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腐败的发生特点和整治策略
2021-12-01庄德水
文_ 庄德水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对当前反腐败态势作出新的判断,指出当前腐败呈现“三个交织”新特点,包括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以及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交织,其中“新型腐败”是一个新提法。我们如何认识新型腐败、如何整治新型腐败呢?
一、整治新型腐败具有现实紧迫性和坚实的实践基础
整治新型腐败是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现实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人民交出了一份优异的答卷。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尽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腐败蔓延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腐败这个党执政的最大风险仍然存在,存量还未清底,增量仍有发生。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要清醒认识腐蚀和反腐蚀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切实增强防范风险意识,提高治理腐败效能。”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他进一步强调:“腐蚀和反腐蚀斗争长期存在,稍有松懈就可能前功尽弃,反腐败没有选择,必须知难而进。”从严峻性看,腐败现象趋于严重化,区域性腐败、系统性腐败、家族式腐败、塌方式腐败等时有发生。从复杂性上,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威胁党和国家政治安全;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交织,“四风”成为腐败滋长的温床。特别是面对高压反腐态势,一些腐败行为发生变异转移,以新的面貌或形态出现,不断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整治新型腐败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曾明确10种新型贿赂形式,分别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以收受干股方式收受贿赂;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由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收受贿赂物品但不办理权属变更;收受财物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这些都是典型的新型腐败行为。
2015年5月,上海市委公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规定上海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本市经商办企业,防范领导干部家属经商办企业、领导干部“一家两制”。2016年7月以来,浙江省义乌市先后出台《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公职人员“一家两制”管理防范利益冲突的实施办法》《关于规范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房产买卖、租赁行为的办法(试行)》《关于规范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民间借贷行为的办法(试行)》等制度,列出违背职务廉洁性和市场公平性行为的“十八个不准”,房产买卖、租赁的“八个不准”和民间借贷“七个不准”。2020年2月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全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倒查20年涉煤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涉案金额巨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反映集中、性质特别恶劣的企业老板、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查处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相互交织、非法侵占国家资源等问题。这些探索实践为整治新型腐败提供了经验借鉴。
新型腐败更多地属于“腐败增量”范畴。一方面,新型腐败是新形势下滋生的腐败类型,不同于以往的传统腐败,其危害更甚更烈,潜伏期更长;另一方面,新型腐败是传统腐败的再加工再升级,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对此,要保持清醒头脑和政治定力,认识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过程、两个方面,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一。
二、新型腐败有特定的行为特征和发生规律
近年来,一些腐败行为“更新换代”,变得更加复杂多样、难以捉摸。比如,2015年2月,中央在反馈央企单位专项巡视意见时曾指出国企“通病”即新型腐败,其中以“权钱交易”“利益输送”“靠山吃山”“关联交易”最为突出,包括通过定向关联交易,纵容支持老乡、亲戚或其他关系人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承揽项目或开办企业谋利,或与承包商内外勾结,攫取利益;在经营销售等环节结成利益同盟,开发“暴利工程”,巧立名目,形成利益链条;以企业改革、市场开拓等名义,通过向个别高级领导干部亲属输送利益,换取个人仕途晋升;在子女留学或就业等方面接受供应商利益输送;由企业老板操纵重点项目审批权、收受巨额贿赂;收受客户所送有价证券、贵重礼品,或接受供应商安排打高尔夫球、外出旅游等。这些新型腐败构成了国企“链条式腐败”的主要表征。
不管如何,新型腐败仍然符合腐败行为的基本要素。在腐败主体方面,新型腐败不仅包括腐败官员本人以及同僚,而且包括腐败官员的亲属、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以及特定关系人、身边工作人员等,还包括腐败掮客、不法商人、企业老板、风水“大师”、社会“名流”等。这些人员转换各种角色,体制外和体制内挂钩,利用所掌握的权力、资金、资源、商业、技术、关系等进行腐败利益分配,并有目的地掩盖其腐败行为,组成一张广泛的腐败利益网络,结成强大的腐败利益联盟。在腐败资源方面,新型腐败的核心是腐败官员掌握的公共权力,所有的思想动机、腐败行为、人脉设计、投资布局、人员网络等都是围绕着公共权力,甚至一些人就寄生于权力体系之中。不管是“围猎”和甘于被“围猎”,还是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都是冲着权力来的,以谋取权力资源为目的,并都离不开权力资源在其中的运作和庇护。在腐败机会方面,新型腐败往往利用“时间差”“制度差”,打着改革的幌子和口号,钻改革政策的漏洞和不足,以貌似合理合法的手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没有腐败机会时,有的腐败主体还会利用政策决策优势创造新的腐败机会。
在腐败机会方面,新型腐败往往利用“时间差”“制度差”,打着改革的幌子和口号,钻改革政策的漏洞和不足,以貌似合理合法的手法谋取不正当利益
说到底,新型腐败看似“新腐败”,实则“老腐败”,其本质仍是权钱交易。具体来说,新型腐败是传统腐败的伪装,改变了传统腐败的表现形式,由原来的私下收受贿赂等直接方式,转变为购买不动产和动产、投资入股、投资理财、薪酬给付、非正常经济交易、借款等间接方式,由原来的腐败官员个人直接收受贿赂转向由其指定的特定关系人、身边人员、亲属或家族成员间接收取贿赂。新型腐败是传统腐败的变异,改变了腐败利益的外在形态,从原来的金钱、财物等好处转变成项目获批、政治待遇、职务提升、留学费用、色情享受等,既有实体性好处,也有非实体性好处。新型腐败是传统腐败的升级,加大了反腐败的难度,在表面上让人难以觉察到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显动机。
从发生特点上看,新型腐败具有隐蔽性。腐败主体为了掩盖权钱交易事实,以各种名义特别是市场交易形式淡化权钱交易性质。比如,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一手批扶持资金、一手购买原始股,以其妻子名义签订原始股委托持股协议,通过关联人将认购款转账到公司指定账户,以关联人的名义签署股权代持协议。除此之外,腐败官员让其他腐败主体在关联企业投资入股,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特定关系人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企业采购产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企业销售产品等。腐败官员之间还实行权权交易,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谋取利益,利用手中经营管理职权,相互为对方及配偶、子女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新型腐败具有迷惑性。腐败主体利用制度监管漏洞,或偷换概念,或移花接木,利用职权间接谋取利益。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原主任、经信委原副主任文民实际拥有房产36套,但这些房产登记在他家人甚至售楼人员的名下。更重要的是,新型腐败行为更加技术化和网络化。与传统腐败不同,腐败主体往往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腐败,把腐败行为及其过程隐藏在技术操作背后,有针对性地规避制度约束和监督监管,这使得腐败行为一时难以被发现和识破,即使被发现,相关办案机关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找全证据和挽回损失。
