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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价值观: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精神

2021-11-30燕道成刘世博

关键词:伦理价值观时代

燕道成,刘世博

(湖南师范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和信息行业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与创新为海量的数据和爆炸的信息提供了存在与滋长的温床。2011年,麦肯锡公司(McKinsey)在其发表的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数据可以为世界经济创造出巨大的价值,同时也可以为消费者带来显著的经济附加值[1]。人们对于数据的挖掘和运用,使得数据由原本抽象的、符号化的信息表达逐渐向重要的现实生产因素转变。相较于传统社会,人们更倾向选择沉浸于信息以及数据所营造的环绕氛围中,同时愿意享受以指定所需内容的方式借助各类信息平台从广袤的信息资源当中检索出相关数据的操作体验,以此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久而久之,人们逐渐形成了对数据的依赖。

在大数据迅猛发展的态势下,人们对于数据的依赖性急剧攀升。人们在实际的生产与生活当中逐渐发现,大数据在提供源源不断信息资源的同时,一些基于信息的伦理问题也不断浮现——它们给人类社会带来伦理道德观念挑战的同时,也考验着虚拟世界的规则。宋振超、黄洁对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伦理失范现象进行了分析和溯因,指出信息失范是一种“道德失范”问题[2];李良玉从多元主义视角出发,对当代的信息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强调了各种信息活动中的“底线伦理”意识[3];吕耀怀基于对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伦理考量,建议通过采用技术和法律的手段来强化对个人信息安全及隐私的保护[4]。他们都从伦理的视角和观点出发,对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建设问题进行了探究,指出大数据在为人类各方面提供巨大便利化服务的同时,有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伦理失范行为。现实中,数据的拥有者出于对自身隐私、利益等方面的考量,不愿意将自己所持有的数据与他人共享,或是仅选择有限的数据分享给他人,制造出数据“一方持有、多方共享”的假象,导致数据无法创造出应有的价值。于是,大数据时代数据的规模化对接与实时性交互被信息壁垒所阻隔。在零散分布的“信息孤岛”之间,数据无法快捷有效地实现交换与共享,最终造成各系统彼此孤立、缺乏共享性、数据被隔离以及信息流程被割裂等负面的传播效果。

一 共享价值观的伦理意蕴及其特点

在中国,“伦理”一词最早源于《乐纪》。《乐记•乐本》中有如下表述:“乐者,通伦理者也……唯君子为能知乐。”意思是指音乐可以与人伦道理相通,只有君子才能懂得乐理。在儒家的美学思想中,礼乐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具有伦理上的教化作用,是维系和巩固社会等级秩序的关键。君子德才兼备,他们在礼仪乐曲等方面都有条件接受最好的教育,自然便能够懂得“高雅之乐”的理数。相反,那些地位低下的小人由于没有条件接受最好的教育,无法对高雅的乐曲产生共鸣[5]。这种由受教育程度不同而产生的个人修养差异往往会影响个人的道德水平,故《乐记》中“乐通伦理”的观念存在着逻辑上的合理之处。因此,人们给“伦理”赋予了“人伦道德之理”的释义,用以指称人们一切行为的道理和准则。张康之认为,“个人”是伦理关系作用路线的起点。在从事社会性活动的过程中,人们通过达成有效的协调与合作,可以使这种伦理关系上升至群体层面,成为人们群体行动的基本精神。由于人是基于群体理性的社会性动物,在开放的社会中,人们的道德基质便会与这种理性契合,所生成的道德存在也便成为了道德共通的基础[6-7]。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的广泛存在,使得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社会结构的扁平化成为了现实,人们基于信任和便利等因素建立起平等、合作、开放的数据使用模式,并对如何充分挖掘数据的价值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人们逐渐发现,基于大数据的信息共享能够使社会各系统各层次间的资源配置得更为合理和高效,从而达到节约成本、创造更多价值的目的[8]。在这个以“共享”搭建的数据链接中,人人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创造价值,从而使数据的共享行为由个人上升至社会层面,成为“数据化生存”进程中所共同遵守的道理和准则。在“人人共享”理念的指引下,基于共享的价值观被奉为与数据道德共通的精神基础,进而演化成为以人为行为主体的大数据时代数据使用活动的基本伦理精神。

