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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县文物保护开发利用分析

2021-11-30刘芬

魅力中国 2021年50期
关键词:寻甸监护权经营权

刘芬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文物管理所,云南 昆明 655200)

一、寻甸县文物简介

翻开元明清历史及地方的几部志书,《元史》、明天启《滇志》、嘉靖《寻甸府志》,清《云南通志》、嘉庆《滇系》、康熙《寻甸州志》、道光《寻甸州志》等,让我们顺着历史的脉络,走进归厚(寻甸有归厚、唯美县之称)这一方神秘的土地,去发现被封尘了的历史和陌生了的记忆。据《新纂云南通志》、明嘉靖《寻甸府志》等记载,寻甸最早为古滇国地,两汉时为益州郡的牧靡县地。蜀汉至东晋时属建宁郡。事实上2009 年对汉代墓葬“背来头”的考古工作,实际已经把寻甸的历史改写到了汉代。史载寻甸古为僰蛮之地,夏商时期属梁州,周朝属雍州边裔,汉以前称仲札溢源部;汉属益州,蜀汉、晋时期称牧靡部;南北朝、隋朝时期属建宁郡,称新丁部。唐时称升麻川,唐天宝九年属大蒙国,因新丁部讹化为寻甸部,寻甸部的历史被各种文献资料记载。回顾历史,人们可以看到寻甸部被更名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而这一名称沿用至今的全部历史过程。

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寻甸县文物分为两大类别:一类为可移动文物,另一类为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含红色文物总共500 余件,这些文物按质地分有青铜器、铜铁合制器、陶器、瓷器、石器、古钱币等,器形有杖、削、戈、矛、斧、剑等,形制多样。有国家三级文物15 件,其余的未定级,保存情况一般。不可移动文物148 项。其中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40 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 项(丹桂村中央红军总部驻地旧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 项(战斗水库纪念碑,丹桂清真寺),8 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塘子清真寺、钟灵山塔林、背来头古墓群、木密关守御千户所遗址、彝文《安姓籍贯源流碑序》、解放云南一次谈判旧址‘羊街磨盘寺’、羊街“三圣宫”、先锋“干石洞遗址”),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9 项。

二、文物保护分析

(一)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过去,人们对文物保护的方法存在争议,通过多年的探讨,人们达成了文物保护的共识——应用最小干预的方法提出保护。这种保护文物的思路为保护文物本体结构,保持文物原始风貌,保住文物周边环境。人们认为,应用这种方法开展文物保护方法,一方面能减少人为造成的文物毁损;一方面能减少外在环境对文物的影响,从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然而,尽管人们采取各种方法保护文物,然而仍有一些人物毁损。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文物在“维修”中遭到毁灭性破坏的事件,充分说明此类现象并非个别,有些事件性质还比较恶劣,社会影响较坏。尽管“维修性”破坏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无外乎下列几种。

1.随意迁移文物。当城乡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和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发生矛盾时,通常地方会重视经济的发展而轻文物的保护。虽然这些单位履行了相关报批程序,其冠冕堂皇的理由都是"为了文物的生存",然而他们的实际目的却只是发展经济。有的地方甚至连房地产开发项目也作为"特殊情况"迁建文物保护单位,采用移花接木的方式随意给其找个地方安顿一下,从不考虑文物的历史生存环境,认为只要东西在就行了,将不可移动文物变成了可移动文物。而当前地方政府又未曾科学的界定不可移动文物,于是在鉴定时,容易出现各种漏洞。由于其迁建的决定权是在当地人民政府,存在建设需要,文物就得搬家。迁建过程大多也未按文物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到边拆边建。有的甚至在建设项目结束多年,被拆的文物连复建的影子都没有,造成了事实上的文物灭失。

2.凭空臆造文物。在历史资料研究不充分或依据不足的情况下,为了扩大文物的规模和震撼力,提高旅游的影响力,对文物本体及周边进行扩容改造,凭空臆造复建大量假文物或“高仿”文物。不仅体现不了文物原有的历史价值,反而让真文物淹没在假文物之中,真真假假影响了文物的社会教育功能。有的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复建“文物”建筑,真遗址被破坏,假遗存树起来,既不按上级审批的建设方案来实施,想怎么修就怎么修,又随意改建文物本体,画蛇添足改变文物原有的风貌。还有的在大遗址旁建成了现代化的大型展示馆或保护设施,荒郊野外显得格外突兀,其名义都是为了保护与展示文物,其实文物的真实性遭到严重破坏。

