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法治治理思想的制度变迁
2021-11-30宿程晴史春林
宿程晴,史春林
(大连海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历代法治治理思想对于后代的发展都有着深刻的影响。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对于传统的法治思想进行分析,将有助于社会进一步理清国家法学传统思路,从而推动社会治理的完善与发展。总体而言,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政治是否稳定将对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而法律在社会稳定中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因此追求秩序和政权的延续性,就离不开对法治治理思想的运用。在中国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体系过程中,运用法治治理思想推进社会秩序的全面稳定,将对国家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推动国家依法治国的进程,将是国家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如何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推进国家的秩序稳定,就必须要坚持法治治理的思想,而在中国传统的优秀文化中,管子的法治治理思想具有非常经典的特色,其思想的提出以及应用,对于后代中国的法治治理都有非常深刻的影响。因此要运用扬弃的思想看待管子的法治治理思想,并且将这些法治治理的优秀思想文化传统结合到中国的现代社会建设过程中。
一、管子法治治理思想的内核
管子的法治治理思想是中国法学体系中的精华部分,虽然其法治治理思想是构建于君臣父子有别的封建专制思想中,具有非常深刻的人为治理的因素,但是其本身也具有非常深刻的法治治理思想的内核。管子在其所在的时代有一定的先驱性,其探索社会动乱的原因,并且运用了法治治理的思想,对于国家的治理方案提出自身的思考,这本身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法治治理思想的体系中,对于法律本身的内涵以及法律具有的特征和功能性进行探讨,具有非常先进性的意义。
管子将法律定位为社会行为的“仪表”,也就是将万事万物的运行规范纳入到法律的体系之中,如“故动有仪则令行,无仪则令不行”,在管子的思想中认为,仪表或者程式其实是法律的主要功能和内涵,法律本身就是对于人的行为进行界定或者规范的一种标准。因此在界定行为或者事物的正义性或者非正义性的界限过程中,就必须要运用理智的方式进行衡量,法本身就是对人行为或者万物的表现进行界定,其从本质上看就是对于正义性的权衡。管子非常清晰地界定了法本身的内涵与概念,特别是法律规范的出现,对于个人生活或者行为进行界定,让人的行为有更加明确的规范,每一个公民需要做什么事情或者不允许做什么事情都有一定的规范进行界定,因此这些行为也因为法的存在,从而有一定的稳定性。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的动荡以及诸侯各国的争霸与制衡等现象,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管子在研究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也更多的提出了对于这种不稳定社会现象的思考。从管子的角度上看,由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规范和一些保障手段,因此如果从社会稳定性的角度上进行考虑,采取法定的方式进行规范,会比其他的手段成本相对更低,而且也更有利于政权的延续与发展。
从另一个角度上看,管子也对于法本身的特征进行了讨论。管子对于法的特征进行了思考,这种思考本身具有一定的系统性,管子认为法具有一致性和公开性,这种观点其实是具有非常先进的特征,在其著作中提出“威不两错,政不二门”,强调了法律在社会运行中有一定的权威性,是在维护国家政权这种无上的权威,因此在运行的过程中就不可以有不同的执行方式,也就是法律本身是具有一致性的,全体公民在面对法律的过程中应该都是一律平等。而且管子还认为法律本身就是惩恶扬善的,这种惩恶扬善的属性也要求了法律本身应该是客观和公开的,在运行的过程中也有一定的强制性特征。管子在其著作中提出“论功劳,行赏罚,不敢蔽贤有私”。这个观点也就是提出法律本身在运行的过程中应该是赏罚分明的,而且这种赏罚分明还强调了对于法律行为执行过程中的一致性,因此管子在其著作中也多次提出了,法律执行是不能够有所偏私的。法律从本质上就是借助国家的力量去规范所有人的行为,因此赏罚分明和赏罚有依据是一种相对比较理想的状态,而且对于存在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追究,强调法律的执行是公平公正,这些方式实际上都与现代的法治治理理念相一致。因此在社会的运行过程中强调这种法治治理思想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但无可否认,在复杂的社会条件下,法律的权威经常会受到挑战。在管子所处的时代,其也经常遇到对于法律权威的挑战,因此在思考法律本身影响力的过程中,也常常探讨如何更加公平和公正的运用法律的手段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在管子的思路下,其认为法治治理必须要坚持法律的常态化,也就是法律本身应该是有持续性和延续性的。在管子的著作中提出“法者不可不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以出”,这也充分表明了管子认为法律如果失去持续性或者稳定性,其本身的威信和地位也会受到挑战,如果国家的法令是朝令夕改的,那么社会的动荡也会随之出现,因此赏罚分明与适度,以及法律的延续性,都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比较积极的作用。
管子也在其著作中对于法律的功能进行探讨。赏罚分明无疑是一种执法的手段,同时也是法治治理手段的一种延伸。管子提出其观点“恶恶乎来刑,善善乎来荣”,这个观点强调了惩恶扬善本身就是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和目标,特别是对于罪恶行为的抑制,其本身就是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的重要功能性的体现。虽然在推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也不可能仅仅采用法律手段,但是在推动法治治理的过程中,就必须要综合性地运用一些刑罚手段,以及行政性或者教化等方面的手段,这些不同的手段将会互相综合,对社会的运行产生积极的影响。国家的治理对于民心的向背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在推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就必须要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支持程度,要让人民群众认同法律的作用,必须要保持法律的可持续性影响,特别是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对于功能的保护,这样才能够从本质上维持政权的延续。从本质上看,法律本身是实现阶级统治的一种工具,但是阶级统治并不是为了一味地剥夺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持国家内部的统治秩序以及稳定的社会状态,因此从法律的功能的目标上看,就是对于政治统治的维持与发展。
