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水平的几点思考
2021-11-30赵丛,张红
赵 丛,张 红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山东 潍坊 262200)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是支撑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自行监测意味着企业要转变排污理念,主动承担环境责任。该项要求是与“谁污染谁付费”理论相关联,目的是促进行业转型,实现绿色发展。通过企业自主承担监测行为,大幅减轻环境管理部门日常监管的负担,集中力量,有的放矢,全面提高企业自律行为,确保企业的污染物能达标排放,为环境管理提供精确、可靠的数据支撑,从而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1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存在的问题
1.1 自行监测方案不完整、不规范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首要步骤是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全面、准确的监测方案是自行监测的根本保证。目前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存在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填写错误,方案中缺少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重要信息。另外,排污单位监测点位数量、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执行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行业自行监测指南及排污许可证的要求[1]。方案中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方法、监测仪器设备等信息与检测报告不一致。
1.2 自行监测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企业开展监测主要通过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的方式。自动监测是指通过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各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排污单位必须确保自动监测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的有效性。自动监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标准物质不符合日常运维要求、设备故障记录不规范等。目前企业因无手工监测的检测资质,所以主要通过委托检测机构来开展。手工监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检测报告内容与自行监测方案不一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等不符合自行监测方案的要求,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缺少质控检测数据,检测公司原始检测记录不完整、不规范。
1.3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信息公开是保障社会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重要监督方式。《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企业应通过网站、电视等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同时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省级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信息[2]。但部分排污单位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后,未及时公开相关内容。主要表现在:监测方案未及时公开、监测结果公开不及时、公开信息与实际不一致。重点排污单位未及时在自行监测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问题的根源
2.1 排污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主动性不强
排污单位主体意识不强,对自行监测认识不足,认为监测应该是环境管理部门的职责,混淆监督性监测与自行监测概念,思想意识转变不够,存在办理排污许可证就可一劳永逸的想法。另外,由于对排污单位监测技术规范了解有限,各监测点的监测过程缺乏科学合理性,各企业的资金投入不足,人员业务能力水平有限,对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系统操作也不够熟练,不能及时将监测数据公开至省自行监测信息平台。
2.2 检测机构缺乏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检测机构专业的检测技术人员队伍及专业的仪器设备,决定了自行监测数据准确性、可靠性。目前检测机构水平不一,参差不齐,由于监督力度不足与市场不规范,部分检测机构依法检测意识欠缺,为了盈利,未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现场检测,违规违法操作。有些检测机构在不具备资质,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情况下开展检测工作;有些存在超出资质和认证范围开展检测活动,对未持证项目出具检测报告;有些检测机构技术人员水平不足,未经过严格的培训和上岗考核,即从事监测任务,由于缺乏系统训练,导致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性降低。
2.3 排污单位属地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监管的重点为现场监督检查,对自行监测的监管不够重视。虽然重点排污单位需要将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结果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自行监测监管仅局限于信息公开的完整性与及时性,不能对监测数据准确性进行有效监督[3]。对于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如果监测数据不能保证准确性,那么从根本上就不能保证自行监测的有效性。另外,自我监测数据在环境管理中还缺乏系统的应用。
3 提高自行监测水平的几点建议
3.1 夯实责任,落实责任主体
建立健全“数据溯源、负责人溯源”的责任追究制度。具体来说,企业要对其基本信息、排污口设置、排污设施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等负责,对环境检测机构为其所出具的监测报告及相关记录负责。通过明确责任,督促责任主体各司其职。
3.2 加强培训,提高企业自行监测管理水平
企业作为实施自行监测的主体,是支撑该项工作的决定因素。为了强化企业自行监测管理水平,政府需要通过定时培训、分类培训、不定时现场培训等方式,对企业从事自行监测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不断提高企业思想认识,加强企业对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的认知,强化企业自行监测管理水平,从源头提高自行监测的实施质量。
3.3 监管部门要分工协作,凝聚合力
结合环保部关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的指导工作,监测、执法、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助力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环境监测部门主要负责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进行审核、对排污单位日常监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环境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对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设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如果发现问题,要严厉查处。另外,环境管理部门应将监管末端排污与监管自行监测行为相结合,除了对排污单位是否依法治污、达标排放进行监管,同时需要将自行监测实施情况纳入监管,尤其是加强监测活动规范性、监测信息合理性。
3.4 加强对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管
环保部门联合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对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查看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认证许可规定。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二是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三是检测机构是否存在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的行为;四是对检测报告数据进行溯源,查看环境设施、人员、仪器设备及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检测报告数据是否与原始检测记录一致。对于发现问题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强化事后监管,对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的检测机构要增加监管频次,强化日常巡查工作,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
3.5 强化激励奖罚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提供真实的监测信息
排污单位能够提供真实的监测信息,对于自行监测真正参与到环境治理体系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排污单位瞒报信息,或者不愿公开监测信息,那么自行监测工作就会浮于表面。执法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开检查情况,将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完成情况与企业信用评级挂钩[4]。对于未按要求开展监测的,应依法进行处罚。
3.6 整合监测数据,强化监测数据管理
对于企业的自行监测数据要通过与监督性监测数据、比对监测数据进行对比,找出异常数据。对于各项监测指标,通过查看数据比例,来查看数据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规律。还要强化数据统计,对于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数据,要进行对比,通过数据分析,发现问题企业,提高管理部门对企业管理的针对性[5]。
4 结语
自行监测作为当前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对于推动环境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要充分调动排污单位的自觉性、守法性,实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常态化。还应提高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在环境管理执法中的应用,通过执法推动自行监测开展,同时利用自行监测数据助力执法。另外,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应与排污许可管理有效结合,将自行监测平台与排污许可管理平台进行整合,实现企业信息、排污信息、监测信息的有机结合,充分高效地利用好各项监测数据,推动企业环保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