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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民族诗歌的族性本体、文化书写及共同体价值

2021-11-30董迎春

关键词:共同体少数民族中华民族

董迎春,覃 才

(1.南洋理工大学 中华语言文化中心,新加坡 639798;2.广西民族大学 文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作为具有中国民族特征的现代汉语诗歌类型,少数民族诗歌是在中国的民族政策(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识别工作及全国各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中国少数民族诗歌(从属于少数民族文学)的诞生、发展,既经历着族性本体属性的本体论阐释过程,又经过了书写类型(文化书写)及现实文体价值定性的论争过程。这一过程中,民族身份、语言、题材是界定少数民族诗歌本体属性的三项基本要素,同时也指出了少数民族诗歌是关于民族和地方的文化书写的审美特征。民族是建立于特定的血缘、地缘及精神共同体之上的,具有特定少数民族身份的诗人,他们的诗歌创作基础自然也是建立于他们传统的血缘、地缘及精神共同体之上的。近代以来,民族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1]已是一种共识(费孝通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观点也直接指明: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这种共识让少数民族诗歌在原有的对各民族血缘、地缘及精神共同体的表征之外,还产生了具有政治共同体意义的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民族-国家”共同体及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因此,考察少数民族诗歌的族性本体、文化书写特色及共同体价值,对凝聚、肯定各少数民族自身的共同历史、共同传统及共同情感,并以各少数民族自身具有的这种传统的共同体为基础,铸造各少数民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族性本体

少数民族诗歌,顾名思义,即是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诗人创作的诗歌。它作为中国现代汉语诗歌的类型之一和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的民族政策(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识别工作及全国各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文体类型。梁庭望在《中国诗歌通史·少数民族卷》中宣称的“少数民族诗歌是少数民族文学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范畴的界定从属少数民族文学的界定”[2]1,以及少数民族诗歌“在现代少数民族文学中成就最为突出”[3]12的客观实际,也让其成为学界阐释少数民族文学本体属性的重要支撑和证明文本。这一意义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少数民族文学发展的历史脉络,少数民族诗歌作为一个文体类型,大致于1958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召开的“全国民间文学工作者大会”和196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举办的“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工作讨论会”期间,也即全国部分少数民族编写了(或正在编写)本民族区域内的少数民族文学史和文学概况之后开始形成。经过各少数民族诗人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的创作实践与探索,至20世纪80年代,学界基本认同以民族身份、语言、题材为界定少数民族诗歌类型特征和族性本体的三项基本要素(也是界定少数民族文学的三项基本要素)。由此,我们可以说少数民族诗歌的诞生、形成及现代发展整体上也经历了少数民族文学共同的族性本体界定与阐释过程,并具有非常重要的创作佐证和文体贡献价值。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诗歌的发展,其族性本体的界定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的酝酿阶段

20世纪50年代末,随着民族识别工作的推进(第一阶段为1950年到1954年、第二阶段为1954到1978年),同时也是为推进中共中央宣传部1958年“全国民间文学工作者大会”上制定的编写各少数民族文学史或文学概况的现实需要,学界也进入了界定什么是少数民族文学、少数民族文学的本体属性是什么的阶段。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在1961年《中国各少数民族文学史和文学概况编写出版计划(草案)》中指出的:“判断作品所属民族,应以作者的民族成分为依据。作者无法考查的作品,以在本民族中流传并有本民族文学特征的作品为限”[4]8,开始界定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作者的作品族属问题。托门在1961年“少数民族文学史讨论会”的发言《如何评论当代少数民族作家、作品问题》中也表示:“应根据作者的民族成分,结合作品的内容、语言、风格、接受本民族文化遗产等各方面进行鉴别。”[4]103人民日报1961年题为《关于少数民族文学史写作的讨论》的文章重申了《中国各少数民族文学史和文学概况编写出版计划(草案)》和“少数民族文学史讨论会”提到的判断作品民族属性的标准[4]18。再后来,李鸿然在《少数民族文学:概念的提出与确定》一文中,认为茅盾是我国文学发展历史上第一个提出“少数民族文学”概念的人,并将茅盾的少数民族文学属性观概括为“作者是少数民族”和“作品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少数民族特征”两点[5]。很显然,20世纪60年代这些关于少数民族文学本体属性的论断表明:民族成分即某一作家、诗人具有的少数民族身份是决定性的要素,作品具有少数民族的内容和形式是另外两个重要要素。由于少数民族诗歌是少数民族文学的组成部分,其这一时期的审美特征与本体属性也从属于少数民族文学。我们可以说,在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民族成分”和“作品的民族内容和形式”也即是少数民族诗歌的本体属性。