法律的地位与影响力其实也是管子在研究和思考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从管子的思想角度上看,依照法律执行相关的政治手段是处理社会矛盾的关键。因为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法律作为统筹社会强制手段的纲领,其应该发挥着基本一致性的作用,也就是依靠法律的规章制度对社会的运行进行管控,从而维持良好的政治统治效果。因此在管子的法治思想中,法律本身就是社会的规范和各种行为的准绳,是统率整个国家运行和治理的基础。运用法治治理的手段,将会对社会上存在的非标准行为进行遏制,对于整个社会的所有成员而言也同样具有约束力,这也就是运用依法执政的思路推动国家的管理与发展。
二、管子法治治理思想制度性变迁的表现
管子的法治治理思想,其实是随着其研究与发展的演变而产生变化的。政治权力的运行离不开对法律的运用,政府的科学管理对于国家的发展有极为深刻的影响。政治权力的运用需要与法治治理手段充分结合在一起,因此在制度性变迁的过程中,法治治理思想的变化从本质上是适应社会与政治制度的发展而产生适应性,这种发展将会对国家的持续性运行,特别是政权延续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法治治理思想应该从正式以及非正式的层面上进行构建,因此其变迁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在维持政权的稳定与延续的角度上进行考虑的,这也是政府在制定和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必然要考虑的重点,法律不仅仅是体现统治阶级的统治目标,更多也体现公民自由意志的发展情况。因此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不能够仅仅以统治阶级的思维作为依据,而是应该考虑到统治过程中对于公民的自由意志容忍程度,以及政权的延续过程中的必要空间。
管子的法治治理思想产生的变化已经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发展,更多是体现在立法思维的转变。依法治国所依靠的法律并不是完全遵从正义制定的规则,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制定出来的科学法律体系,因此对于法律的合理制定是实现法治治理的基础。法律本身是政府在明文规定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精细的文件系统,而且也是群众的各种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法治治理思想的演变不仅仅是对于管子原有的政治思想进行继承,而且对于管子的政治思想中所包含的阶级统治思想也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调整,政府应该回应公民的利益诉求,而不仅仅是采取阶级统治的手段压迫群众,这也是一种制度变迁的结果。
强调权力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其本身具有政治制度的影响力,而且对于国家的发展有基础性的影响。从西方的政治学角度看,权力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所形成的各种法律法规,其本身就是对国家和公民产生深刻影响的契约,这种契约也要求全体社会公民必须服从这种强制性的制度。一旦这种社会的法律或者法规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对于法律的修订就是对社会经济变迁结果所做出来的适应性发展。而从另一个角度上看,根据群众的意志所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其本身也是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无可否认,在社会的运行过程中,也普遍存在着一些具有非正式性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包括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价值理念或者伦理风俗习惯的这些方面,其实也受到多个方面的诱导和影响。礼法有其本质的来源,其本身不可以随意进行变革,如果由于社会和国家政权的转型而产生的变化,以至于不得不对原有的立法制度进行冲击,那么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公众对于这些立法制度的接受程度。因此在管子的法治思想中,对正式的、非正式的法律制度以及对社会的影响也有非常广泛的思考。而在运用管子的法治治理思想时,也应该充分地结合社会变迁的实际,在立法的层面上对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进行重新思考。
三、管子法治治理思想制度性变迁的特征
在管子的法治治理思想制度性变迁的过程中,其体现出来的特征应该是执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两种不同的特征。
从执法层面上看,在依法治国的行政体系之下,一切的行政行为其实都应该纳入到法治体系中,国家的发展其实都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一些运行上面的问题,因为国家本身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存在一定的缺陷性。因此,在管子的法治治理思想伴随社会制度性变迁的过程中,就必须要考虑到执法的科学性与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在国家的科学管理过程中就必须要坚持科学和依法行政的思想,这样才能够保障所有的执法行为都是在依法的框架下运营。因此伴随社会的制度性演变,采取科学的手段保障执法行为本身的依法特征,这是对于公民政治权利资格的认定,法律将保障各种执法手段的有效执行,这是对公众利益的确认以及维护,对政权的权威性有着本质性的影响。
从司法层面的角度上看,独立的司法监督是管子法治治理思想中未能体现的重要部分,但是管子的法治治理思想中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其实也是当代司法监督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司法必须要保持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其采取监督和审查的手段,保障群众各项权利的基础。司法独立不仅仅运用在法院系统的审判或者检察系统的调查过程中,而且只有落实司法系统对于权力的监督才能够维护法律的威严。司法的独立性也在于打破政治精英集团对于权力的垄断,以及打破社会各种利益链条之间所存在的权力干扰,从而将各种个人或法人的行政行为都纳入到司法的监督过程中。这些观点其实在管子的论述中都有一定的雏形,比如“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这个观点也是强调了国家权力互相之间要进行牵制和制衡,管子的思想其实也与后来孟德斯鸠分权的思想有一定的近似性,但是管子受到时代的局限,没有办法让这些思想具体的实现在政治管理中。
四、结语
在国家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始终坚持继承优秀的传统文化,这对于社会的长远发展具有深刻的意义。管子的思想对于社会的治理无疑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于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所提出来的这些具有象征性意义的部分,应该合理根据实际的状况进行调整,从而在保障社会秩序稳定性的前提之下,合理地将先贤思想文化中的优秀成果结合到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中,从而推动传统文化与中国当代治理之间的结合。合理地将管子等先贤思想融入到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对于中国的传统文化而言也是一种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