我们可以把大数据时代的共享价值观理解成为一种“无言”的契约。所谓契约,是指双方或多方在共同协议的基础上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诺言,其与公民的道德识知相匹配,具有平等而互利的基本特征。赵德起在其《契约完备度视角下的契约效率理论》一文中提出,“契约从本质上来讲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其会给契约主体带来收益。”[9]在西方思想史上,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基于自己原始契约责任的观点,主张把契约和利益相调和。他认为,“知识是对道德责任的识知,所以它使道德行为成为可能,又因为这种道德识知将会产生利益,所以,使具有这种知识的人不仅可能为善,而且必然趋向于善。”[10]数据在共享中产生价值,也正是为了达成这种目的。人们从事信息活动的方式也必然趋向于共享,于是人们订立了有关共享的契约,以实现自身效率或是收益的最大化。可以说,在数据“赋权”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坚信合理化的数据使用能为自身带来可观的收益。于是,基于充分挖掘数据的使用价值和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的需要,人们形成了对大数据共享价值观的信仰,进而使“共享”在数据化运营实践活动中成为了一种自觉遵守的行为模式。据此,我们可以总结和归纳出大数据时代共享价值观的四个特点:

(1)泛在性。“共享”不是仅仅关系到一两个人的数据行为,而是大数据时代人们在使用数据的过程中所广泛达成的共识,大数据时代的共享价值观是一种建立在群体理性和契约基础之上的基本伦理精神。(2)自觉性。这种基于“共享”的数据价值观并非是通过诸如语言、文字或法令等被动的形式所确立的,而是人们在“数据化生存”过程中自觉、主动形成的,是一种类似于“共同信仰”的精神契约。(3)协同性。一方面,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共享需要借助多方的力量来完成,而基于共享的契约关系双方是相互的、平等的,对整个信息共享的行为负有共同的责任;另一方面,在信息共享的过程中,平台参与者通常是发挥作用的关键一环。他们并非孤立存在的个体,而是紧密联合的“共同体”,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使用黏度,在提升信息共享效率方面具有较高的协同性和影响性。(4)导向性。数据行为的动机受共享价值观的支配和制约,共享价值观对数据行为动机模式有重要影响;数据行为的目的、方向受共享价值观的支配,只有那些经过价值判断被认为是可取的目的、方向,才能转换为数据行为的动机,并以此为目标引导数据传播行为。

二 大数据时代共享价值观的伦理效应

“共享”对应“封闭”。基于群体理性和道德共通的共享价值观最重要的是能够帮助人们拔除实际信息系统运行中信息封闭受阻的痛点,以达成最大化的数据收益——这也是大数据时代共享价值观的主要伦理效应。

(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提出最初源于早先的市场经济活动,其指的是在相互对应的经纪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11]。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罗夫等人20世纪70年代时针对信息不对称这一现象指出,市场中买卖双方拥有的信息量往往是不对等的。通常情况下,卖方掌握的有关商品的信息比买方更多,因此卖方可以通过向买方传递或兜售商品的信息来赚取利润。基于此,我们可以将这一理论引申至传媒领域,把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不对称理解为一种“传”“受”双方不对等的状态。其具体表现为:在信息交易的双方中,“传”者通常比“受”者拥有更多的相关信息,因此,“传”者相对于“受”者而言拥有更大的信息优势[12]。

“传”“受”双方对有关信息了解程度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双方的交易地位。传者掌握的信息比较充分,他们主要承担着向外传递信息的角色,往往处于较为主动、有利的地位;信息匮乏的受传者则恰恰相反,他们想要从传者手中获取信息以满足自身的需求,就需要付出与之相对应的代价。例如,谷歌和Facebook为用户提供的“付费数据”的服务,就是凭借其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来获取经济利益的。在“传”“受”双方进行数据、信息交易的过程中,受传者支付一定的“酬报”用以获取信息的行为是一个相对被动的举措,因此受传者相对于传者而言往往处于较为被动、不利的地位。从政治学理论的视角来看,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本质关涉到资本与权力。作为一种新的权力范式,数据能够以“大数据”的形态嵌入权力系统,对政治经济社会关系加以重塑和支配[13]。数据能够成为权力的中枢,而海量信息的持有者掌握着数据,也就在一定意味上其掌控着支配数据时代经济社会关系的首要权力。于是,信息的不对称引发了权力的不对称,而这种“传”“受”双方权力的不对称所可能导致的信息社会阶层分化问题,也挑战着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建构的原则和底线。