(二)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的发展阶段

在20世纪60年代的“民族成分”和“作品的民族内容和形式”是决定少数民族文学类型和本体属性的基础上,学界在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产生了关于少数民族文学本体属性的“内容决定论”“形式决定论”“形式内容决定论”“创作主体加内容决定论”及“创作主体决定论”等一系列论断[6]29-33。在这些系列论断当中,学界还是倾向于认同“创作主体决定论”。如1979年仁钦在《关于少数民族文学史讨论会讨论的一些问题》一文中认为鉴别作品的民族属性“主要是看作者所属民族,而不是根据作品反映的内容”[4]291。毛星在1983年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上)》中也认为作者的民族身份是第一位,作品的民族特征和民族内容是第二位的[7]。很显然,这一时期的创作主体决定论强化了写作者具有的少数民族身份的依据,弱化了作品的民族内容和形式,这与20世纪60年代界定少数民族文学属性的定义有所偏离。玛拉沁夫在1985年主编的《中国新文艺大系(1976—1982):少数民族文学集》导言中既重申了20世纪60年代少数民族文学的本体属性观,又进行了具有时代性的延伸,可作为这一时期少数民族文学本体属性的概括性论断。他指出:“作者的少数民族族属、作品的少数民族生活内容、作品使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这三条,是界定少数民族文学范围的基本因素,但这三个因素并不是完全并列,其中作者的少数民族族属应是前提。也就是说,以作者的少数民族族属作为前提,再加上民族生活内容、语言文字这二者或是这二者之一,即为少数民族文学。”[8]由此,经过学界激烈地论争与阐释,少数民族文学的类型特征和本体属性由原来的“民族成分”“作品的民族内容和形式”两点,变成“民族族属”“少数民族生活内容”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三点。这三点中,民族族属是本质前提和决定因素,少数民族的内容和形式是重要因素,但不作必然的并列要求。少数民族诗歌的本体属性在学界对少数民族文学的整体概观与阐释之下,也以此三项基本要素为界定标准。

(三)20世纪末以来的共识及拓展阶段

20世纪末,基于费孝通的“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9]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历史观,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编辑部2004年发起并举办全国性的“多民族文学发展论坛”的持续影响,学界逐渐以“多民族文学”的理论视野对少数民族文学进行具有中华民族多族源性和文化总体性的综合性概观。这种将少数民族文学与汉族文学并置一处的研究视野,一方面提高了少数民族文学与汉族文学的共性特征,同时也在另一层面上强调了少数民族文学具有的个性特征。我们也看到,经过从少数民族文学到多民族文学、从个性到共性再到个性的多维度探讨,“少数民族文学的本体属性是什么”的问题也迎来了其共识性的发展阶段。这种共识具有狭义与广义两个维度。狭义的共识是坚持了少数民族身份的本质决定作用,而不去苛求突显民族特征的语言和题材。因为现代或当代的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作家、诗人虽然具有少数民族的身份,但创作的语言基本上却已普遍是汉语(母语和汉语混合的双语写作总数很少),涉及的少数民族题材也有限。这种汉字普及时代下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与发展的最大客观现实,自然也就形成了少数民族身份的决定论的坚实和客观依据。所以,吴重阳在1992年出版的《中国现代少数民族文学概论》坚持认为“凡属少数民族人民和作家创作的作品都应当归入少数民族文学的范畴,不管其使用的是何种文字,反映的是哪个民族的生活”[3]2-3;赵志忠在2004年的“多民族文学发展论坛”(成都)上强调:“界定少数民族作家文学的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看作者是否为少数民族出身”[10]。广义的共识则是将民族身份、语言、题材这一界定书面少数民族文学属性的现代标准,回溯、延伸至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所有历史阶段的作品认知当中,特别是对那些在无书写文字时代创作的、在几个少数当中口头传承至今的、有族性归属争议的,但在题材、内容及语言上同样表现出少数民族特征的作品。对这类作品,或者说少数民族文学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民间口头传承作品(也包括在多民族文学融合背景下产生的作品),梁庭望在1998年《中国少数民族文学概论》中指出应以“文学语言、流传地区、作品内容、作品艺术形式和流传史五个方面”[11]为考察标准。我们看到,在学界基本形成少数民族文学本体属性的共识之时,梁庭望将少数民族文学本体属性的阐释范围延伸到各少数民族的所有历史范畴当中,进而赋予各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和现代文学共同的意义,表现出统筹各少数民族无文字时代的口传文本和有文字时代的书面文本的研究价值。由于诗体或诗文合体的韵文分行是古代(包括西方)神话、史诗、长诗、叙事诗等民间文学的主要书写形式,民族身份、语言、题材的界定标准无疑是将各少数民族的民间诗歌(口传文本)和现代诗歌(书面的文学文本)勾连成一个统一体。这即是说,20世纪末以来,学界依然坚持民族身份(语言和题材的强调减少)是决定少数民族文学本体属性的基本要素,但又充分思考了“汉文学与少数民族文学在漫长的中华历史进程中,互相补充、互相借鉴、互相促进、互相融合,构成了中华文学的有机整体”[6]34这种具有中华民族多族源性和文化总体性的共同体特征。