3.过度维修文物。最小干预原则的保护方法,是近年来提出的一种文物保护方法。目前这种文物保护方法的理念虽然提出,但是还未曾被广泛普及,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文物时,还未曾完全理解这种理念,并将它贯彻到文物保护中。比如最小干预原则要求维修方案必须通过专家评审后,按照方案实施。但现实中,有些古建维修建设单位在维修时,没有按照文物维修评审方案维修,随意按照甲方的意愿做维修,造成原始文物信息消失。文物的价值在于能否呈现它的原始形态,而这种原始形态中包含有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如果原始形态被破坏,那么它包含的信息可能就不复存在。很多单位及个人不了解保护文物原始形态的价值和意义,于是破坏文物原始形态的事件时有发生。还有的单位与个人以保护的名义,直接毁掉部分文物本体,用现代工艺和材料代替文物基础或内部构件,在文物外部贴上仿古外衣,名义上是文物“保护性拆除”、“维修性拆除”或“加固维修工程”,其实文物的原始信息已不复存在了。客观地造成了“小修小破坏,大修大破坏,不修少破坏”的格局。

4.文物环境空间被挤占。传统风貌与历史遗存是文物生存的环境基础,应当加以控制和严格保护,尽量让现代建筑与文物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以不影响文物风貌为前提。但在旧城改造或新农村建设中,原来散落在古街道或传统村落中的不可移动文物,要么被迁移保护,文物生存的原有环境彻底消失;要么先落架,待地下及周边建筑完成后再复建,文物虽被原址保护,却在周边高大建筑的夹缝中孤独地站在那里,反而造成了文物与周边建设不协调,显得文物是多余的,主次颠倒了,文物的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也名存实亡,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政府、城建等各个部门联合配合,而不是仅凭文物保护单位的微薄之力。

5.公共文化服务作用有待解决。文物,有着重要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比如文物中包含有大量的历史、文化知识,如果能够被很好地开发与利用,它便具有很大的科普教育功能;文物中包含有大量的彩图、纹样信息等,这些艺术作品包含着我国中国的传统文化,如果能够了解这些信息,那么对于艺术创作者而言,能得到很大的启示作用,于是文物中包含有艺术价值,如果它的审美艺术价值能被人们广泛了解,那么它具有提高人们的审美水平功能;文物中包含有古人的政治思想,通过研究文物,人们能够了解如何把无形的政治理念,融入有形的物质创作中,而这种政治思想也能给予现代人启迪……由于文物的功能价值没有被开发的缘故,因此人们对于文物的价值了解极少。很多当地民众认为文物是属于国家的,保护文物就属于国家的事情;当文物收入博物馆以后,文物就是博物馆的,保护文物的事便由博物馆负责。当众人都不关心文物保护时,那么政府部门、博物馆等文化单位在保护文物时,便难以组织当地群众,共同做好文物保护的工作。

(二)导致文物保护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文物为“建设”让路。这主要是当地有关部门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有着错误的政绩观所致,文物保护单位和城市建设设计脱节,造成矛盾,城市建设规划没有考虑文物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有不少地方部门只重视短期政绩,不重视长期的发展,于是他们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还有些部门对文物历史传承和社会教育价值认识不清,总认为文物挡了经济发展的路。在城乡建设中,由于其中有几处文物,建设规划就受到影响。在财政投入方面,他们不愿意投入资金在认为看不到经济回报的文物保护项目上,总之,文物始终处在为“建设”、为“发展”、为“民生”经常让路的窘境。

2.文物服从旅游。文物是最好的旅游资源,凡是受民众欢迎的旅游热点,大多与文物资源丰富有关,文物保护的最大目的就是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而保护文物,是开展文化旅游的根本。主次关系应该是旅游服从于文物保护,文物保护服务于旅游事业,不可主次颠倒。现实中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旅游,让文物更具冲击力,毫无依据地将文物本体抬高加大,以示雄伟,外观也焕然一新,文物周边各种现代化的旅游配套设施一应俱全,一些企业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屯地、依势建盖旅游景点及餐饮住宿,破坏了文物周边原有风貌,文物完全处于从属地位,总之,只要旅游发展需要,文物怎么利用都行。

3.文物让“政绩”添彩。相关部门借保护文物之名,大干快上,大兴土木,其主要目的不是保护和利用文物,而是带有明显的“创政绩”短期行为。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置换耕地,大片拆除民房,投入大量资金建旅游服务设施,建成的公园与古遗址保护几乎没多大关系,建设中根本不做文物勘探工作,就大兴土木,导致出现地下文物被破坏,致使文物信息因破坏而丢失,逼着文物部门做抢救性发掘。在老城区内把真文物拆除掉,建“仿古”一条街。在新农村建设中,把传统村落中的文物迁移掉,集中重建在一个区域内,以示更重视文物保护,其实违背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的属性,大量的不可移动文物就是在这样的“政绩”创造中消失了。

