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1-11-30李鹏英
李鹏英
(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云南 红河自治州 652399)
自2002年我国正式颁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在防止新建项目竣工出现的环境污染及在保护、破坏生态环境上发挥的作用逐渐凸显出来。2017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使得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日益突出。尤其是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也从当前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分别验收转变成由建设单位的全面负责上。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在环保验收上的权利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自主验收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亟需进一步改进,为建设项目有序推进提供保障。
1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相关规定
1.1 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依据
近几年,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愈加重视,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也逐渐增多。《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节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以上相关的规章制度都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程序、方案以及相关报告的编制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此外,其他依据还包含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项目行政许可批复性文件以及相应的验收报告等等[1]。
1.2 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重大变动判定
在项目的环保验收中,应在综合考虑建设规模、地点、性质、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破坏防治措施等内容的基础上,围绕《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以及《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的规定和要求,对项目是否出现过重大变动情况进行判定,评估可能因此变动而出现的重大环境影响,并对其展开客观的判断,从而确定是否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1.3 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形式
现阶段,为了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自主环保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转变成建设单位。在竣工后,建设单位需要编制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如果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共同开展验收工作,确保项目竣工后环保验收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4 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内容
完成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行情况,包括采样点、排污口、检测孔位、设备运行等等,重点对和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监测。在产品成型的整个阶段,需要考察现场工艺路线和工作人员配合介绍,深入了解项目所需材料、产生能耗的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的具体规模和工艺,并且还要在综合考虑原材料、能耗以及辅料流程的基础上,有效控制实际生产情况,尽可能地保证核查结果满足项目批复设计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除此之外,还要进行现场勘查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概况和周边区域的环境特征,明确环保要求,以此为基础,制定验收的初步工作方案。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环保自主验收自查阶段的主要工作为:检查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检查项目建成情况;检查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如有手续或工作不完善的地方,应及时依法依规办理。结合建设项目监测和检查情况,对相应的结果、质控数据、监测结果、环境质量影响以及其他的环保设施检查结果进行分析,从而编制出完整的建设项目环保自主验收报告,提出有效的验收意见,为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
2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存在的问题
2.1 建设单位自身责任意识不强,不了解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对建设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应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阶段的责任主体,并且还细化了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但是,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依然有很多建设单位受到“重生产、轻环保”思想的影响,不能主动投入到国家最新环保政策的学习中,未认识到自身在项目验收中承担的责任主体角色,不清楚自主验收的流程,不能对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在自主验收上很茫然,没有足够的能力确保自主验收的合法性和最终质量[2]。不仅如此,一些建设单位的法制观念淡薄,不了解相关的国家政策和制度,从而导致在实际验收中出现“未验先投”的情况,尤其是当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时,一些建设单位因自身水平有限,不清楚项目的具体变动,也不明白项目变动与最终环评和竣工验收的关系,且在环保设施不完善、在污染物处置不完善的情况下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再进行环评手续的办理、完善相关环保设施。这样,只会对项目的验收周期和实际生产产生更大的影响。
2.2 不能满足验收监测的条件
验收监测和调查工作是一项系统、繁杂的工程,在监测机构的技术执法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难点问题。一方面,对各类环境污染因子和环境状况的监测,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监测标准和要求严格落实,然后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监测和调查的结果编写竣工验收调查报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验收监测条件不全、拖延验收周期等情况,从而导致环保竣工验收出现滞后的问题,阻碍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企业的生产工况经常会对验收监测工作产生影响。通常情况下,验收监测应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以及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真实记录监测过程中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但是,由于很多企业不了解监测规范和标准,企业运行工况调整不到位,从而也就达不到验收监测的要求;再加上企业不配合、不重视,最终导致一些项目的验收监测周期延长,无法确保验收监测的有效推进[3]。
2.3 各部门间缺乏密切沟通和配合
在建设项目环保验收过程中,一些建设部门不能自主展开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无法与生态环境部门形成有效沟通和协调,这就导致企业直接避开环保部门,在尚未开展环评审批工作的条件下,擅自开工建设。而对于已建成的项目,也只是做好“表面功夫”,象征性地补办环评手续,因而无法保证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效果。除此之外,建设部门和设计单位不能形成有效的沟通,从而导致后期建设中出现设计和实际不符的情况,阻碍了后续的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