质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文学本体属性的阐释与界定既经历了从最初的强调“民族身份”“民族内容和形式”到后来强调“民族族属”“民族生活内容”“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及民族身份、语言、题材的共识过程,也生发出具有时代特征、中华民族共同体特征的从少数民族文学到多民族文学的文学史观思考,以及从作家文学到民间文学的延伸与拓展。在这一复杂的阐释过程中,基于中国多民族构成的客观实际和文学的创作规律特征,学界比较认同“创作主体决定论”和“民族出身决定论”这类强调作家、诗人的少数民族身份是决定少数民族文学本体属性的观点,并强调了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题材的必要性。因此,我们可得出结论:由于少数民族诗歌作为少数民族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身份、语言、题材自然而然也规定着它的族性本体,其中民族身份是决定性因素,语言和题材则突显其审美特色。

二、文化书写

在界定少数民族诗歌属性的三项基本要素中,民族身份确定了少数民族诗歌的族性特征,题材和语言则是在民族文化和地方文化的层面上构成了少数民族诗歌的审美特色。梁庭望在《中国诗歌通史·少数民族卷》中指出:“少数民族诗歌无论是表层结构抑或深层结构,都有鲜明的民族和地方特色。”[2]9这即是说,作为突显民族性和地方性特征的创作类型,民族和地方生成了少数民族诗歌创作与审美的共同空间和公共空间。在这一共同空间、公共空间范围内,少数民族人民集体或个人的诗歌创作就是关于他们具有的民族身份、民族语言(母语)及民族题材的文化书写和阐释。我们都可以想象,杂居、聚居于某个地域范围中的民族、族群等共同体,是建立在血缘、亲情、邻里关系及其相应的文化结构之上的。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斐迪南·滕尼斯就直接将这种民族、族群性质的共同体分为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及精神共同体三个类型,并指出这三种共同体的产生与“人类文化及其历史”[12]的关联。对少数民族诗人而言,他们的民族身份、民族地域、历史文化及精神世界,都明显地表现出滕尼斯所说的血缘、地缘及精神共同体特征。因此,在具体的创作过程中,少数民族诗人显然在民族和地方的共同文化和公共文化基础上,衍生出一种具有共同体特征的关于民族、地方、语言及情感结构的文化书写和文化审美。这种文化书写和审美,既与界定和阐释少数民族文学本体属性的民族身份、题材、语言三要素息息相关,同时也表现出文化书写本身具有的民族和地方层面的共同体特征与价值。因此,我们有很充足的理由相信:少数民族诗歌是一种关于民族和地方的文化书写[13]。