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信息在整个传播的过程中总归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影响,因此,受众所接受到的信息并非是完全、绝对客观的。库尔特•卢因认为,受众所接受到的都是经过“把关人”基于自身的立场和视角取舍选择和加工处理过的信息,因而受众对信息的理解会与真实信息所表达的意义产生偏差,导致其误入“拟态环境”的陷阱。在这种传播模式下,受众无法接收到“把关人”所不想传达的那部分信息,因此“传”“受”双方信息依然不对称,受众依然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来进行[14]。能够预想的是,受众越是依靠媒介代表他们过滤、选择或分类信息,信息不对称呈现的规模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受众看似获取了第三方的信息、数据服务,但是由于缺乏对其客观的评估和验证,受众可能并没有获得实际的力量。可以说,在信息及数据的洪流下,大数据只能帮助人们降低获取信息的操作成本,却依然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普通人很难触及到大数据的精华,大数据的最终持有者才是数据交易获利的一方——这其实并不符合信息市场交易的规则和规律。基于此,我们提倡大数据时代“共享”的伦理精神,用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共享价值观的引导下,辅以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激励等因素的驱动,创设基于共享伦理精神下“双赢”的市场机制,能够使得大数据在流转和价值转化的过程中更好地兼顾“传”“受”双方之间利益的平衡:一方面,信息共享的模式满足了用户获取信息的需要;另一方面,还能够使数据的持有者在数据的循环和共享中获取“益处”——既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在某些情况下,人们更期望通过积极从事信息共享活动来博得更多的认可与赏识,亦或是对职务的提升有所助益。因此,建立合理的共享贡献评价体系尤为重要[15]33。

(二)打破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

顾名思义,我们可以把“信息孤岛”比作江面上一个个相互独立而分散的小岛屿,岛屿上的人无法与其他岛屿的人进行交流和沟通,从而造成“岛”与“岛”之间信息的孤立与阻塞。大数据时代,人们在工作、生活以及社交等各个领域都离不开数据的支持。在海量数据的搜集和应用中,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各组织之间数据的协调及其相互关系。于是,“信息孤岛”被更多地应用在信息系统领域,用于指称相互之间在功能上不关联互动,信息不共享、不互换以及信息与业务流程和应用相互脱节的系统[16]。其主要表现为组织系统间的数据不能够进行有效的交换与共享,数据的实时性、一致性和准确性因此而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系统之间通过整合共享所得出的数据往往是最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孤岛”的出现阻碍了这些数据的整合与共享,致使部门间无法直接进行信息协同办公,同时也会导致信息系统的重复性建设、数据重复采集、业务流程重复低效等问题,最终降低了数据使用的社会效能[17]。

根据早先的关系数据库理论,数据“信息孤岛”生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接受者接收到的数据无法与接收数据的信息系统产生相对应的耦合“关系”。当关系数据库中的数据发送到其它信息系统之后,也就脱离了其原来的生存环境。由于没有相对应的耦合“关系”,接受者接收到的数据在各个系统中都无法独立地表达出完整的含义,数据也便成为了无意义的存在。此外,由于参与信息解读的工作主体存在较大程度的差异性,同样的数据很可能在人们对信息进行理解和定义的过程中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这也无形中加大了跨系统数据合作的沟通成本。然而,关系数据库理论只适用于孤岛型系统中的数据处理,并未涉及如何处理众多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问题。大数据时代,数据在各个系统间广泛的互联互通已经成为了现实,而正是由于关系数据库理论过于强调是“关系”导致了“信息孤岛”的生成,该理论在大数据时代也就暴露出了其致命的缺陷。我们需要注意到,虽然基于“关系”诞生“孤岛”的理论已经不适合大数据时代信息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但不可否认的是,“关系”依然存在,数据间缺乏关联性以及数据库彼此无法兼容的客观现实制约着数据的流转与交换。此外,基于信息持有者对自身数据权益的维护,数据在各个系统之间的流转与交换均会被各类信息持有者筑起的“壁垒”所阻隔。除了保护数据的所有权不被侵犯之外,数据拥有者也并不希望自己所持有的数据被他人毫无代价地获取。于是,在利益的割据下,“信息孤岛”将成为大数据共享价值观进一步发展的掣肘。