4.文物成了“唐僧肉”。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文物维修工程都有一定的经费投入,许多不良施工单位都把此当成了“唐僧肉”,资质不够就设法搞挂靠,技术力量不足就找人凑,想尽一切办法挤进来挖一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严格按方案实施,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面目全非,彻底改变文物原始风貌。同时,设法变更原设计,增加工程量。由于基层文物监管部门人员少,懂工程管理的人员更少,只能被这些施工单位反复糊弄,即使工程验收时发现了问题,那也木已成舟,不了了之。许多文物就是在这样的维修过程中毁坏了。

5.文物变了“闻物”。文物维修十分重要的两个环节就是施工方案编制和实施过程监管,这是维修质量的重要保证。现实中,上级在审批保护方案时,仅依据设计单位编制的方案来判定,也不会到现场来核查,若设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现场察勘不细,设计深度不够,这样的设计方案即使通过了审批,也仅仅是纸上谈兵。更何况目前大多维修工程的施工方案不要求报备,设计方案有可能不完全落地,也给施工方随意扩大工程量留有了空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基层人员少,也只能是到现场走马观花转一圈,听听汇报了事,验收也是听听介绍,草草通过,皆大欢喜,对明显存在的问题也不可能让其彻底返工,仅对小毛病作些改正,影响文物本体的重大问题也只能等到下次维修时再说了。

(三)主要对策

文物保护中出现的“维修性”破坏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减少或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应做到“五把”。

1.文物迁移严格“把控”。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当前政府部门应当以法律法规作为保护文物的保障。首先,法律法规必须规定,对于不可移动的文物,任何单位不能随意移动,否则要受到处罚;其次,对于无法界定是否不可移动的文物,需要限时由相关部门来界定,以此既利于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又不耽误工程项目的开展;再次,对于已经界定为不可移动的文物,需要应用一套严格的规定实施原址保护,为文物保护提供相应的依据。应用这套办法,能让所有单位和群众了解只有在国家级重大工程建设中,无法避让文物保护单位时,才可申请迁移文物。作出相关规定,也是为了让各单位和群众了解,他们必须配合文物保护单位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这是国家政府部门的意志,也是法律法规提出的要求。而文物保护单位除了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以外,需要尽量保持好文物周边环境,避免拆真建假问题的出现。

2.方案审查从严“把关”。文物维修方案是确保文物不受“维修性”破坏的重要基础。这就要求在方案审查时要从严把关,凡历史资料核查不清楚的,现场照片、测绘、纪录不全的,设计深度明显不足的,对照规范标准有错误的等,都不能通过审查,切不可以“原则通过”,又提出诸多修改意见的方式,搞不清是可改可不改呢,还是原则已通过了,这些修改意见都是无原则无关紧要的问题呢。另外,修改意见要求报相关文物行政部门复审,这既不符合行政许可的要求,也分不清“谁许可谁负责”的界线。因此,方案审查时,问题比较多的就应打回重新设计或修改,直至符合文物保护的相关标准为止。同时建议文物工作者学习、参与国家注册建造师资质考试,在工作中学以致用,把严验收关。

3.加大巡查问题“把住”。加大日常巡查是确保文物维修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避免文物损毁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有效环节。这是因为文物保护工程具有不可逆转性,也具有不可再生性。这就要求文物行政部门加大工地的巡查,当发现不按审批方案施工的,使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工艺不合乎规范的,施工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资料不全的,等等,都要及时予以纠正,坚决不让一些施工单位,既没把文物修好,反而破坏了文物本体,又虚报工程量,以次充好赚取“黑心钱”。工程结束后,需要严格验收,决不放过文物安全重大隐患。虽然现在工程质量交与第三方监理单位,但是,作为文物工作者,有责任多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提出整改。

4.违法行为依法“把握”。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凡以借保护文物之名,以文物让路为实的,以改善民生为名不经审批有意拆除文物的,以发展旅游为名大兴土木破坏文物周边环境的,以重大工程建设为名破坏文物的等文物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法人违法的,都要及时有效依法查处,对在文物“两线”范围内的非法建设坚决予以拆除。对破坏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或故意破坏名胜古迹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在文物破坏案件中负有重要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行政机关人员,要进行行政问责;对破坏文物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行政处罚时要从重罚款;在案件查处的同时,首先让违法者整改,以保护文物安全为前提。通过严肃查处违法案件,让违法者达不到让文物"让路"的目的。

