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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及其实施路径研究

2021-11-30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1年7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公众机制

沈 云

(昆山奥格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 苏州 215300)

目前,保护生态环境已然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关注的重点问题。政府环境管制是国内现行的主要生态环境治理模式,通过该模式的实施使得生态环境的治理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然而,受限于知识掌握范围和认知水平的不足,此模式也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单纯的政府行为既无法有效管控好污染物的排放问题,同时也未能带动污染排放单位的治理主动性。此现状让人们开始反思时下以政府管制为主的治理模式是否正确,并探究新型的、更为合理的模式。

1 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模式

1.1 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强制模式

该模式主要是指有关政府部门通过指令的形式,直接或是间接对污染排放单位加以管控限制的行政法律措施。此种治理模式有效展现了政府的主体作用,将企业作为管控对象,利用有关规范制度实行强制性治理,让治理工作富有浓厚的行政意味。该模式具有政府权力无限性、干预直接性以及管理行政性三大特征。其中权力无限性让政府具有了代表广大群众治理生态环境的权利,可以确切地保护民众利益,让政府成为生态环境治理的独一合法主体;干预直接性表现为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中央集权型的管理机制;管理行政性主要是强化了经济性与法制性措施[1]。

1.2 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

根据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可知,需要基于产权划定,让公共物体私有化从而破解生态环境这一难题。而正是凭借着此种认知,新制度经济学者——罗纳德·科斯,其从产权与交易成本等层面探索了外部性问题,同时还提出了科斯定理,也就是当交易成本十分低或是为零时,而且收入高低不会对交易两方决定带来影响,不管产权的初始认定人是谁,私人之间基于协商、沟通能够自主处理外部性问题,从而不需要政府加以干预。从此定理可知,在治理解决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市场调控的主要作用在于利用产权的判定来减少共有财产,进而尽量降低“公地悲剧”带来影响程度。至于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则是指把生态环境这一公有物进行私有化,同时借助市场的“看不见的手”,以此对各种生态环境资源实行稀缺情况的限定,从而促进人们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开展生态环境的开发和治理工作。虽然此模式在理论层面能够破解外部经济的问题,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因为生态环境属于公有物品,有着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特征,使得“搭便车”情况十分常见[2]。

1.3 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

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必须要建立在资源环境的基础上方可正常开展,为此,不论是何企业都具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企业自觉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自主地采取生态环保策略,尽最大可能地减少其生产活动给自然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此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具有承诺自愿性、治理方式多元性、成果双赢性。

2 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的实施路径

2.1 持续完善环境执法机制

有效的环境法治机制应当同时借助于文本立法层面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与执法层面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仅仅只侧重于立法机制的完善而在实际环境保护工作中所起到的效果是十分有限的[3]。因此,应当着重做好下述几点:(1)从纵向出发。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应当不断创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的执法体系,将环境执法统一规划好,深入强化环境执法的统一化程度与提升其实效性,加强区域联合防控工作;(2)从横向出发。地方政府各个部门在开展专职专项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时,也需要更进一步强化联合执法体系的构建。应当积极寻求有效措施实现多部门、多机构间的常规化联合执法,达成彼此监督、协调配合的效果,进而全方位地提升对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监督管控的实际效果。

2.2 及时确立生态环境治理标准

在当下,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日渐加重,生态环境中的污染物质不断增多,成分也愈发复杂。为了有效控制各种新型污染因素带来的危害,就需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环境标准[4]。所谓环境标准并非是借助法律条文条例来限制人们的行为方式,而是利用有关的定量性数据、指标信息以及技术标准来明确给出行为规范的界限,以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国内现有的环境保护标准主要可划分为国家与地方两大级别,其中,国家级环保标准是基于全国普遍污染情况制定的,涵盖了所有行业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数量界限等;而地方政府与环保部门可依照当地具体状况与治理需求编制更加严格、更具有针对性作用的标准。例如,北京的环境保护标准颁布实施数量位居全国各地区前列,且覆盖范围十分之广。

2.3 推进落实以企业为主体的生态环境治理市场调节约束机制

通过创建此调节约束机制,最大程度上促成环境成本的企业内部化,指导企业实施低物质排放率的工艺技术、强化绿色技术的创新与研发工作,充分展现出“积极增益”的作用,以此达成“节能减排”“增质降耗”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对此,目前可以自下述几方面加以落实:(1)需要更进一步推动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创建工作。既需要企业为自身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污染问题付出足够的成本代价,更为关键的是应当实现企业在采取“降污减排”措施后的“增益”。当前国内尽管依然初步创立了发电领域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然而依然未能形成相对成熟稳定的定价标准与价格引导市场体系,从而也就很难达成较为稳定的环境契约关系;(2)需要对“降污减排”以及绿色技术创新研发改造等相关环保行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予以鼓励。在实行环境税收政策时,应当尤为注重“因企制宜”的原则,将企业承担能力作为优先考虑对象,并且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性,不可直接实行“一刀切”的方式。

2.4 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

广大公众参与环保事业的权利主要有环境监督权、知情权、立法参与权、影响评价与决策参与权、环境诉权等多项权利。为了更好地将公众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作用发挥出来,需要建立完善健全的公众参加环境决策的信息推送机制,将环境信息第一时间面向公众公布,并优化举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力度。基于合理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对公开的主体与内容加以规范化选择,让公开的信息既可以让民众接受理解,同时也要有益于公众作出正确合理的决策[5]。此外,创建政府与公众直接对接的信息沟通平台,让政府部门既成为信息的公布方,同时也是信息的接收对象,而且应对公众给出的意见作出反馈。

3 结论

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应当基于多元化共同治理的模式,把各类体制内外、旧有与新生的治理主体加以重塑,政府部门还需要给予较为宽松的环境,减轻对其他治理主体的限制,同时为其提供正确引导让其不断成长,通过更广的交流渠道,达成对生态环境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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