共享价值观作为大数据时代的伦理精神,是基于破除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当下,各独立系统所产生的数据只有通过参与各系统间的整合与共享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价值。“信息孤岛”的存在阻碍了各系统间数据的流转与交换,瓦解了数据参与整合与共享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据的准确性与时效性,增加了数据系统运行的成本与风险——这既不符合人们对大数据时代信息共享价值的期望,也违背了数据使用效率优先的基本要求。作为一种广泛、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共享价值观在道德共通的基础上对人类群体的数据行为和活动产生约束力,能够将数据协同共享的传播效能潜移默化地灌注于人们的意识层面当中,在帮助人们快速和准确获知、反应、决策的同时,促进彼此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打破信息的“壁垒”,降低由“独立的孤岛”所可能导致的“牛鞭效应”,从而较大幅度地提升大数据时代数据使用的整体效益。

三 大数据时代共享价值观的风险及其引领对策

在破除信息阻塞、封闭的同时,大数据时代共享价值观本身也面临着伦理层面的风险与挑战,由此,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共享价值观的有效引领对策。

(一)解决信息的高成本获取与低成本共享之间的矛盾需要把握权利的“平衡点”

从信息经济学视角出发,信息作为大数据时代重要的经济资源,同其他商品一样,是一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产品,因而也具有相应的信息成本[18]。大数据时代,信息获取的成本进一步增加,因为低成本的信息共享才是人们所“喜闻乐见”的,这就造成了信息低成本共享与高成本获取之间的矛盾。此外,从信息生产和应用的角度来看,信息的生产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无论是创造新的信息,还是整合旧有的信息,信息员工都需要投入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付出特别的艰辛与努力。信息稍纵即逝的特点决定了信息应用的短暂性,因此信息共享行为相对于信息生产而言就会显得轻松许多[15]36。这种信息高成本获取与低成本共享之间的矛盾,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信息劳动者的负担,削弱其信息生产的积极性,这也是阻碍信息共享的重要原因。

信息获取与信息共享之间的矛盾问题,从根本上来讲是一种“权利问题”,解决矛盾的关键在于找到信息获取者与共享者之间权利的“平衡点”。在知识创造的过程中,由于需要借鉴大量前人的知识成果,知识创造者往往希望尽可能地实现信息的共享,而当知识成果出炉后,其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又使得创造者不得不对自己的创新成果进行产权的保护。因此,个人信息共享过程实质上是共享者对信息以及信息之上的权利进行交易的过程[19]。因此,通过配置权利来促进信息的共享就显得尤为重要。权利的配置需要综合考虑到知识创造者与知识接受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使得传、受双方都能够在知识循环和知识共享中获益。一方面,可以通过数据平台对网络信息的成本监管来检验共享数据的价值,保障信息获取的一方能够以“合理的代价”通过各类信息技术平台获取足够数量与质量的信息内容,而不是成为数据不对称中劣势一方的“受害者”;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数据管理法规体系,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注重数据开发应用的规章设计,保护共享者对信息加以收集、存储、传输、处理的权利,促进共享信息向知识的转化,从而优化信息共享者的信息增值业务,保持其信息服务领域的优势地位。最终,以平衡设置双方信息权利的手段,满足双方的价值诉求,并以此来促进信息共享与知识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防范共享数据被污染的潜在风险需要运用监督、法治与智能技术进行综合治理

