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审视
2021-12-01罗俏依
罗俏依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00)
法经济学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也是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重点内容,需要从法经济学的研究概述、实务运用、权利的阶段和实际运用等方面来阐述对法经济学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进行系统化的研究。
一、法经济学的研究概述
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的程度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应用审视较为缺乏,并且我国的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更多的是流于表面的理论研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着一定的地位,但是法律学界关于传统学法和法律事务的相关的谈论也从来没有终止过。实际情况是我国的现阶段其法律经济学方面在法律事务界可以提供参考价值的方案和案例确实还是较少。虽然在传统的法学界对于法律经济学多年来一直饱受“过于理论化,操作性不强”的诟病,但是实际上在“实践理性”方面的研究极其重要,并且显得较为急迫。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来看,我国有着明显的“重理论研究,轻实务研究”的特点。
二、法律经济学在民商审判中的实务运用
民商审判中案件的主要涉及的领域一般是有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论,但是其权利的界定存在问题。因为其不仅是我国经济学中的重要研究内容,同样也是我国实现合理的资源配置的实现途径。另外从审判实务这一方面来看,我国的法经济学在民商事领域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个案审判、资源配置、风险承担和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分担等方面来,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多个方面进行适应性的分析和考量,并且还可以据此来证明民商法和法经济学存在天然的关联性。另外还可以从美国的法经济学的理论演进和实践运用等方面来进行分析,反垄断法是最先开始适用于法经济学的领域,当然这也是因为反垄断法的建立的基础来源于反垄断的经济学中,与法经济学本质上有着很深的渊源。反垄断法中的很多的核心内容和概念甚至是市场中的本身等方面的就都是基础经济学中的相关概念,可以通过经济学对其进行相应的概念和发展。所以,在对法经济学进行相应的界定的时候,需要对案件的本身的性质进行正确的认定,到底经济问题还是法学问题,这是在民商事审判中,司法机关首先要进行界定的事物和方向。反垄断法上本身是经济学上的具体概念,所以在测定的时候,准确来说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
三、权利的界定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可持续技术的发展,世界上时时刻刻好像都有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在诞生,但是新技术的应用也可以说普世意义上的财产。当新的技术或者是新的商业模式产生,旧的技术或者是商业模式衰退甚至消亡的时候,新的技术具有极强的竞争。所以在权利的界定的方面想,又要贯彻效率评价方面,实现鼓励竞争和实现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四、运用方式
从现阶段的法经济学的领域看,需要从法律实践的效果和实务应用等方面来进行主要实证的运用。从专业的法律者的角度看,其法律实践的主要方式还是“立法论”;但是对于法官而言,其工作开展的主要方面不是立法方面的问题,也不是修法方面的问题,而是法律在实际案件中的适用问题,如何针对不同的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审判是工作中的重点。但是从法经济学的方面来看,现阶段的法律条文并不是固有的,而是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其使用的范围之内使需要根据自身的价值对于规范背后的经济机理进行适当的研究和认证,同时在使用的过程中,如果对于法律的解释产生不同的含义,其法经济学的解释路径可以作为其目的解释的论证。但是法律在适用到疑难案件的时候,在进行审判的时候,法官需要将经济学中各种载体论证方式运用到其中,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系统的法学课程中对法经济学并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学习,导致法官无法对审判过程中的法经济学进行相应的论证。从司法审判的受众的角度来看,很难使其理解法官的审判结果。在整体的司法过程中,法经济学的应用是建立在一种化繁为简的基础上,但是这开展的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法官的知识体系来进行建立。所以,法经济学的司法运用,从严格意义上讲,是司法中的经济思维,而不是数理逻辑的建立,所以需要将法经济学放入到法官知识体系构建中。
在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对于法经济学在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运用是一个常见争论是法教义学与社会法学的争论焦点之一。法经济学在审判的实践运用中,其介入的方式主要体现为,第一,要对存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举证;第二,需要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探寻立法中的本意,做出相关规范的结束,并且以此为依据开展相应的探寻立法的方向。
五、结束语
法律本身是一门世俗的问题,不管是对于法律工作者中的法官、律师甚至是其他的法律工作者而言,法经济学都需要为法律实务界提供相应的答案,并且为法律实务进行服务,解决存在的实务问题。关于法经济学在民商事的司法审判中,需要将法经济学进行充分的运用,不仅需要对案件进行相关的界定,同样还需要将其运用到实际过程中,重视法经济学的应用实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