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落实入冀动物实施指定通道管理制度
2021-11-30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加强入冀动物监督管理,严防重大动物疫病传入,保障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入冀动物实施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全省统一对省外入冀的动物实行指定通道管理制度。
一、提高工作站位,科学精准施策
近年来,跨省引进动物频繁,输入性重大动物疫病事件时有发生,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严峻。实施指定通道管理制度,可以整合优化资源,集中人力物力,强化动物跨省调运监管,构筑防止动物疫病输入的有效屏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落实指定通道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责任落实、强化信息支撑、强化日常管理,科学精准施策,建立内外结合、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推进动物防疫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指定通道管理涉及部门多,日常工作任务重,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加强配合沟通,加大支持力度,共同推动指定通道管理工作,要建立部门间协调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形成工作合力。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定通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对未从指定通道运入动物的进行劝阻,在养殖、屠宰环节查验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专用章,督促相关主体把好跨省引进动物入场关。
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售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及肉类、肉类制品,伪造、变造动物检疫证明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用于实施指定通道管理的检查站年度运转所需经费,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安排足够的监督执法、动物防疫及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参与动物防疫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交通要道指定通道指示牌设立等相关建设工作,对设立在公路治超站的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予以支持和配合,协同做好动物运输环节相关监管工作。
三、落实工作保障,强化监督检查
指定通道所设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为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1.人员保障。各地要强化指定通道的条件保障,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安排足够的监督执法、动物防疫及辅助人员,满足24小时值守需求。动物防疫辅助人员可以安排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2.业务保障。根据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需要,配备必要的防疫消毒设施设备和消毒药物,指导承运人做好动物运输车辆的防疫消毒;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检查站工作人员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等措施,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待遇。
3.办公保障。积极改善检查站的办公和生活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监督检查和应急等设备物资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保障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并为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生活条件,保证工作人员值班值守正常生活,解除后顾之忧。
4.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统筹资金为实施动物指定通道管理提供资金保障。省级将定额补助担负指定通道管理工作的检查站工作运转经费,主要用于指定通道的信息化办公设备更新补充、防护用品、消毒药品、办公用品、基础设施维护等工作运转和人员经费保障;市县级财政要解决人员工资和用水、用电等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工作人员的交通及节假日加班补助等费用。
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省外入冀动物进行防疫监督检查,查验相关证明,对运载工具实施消毒;对检查合格的,在检疫合格证上加盖“河北省xx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章后放行;对违法违规调运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疑似动物疫情,应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凡未从指定通道运入动物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劝阻,不听劝阻强行运入的,应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未从指定通道运入的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在养殖、屠宰环节违反规定接收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守法意识
各地要把宣传解读指定通道管理制度作为《动物防疫法》宣贯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讲制度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提高生产经营主体守法意识,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规范设置指定通道引导标志,在显要位置公示设立依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动物运输管理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和监督电话等信息。要重点在检疫申报点等场所开展宣传,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手段查询、了解指定通道基础信息,规范开展动物运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