5.人才队伍基础“把牢”。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接受文化保护意识教育、专业教育、职业教育。开展文物保护意识教育,是为了让工作人员了解保护文物的价值和意义,提高业内人员对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视,增强对文物的敬畏之心。开展专业教育,是为了让工作人员了解如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即掌握相应的技能。开展职业教育,是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让他们把保护文物的理念贯穿到整个职业生涯中。而如果要做好以上的教育,就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不断创新的精神,及时有效解决当前文物保护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加大对基层文物管理队伍的培育,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培训他们的专业水准,提高监管文物维修质量的能力。在基层专业人才不足的当前,要鼓励利用社会力量和专家队伍,共同参与文物维修的全过程,加强对文物维修的监督。顺应社会发展需要,文物工作者一专多能。

总之,要避免文物被“维修性”破坏,一方面必须加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当地政府和文化部门要共同配合文物保护单位做好文物保宣传工作,让各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都能共同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一方面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要发挥领导的作用,落实领导的责任,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把思想统一到"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认识上来,真正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另一方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对各类文物违法现象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举一反三,防患未然。

三、文物开发利用分析

(一)文物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寻甸县文物事业发展情况来看,文物保护开发利用不足主要由两大矛盾引起。1.文物所有权引发的问题。当前并非所有的文物都为国家所有。比如有部分文物出于种种原因,已经流落到海外,而国家政府部门出于种种因素,不能够将这类文物收归国家。而部分喜好收藏文物的个人,他们自行出资购买了文物,于是文物已经归个人所有。此时,国家政府部门便很难再对这类文物做好有效的保护工作——如果这些个人愿意珍藏文物,他们愿意自发做好保护工作,那么他们的目的便于国家政府部门的目的是一致的;而部分个人即使愿意保护文物,然而由于他们对文物并不了解,于是未做好有效的保护措施,这类文物便毁损了,而文物毁损是无法逆转的。对于有效的利用文物上,收藏文物的个人也存在差异,有一些个人具有公众意识,他们愿意把收藏的藏品借给文物保护单位展览,发挥文物的功能,那么他们的目的也与政府部门的目的是一致的;然而有些个人却只愿意收藏,不愿意发挥它们的功能,于是公众便不能够有效利用这些文物;还有一些个人曾经将文物借给博物馆,然而博物馆却没有做好保护措施,于是这类个人便不再愿意出借文物,比如曾有个人将古代织物借给博物馆展览,而由于博物馆没有做好保护措施,而让古代织物毁损,虽然收藏文物的个人不再追究个人损失,却已不再愿意出借个人的文物藏品。还有一些意外获得藏品的个体,没有保护文物的意识和技能,比如有一些可移动的历史文物在老百姓手里,不知道怎么保管收藏,总认为有多高的经济价值,守在手里放坏,甚至最后成立一堆粉末,导致文物直接消失。因此寻甸县应适度加大相关的收购文物经费,解决文物确权问题。2.文物价值在开发的过程中所有权产生的矛盾。比如当前一名作家通过考证,写了一本关于中国古代织物的书籍,其书籍中包含有大量文物实物图片,该书籍出版后大受好评。而书籍产生的经济价值所有权该属于谁,其创造出来的经济利益应当如何分配,目前法律上没有严格的规律。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归作者,著作财产权可以被转让。然而文物原来的所有者——古人已经作古,他们没有所有权,也不会参与经济利益分配中。而当前,文物所有权归国家,著作中所引用到的所有文物图片等,都为国家所有。然而国家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却没有书籍中文物图片的所有权,也没有权力获得经济利益分配。那么从文物保护单位而言,他们开展了文物保护工作,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却不能参与文物开发后的经济利益分配,于是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会受到打击。目前,国家初步规定所有权归国家、监护权归文物收藏机构,使用权则可以经由著作权授权等方式转让,然后却没有基于经济利益分配作出相关规定。而一旦文物在开发的过程中,引发各种法律纠纷,却又存在权责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比如博物馆与文创企业等订立授权开发合同时,如何界定双方的权责范围呢?各种权属的范围不清,授权合同约束力究竟如何?同时,执法权限应如何界定?文物保护单位有执法证,但缺乏执法身份,只能联合文化执法大队一起联合执法,出具执法身份合理人员的执法证。