新型腐败具有期权性。腐败主体采取“期权”方式,在位时不收钱,等认为安全了、退休了再收取。腐败贪官不是采取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腐败方式,不直接接受财物,而是先办事、后拿钱,由其近亲属或者特定关系人帮助代收。比如,陕西省宝鸡市人社局原副局长何宝林利用职权之便为两家医院在医保审批、恢复上“打招呼”,拒绝和退回贿款,并与行贿者口头约定:“现在收钱不妥,等以后退休了你再扶贫吧”,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江苏省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收受的传统贿赂少,收受的贿赂多放在朋友处,不直接收取,在体外循环用于投资经营。这种腐败行为与期货交易有着相似之处,用意在于掩盖权钱交易,企图规避党纪国法的惩处。
三、整治新型腐败需要创新工作思路
坚持对新型腐败的零容忍态度。零容忍态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重要基础。早在2012年11月十八届一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反腐败的零容忍态度,提出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任何人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第一次使用“零容忍”表述,指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3次提到“零容忍”,包括“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零容忍态度的实质,在于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坚决查处一个,意味着腐败没有“特区”,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也意味着反腐败没有“禁区”,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实行零容忍,一方面要坚持“全覆盖”,着力铲除新型腐败赖以存在的土壤,深挖新型腐败背后的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切断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的通道,压缩权力寻租的腐败空间;另一方面要杜绝“例外”,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突出反腐败重点领域,紧盯官场潜规则,坚决防止“破窗效应”,让党规和法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更重要的是,要开展“倒查式反腐”,实行终身追责,不仅严厉查办那些违纪违法的官员,而且追查与之相关的各种腐败利益关系、腐败利益集团,为每一位领导干部配备上一份如影相随的“廉政档案”。要督促落实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推动以上率下、严格执行。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严格管好家属子女,严格家风家教。
坚持运用改革策略解决新型腐败问题。全面深化改革是改变中国命运的历史抉择,也是破解反腐败难题的最优路径,更是解决新型腐败问题的法宝。在更深层次上,反腐败其实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部分,全面深化改革一定要反腐败,反腐败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当前,既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全面深化改革之中,切实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又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反腐败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等方面问题,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的,要将防腐措施与改革举措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推进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有针对性地补齐制度短板。要聚焦政策支持力度大、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和环节,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阻断腐败通道。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要一体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各项规则和配套法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整治新型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大数据技术助推反腐败成为一个工作亮点。大数据信息记录着人们生活的一举一动,即使是“一对一”的沟通、不起眼的社交活动,都会留下蛛丝马迹的活动信息。大数据技术给反腐败工作安上“千里眼”和“顺风耳”,用“实打实”的数据和证据还原腐败官员的生活轨迹,从收集的数据中挖掘出隐匿的腐败迹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成为现实,让违法乱纪者无以遁形。特别是,大数据技术能够梳理官员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追踪相关的资本流向和资金流动,及时发现异常信息。2017年1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提出,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也指出,要搭建互联网、大数据监督平台,积极畅通渠道,拓宽线索来源。为此,要建立腐败案例数据库,研究新型腐败发生发展的规律,深度分析权力运行全过程,建立权力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打破信息孤岛,建立大数据分享云,在纵向上分享各级政府信息资源,在横向上分享行政、司法、税务、交通、金融、通讯等信息,利用数据关联性监控评估腐败交易。要加强大数据基础建设,让大量的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实现智能录入,把更多的反腐信息纳入反腐大数据系统。
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反对新型腐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反腐败条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出台若干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为反腐败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要充分认识新型腐败的发生规律和特点,理论界和实践界要密切关注新型腐败的发展趋势、掌握发生规律,对于特定领域出现的新型腐败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建章立制,取得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要适应新型腐败的发生特点,以及当前法律适用、监察执法方面面临的现实难题,尽早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明晰对新型腐败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认定以及正常经济往来与新型腐败行为之间的界限。对现行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制度进行清理,过时的及时废止,不完善的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尽快制定配套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参照国际反腐败通行做法,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把行贿与受贿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震慑行贿犯罪分子,降低新型腐败发生的几率。要充分运用防止利益冲突原则,把一些明显不合常理、明显损害社会公平、明显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界定为腐败,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机会,最大可能地增加腐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