20世纪以来,基于民俗学、人类学的影响和跨学科研究的兴起,各族群、部落诗体或韵文体的古歌谣、神话、史诗、叙事诗等口头文本和书面文本,成为这些领域进行民族和地方文化研究的重要史料支撑和切入点。在诗歌方面,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学界由原型批评、文化诗学、民族志诗学及人类学诗学等理论流派构成的文学人类学研究学派,也将口头诗歌(民间诗歌)和书面诗歌(作家诗)拉入了关于民族和地方的文化阐释视野(文化主体性、共同体性)[14]。克利福德·格尔茨虽不明确属于文学人类学学派,但他的文化阐释理论对我们(包括民俗学、人类学及文学人类学等)认知民族和地方的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一书中格尔茨提出了具有地方文化共同体性、公共性意义的“地方性知识”概念,他认为“在地方上有一定深度的观念可以引导我们看到一些无论怎样杂乱无章,但却说明问题的特点”[15]246,“这种地方性不仅指地方、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并且指情调而言——事情发生经过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联系”[15]273。在《文化的解释》一书中,格尔茨又从历史性出发,阐释了文化所具有的共同性、公共性特性:“文化的概念对人的概念造成的影响……文化模式是历史地创立的有意义的系统,据此我们将形式、秩序、意义、方向赋予我们的生活。”[16]由此,基于民族和地方在文化共同性、公共性的这种生成与内在交织渊源,我们可以说少数民族诗人在具体的诗歌创作中,他们关于民族性、地方经验性的共同文化、公共文化的书写与想象既澄明了“文化的‘我是谁’‘我从那里来’‘我向哪里去’的问题”[17],又表现出他们集体或个人诗歌书写具有的关于民族和地方的文化共同体特征。

很显然,诗歌作为人所创作的艺术,它的诞生、语言及意义必然与人所生活的地方、人所具有的地方性经验(知识)相关,少数民族诗歌亦是如此。我们看到,衍生于民族和地方基础上,并以民族身份、语言、题材三要素为属性限度和显现形式的共同文化、公共文化,不仅赋予少数民族民间诗歌和现代诗歌创作文本层面上的文化特色,还为少数民族诗歌的书写和阐释“提供了一个意义生产的基本框架”[18]。因为,在三要素当中,民族身份作为本质和决定性要素,其特指少数民族的族属身份。这一身份虽然机械,但在创作过程当中必然也引申出“表现其民族的独特的观察事物、理解事物和表现事物的方式以及心理、气质、理想等等”[3]3的民族共同文化特征。语言和题材,如其字面意义所呈现,它们二者必然是关于某个民族和某个地方的语言和题材,它们承载的意义必然是这个特定的民族和地方的共同文化、公共文化的意义。由此,应该看到,在民族身份、题材、语言的本体属性的界定前提之下,具有明显的民族和地方特征的少数民族诗歌,无论是其诗体或诗文合体形式的神话、史诗、长诗及叙事形式的民间诗歌(口头诗歌)部分,还是以民族身份、题材、语言为本体属性的现代诗歌(作家诗)部分,它们二者都表现出民族和地方的文化书写和文化共同体的阐释特征。