(二)文物开发利用问题的对策

1.文物开发利用的优化策略。将上述的问题概括,实则当前文物的开发利用问题就是产权问题,和利益分配问题。现将国家规定的所有权、监护权、经营权的规定细化,它是确定利益分配的基础:(1)所有权。当前国家《文物法》规定,出土文物一律属于国家所有。这一点要得到确保。而当前文物所有者包含两种。一种为文物已经收归国家,对于这种文物,国家需要建立“文物登记制度”,即国家需要将已收归所有的文物全部登记在册,文物一经登记,即严格编号、拍照、建档。国家政府部门将根据需要,给予相关单位监护权。一种为已经由民间个体收购的文物,国家也有所有权。国家要求个体在收购文物以后,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备,国家需要鉴定文物的等级。对于等级高的文物,国家将限制文物的流转,并且将建立远程监管制度,并为文物贴上相应的标签,以便国家能够远程跟踪文物,能了解文物流转的动态情况。对于等级高的文物,国家将定期对文物进行维护,了解文物保护的情况,并对文物进行再次等级评估。而对等级低的文物,则将作出限制。比如文物流转的限制等。应用这样的方式,能够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2)监护权。这是指对文物实施监护的权力。监护权由国家赋予。即使是民间个体文物所有者,也要经由国家政府部门赋予监护权,国家不允许未经赋予监护权,私人拥有文物。对于由国家政府部门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将赋予文物监护权时间,比如5 年~30 年不等,在拥有监护权的时间内,文物保护单位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民间个体,则规定文物购买以后,监护权及监护权转让相关的规定,也要规定国家政府部门收回文物监护权相关的标准。应用这样的方式可以明晰当前文物的监护权属于谁。(3)经营权。经营权是指开发文物价值的权利。经营权由经营个体向拥有文物监护权的单位或个体提交申请,双方基于法律的基础上,由拥有文物监护权的单位或个人授予经营权。如果拥有监护权的是国家政府部门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那么授予经营权的时间不得超过监护权拥有的时间。如果拥有监护权的是个体,那么国家将规定经营权授予的最长时间,如果拥有当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还需要继续使用文物经营权,就要在经营权即将结束的时间段内,向当前拥有监护权的个体提交申请,再次获得经营权。而当经营权所有者获得经济利益之后,拥有所有权、监护权、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依比例得到经济利益,应用这样的方式,能够让所有权、监护权、经营权分立,各自发挥主体性。

2.文物开发利用的优化实施。为了说明文物开发利用的实施方法,现举一例来说明三权分立后,如何明确彼此的权责,并以此分配经济利益。某个体,在海外购回了古代织品,为了合法拥有这件织品,他向国家政府部门报备,由政府部门上门作出鉴定,确定了文物的等级,和该等级文物保护方法,然后赋予监护权。个体必须接受国家的规定,在拥有文物监护权的时间段内依法保护文物,并接受国家政府部门的监管。某艺术家,向拥有文物监护权的个体向文物经营权的申请,按国家规定,拥有文物监护权的个体赋予了某艺术家文物的经营权。某艺术家依国家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文物的经营权,获得了经济利益。而应用了文物经营权获得了经济利益以后,得到的经济利益将由政府部门、文物监护权个体、文物经营权个体共享。

3.优化文物开发利用的目的。如果没有明晰国家政府部门、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收藏个体)、文物经营使用权单位或个体的定位及权责,那么,三者便不能发挥各自的优势。国家政府部门需要开展宏观方面的建设,比如国家政府部门需要界定文物的等级、文物的保护文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等。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收藏个体)则需要承担执行层面的工作,依国家相关规定,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并接受国家政府部门的监督。而文物经营使用权单位或个体则可以发挥自己的经营优势,针对市场的需求,进行文物价值的开发,使文物价值能转化成经济利益。明确各自的定位后,人们就可以应用分工合作的方式,一面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一面有效的开发文物的价值。而文物的价值被开发后,按比例进行分配。国家政府部门可获得经济利益,在开展工作时可以得到更多资金支持;获得经济利益以后,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收藏个体)能够看到做好文物保护带来的价值,于是能提高文物保护的积极性;文物经营使用权单位或个体则可以增加一条开发产业链,获得经济利益的渠道。三方合作,形成共赢的结果。

四、小结

今后寻甸县文物工作的推进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助力,政府主导,加大文物经费的投入,把我县具有历史意义、重要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及大遗址,写进全县建设规划及发展、旅游、招商规划。大力发展民间力量,将会为文物保护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方向,利用县域内已有的历史文化资源,投入经费打造,假以时日,必将会对寻甸的经济作出重要贡献。而如果要做好这项工作,其有效策略,就是明确所有权、监护权、经营权,然后提交与之配套的利益分配方式。应用这样的方法,能够发挥所有权、监护权、经营权所有单位及个人的优势,三方团结协作,形成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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