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法治文化的概念探究
2021-11-30郑英伟
郑英伟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刘作翔教授在其《法律文化理论》一书中说:“如果一个研究者对法律文化的基本含义还没有自己的理解,那他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不论从何种方向开展都无从下手或自我矛盾。”①因此,对法治文化的概念进行界定,不仅是法治文化基本理论的研究需要,而且是所有的法治文化研究所必须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
一、文化的含义
对法治文化内涵的界定,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文化”这个词的含义。文化是一个多义的概念。中外诸多文化学研究者对文化都做出过不同的界定,可以说是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通过中外学者对文化经典性定义的梳理,确立笔者对文化概念的认识,从而展开对中国语境下法治文化概念的研究和论述。
1.中外学者对文化内涵的不同界定
“文”与“化”并联使用,较早见之于《周易》中,“观乎天文以察时变,关乎人文以化成天下”②。就是说通过观察天道运行规律,以认知时节的变化。注重人事伦理道德,用教化推广于天下。西汉以后,“文”与“化”方合成一个整词,如“文化内辑,武功外悠”(《文选·补之诗》)。这里的“文化”,或与天造地设的自然对举,或与无教化的“质朴”“野蛮”对举。因此,在汉语系统中,“文化”的本义就是“以文教化”,它表示对人的性情的陶冶,品德的教养,本属精神领域之范畴。在《辞海》中,对文化的定义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界定的:“文化,从广义来说,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③我国学者对文化这一概念的研究热潮是在五四运动之后,而在对“文化”一词的研究和界定中最有影响力的当属梁漱溟先生。梁先生对文化所下的定义是这样的:文化乃是“人类生活的样法”。梁先生还把文化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和社会生活。梁先生这种对文化的界定是很广泛的。不同于梁漱溟先生对文化的定义,胡适对文化的定义则是,“文化是文明社会形成的生活的方式”。陈独秀对这种宽泛的文化定义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把政治、实业、交通都拉到文化里面就会使得文化无所不包,则文化的概念就失去了意义,故陈独秀对文化的界定是:“文化是文学、美术、音乐、哲学、科学这一类的事。”④
英国文化人类学家爱德华·伯内特·泰勒仅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文化的概念,他认为文化只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⑤。美国文化人类学者克鲁克洪对文化作了如下定义:“文化是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式样的系统,既包括显性式样也包括隐性式样;它具有为整个群体共享的倾向,或是在一定时期中为群体的特定部分所共享。”⑥在整个文化史的研究领域当中,克鲁克洪对文化的定义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是“划时代的”,这一定义对于我们认识法治文化的定义具有极大的启迪作用。
2.两种文化观以及法治文化研究对文化概念的界定
通过以上对文化概念定义的梳理可知,文化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且极难定义的概念,而要想让文化的定义得到哲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历史学家或是语言学家的普遍认同更是一件难上加难的事情。而哲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历史学家或是语言学家也只是从各自学科的角度来对文化的概念进行界定。据不完全统计,对于文化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共计给出200多种定义。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文化的含义不可认知,在对文化的诸多定义的分析中,我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文化的定义及其内涵。
广义文化观:持广义文化观的学者通常把人类在整个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都归属于文化范畴之内。这在前述《辞海》中的定义就是这样的。当代美国的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也是这样认为的。同样持广义文化观的学者也可见之于英国文化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对文化的定义和前苏联学者对文化含义的界定中。在俄文版《现代俄语标准词典》(1956年版)中对文化的定义就是这样的。
狭义文化观:这种文化观认为文化仅指人类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比如: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这就把物质文化从文化的定义中剔除出去了。同时,对精神文化的界定又分成了两部分。英国的文化人类学家泰勒和美国的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都持这种观点。也有一些前苏联学者认为文化仅仅是人类社会精神生活的范畴而不包括物质文化。而在我国的《辞海》中对狭义文化的定义也是这种文化观的体现。
很显然,广义文化观可以说是包括了除自然界之外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行为和思想等等。而狭义文化观则认为与人的精神相关的创造物及其表现形态即制度组织等才属于文化的范畴。而我们法治文化研究中对文化概念应该采取哪种文化观呢?我们发现马克思在关于上层建筑内容的论述中,就把上层建筑分为制度形态和观念形态。而文化就是上层建筑的范畴。由此可知,狭义的文化观和马克思关于上层建筑的观点是一致的,所以,我们把文化的概念和马克思关于上层建筑的论述联系起来是有科学依据的,并不是牵强附会。文化实际上包括了法律的、政治的、哲学的、宗教的、道德的、艺术的等所有上层建筑的领域。狭义文化观中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组织机构之间则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都属于人类的精神产物和思维产物,只不过是表现为社会意识形态和其外化物——社会制度和组织机构。那么,我们研究法治文化,主要应该着重于法治的意识形态、法律制度、组织机构及其派生物。所以,我们认为法治文化中的文化应该对应于狭义的文化观,由此开始我们的研究。
二、“法治”的含义
“法治”在中西方有着不同的含义,那么“法治”这个概念在西方社会是如何发展演变的?在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又具有哪些特定的含义?其与相关概念又有哪些区别和联系呢?认清这些问题是弄清楚“法治”含义的基础。
1.中西方关于“法治”含义的不同解读