在少数民族诗歌构成中的民间诗歌(诗体或韵文体的口头诗歌)方面,由于诗体和诗歌分行形式的韵文文体一直是中西方悲剧、神话、史诗、叙事诗及歌谣等古代艺术的写作形式,这就在起源上为我们说明了诗体或诗歌分行形式的韵文文体的口头文本涵盖范围,以及诗体和韵文文体与古代的其他艺术类别的渊源关系。我们应该可以这样想象人类的早期社会中,由于某个族群和地方的古代艺术往往是从原始的诗、歌、舞不分彼此的混沌状态中,在繁衍的过程中才慢慢抽离、演化而成为独立的诗歌、舞蹈及曲艺等等。古代艺术的这种各自独立,起码是在人类产生书写文字之后,但在非常漫长的人类无书写文字时代中,作为这些古代艺术口头创作、口头表演、口头传承方式的民间诗歌(诗体或韵文体的口头诗歌)在很大程度上就具有了古代艺术的文化原型特征。我们看到,在《诗学》当中,亚里士多德就将取材于古希腊神话的悲剧定位成是“从临时口占发展出来的”,“借引起怜悯与恐惧来使这种情感得到陶冶”,并且是有固定韵文修辞格的文体[19]。亚里士多德所说“临时口占”指民间的合唱队或歌队,“韵文修辞格”指以“讽刺格”(四双音步短长格)与“英雄格”(六音步长短短格)为主的“韵文”或歌曲。神话不仅是菲利普·拉夫所说的“是许多文学形式的母体”[20]168,还是杰克·古迪强调的“是地方性的,是具体知识环境的产物”[21],以及中国南方少数民族当中,存在着很多创世神话与创世史诗是同源一体的情况,无不是说明了“诗即神话”[20]21的客观实际。神话之后的史诗、叙事诗及非常古老的歌谣、民歌等是诗或押韵的韵文诗就更加好理解了。显然,无书写文字时代中口头诗歌与古代艺术的内在关系,在民族(族群)和地方的共同文化的审美层面上,证明古代艺术(至少是在书写文字产生之前的古代艺术)很大程度是一种口头创作、口头表演及口头传承的表演艺术。由此,在文化书写和文化阐释的角度上,少数民族诗歌的民间诗歌(口头诗歌)这一构成部分就具有了关于民族和地方的文化共同体更为深层、久远的价值与意义。因为各朝各代的少数民族人民和诗人在其民族历史发展过程当中创作的诗体神话、史诗、民间长诗、叙事诗等属于民间诗歌(口头诗歌)作品,它们作为民族的“此在留存物”[22]无一不是在其自身生活的民族和地方当中,用他们具有的语言、文字及情感意愿创造而来。我们对少数民族民间诗歌(即口头诗歌)进行起源、类型及意义的整体还原与历史想象,也就是从共同文化、公共文化的角度去回溯这些民族的历史留存物具有的审美价值。

就少数民族诗歌当中的书面诗歌(主体是1949年以来的作家诗和现代诗歌,因为中国大多数少数民族是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有书写文字的,即作家诗才产生)而言,由于受民族身份、语言及题材的本体属性所限定,其必然和少数民族民间诗歌一样,具有关于民族和地方的文化书写和表达特征。同时,在全球化语境之下,现代少数民族诗歌也表现出关于全球化和人类共同命运的文化审美倾向。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现代少数民族诗歌发展,它大致可以分为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80年代以来这两个共同文化审美有明显差异的阶段。由于第一代少数民族诗人不仅面临着如何进行现代意义上的少数民族诗歌的创作与表达问题,同时也面临着怎样使少数民族诗歌实现从民间诗歌向现代诗歌转型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代少数民族诗人基于自身传承的民族文化传统与意愿,采取将本民族流传的神话、传说及史诗进行“诗化”转换的民族叙事长诗写作。这种类型的写作以韦其麟(壮族)、晓雪(白族)、苗延苗(侗族)等为典型代表,他们这一类型的创作既是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中国少数民族诗歌创作的主要趋势之一,同时也在这一时期的中国诗坛(文坛)当中建构了中国少数民族诗歌及其个人的影响[23]。除了民族叙事长诗创作,在这一时期大多少数民族诗人以关于民族和地方的传统性文化书写为主,也就是进行具有民族和地方特征的现代短诗创作。就这样,第一代少数民族诗人以民族叙事长诗创作和短诗创作,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整体上实现了少数民族诗歌从民间诗歌向现代诗歌的转型。到了20世纪80年代,由于中国的城市发展从城市拓展到乡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同时也由于中国第二代(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出生的少数民族诗人)、第三代(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出生的少数民族诗人)少数民族诗人的成长,以及中国三代少数民族诗人共同居住于现代城市当中,这种城市的共同生存、共同生活体验也使他们的诗歌创作发生了改变。在“城市……就是现代性本身”[24]的时代氛围、语境当中,中国三代少数民族诗人在进行民族和地方的文化书写之时,也将诗歌表达涉及他们所生活的城市和时代的漂泊、空间媒介和人类命运等诸多领域。特别是每当中国发生重大的社会事件,如2008年的汶川地震和2019年的新冠疫情等,现代少数民族诗人往往也展现出探讨人类共同命运的特征与倾向,这表明了少数民族诗歌具有更为现代、即时、积极的话语嬗变意义与时代介入性。

