保障机制、调整对外经济关系机制和保护外国人、外国法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合法权益机制等。这些国内机制的完善既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又必须与国际法机制形成紧密联动。例如,有学者建议我国在立法上可以借鉴长臂管辖的合理因素,完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46]。诸如此类的体制机制完善的任务还很迫切和艰巨。

涉外法治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之间发挥着桥梁纽带、互动融通的作用[47]。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既是国内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参与国际法治的基本前提。以宪法为依据完善涉外法治体系,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以法治路径切实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体现。

四、 结 语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意在强调“变”,但也蕴含“不变”。在这之中,不变的是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和我们对人类共同命运的深切希望。对于国际政治中的非理性因素,既需要作为理性载体的国际规则与和平发展理念,也需要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我国现行《宪法》的适时修改,就是为了在大变局中寻求应对之策,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2018年修宪之后,极有必要从宪法学角度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行深入思考,运用宪法思维深入分析当前中国所处的国际大变局,从宪法所蕴含的理念和价值分析中国发展道路的抉择,从宪法规范中寻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依据,发挥宪法资源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作用。可以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要靠理念指引,又要靠法治路径。而在这两方面都应重视和发挥宪法的作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属性和话语属性,要求我们主动对外阐释中国的国际治理主张,用宪法和国际法语言共同讲好国家治理和国际治理的“中国故事”,吸引更多国际法主体参与到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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