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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攻坚 与法相伴

2021-11-30张兆利

云南农业 2021年4期
关键词:人民团体款物黄某

2020年10月17日,是我国第7个扶贫日,也是第28个国际消除贫困日,眼下脱贫攻坚战已取得全面胜利。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乎千家万户,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扶贫法律知识,以期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

扶贫款物“碰”不得

案例:某村被认定为相对贫困村,上级财政和扶贫单位投入资金对该村进行“精准扶贫”。期间,该村支部书记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虚开发票、虚报管理人员误工费等方式,先后多次套取财政扶贫专项资金2万余元,用于应由个人支付的车辆油费、餐费等支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开展扶贫工作中违反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将扶贫专项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点评:有的人可能认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干部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会成为贪污犯罪的主体,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众所周知,贪污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只能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贪污罪主体的主要部分;另一类人员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委托,以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等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黄某套用侵吞扶贫资金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和构成要件。黄某的教训警示人们,国家对于专项拨付的扶贫、救灾、优抚款物是严管严控的,对于经手这些款项财物的工作人员来说无异是“高压线”,万不可动歪脑筋。

困难群众可获法律援助

案例:年逾六旬的刘老汉与儿子小刘(患间歇性癫痫病)共同生活,是本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协商一起邻地纠纷时,小刘被邻村村民谢某殴打致伤,虽经公安派出所、村委会出面调解多次,谢某拒不赔偿。无奈之下,深陷家庭经济困境的刘老汉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了解情况后,援助律师当即受理这起案件,最终通过诉讼渠道,帮助小刘获得赔偿金8000余元。

点评: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法律制度,与脱贫攻坚工作关系密切。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法律援助律师可为困难群众无偿提供以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为起草相关法律文书;非诉讼法律援助,代理案件当事人参加和解、调解、仲裁等活动;诉讼法律援助,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代理困难群众,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需持有下列证件或证明材料之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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