显然,作为以民族身份、题材、语言为本体属性的诗歌类型,在关于民族和地方的共同文化书写的维度上,无论是少数民族人民集体或个人在其民族历史发展过程当中创作的诗体或韵文体神话、史诗、民间长诗、叙事诗等属于民间诗歌(口传诗歌)的作品,还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少数民族书面诗歌(作家诗)作品,它们都表现出明显的共同文化特征与意味。在全球化背景以及现代中国的多元语境之下,少数民族诗歌更是深入时代,萌生着具有人类命运共同体文化特征的嬗变。也就是说,20世纪50年代以来少数民族诗歌既坚持其传统的民族和地方的文化书写维度和民族志书写想象特征[25],同时也实现了诗歌、民族、国家及时代的文化合一,建构了一种具有文化性的诗歌、民族及时代的共同体思维表达。

三、共同体价值

民族是建立在有一定土地限定范围(空间)的血缘、地缘及精神共同体之上的,这种共同体特征构成“乡土中国”社会中各少数民族内部自发、天然、传统的共同体认同情感与意识。具有特定少数民族身份的诗人,他们的诗歌写作自然也是建立于自身所属民族共同体之上,进而表现出所属民族的共同体特征,这些赋予少数民族诗歌一种天然、传统的,但也非常鲜明的共同体价值与意义。近代以来,在民族是一种“政治的共同体”以及费孝通20世纪80年代所说的中华民族形成的近代自觉民族共同体和历史中的自在民族共同体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共识之下,中国少数民族诗歌(包括口头诗歌与作家诗)具有的共同体价值就可以一分为二看待,即某个少数民族内部当中的共同体价值与整个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价值。应该看到,在少数民族诗歌当中,各少数民族这种传统与现代、个体与整体的共同体价值是统一的,正确的认知、引导则能够发挥其在凝聚、铸造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民族-国家”共同体及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中的积极作用。因为各少数民族自身和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那种传统的血缘、地缘及精神共同体,虽然是传统的、乡土的及非常基础的,但也是他们理解、认同及铸造具有国家和政治特征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础。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一方面肯定了中华民族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另一方面也强调中华民族在历史中形成的多元一体格局是当下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起,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的丰厚遗产和巨大优势[26]8。这种基于中华民族客观历史与现实的民族观,可为更清楚的在诗歌层面上阐释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共同体内涵和其具有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价值提供直接的依据。因为习近平总书记也深知各少数民族建立在他们血缘、地缘及精神共同体上的那种传统的共同体观,是凝聚、铸造包括所有少数民族在内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础。

第一,少数民族诗歌承载各民族自身的历史、文化及情感,形成各民族传统、乡土的共同体内涵,并构成各民族理解、认同及铸造具有国家和政治特征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础。从诗歌文本具有的意义角度来看,无论是少数民族的民间口传诗歌还是现代诗歌,只要它们一旦被创作出来,它们就已经承载了民族的意义并且是能够进行民族意义解读的文本。如前文所述,由于诗体或韵文体这种无文字时代集体或个人创作的口头诗歌是历史留存物,它们是伴随着民族的诞生而产生的。在一个民族的发展、变迁过程中,如果这个民族继续繁衍发展,那么这个民族自身具有的历史传统文化则会成为这个民族的象征性仪式,并在之后的发展过程当中与这些象征仪式分离,成为口传的民间诗歌。如果这个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消亡了,这些口传的民间诗歌也会成为他们的文化遗产,证明这个民族的存在。很显然,少数民族诗歌作为一个创作类型,它所用的民族性意象、韵文表达程式指向了民族的“共同遗产”[27]99,即具有民族的集体无意识的共同体原型和文化原型。由此,无论从少数民族人民集体或个人方面看,诗歌作为民族留存物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就具有了民族共同体的象征意义与特性。同时,在民族身份、语言、题材三要素当中,由于少数民族身份是少数民族诗歌本体属性最本质的决定性因素,在少数民族诗人身上,这种民族身份认同让他们产生一种非常强烈、恒久的民族共同体认同观与归属感。同时我们也明白:“民族语言是民族存在的象征,是构成民族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它表达、显现与传承着民族共同体意识。”[28]因而,在少数民族诗人的诗歌创作过程中,他们具有民族身份、书写语言、文字及心理情感等诗歌书写和表达,既表现出民族共同体的原型特征,同时也是在建构着他们个人对民族共同体的新指认与阐释。这就是说,在诗歌创作过程中,各少数民族传统的血缘、地缘及精神共同体既是一种最基本和天然的共同体认同,也是形成更高级别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基础。毕竟,诗歌创作作为另一种形式的认同表征与传达。