“法治”的概念其实是个舶来品,尽管中国的汉字中有“法”“治”二字,但其意义却与西方文化中的“法治”含义相差甚远。“法治”的概念在英语中称为“the Rule of Law”,即法律的统治。“法治”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⑦,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奠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基础,其后包括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都对“法治”的概念进行了阐释,不断丰富了“法治”的思想和学说,促进了西方法治的发展。学界认为对“法治”这一概念的最彻底最明确的界定是由一位英国宪法学者戴雪作出的,在他看来,对于政府来说, 法治首先意味着是绝对的权威或卓越的法律常规;其次,它意味着所有阶层的人都毫无例外地服从国家的一般法律。在戴雪定义的基础上,哈耶克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法治构想。他认为,政府一切行动必须受到预先颁布的固定的规则所约束⑧。从这个层面上来看,法治是一种规则的统治,意味着人民不但遵守法律而且接受法律的统治,尤其是政府必须接受法律的治理而非接受一个君主或者其他人的统治,法律之上再无统治的力量。
中国古代虽然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法治,但是中国古代却将“法”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的手段和工具,也即是说把“法”看成是一种方式,以此来维护封建皇权的稳固。比如西周时期的“明德慎刑”思想和“出礼入刑”思想,汉唐时期“德主刑辅”思想和“礼法合一”思想,一直到明清时期的“明刑弼教”思想。从这一思想的发展轨迹来看,其法律的工具主义倾向十分明显且没有大的变化,这是中国古代对于法律所承载的精神和价值的体现,我们今天在建设法治文化的过程中仍然要加以批判地借鉴和吸收。
西方意义上的法治理念是由梁启超等人引入中国的。梁启超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⑨今天,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治已然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个概念,但是对于其确切的含义仍然是众说纷纭。我国当代也有很多学者对法治的含义进行了解说,在此只举两个著名学者的观点,一个是著名法学家李步云先生总结的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即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政党守法。另一个就是法学家张文显教授对法治的释义,即法治在四种意义或其结合上被广泛使用,一是“法治”表征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二是“法治”表征一种行为方式,三是“法治”表征一种良好的秩序状态,四是“法治”是融会多重含义的综合概念。笔者认为,法治应该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加以理解:第一,要把法治看成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而不能仅仅从工具主义的角度来认识法治。第二,是这种法治应该是一种良法,良法才能善治,也就是说,法治的前提应该是具有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否则法治无从谈起。第三,法治要求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而不是统治者或者领导者个人的权威,也就是法律的至上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第四,法治必须以民主为基础,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前提下才能确保法治状态的实现,只有充分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才是真正的法治。第五,是法治应该包括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两个方面,突出强调法律程序的正义性、普遍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而法律权威,对公权力的制约和限制,保障公民自由、平等、民主权利的享有则是实质法治的要求。这两种价值都是法治的题中之意,不可偏废。
2.法治与法制、人治、德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在哪里,和人治又有哪些不同,与德治之间到底是个什么关系,也需要从学理上一一进行厘清。
法制和法治是两个联系最为密切的概念,在中国曾经一度用法制来代替法治。实际上,法制从静态的意义上来理解就是指法律和制度,从动态意义上来理解就是指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在内的一整套法律和制度的有机体系。而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同人治相对立的一套治国的理论和原则。法治的一个重要的含义就是注重“法的统治”,它不但强调要全民守法,更为重要的是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利,这恰恰是法治的重点,也就是说其重点并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治官”。也就是说它以全体社会公民共同认可的宪法为基础实行宪政统治,而拒绝任何形式的独裁和专制。
法治这一词语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是和“人治”相对应的、相对立的。人治崇尚特权,人治奉行“权力支配法律”的原则,尽管人治状态下也有法制,但是法律一直是被当做一种工具来使用,以维护其“人治”的统治;法治奉行“法治支配权力”的理论,追求的是自由、平等、正义等原则。在人治状态下,法律是服从于最高统治者的,是屈从于个人的意志的;而在法治状态下,法律的权威是高于任何人的意志的,无论是君主还是个人都是服从于法律的。因此法治强调的是依法治国,法治不仅仅是追求一种秩序稳定的目标,更是把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的结果,也即法治的状态。
法治和德治也是一对有着密切联系的概念,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的范畴,德治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的范畴。二者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缺一不可。德治在中国政治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孔子作为儒家的核心代表人物提出了“为政以德”的主张,西汉董仲舒更是主张“德主刑辅”,此后“德治”的理念一直伴随着中国封建王朝兴衰的全过程。由此可知,“德治”的思想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德治”主张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升人的素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面貌,以德治党,以德执政,从而引领人民和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