由于大数据的核心特色是强调伴随性指标的相关关系,而不是伴有传统信息解读意义上的强烈的因果逻辑,因此更容易滋长人们在解读信息过程中的随意性和偶然性[20],这也给大数据时代共享信息意义的解读带来了挑战。此外,大数据时代,数据即资本,共享价值观更容易在资本逐利的干扰与扭曲下逐渐沦为资本逐利的工具。“后真相”时代,在利益的驱动下,信息共享的内容很可能是其发布者有意地建构的,因而呈现出较为强烈的真假同构性。对于信息接收的一方而言,这种被人为消解与重建后的信息往往存有更多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亦真亦假的数据和信息因此层出不穷,甚至使人们逐渐丧失对共享信息真伪的判断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共享数据也很有可能被别有用心之人所利用。他们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通过某些数据共享,以实现意识形态的斗争与同化[21]。这样,在多元群体、势力的角力与争夺下,原有的共享数据就出现了诸如失真、造假、超载等不同程度的“污染”现象。

只有当共享的信息能够真实、完整地表达出其实际意义并能够被人们以其实际意义准确地解读出来时,我们才可以认为信息的共享产生了其应有的价值和所可能产出的数据效益。大数据时代,我们更应该通过强化监督与法治来确保信息的科学和准确。一方面,共享媒介要广泛、深刻地接受来自社会各方的监督,强化对共享信息内容的内部审查机制,注重发布信息的时效性与权威性;另一方面,要坚持信息共享的合法性,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共享”政策,将信息的共享纳于社会法治体系的管制下,并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共享平台进行严厉的惩处,构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信息共享价值模式。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充分挖掘智能技术在信息伦理建设方面的作用。当下,人工智能技术驱动传播,智能技术在传播领域的应用正在加速解构并重构着社会现实[22]。在技术赋能的作用下,人工智能软件可以更准确地获悉共享信息的来源,并通过相应的数据分析与统计判断信源的可信程度,从而帮助人们对信息的真伪加以辨别。人工智能还可以利用机器学习技术,分析相关信息的语言特征,包括结构、情感和复杂性等,从而对信息传播者生产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文本分析,自动生成可供识别的传播模型,并结合相应的算法技术,通过规则的制定更有效地甄别出“被污染”的数据内容,实现对“被污染”数据的技术性拦截。

(三)规避信息共享强化的媒介“反向驯化”需要注重数据挖掘的价值理性

媒介的“反向驯化”是指“人与媒介从属关系的颠倒”[23]。在信息共享的过程中,一方面,人们通过更新技术的手段赋予了媒介更加智能化的表征;另一方面,媒介也通过自身的内容呈现和“技术意向结构”对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类本身产生反向“规劝”的影响,从而给人类打上技术的“烙印”。大数据时代,信息共享的媒介技术具备了代替人们搜集和获取信息的部分功能,但同时也导致人们不再愿意发挥自身的能动性,而是更加倾向于以依赖媒介技术的方式去面对各类复杂的问题[24]。虽然媒介技术的使用可以为人们的现实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长此以往,人的一些原始本能却渐渐地被媒介所隐抑[25]。根据传播游戏理论,感性审美、沉浸体验与意义虚无的游戏范式已逐渐成为当今信息共享的主导逻辑。因此,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共享行为更多地表现为人们参与式、游戏体验式的本能诉求。人们依托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传播技术,在满足自身信息获取需求的同时,关注更多的是信息共享的沉浸环境所带来的舒适感和愉悦感,信息本身的意义反倒成为了可有可无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惰性以及“寻求情感满足”的心理伴随着共享行为的发展与日俱增,使得人们对媒介的精神依赖愈发严重,而一旦脱离了这种媒介支持,“本能隐抑”后的人们就会觉得无所适从。

参与文化环境下,人们的潜在欲望刺激并夸大了对“共享”的虚假需求,其实,这种信息共享行为带来的数据效益并不会对用户以及相关部门的发展产生实质性的推动作用。相反地,数据的异化,使用户过分依赖于数据而丧失独立思考的能力,进而被数据所奴役和控制,最终沦为数据的奴隶。这就启示我们需要在提倡共享价值观的同时,也要合理地增加数据的深度与厚度,加强对共享数据内容的整改,严格把控共享数据的质量以及专业化程度,缓解过度娱乐化的背后人们“被迫狂欢”的焦虑情感,避免落入“过娱乐化”的陷阱。此外,在当下碎片化与过娱乐化文本盛行的时代,解决媒介“反向驯化”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在共享数据传播的过程中实现社会价值与人文情怀。在共享为人类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我们要把握好数据共享与人类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尽可能地做到高质量数据内容共享与良好人文关系同在。我们要高度警惕人类在信息共享的过程中逐渐“迷失”,最终沦为媒介的附庸。因此,我们也需要着重强调人作为共享行为的主体在信息共享中的主观能动性,让用户在参与信息共享的过程中,能够从共享数据中挖掘和获取自己真正所需要的内容,产生属于自己的思考——这样的“共享”才是有意义、有价值的。