第二,少数民族诗歌作为一种文化,推助着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的形成。诗歌虽是“一门语言的艺术”[29],但无疑也是一种文化,少数民族诗歌更是如此,它的显著特色就是关于民族和地方的文化书写。中国大多数少数民族由于是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才有自己的书写文字的,他们的文化主体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由口头诗歌构成的文化(包括史诗、长诗、叙事诗、歌谣、山歌、民歌等)。20世纪80年代,在费孝通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之后,梁庭望也呼应性地提出了中华文化四大板块结构说,即他从“自然生态环境、经济生活、族群分布、文化丛”[30]四个方面将中华文化板块结构分为中原旱地农业文化圈、北方森林草原狩猎游牧文化圈、西南高原农牧文化圈、江南稻作文化圈。中国少数民族或杂居或聚居于中国疆域的不同地区,他们在不同历史时期创作、流传的史诗、长诗、叙事诗、歌谣、山歌、民歌等口头诗歌文化,一方面受汉族诗歌文化的影响,同时也在与汉族诗歌文化的接触、碰撞、融合中一起推助着中华民族的发展和中华民族多元文化共同体的形成。这就是说,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之下,中华民族文化作为一种共同体,它是由各民族共同创造的,这种共同创造能够在诗歌当中找到依据。我们是可以想象到这种客观事实与真实历史的,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少数民族诗歌,它们作为一种文化,虽然产生、传承于中华民族文化板块的不同地域当中,但无不是在与汉族文化的碰撞、融合中一起构成了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的(或者说是中华民族文学共同体)。少数民族诗歌的这种构成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或者说是中华民族文学共同体)的作用,既发生在历史中,也必然的直接发生于当下。

第三,引导少数民族的诗歌创作,能够生成新中国的“民族-国家”共同体认同。近代以来,随着国家的产生,民族也成为了一种既有历史传统,又有现实国家体制特征的“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在这种集体无意识般的政治共同体认同与归属之下,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诗人,他们的诗歌创作虽必然地根植于自身的民族维度,但也有意无意地跨越到国家的政治认同维度。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1949年成立的,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自然也是在此之后才慢慢形成的。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发展历史而言,各少数民族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认同的普遍形成阶段,应该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因为在这一时期中,无论是识字还是不识字的少数民族,他们都在创作“歌颂祖国,歌颂自己的党和领袖,歌唱他们对更美好的未来的向往”[31]的“新民歌”。少数民族这种集体性地“将自身传统的民族话语、地方话语及乡土话语与国家话语相统一的新民歌创作,既让他们实现了从传统的‘民众’到新中国的‘人民’的发现,也铸造了刚刚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之实体”[32]。在此,应该看到“新民歌”虽是“在古典诗歌、民歌基础上发展新诗的”[33],但无疑也是遵循少数民族口头表达习惯和传统的“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凝聚方式。可见,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这场全民参与、合理引导的“新民歌运动”,无疑是在各少数民族人民当中起到了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26]9的建构和凝聚作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以诗歌创作的形式,凝聚各少数民族对“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归属与认同的典型案例。

