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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专门学校 重塑罪错少年

2021-12-01

青年心理 2021年16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学校教育

梁 莹

“少年强则中国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条废除了收容教养制度,即将原刑法规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修改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至此,新法将“收容教养”措施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放在“闭环管理”的“专门学校”。作为刑事司法之外最严厉的处分——“收容教养”制度(最长期限三年)正式退出历史舞台。由专门教育取代收容教养是立法文明的体现,是低龄恶性犯罪案件治理理念的重大转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是国家送给少年儿童的一份诚意满满的礼物。两部法律经过重新修订后,极大提升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水平。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部法律对于刑法规定的“专门矫治教育”做出了必要的衔接,对“进入”专门学校的条件、流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专门矫治教育措施,专门学校建设等均进行了必要规定。如何依法有序地办好专门学校,让专门学校肩负起挽救迷途少年的重责,让这些孩子都能够以身心健康、遵纪守法的新姿态重返社会,将成为一个发人深省的课题,随着两部新法的热议,进入公众视野,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持续关注。

一、专门学校的“入学”

新法规定了三类入学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依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二种情形是“符合特定情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即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种情形是“触犯刑法,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即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设立专门组织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通过评估同意罪错少年进入专门学校及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委员会的工作及职责非常重要,成员涵盖面也比较广泛,由相关机关、组织、协会、专业人士构成。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体现了专门机构专门办理的原则,考虑到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特殊对待和罪错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场景需要专门机构专人办理的实际情况。这个由多元主体组成的机构能够更好地发挥宏观指导和多部门协调的功能,但是在具体运行中也要防止在承担个案评估时,出现的审查评估期限拖沓等问题。故,委员会人员的选择、牵头的部门、工作制度形式及流程、人员储备、保障资金来源等都需要法律法规政策的进一步落实。

三、专门学校、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定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专门学校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均属于学校范畴。专门学校作为针对罪错少年的专门教育场所,可以对罪错少年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矫正,承担矫治者的身份。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专门矫治教育是指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措施。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存在区别,法律规定的专门矫治教育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少年在上述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故,不能将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进行简单的混淆。

四、专门学校的设立、教学及管理

新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专门学校须因地制宜,将其层级控制在省级或者少数确有必要的县级以上地域。建议对于专门教育制度继续进行研究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具体规定、评估同意的具体程序、相关救济制度,以及专门教育学校的矫治教育措施等都亟待国务院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配套。

由于目前我国的专门教育尚不完善,如专门学校分布不均,办学模式、教育方式单一落后,师资力量不足等,无法短时间满足另行分班、单独矫治的现实条件,真正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和矫治罪错少年的任务还是任重而道远的。有专家提出,可以考虑对现存的劳动教养场所和工读学校等单位进行整合,吸收特色优势教育资源,从现阶段实务操作上看,是能够达到快速设立学校的目的。

但是有了学校,还要科学合理地设计一套教学管理模式。新法将原来的惩戒、矫治、教养内容都纳入进一套系统,对于专门学校的教学管理是极具挑战性的。有专家提出担忧,认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这两类人在主观恶性、行为危害程度、教育矫治措施等方面都存在本质的区别。如果都用一套专门教育制度,避免孩子们交叉感染,去掉“坏孩子”标签都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风险。故,专家们也在呼吁从立法层面进一步设计出两套不同的制度教育矫治罪错未成年人,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手段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承办协助范围和程序,避免虚设和滥用职权情况的发生。

对于专门教育课程的设计,由于专门学校面对的孩子特殊,这些孩子往往在家庭情况、心理扭曲程度和行为暴力程度上都存在严重的问题,专门教育既是思想和知识的学习教育,也是行为和行动的矫治教育。建议在教学安排上,除了满足罪错少年对小学、初中、高中教育的要求外,更要注重增加道德、心理、法治、实践教育等课程,对其生活管制要更加严格,批评教育手段包含必要的约束性措施。