三、法治文化的含义
在对“文化”和“法治”概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再来分析法治文化的含义。说到法治文化,不能不提及法律文化的概念,在国际上,法律文化概念是由美国的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第一个提出来的,而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一概念开始进入我国学者的视野。在中国的学者中,梁治平教授应该是法律文化研究领域中的开拓者。梁治平教授1986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了论文《法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随后在其著作《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研究》中主张用法律来解释文化,用文化来解释法律,由此开始了中国学者研究法律文化的热潮。而以法治文化为论题的文章最早出现于1998年,此后对法治文化的研究则呈现出断断续续的状态。我国著名的法律文化理论学者刘作翔教授认为,法治文化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11年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召开,而到2014年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法治文化的研究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而在这个方略中,法治文化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把法治文化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内核则反映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要求,这必将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产生巨大的作用和影响。因为法治文化不仅是一种进步的文化形态, 还是一种先进的法治存在方式,更是一种科学的法治思维方式和一种文明的法治行为方式。一个法治国家的标准绝不是只具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就可以的。法治国家要求人们在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社会心态和行为方式上都要厉行法治,并将之作为一种习惯和自觉以致形成一种崇尚法律的信仰,而这恰恰要求法治文化发挥引领和带动的作用,惟其如此,人们的法治素养才能提高,法律才能成为人们自愿遵守的规则,从而法治的价值才能真正展现出来,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很显然,法治文化与文化和法治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法治文化一定是与法治相关联并体现着法治的精神和理念,且与人治文化相对立而存在的一种进步文化状态。法治文化的实质在于它是一种现代人崇尚法律的价值取向,以及依法办事的行为方式。从西方法治的发展历程来看,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公民社会培育是法治文化最终形成的前提条件,而法治文化又以法律至上、人民主权、制约政府公权力、保障私人权利等价值理念为其核心内涵。同时法治文化又建立在全体公民信法、崇法、守法、护法等心理取向的基础之上,因此是一种进步文化形态。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以及实施这些法律制度所产生的各类法治实践活动,也包括由法治实践活动而产生的与法治有关的精神、习惯与传统等,以及反映法治实践的各类法治文艺作品等。由此就可以准确提炼出中国语境下的法治文化,即法治文化是指中国人民在传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以及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在进行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体现着法治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一种进步文化形态。具体来说体现为精神文明成果,即与法治有关的意识、精神、理念和信仰等的建立;体现为政治文明成果,即反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治原则和法治体系等的完善;体现为行为方式,即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结语
2021年4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国的法治文化已然成为新时代的主流话语,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法治文化建设中来,而对法治文化概念的准确界定则是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它关乎到法治文化建设的经度和纬度,关乎到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取向和实践指南。任何实践的开展都是以理论的先行为标志,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是人民,而人是由思想和文化来支配的,我们不能仅仅靠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来达到法治的要求,如果执行法律的政府官员和遵守法律的公民没有形成对法治的尊崇,再完善的法律也会形同虚设,而达不到法治的要求。法律的魅力并不在于它以什么样的物质载体出现于世人的面前,而在于它能够深深地扎根于人民的内心中,这样才能形成国家真正的宪治和法治。
注释
①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33页。
②王弼、韩康伯:《周易》,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617页。
③夏征农主编:《辞海》(缩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33页。
④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页。
⑤爱德华·伯内特·泰勒:《原始文化》,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2005年版,第93页。
⑥克鲁克洪著、高佳等译:《文化与个人》,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页。
⑦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8页。
⑧於兴中:《法治东西》,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
⑨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