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点评
2021-11-29
石献智/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很荣幸有机会来到这个论坛,向在座的各位学习。刚才听了各位检察长围绕四个主题所作的发言,受益良多,让我对实务工作有了更多的了解。下面我也简单谈谈个人感想。
总的体会是,论坛主题和检察长们的发言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检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深入学习研讨。为什么这样说,大家知道,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政法机关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切实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我们论坛的四个主题,分别围绕基层院建设、办案履职、培育案例、运用指标促进工作等设置,表面上各自独立,而内在则是有机统一,很好地体现了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强基导向的要求。
首先,依法办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通过办案履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检察机关的基本任务。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都对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作出部署。检察机关必须讲政治、顾大局,自觉将检察工作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自觉通过办案履职参与市域社会治理,这是系统观念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这体现的是法治思维。
其次,检察机关办案履职,必须加强组织保障、队伍保障。基层检察院占全国检察院的80%以上,抓好基层组织、基层队伍建设,就抓住了根本,这就要求更加注重强基导向。分州市级检察院在四级检察院中承上启下,层级关键、作用独特、资源更多,在强基固本工作中发挥着特别的作用,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这也是运用系统观念开展工作的应有之义。
再次,检察机关办案履职,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而运用好指导性案例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环节多,需要全系统上下共同努力。我觉得这次论坛主题找的点非常准,不是笼统地说案例学习、案例运用,而是强调“培育”指导性案例,关键词“培育”。大家都理解,案例能否发挥作用,根本上还在于它的质量。而这个质量,很多时候单靠事后的总结提炼是不行的。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各级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都要有培育案例的意识,对于具有典型性、引领性、指导性的案件,在最开始办理的时候就要作为指导性案例去办,各个环节、各个程序都要努力办成精品。张军检察长近日要求高检院选编指导性案例时,必须阅卷。这对各地总结报送案例的办理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后,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重视加强检务管理。张军检察长对有效运用“案-件比”指标、业绩考评指标等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高度重视,要求各级院、各部门都要通过业绩考评区分出“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通过灵活设置和调整考评指标以及分值,将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依法办案情况等纳入考评,以此推动和加强各级院、各业务部门的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促进每一名检察人员主动履职、重视自我提高,这其实是从另一个角度对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要求的贯彻落实。各位检察长在发言中对进一步完善“案-件比”指标、业绩考评指标、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以及相关工作机制都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作为高检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的一员,我会将所有与案管工作相关的内容都带回去,与同事们共同研究,改进完善,服务好各项检察业务高质量发展。有些问题其实我们已经作了调整,比如在对各地检察机关去年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进行通报时,对12个指标设定了通报值,高于(或者低于)这个值的,不再通报指标的具体数值,避免各地攀比数据排名而无限制地追求指标数值的极高或者极低。在通报中,我们具体阐述了这次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的调整目的和理念,检察日报也刊载了高检院领导的相关文章,建议大家可以去学习把握。谢谢大家。
朱丽欣/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非常感谢大家的发言,论坛在短暂的培训时间内准备得这么充分,发言有高度有深度,对我本人而言,是个非常好的学习机会。下面我就指导性案例的学习与应用谈点儿个人看法,供大家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恐怕也很难有两个一模一样的案件,因此,是办理“类似案件”时参照,用于释法说理。指导性案例要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需要用起来,活起来。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其中只要有一个方面对正在办理的类似案件有启发、有指导意义,就值得参照适用。另外,可以与典型案例结合起来学习、思考,以促进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比如,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时,可以将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结合起来学习,最高检先后颁布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指导性案例,最高法2019年曾经发布过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罪的典型案例,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问题,结合起来学习,有利于检察办案中准确认定犯罪。但是适用时需要注意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的区别。
关于指导性案例的业务培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7条也明确提出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首先,关于业务培训的内容,对检察官来讲,应当对“两高”的指导性案例都要予以重视,都要认真学习。第二,关于业务培训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可以分专题进行培训学习、分批次进行培训学习;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市级院在组织本院培训学习的时候,用这种方式带领基层检察院共同培训学习。第三,要注重培训的及时性。近年来最高检密集发布多批次指导性案例,及时组织培训学习是非常必要的,这是应用的一个基本前提。
邵世星/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各位检察长的发言都非常精彩,充滿真知灼见,我感到收获良多。下面我结合各位检察长的发言就四个主题再谈点个人的意见。
第一,关于分州市院对于基层院建设所负的责任,除了工作引领、人财物的帮助之外,还必须强化监督责任。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关系,对于较容易发生问题的基层院,分州市院应承担起监督责任,帮助基层院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工作职责、抓实党风廉政建设,厚实检察事业的基础。
第二,关于检察机关参与市域治理,在保持积极参与的政治自觉和勇于探索的工作精神的同时,要严格从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定位出发去履行职责。市域治理是系统工程,检察机关只有从自身职责出发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找到有效的参与路径和切实的方法。
第三,关于培育“三效合一”的指导性案例,需要具有穿透性思维。指导性案例要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基础是法律效果,也就是说案件的法律适用要最大限度地做到准确。一般来说,具备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是能够保障的。但社会是动态的,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时候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此时案件的法律适用不能简单地就案论案,要放到社会全局中去考量、去驾驭。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用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对法律适用予以矫正。这项工作充满价值考量,需要检察人员具有政治智慧,具有娴熟的法律素养。
第四,关于“案-件比”等绩效考核指标,要有一定的实验过程。“案-件比”整体上是科学的考核设计,但它是新生事物,对于合理的比值区间需要有一个实验的过程。案件办理是司法工作,本身也有规律,案件比值的合理区间,一定程度上讲就是规律所在。但它需要通过一定案件量的办理探索出来,这个过程中办案人员既要积极地以求极致的精神降低“案-件比”,又不能置必要的案件环节于不顾而专注于“案-件比”的无限降低。“案-件比”确定在合理区间内,才能保障绩效考核工作的可持续发展。