第四,少数民族诗歌创作是建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一种表达方式。中国诗歌的写作具有很强的介入性,21世纪以来的诗歌写作更是如此,并且还表现出“有异于20世纪诗歌写作的新面貌”[34]。我们看到,21世纪以来,在2002年的“非典”、2008年的汶川地震及2019年的新冠疫情等重大灾难当中,中国诗歌就以极大的人文与命运关怀介入其中,特别是2019年暴发的涉及全人类的新冠疫情,中国诗歌或者说世界诗歌是全面性的介入,以诗歌的层面来表达对全人类共同命运的思考。新冠疫情暴发后,少数民族诗歌亦是第一时间介入。吉狄马加(彝族)、白庚胜(纳西族)、杨启刚(布依族)、朝颜(畲族)等一批少数民族诗人创作了大量的“抗疫诗歌”,就是以诗歌的形式表达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的事实。如彝族诗人吉狄马加描写了全国人民与国家一同投入到疫情战斗中:“这是人民的速度,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每一个公民都投入到没有硝烟的战斗,/任何一个岗位都有临危不惧的人坚守。/这是体制的速度,一声声驰援的号令/让无数支英雄儿女的队伍集结在武汉。”[35]纳西族诗人白庚胜描述了医护人员、人民子弟兵及各行各业的人共同抗疫的实情:“又一次最危险的时候袭来,/又一次集结号声响起;/不能退却的白衣天使筑成铜墙铁壁,/拒绝退却的子弟兵洪流滚滚,/没有退却的各行业矢箭出击,/不会退却的志愿者星驰电掣,/保卫武汉、保卫湖北、保卫全中国的能量在聚变。”[36]畲族诗人朝颜描述了疫情期间全中华儿女遭受的伤痛以及对疫情早日结束的共同期待:“如今我接纳了时间安排的意外/并按住内心翻滚的疼痛/和无数的人们一起/苦苦等待庚子年的春天。”[37]可以看到,无论是灾难还是希望,吉狄马加、白庚胜及朝颜的诗歌无疑是呈现了新冠疫情时期少数民族诗歌对中华民族共同命运的感知与理解,这种感知与理解建构了少数民族诗歌作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表达。在这个全球化、媒介发达及命运变得越来休戚与共的时代,少数民族诗歌自然成为了表征各少数民族理解、认同及铸造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有效方式与渠道。

概而言之,少数民族诗歌是少数民族人民集体和个人对自我、民族、国家、世界及宇宙的理解与解释。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创作的诗体或韵文体的神话、史诗、长诗等民间诗歌既探究了宇宙万物的起源、人类世界的诞生,而且还在关于民族、地方、世界、宇宙的描述与表达当中“凝聚着一些人类心理和人类命运的因素”[27]100。近代以来,由于民族具有政治共同体的指涉价值,少数民族诗人由于具有少数民族的身份,他们的诗歌创作自然也会触及、亲近、介入其少数民族身份所表征的政治共同体价值。少数民族诗歌的发展事实也证明,在民族的这种政治共同体观念之下,无论是历史上少数民族人民集体和个人形式的民间诗歌创作,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少数民族诗人具有民族、地方、城市、时代等话语特征的现代诗歌创作,它们在指认其传统的民族共同体之时,还强化了具有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民族-国家”共同体及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观念与思想,这让少数民族诗歌生发出具有时代特征的文学和社会功能。

显然,中国学界对什么是少数民族文学以及其本性属性是由什么要素决定的有着激烈的论争。这一论争在20世纪80年代初有了基本的共识,即民族身份、题材、语言是界定少数民族作品属性的三项基本要素。这三项要素中,作家、诗人所具有的少数民族身份是决定性的因素,少数民族语言和题材则突显着少数民族诗歌的审美特色。少数民族诗歌是少数民族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少数民族文学当中成就与影响最大的部分,它的本体属性也即是由民族身份、语言、题材这三项基本要素所决定的。在阐释学层面上,无论是各少数民族在历史上集体或个人创作的诗体形式的神话、史诗、长诗等民间诗歌,还是属于现代汉语诗歌范畴的现代少数民族诗歌,民族身份、语言、题材三项基本要素无疑决定了其具有明显的文化书写和文化审美特征。近代以来,民族被赋予了政治共同体的价值,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诗人,他们的诗歌创作必然地触及了他们身份表征的共同体范畴。在诗歌创作与城市、时代发展的一体化、全球化语境下,少数民族诗歌创作和审美表现出明显的各民族自身传统的、乡土的民族共同体和具有国家和政治特征的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民族-国家”共同体及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理论阐释与考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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