五、转学和毕业

新法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

可见,专门教育制度是因人制宜,合理设置教育期限,与常规教育体系合理进行衔接和转换。法律要求专门学校每个学期都要对就读学生的教育矫治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和经过法定流程的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建议对于可能有极少数对象经过教育矫治,仍然难以改正恶习,是否实行留级教育,或者改变教育矫治的方式等,进一步研究规范。

六、现阶段专门学校师资队伍的打造及课程设计探索

专门学校的老师要面对从8岁到18岁不等的罪错少年,他们在自制力、家庭监管情况等方面都比普通学生差,而且大部分都有一定的暴力倾向和攻击性。由于老师要与孩子们朝夕相处,学习上是孩子们的老师、生活上是孩子们的家长、纪律上是孩子们的教官,这些工作内容与责任都要求专门学校的老师的素质、能力及责任心比普通的学校老师强。而且老师在教学管束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所以,建议如下:第一,国家应从财政及政策方面切实加大对于专门学校老师薪资、福利、晋升等待遇的投入与扶持在培养专门教师的渠道和选聘准入等方面建立相应配套的体系,多方面促进培养和鼓励更多具备丰富教学、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的优秀教师人才进入这个领域。而且,在专门教师履职过程中,应该定期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做出特定化评价后上岗。第二,专门学校为老师提供教学形式上的保障,如首先对学生进行分类分级、准军事化、小班化、寄宿制管理,不同的学生匹配不同的教学方案和老师,如不同性别、不同年龄及罪错行为特点和情况的学生进行分班;班级人数应当严格控制,每个班级在教学和生活上都有符合这类学生特点的老师全程参与管理,针对女性未成年人的具体实际,配备女性教职员工负责其日常生活学习,不但保障了师生的权益,也能提高教学管理质量。第三,罪错孩子往往都有厌学及成绩落后于同龄孩子的情况,老师应该更注重在教案、作业、考试内容的选择及设计上,“低难度、小坡度、慢进度”,让孩子们先建立对文化知识学习的乐趣,让孩子对文化知识不抵触,做到学得进、答得出,通过学习成绩的进步及老师的表扬建立学习成就感。第四,课程中要针对不同年龄段罪错少年开展参与式、体验式、互动式、思辨式的教育方式,比如,让孩子们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户外体育锻炼及比赛,或者学习美术、音乐,或者学习实操烹饪、烘焙、机修、现代农业技术等职业技能。体育活动不仅可以增强未成年人的体质,而且能让罪错孩子感受到健康、生命、团队荣誉和拼搏精神;学习绘画、舞蹈、乐器等能让孩子们有一技之长,而且能够感受到艺术的美好,陶冶性情,排解苦闷;学习烹饪、种植等生活工作技能,可以让其在制作美食、种植蔬果的过程中,体会到劳动的快乐、收获的喜悦和生命的成长。第五,由于专门学校既不是监狱也不是普通的学校,可以在教学中采用一定的强制力保障教学方案顺利开展。在普通学校教育及家庭教育之外加强对不良行为的训斥时,需要教职人员正确对待学生的人身自由。学校通过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强制力范围,细化对罪错少年人身自由的规制程度,避免出现对待学生存在过激行为。

综上所述,随着法律的出台施行,符合入学条件的罪错少年将陆续进入专门学校。专门学校、专门教育作为新的制度,彰显了法律对于罪错孩子的人性关怀,他们不会因为犯了错、犯了罪,就被剥夺作为一名学生的资格,社会将他们引领到一个专门的学府,在那里他们可以学习、可以生活、可以转变。法律条文是原则、冰冷的,但是专门学校的教学工作,应当是严肃而温暖的,每位教职人员、管理人员都应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让孩子们感受到并没有因为自己的罪错行为而被社会所抛弃,只要痛改前非,人生还是能够涅槃重生。专门学校的教学课程、管理模式及孩子的身心的转变会消除罪错少年父母的顾虑,让他们看到孩子重塑后,仍将可以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回报社会及家人。专门学校办好,功在当下、利在千秋,学校本质的存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专门教育的存在就是有利于彻底、持续地解决罪错少年问题,让他们重新被社会所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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