2.4 第三方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
在自主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上具备绝对的专业性,但相关的环保专业知识不足、自身能力的欠缺使其经常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当前,虽然此类第三方服务机构非常多,但不同机构在服务、责任、质量以及技术水平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整体服务水平的差距较大,从而使项目的验收进度和最终结果呈现出较大的反差。由于验收经验的不足、技术和质量水平较差,现场勘查时无法发现存在的问题,监测项目遗漏、采样分析的方法不当,检查内容不够全面,以上这些问题的出现,无法保证项目验收的进度,最终导致建设单位承担巨大的经济负担。
2.5 跟踪监管力度不足
现阶段,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非常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对建设单位的跟踪监管明显不到位,加之建设单位非常主观,过于关注自身利益,“自动”规避环保部门的监督,虽然在后续验收中可以通过相应的环保验收,但环境违法问题依然存在。例如:建设单位不能准确按照环评的要求完成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实施不合理、不规范,污水超标排放等,以上这些都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将会给建设项目乃至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4]。
3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对策及建议
3.1 推进指导工作,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在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对国家颁布的有关自主竣工验收的政策、程序以及方法进行全面地分析,掌握各项内容,从而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提供保障。在此过程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所在地区的所有建设单位参加定期举办的环保自主竣工验收培训会议,向建设单位详细阐述竣工自主验收的政策、程序、方法以及相应的注意事项,解决好建设单位在竣工自主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并指导其结合国家标准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建设项目环保自主竣工验收制度。环保部门还可以充分利用公众号、微信等媒介,全面宣传建设单位在环保验收上的主体责任,并引导建设单位积极转变自身的工作思路,真正认识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重要意义。
3.2 加强监管,深入推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环保部门应积极探索环保监督、监察的方法,做好对建设单位的检查和执法工作,通过随机检查、重点检查等方法对建设单位的自主验收项目进行检查。还要形成科学、完善的环保审批、监察、监测机制,促使环评审批部门、环境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监管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情况,监督的重点应放在建设单位能否按照环评要求开展项目、污染防治工作能否有序推进、污染防治设施能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并全面监督危险物储存以及突发环境问题应急预案等,为最终建设单位的环保自主验收工作提供保障 。
3.3 强化验收监测工作,提升验收工作效率
验收监测工作是一项具有政策性和技术性的工作,国家和建设单位都需将其重视起来。国家层面上,应对验收监测的指导性文件进行深入剖析,及时调整、及时修订,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监督地位。同时建设单位要在环保自主验收过程中,应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多方收集信息,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施工、生产等各个阶段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拓展验收监测的领域,突破监测盲区,为验收监测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提供保障[5]。
除此之外,还要做好技术培训工作,提升自身的验收技术水平和能力,规范验收监测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在完成验收监测工作后,还需适时展开突击性的监测,为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工作提供补充,确保在验收监测中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3.4 促进各部门间的沟通和配合
在环保自主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做好与设计单位和生态环境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首先,要与设计单位形成良好的沟通,协调好项目的各项指标,有效施工,为后续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有序推进提供保障。此外,还要做好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协调工作,倡导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布最新的动态和进展,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以及环评批复中规定的环保措施,促使企业及时推进生产申请和环保验收工作,为建设项目环保自主验收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保障。
3.5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促进公众共同参与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促进公众参与的主要目的就是确保项目在施工和试运行期间的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社会的共同监督,有效控制建设单位的排污行为。为了确保竣工环保验收期间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和监督,充分发挥出公众参与在竣工环保验收中的作用,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对公众进行正确地引导,促使其参与到环境管理工作中。并从信息发布合理性、调查对象代表性、调查内容针对性等方面着手,颁布科学、合理的实施细则,规范公众参与力度,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有效性提供保障。
3.6 加强环评单位和验收单位的交流和沟通
在建设项目的自主验收中,政府环评单位也要积极参与到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会中,与验收单位展开深入沟通做好验收问题反馈工作,从而对环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更好地改进。要结合政策要求和项目实际,有效推进环评工作,提出合理、可实施的环保措施和总量,在环评和验收的相互促进中,为环评、验收的效率和质量提供保障。
3.7 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
生态环境部门应切实做好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日常工作中要开展必要的监督考核,定期抽查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报告等,并评估其服务质量,及时向社会公示服务差的机构,还要建立机构不良清单,并纳入到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中。这样,才能规范第三方服务结构的从业行为,保证其自律地开展工作,从而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准确性 。
4 结论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在项目竣工后,需要重视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起,并不断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和水平。在此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也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引导和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规范各环节的工作,真正将项目竣工验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发挥出来,为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