(四)缩小信息共享加剧的“数据鸿沟”需要政策、资本、媒介的协同关怀

无论如何,我们都很难回避数字鸿沟所引发的信息共享不平等的问题。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向“数据鸿沟”发生演变;媒介的革新带来信息总量的飙升,手机和移动互联网的使用和普及使不同的阶层与群体在一定程度上都能够受益于时代的发展。然而,由于对计算机和网络的使用技能存在差异,横向对比下,人们之间的信息落差将会进一步扩大。在“鸿沟”的影响下,人与人之间数据或信息的接入手段以及使用习惯的不同,均会导致信息共享的质量与效果存在不可控的差距。信息弱势群体因此而“失语”,游离于社会文化的边缘,而由信息贫富两极分化问题所引发的社会群体矛盾将会愈演愈烈。

解决大数据时代信息共享不平等的问题,关键在于促进信息与数据广泛、平等地共享,这就需要政策、资本、媒介等多方面的协同关怀。首先,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宏观管理与政策调控的作用,制定有关信息共享的扶持政策,降低弱势群体的接入门槛,以推进信息共享及相关应用的普及程度,减少因地区差异与社会原因导致的共享不平等现象;其次,各类社会组织或个体单位都应该基于信息共享的精神与理念对信息贫困者予以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帮助,通过多种途径尽可能缩小信息共享的“鸿沟”;此外,大众媒介可以凭借其“议程设置”与“环境再构成”的功能,赋予信息共享这一议题以更高的传播强度,以便为信息共享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为社会各类群体间的信息共享行为搭建起坚实的桥梁。智能媒体时代,媒介智能技术的发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鸿沟”的扩大。人工智能以及自动化系统的进步能够有效降低共享数据的传输成本,从而为人们的数据服务提供更高效、便捷的资源获取方式,缩小人工复杂操作所导致的使用差异。这甚至有可能会引发一种渐进式的再分配效应。可以说,智能媒介技术正在逐渐降低人们的数据操作成本,技术赋能的背景下,人类的共享限制得以解放。

马克思•韦伯在1919年《以政治为业》的演讲中,将伦理得以实现的责任与信念进行了汇通和统一,提出责任与信念统一的关键在于“化责任为信念”。这种信念是由责任转化而成的理性之光的显现,因此,韦伯将其称为“理性化的神秘观照”[26]。韦伯所谓的信念伦理带有一定的宗教色彩,但不可否认,其“化责任为信念”的思想能够为我们带来启发:当人们将自己行为的责任内化为一种道德信念时,这种道德信念则又会外化为遵循责任伦理的一种自觉行动[10]95。大数据时代,人人都需要在由共享价值观建立的契约意识下履行自己的信息责任。基于对自身内在道德意志力量的识知,这种责任感可以转化成人们对于信息共享的一种内在的信念。总之,我们可以从伦理精神的多种视域出发,探讨大数据时代共享价值观形成的内在逻辑。大数据时代新媒体的传播效果和特点为共享伦理带来了新一轮不稳定的因素,海量化的信息承载特征、碎片化的信息传播特征以及虚拟化的信息传播环境等因素都会对大数据时代的共享伦理带来深刻的变革,信息的共享也因此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表现出不同的矛盾。无论如何,我们都需要认真分析大数据时代共享价值观所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挑战,敢于直面大数据共享所可能存在的系列问题,同时以积极的态度提出与之相关的引领策略,以帮助人们从信息和数据的共享中收获实际的效益——这应是促进大数据时代共享伦理精神健康发展的不变“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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